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一篇银行合规案例及分析及学习心得
一、学习合规,提高认识
首先,我部召开了全体员的专项会议,联社对部分员工通过省联社的视频会议学习专家的评论和案例分析,以及合规经营的有关知识有了一次全面而又认真学习机会,尤其是对"合规手册"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为此我还认真地做了学习记录,使得我和同事们对合规经营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通过学习,纠正了我以往"重经营,轻管理"的错误认识。与同事们达成一种共识,即:微小的违规行为会积累成严重的合规风险,严重的合规风险会使我社经营遭受重创。而加强合规管理可以减少违规风险或因违规而补处罚的损失,还可以保护员工少犯错误,激励员工奉献价值。
二、及时整改,更新服务
"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从我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和"合规促进发展"的理念。我作为一名会计主管,应当自觉遵守合规经营,规范操作,并对我部进行了自查、自纠,尤其是今年依据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和芜湖市人民银行结算帐户年检工作方案,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对所有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目前这项工作量大而又烦琐,因我部开立企、事业单位的帐户,现有一百三十多户。首先,将不合规的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部分帐户进行了销户处理。对通知不到的帐户,进行久悬处理。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建设起步较晚,目前仍然是被动合规,而不是主动合规,所以我们更要坚持合规办理每一笔业务,边学习,边整改。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要更新服务意识。没有优质的服务就没有银行业务的发展。加强市场营销是目前提高我部核心竞争能力的当务之急。我们的经营服务意识与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但缺乏更深层次的挖掘。在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下,以全面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合规经营,初见成效
通过正确认识和整改后,这段时间我们单位的合规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首先,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易犯的工作错误,保护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自从合规要求以来,柜面业务差错率下降了。由于工作疏忽而易犯的毛病,在员工互相监督下,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尽管在执行合规管理的时候遇到个别客户不理解,但通过解释最终都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作为一名员工,特别是作为一名会计主管,更要有风险服务意识和风险管理技能,及时消除基础管理工作存在的隐患,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提升了在客户中的信誉和社会地位。
以上三点是我对合规学习的一点点浅薄认识,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银行合规心得体会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所有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相一致。合规经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个员工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合规涉及银行各条线、各部门,覆盖银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渗透到银行每一个员工。合规作为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越来越受到银行业的重视。
为此,总行为增强我行员工的案件防控责任意识和合规守法意识,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七个一”合规与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这项活动在支行也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围绕“重操守,将合规,促案防”这个主题,在行长的牵头领导下,我们支行也展开了积极地学习和讨论,从中我受到了很多启发和收获:
『贰』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评估是对什么案件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开展评估
银行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坚持“上追两级”。
『叁』 怎样撰写金融服务方案
首先你要做大量的调查然后根据需求进行整改。制定方案。
金融服务方案,是商业银行在对客户需求进行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本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全面整合,为大型客户度身订做的有关金融服务方面的解决方案,是一种提案式或建议式的营销文书。
1作用金融服务方案虽然是一种参考性文书,但由于它是为大型客户度身订做的,具有很浓厚的人情味,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在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1)它有利于表明你和你这家银行为客户专门服务的诚意,增加客户的信任度。由于金融服务方案书是专门为某个客户制订的,并且是以正式文件发送的,这样就使客户感到你这个客户经理和你这家银行是诚心诚意地在为他想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增加对你和你这家银行的信任度,为以后的营销工作奠定基础。(2)它有利于解答客户在金融服务需求方面的困惑。如果客户经理与客户代表的营销商谈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一定的文字说明,这样客户代表就不可能准确地了解银行方面对客户需求的解决办法。如果你为客户精心制作了一份金融服务方案书,客户代表就能准确地把握你这家银行的优势及提供的特色金融服务,为客户方面的决策提供了依据。
2它为在商谈阶段提出提议和协议草案打下了基础。由于金融服务方案书针对客户的特殊需求设计了有关金融服务的具体方案,就使客户与本银行合作的内容与方式有了一个大体的框架。如果客户对这份方案书感兴趣,那么双方便有了共同的商谈语言,以后的营销商谈就顺利得多了。
3.特点这是商业银行为客户度身订做的有关本银行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计划书,是一种参考性文书,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统一格式要求,是对特定的客户专门制作的。因此,金融服务方案必须清楚地列出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和银行的具体解决方案。结构模式1.种类金融服务方案的制订,有很强的个性化特征,因而其种类的划分也有多种。依提供金融服务的内容分,有综合服务方案和单项服务方案;依运用的表现工具分,有文字方案和
PowerPoint(多媒体演示文稿)等。
2.结构金融服务方案书没有固定格式,可以因客户对象不同而灵活地制订。一般来讲,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前言。主要写明双方合作的基础、缘由、范围、内容、目的及前景展望等。(2)本银行优势。包括网点优势、网络优势、政策优势、业务功能优势、人才优势、信用优势、地域优势、经验优势等等。(3)对客户金融需求的理解。这部分既要对客户的现实金融需求进行认真的理解,又要对客户未来的发展需求进行前瞻性分析,以便诱导客户选择使用本银行即将推出的最新金融产品和服务。(4)金融服务解决方案。这部分一定要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来制订。主要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资金结算解决方案;国际业务解决方案;金融理财解决方案等内容。(5)金融服务优惠条件。包括资金价格、中间业务手续费标准、贷款担保条件等,一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禁违规承诺。
3金融服务保障措施。包括客户服务团队的组成;金融服务承诺;金融服务措施等。写作指要
在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介绍阶段,为客户制作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方案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再次拜访的客户,你一定不要再像第一次那样,两手空空地就去见面,而是根据初访和其它渠道收集的资料,为其制作专门的金融服务方案书,并以本银行的名义用正式公函送给客户。虽然,金融服务方案是一种参考性文书,但客户经理一定要非常注意运用这个特殊武器,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制作金融服务方案书,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4 要透彻理解客户需求,使方案具有针对性。
要组织专班和人员,广泛收集有关信息情报,深入分析客户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认真研究客户的经营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加强对客户重点部门负责人和重点经办人的沟通和感情联络,透彻了解客户的实质性需求和不同阶段的侧重点,确保我行提供给客户的金融服务综合方案和单项服务方案都具有针对性。
要真正透彻理解客户需求,必须高度重视对客户信息情报资料的收集工作。这是制订金融服务的前提和基础。金融服务方案书是专门为某个客户度身订做的,因此你必须通过各种渠道、运用各种方式收集与这个客户有关的一切信息情报资料,包括这个客户本身的机构、体制、人事、经营、财务、机制等情况,与各银行的关系情况,所在行业的政策背景情况,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情况等等,力求金融服务方案的针对性、可靠性、吸引力更强。
5.要突出优势和特色,使方案具有竞争性。
立足我行实际,紧扣客户需要,有机整合我行产品和资源,突出我行优势和特色,创造性地为客户的具体项目提供“一对一”个性化解决方案。如果你提供给客户的金融服务方案具有浓郁的特色感和吸引力,那必将会引起客户的高度关注,赢得客户的好评,有效地增加竞争砝码,增强竞争优势。
6.要确保质量,使方案具有操作性。
在制定具体金融服务方案时,要以客户部门为主体,从科技、会计、银行卡、信贷、国际业务等部门及有关分行选调业务骨干,成立金融服务方案制作小组,在全面研究客户的实质性需求的基础上,多次组织集中讨论,明确方案主题、结构和主要内容,同时落实个人责任制,分工负责,限期完成。政策不明朗的,及时向上级行请示,科技支持不全面的,迅速组织技术专家开发。服务方案初稿形成后,先由制作小组反复斟酌,并请有关专家予以论证,然后提交相关领导和部门讨论修改审定。只有程序规范,组织严密,才能确保方案质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羸得客户青睐。
7.要认真学习,使方案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要使你制订的金融服务方案能打动客户的心,就必须学一点与客户行业有关的知识,让客户感到你这家银行和你这个客户经理的与众不同之处,不仅是一个金融专家,还是一个知识渊博的人,是一个能够对客户需求很了解的人,是一个可以信赖的人,从而找到共同语言,结成知心朋友,形成战略伙伴关系。
8.要精心写作和制作,使方案具有新颖性。
要运用朴实、准确的语言来写作金融服务方案。切忌夸夸其谈,切忌盲目承诺。要设计的十分周到、细致、新颖,一目了然,而且最好是专业打印包装好的,用正式文件发送的。这样,客户就觉得你是诚心诚意地在为他想问题,就比较容易接受你的方案。
『肆』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伍』 涉金融案件执行中如何保护银行抵押权益
八十年代,金融机构放贷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很少。主要是由于当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贷款经营、借鸡生蛋的意识淡薄,加之受计划指标的制约,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很少。银行将能贷出去款的多少作为考核信贷工作成绩好坏的标尺,因此,只要有形式上的担保,金融机构便可给予放贷,而主动要求借款人提供实物设定抵押的很少。近几年,由于涉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各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和管理日趋完善和规范。银行所发放的贷款一般多有抵押,且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抵押担保成为了各商业银行首选的重要贷款方式之一,据不完全统计约占贷款总类的80%左右。在实际操作中,相当部分银行都十分重视抵押合同的签订,认为签订了抵押合同,就可保证贷款的安全,但忽视了抵押合同签订后贷款清偿前即抵押期间,可能给银行抵押权益带来种种不利影响的依法保护和处理,不少抵押根本起不到担保作用。以至出现有的银行在贷款逾期后,通过诉讼并申请了执行,却仍不能全面实现抵押权益,不能及时按量收回贷款本息。笔者现就涉金融案件执行中银行抵押权益的有效保护方式作一初步探讨。
一、抵押物转让或出租后,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在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常见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擅自转让或出租,或虽通知抵押权人银行,银行却不同意转让或出租的。对此,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第2款和第49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7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7项的相关规定,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的行为应属无效。在此情况下,抵押权银行有权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享有抵押权,并及时通知受让人或承租人,防止无效转让、出租行为对银行抵押权益的实现造成可能的侵害。若与抵押人或第三人由此产生抵押权纠纷时,银行则可以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抵押人转让、出租行为无效,保护银行抵押权益的安全。另一种情况是,抵押人将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事项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银行,银行同意的。则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3款之规定,抵押人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上述款项如不作清偿债权数额的,由债务人另行清偿或重新提供经抵押权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否则,抵押权银行可以拒绝同意抵押物的转让或出租。为避免抵押物转让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银行应主动请求法院参与并及时追偿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防止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的无端流失。
二、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房产时,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根据《担保法》第55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4条之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包括以房屋作为抵押,其所占用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该副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两中情况)。不属于抵押财产,银行对新增房产据此就不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为便于对抵押物变现能力的有效实现,抵押权银行应当有权请求法院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原抵押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一同变卖或拍卖,抵押权银行对原抵押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证银行抵押权益的及时实现。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权,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在抵押贷款中,有的抵押人对抵押物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对其却享有用益物权,且该用益物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可得利益。如果抵押人除此之外,已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这种抵押,因为《担保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但也没有限制。法院在执行中,为保证银行债权的依法实现,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积极执行。并以对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及时清偿抵押权银行的合法债权。
四、抵债返租,实现银行抵押权益。
抵债返租是一种新的执行方式的探讨,即将抵押人原设定的不动产抵押物,因其价值较大,经依法评估后变卖或拍卖价直接折抵给抵押权人银行,抵押物所有权(土地一般为使用权)则归债权人银行所有,债权人银行再将其租赁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对租赁物享有优先租赁权。抵债返租可以务实地落实金融债权,进一步融洽银企关系,有利于改善融资环境。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中,以乡、镇企业厂房所有权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现象较多,而这些企业多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的其他不动产也多属于政府,这就使政府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理直气壮。原抵押的不动产抵债返租后,企业作为承租人仅对债权人银行负责,可以不再受行政干预,在银行的支持下,大胆投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理顺了新老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规范和完善了企业的改制工作。这种对抵债资产的处理方式,在目前企业破产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可以说是金融部门对困难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实现抵押债权的最好方式。但在抵债返租方式的具体实施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抵押物的性质必须查清。如是否属于抵押人所有、是否被其他法院查封、是否被租赁给其他第三人等等;2、如抵押人所设定抵押的厂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企业的,首先必须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同意(主要针对乡镇企业)。3、抵债返租方式仅对还贷无望的企业适用,正常生产的企业不适宜用此方式执行。
综上,在金融案件执行中,为保证抵押债权的有效实现,防止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认为,法院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必须加大公力救济的力度,在执行维权意识上应与其他当事人一视同仁,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情况下,该强制执行的就应当有所为。只有这样,金融债权案件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陆』 求关于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之类的文件
一定要建立对案件责任人的惩诫制度。一是建立“赔罚”制度。要建立赔偿制度,要求员工因违规、失误造成的损失按规定赔偿;要建立案件责任人处罚制度,使违规、作案的成本大大高于作案获得的非法收益。二是建立“走人”制度。对案件责任人和相关知情人撤职或除名,不能姑息养奸。三是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各种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和移送,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通过这个方案,每个员工通过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剖析,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并对照有关金融法规、银行规章制度自我查找履行岗位职责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差距,明确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必将使我们银行违法违规案件行到遏制,案件数量不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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