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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金融机构保函

发布时间:2021-05-17 12:34:46

Ⅰ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Ⅱ 民诉法里面对于.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如何规定的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Ⅲ 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规定

老的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而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我个人认为,如果你找当事人已经一年还没有找到,那应该不是暂缓执行而可能是中止执行。具体建议你向当地律师做详细咨询。

Ⅳ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不经仲裁,直接起诉吗

原则上不可以:
1、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经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2、例外情形:拖欠工资,有欠条的,不需要先仲裁,可以直接起诉:
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就是说如果只是工资问题而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你又有证据证明单位拖欠工资,法院就应当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单位拖欠工资,法院则不能受理。

Ⅳ 什么是保函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回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答用担保凭证。
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不上网保函、上网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工程类的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工程质量保函、业主支付保函、信贷证明、诉讼保全保函、商业保函。
另外,现在基本有第三方担保公司来办理,但是担保公司价格不一,办理时间长,推荐上“云上鲁班”可以更透明快捷的了解并办理相关保函,全国价格都是统一的。

Ⅵ 诉讼保函业务专题之一:担保公司如何开展诉讼保函业务(上)麻烦告诉我

罚ㄔ亍墩憬ㄑА2006年第3期)。实践中,仍有不少担保业和律师界同仁就诉讼保函问题提出探讨,况且时过境迁,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此本人认为有必要设此专题,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阐述。 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函业务,首先是业务通道问题。 据了解,少数担保公司以银行存款或者实物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由于这类担保绝大多数法院都不会有什么异议,所以基本不存在通道问题。但以上述方式开展业务,可能受到资金、实物数量和成本等限制,特别是最近银行贷款和民进借贷利率居高不下,考虑到资金成本和收益率,大部分担保公司不愿意提供金钱或者实物担保。 为什么通道是个首要问题?应该说,担保公司只要是开展担保业务,都存在这个问题。比如融资性担保,银行是否愿意给予担保公司授信额度往往是担保公司能否开展相关业务的决定性因素,即使是非融资性担保,有关债权人是否认可担保公司的信用也是开展担保业务的首要前提。但是,相对于获得银行授信来说,担保公司保函或者银行保函获得法院认可更难。原因在于:一方面担保公司是应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产生的,无论是从社会需求、政府支持还是大众理解上来看,担保公司切入融资担保业务都是合情合理,尽管诉讼保全担保也存在需求和提供担保难问题,但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还远不在一个层次;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担保方式并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赖于各地法院甚至是个别法官的自由裁量,由于司法的被动性和保守性,很难寄希望于法院在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方面有重大创新或突破。 如何解决通道问题?对这个问题,经过多年来反复的思考,本人总结出以下几点建议: 根本之道:立法上求得突破,借民诉法修改或者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之机,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接受担保公司或者银行出具的诉讼保函,当然并不是所有担保公司或银行的保函都能接受,而是设定一定的门槛和条件,允许具备条件的担保公司或银行出具保函。尽管这样的期待近乎理想,但并非不可能,随着担保行业的发达和担保公司的兴起,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增级作用正日益广泛和受到重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将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纳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兼营业务即是例证。遗憾的是,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级别偏低,并且对于担保公司如何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没有具体规定。 开拓之道:万事开头难,但事在人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民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及允许之原则,以及民事诉讼上的处分原则,限制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函担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限制银行保函担保,则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可循,更在情理上难容。担保公司可以与当地法院积极沟通,通过申报资信材料、存放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等措施,促使法院认可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实践中,近年来,不断地有法院(广东省居多)出台了关于担保公司提供诉讼保函的准入规定和操作流程,作为重要的一项便民措施,担保公司应积极联系争取获得准入资格。 陈仓之道:如果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暂时不能被法院接受,则提议法院接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公司可以运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到担保授信额度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因为担保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银行仅作形式审查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无疑增加了银行的低风险收入。只要银行保函能被法院接受,担保公司仅需与银行沟通联系,取得银行对此类开展此类业务合作的支持即可,如上所述,这方面的难度相对争取法院接受担保公司保函要小得多。 退守之道: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法院不接受任何机构(包括银行)出具的保函,仅认可金钱或者实务担保。法院的这一做法并不出具任何决定、裁定或者判决,担保公司或当事人不服的,连法律救济渠道都没有。在经过努力仍无办法的情况下,只得回归传统担保方式,以自有或者他人的金钱、实物财产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用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成本过高或者数量有限的,可以考虑与有闲钱或者闲置房产(指产权明晰且未提供抵押)者合作,担保公司审核项目、承担最终风险,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收益。 近年来,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越来越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也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出台有关规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例如,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核准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四家担保公司获得在法院开展诉讼保函业务的资格。北京、重庆、江苏、广东等地中院也相继出台关于担保公司以出具担保书形式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应该说,担保公司解决业务通道问题,还是很有希望的。

Ⅶ 求诉讼保全,金融机构不需要缴纳保证金的具体规定

诉讼中申请是可以的,民诉法规定诉前是必须交的,诉讼中就由审判庭决定了

Ⅷ 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1、在有欠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不用先通过劳动局;

2、在没有欠条的情况下,拖欠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8)民诉法金融机构保函扩展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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