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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公司为银行助贷的诉讼

发布时间:2021-05-18 18:36:33

A. 金融抵贷官司赢了,抵押物房产双证理当归还,但银行不肯,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说实话,我觉得你还是找人吧,人情比程序和法律重要,我仅对此事这样表态!

B. 求银行败诉的案例

对一起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的银行败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产急需资金向B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1998年8月5日贷款到期。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问题,不能按时还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银行提出借新还旧,延长还款期限。为了降低贷款风险,B银行同意借新还旧,并要求A公司对新贷款提供担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意向书请求C公司为其担保,C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并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盖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银行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6个月;C公司是担保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其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次日,A公司将10万元借款按事先约定偿还了拖欠B银行的旧贷款。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如期偿还。1999年3月15日,B银行直接从C公司帐户上扣收10万元抵偿。C公司认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应当无效;同时B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扣划其帐户存款,侵犯了储户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担保合同无效,B银行返还被扣划的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B银行与A公司恶意窜通,利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损害了保证人利益,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帐户款项,是侵权行为,应返还被扣划的存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纠纷。C公司起诉时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主张C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二是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构成侵权。
(一)C公司保证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来判断。判断的标准就是看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和借款人是否构成对保证人的欺骗,是否向保证人隐瞒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是否以欺骗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不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认定“借新还旧”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一般首先看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旧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提供了保证人。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即使在保证人出具保证时不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款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针对新贷款,故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保证人在债务人借新还旧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而不是借新还旧,如果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因而要承担对旧贷款和新贷款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借新还旧的,对保证人的不利影响很小,反而只须对后一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为同一人时,无论其是否知晓新借款合同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对后一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我国担保法有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没有保证人或旧贷款与新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新贷款的保证人不知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新还旧的,应按照《担保法》第30条第1款关于欺诈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此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借款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不良贷款,甚至是一笔死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却让保证人出具保证,显然对保证人不公平,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借新还旧主合同写明是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说来,保证人在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方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C公司不是旧贷款的保证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只出示了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且未说明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而作为贷款人的B银行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保证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因此依据上面的探讨,C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贷款人B银行存在不作为过错,C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是否构成侵权
尽管银行的扣划存款行为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须承担借款人A对债权人B银行的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作为保证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这一条款并非是C公司与B银行达成的协议,C公司根本不知道这一条款的内容,它仅是贷款人B银行与借款人A公司之间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非法处分C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能约束C公司。因此贷款人B银行直接扣划保证人存款帐户内资金来偿还A公司贷款本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有关建议
(一)如实填写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
在借新还旧中,除不能虚构借款用途外,还必须向保证人明示,避免保证人以“双方恶意串通,构成欺诈”要求免责。建议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栏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以确保借新还旧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对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的填写切忌懒惰
鉴于目前立法对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问题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同,为避免司法裁判风险,防止司法实践中判决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银行应当规范贷款操作并注意证据保全。银行与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在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无论保证人为同一人还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写明“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让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三)落实担保措施
由于借新还旧的特殊性,对贷款的担保一定要保证其效力。原贷款为担保贷款的,要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新的担保方式的风险不能高于原担保方式。原贷款没有担保的,要补办担保,并保证担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证人存款帐户要慎重
银行贷款业务中,为了回收贷款的安全和快捷,银行通常从债务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但是银行在直接扣收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据。建议银行在采取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前,一定要与债务人达成扣收协议,并保存书面证据,如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或扣款协议书等。

C. 银行贷款出现涉及司法诉讼是怎么回事

法院会出具裁定拍卖有效的裁定书,
同时会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办理过户的房管部门,
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的费用按拍卖的约定承担。

D. 什么是助贷公司

贷款公司这种称谓仅局限在我国境内,与国内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这种可以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在定义和经营范围都有所不同。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4)金融服务公司为银行助贷的诉讼扩展阅读:

助贷公司的优势如下:

1、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小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往往会向贷款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贷款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

2、贷款的风险控制方面,银行不愿在小额贷款上投放,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此类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并不明显,对于这类贷款,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

3、事后风险释放,贷款担保机构的优势更是无可替代的,银行直贷的项目出现风险,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现金代偿,大大解决了银行处置难的问题,有些贷款担保机构做到1个月贷款逾期即代偿,银行的不良贷款及时得到消除,之后再由贷款担保机构通过其相比银行更加灵活的处理手段进行风险化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贷款公司

E. 助贷公司和银行串通伪造流水违法吗

违法的,助贷公司和银行串通伪造流水违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去当地派出所进行举报,伪造流水是违法的

F.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委托贷款合同法律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而非金融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资金,虽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机构发放给借款人,但实质上的借款人并非是受托银行,而是委托人,受托银行仅为代为发放贷款,因此该类合同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不属于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处理
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经常会约定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鉴于该类合同从法律上被定性为民间借贷合同,故其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费用的综合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月息2%,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按照月息3%履行完义务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委托人及受托银行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依据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托银行发放给借款人的,且受托银行有义务协助收款,因此就从合同本身出发,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根据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受托银行同样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后,无需将委托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
2.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应当追加受托银行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受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对受托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实际为委托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托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均为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委托人当然有权就委托贷款,单独向借款人提起诉讼。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为进一步查清案件情况,应当将受托银行列为第三人,便于案件的审理。
四、 关于担保的处理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为确保贷款的收回,经常会设定抵押、质押、保证或其它担保形式,担保权人也分为两种,一种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一种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如何处理担保,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担保权人与诉讼主体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时,起诉人与担保权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权利上并无瑕疵,在行使担保权时,法律上无障碍。
2.担保权人与起诉人主体不一致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担保权人为银行,但起诉人为委托人;又或担保权人为委托人,而起诉人为受托银行的情形。就上述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较为常见,鉴于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在签订《委托贷款款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过程中,对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现上述不一致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银行起诉,都不影响所设定担保的效力,起诉人均有权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担保责任。

G. 金融借款纠纷中抵押人和借款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银行吗

在借款纠纷当中,如果抵押人和贷款人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共同作为原告起诉银行,不过最好先向银监会投诉,如果银监会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再起诉银行。

贷款平台投诉,可以这样做。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屡见尴尬,陷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下面为您讲解一下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以下几种缺点:

1、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

2、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

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

4、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 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1、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

2、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

如果遇到小额贷款公司坑人,大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或者当地银监局进行投诉。

满足一下以下条件的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投诉:

1.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2.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3.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实际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限的;

5.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或以贷款形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

6.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7.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股东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的;

8.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9. 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7)金融服务公司为银行助贷的诉讼扩展阅读:

如果大家在申请网贷的时候,遇到以下问题,都可以对该贷款公司进行投诉:

1.不当催收:被暴力催收、爆通讯录、上门殴打、侮辱等

2.畸高利率:套路贷、高利贷

3.侵犯个人隐私:把个人电话或个人信息散发出去,造成个人名誉受损

4.重复授信:无风控,随意放款

5.放贷款的时候扣除利息、保险费的

6.钱入账之后又叫你直接转走多少钱的

7.高额罚息的

H. 欠了一万多,今天被银行外包催款公司威胁说明天再不还款,公安会来把我带走行政拘留15天,是真的吗

首先你朋友说的没错,这个是第三方,也就是外包公司,他们来处理这个债务。
但是你信用卡欠款一万元,而且你是有还款诚意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警察一般是经侦管这个事,但是他们根本不会逮捕你,也不会立案。
所以抓你肯定是不会,是吓你的,他们过来后你可以报警,你也可以直接去卡部要求处理这个事情。

贷记卡(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信用卡存在帐单日和还款日(亦称作最后还款日)两个概念。帐单日是对一个帐单周期内的交易进行结算的日子,还款日是一个归还期限。因为无法还原您和客服联络的情况,不排除您误解了客服人员的解释或者客服人员表述不清楚甚至不正确的情况。

还款日的主要作用是银行用来判定持卡人是否有恶意透支倾向,以及判断持卡人的经济状况。所以在最后还款日后还款必然造成逾期记录,这个记录可否从央行更改,需要您进一步与发卡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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