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投资 > 2014互联网金融中国行

2014互联网金融中国行

发布时间:2021-05-19 17:54:37

① 在哪找中国银行的互联网金融策略

由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信息的去中心化连接更加专畅通,应属用到金融领域,则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及时性、便利性、普惠性。作为新型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金融改革的浪潮中异军突起,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投融资领域,参与市场的资源配置,使得中国金融整体架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不少人提出了“传统银行是否会被互联网金融取代”的问题。

②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准确的是哪一年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
在这一年里,互联网思维如同一场当代的文艺复兴,影回响并改变着传统答的金融业态和格局。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传统金融业机构开始积极谋变以巩固既有优势地位。而阿里巴巴、腾讯、网络、新浪、京东、苏宁等互联网企业则开始在金融领域跑马圈地并试图构建自己的业务模式。这些金融“新贵”成为了金融业的“搅局者”,打破了固有的金融格局。

③ 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网民渗透率达61.3%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版现资金融通、权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1] 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④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⑤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兴起原因是什么

一是互联网和网购人口众多。2005年,中国网民数量11100万人,普及率只有8.5%;2010年,网民45370万人,普及率上升到34%;2014年,网民达64875万人,普及率达47.9%。到2015年5月,中国网民已达6.68亿人,比整个欧盟的人口还多。电子商务改变了绝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网购规模年年创新高。2015年,仅天猫“双十一”一天就创下交易额912亿元,而2015年美国的“黑五”当天网购的销售额仅相当于174亿元人民币,为天猫的19%。
二是科技及互联网技术的阶段性成熟。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垂直搜索引擎四大技术是公认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四大技术支柱。
三是日益增长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投融资需求一直得不到很好满足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市场基础。我国小微企业约占全国企业数量的90%,创造80%左右的就业岗位,约占60%的GDP和约50%的税收,但截止到2014年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的比例公为30%。
四是居民财富收入增长带来的理财需求。2013年底,中国个人持有可投资资产额达92万亿元,越过30%的中国消费者将收入的25%左右投入储蓄,而储蓄率在其他国家往往不到10%。老百姓手中的钱多了,理财需求市场大了,不同层级的人有不同的理财需求,迫切需要新的金融业态提供更广泛的产品满足不同需求,传统银行对20%的有钱人提供的产品多些,不太关注80%大众(储蓄不多人)群体的需求。
五是上升到国家战略受到政府高度重视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政策和大环境基础。互联网金融于2014年、2015年两次写入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总理多次肯定互联网金融业态,明确提到“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和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从监管上看,允许先做业务后逐步规范发展的监管政策给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这在国外是很难见到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银行等10家单位联合发文中对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或意义作了如此表述: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浪潮的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呈现一波接一波的热潮。但是在这种热潮中出现了许多乱象,如P2P“跑路”平台增加、借贷金额达数百亿元的大型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不计成本巨资做广告、业务员不良营销等。现在该是对互联网金融热潮进行冷静思考的时候了,只有理性对待互联网金融热潮,才能使其步入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近被曝光的“e租宝”案例,显示了网贷行业从“热”到“冷”的“悲喜剧”。2015年12月16日晚,北京警方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被依法立案侦查,警方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实施了查封、冻结、扣押。“e租宝”成立仅逾一年半时间,其累计投资金额就超过700亿元,如果其涉嫌犯罪问题被查清、得到处罚,那么将给投资人带来较大的损失。
创新需要冒险。因此互联网金融既能创造支付宝和余额宝这样的神话,也会发生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破产甚至“跑路”等严重问题。而导致后者的根源就在于对风险的控制跟不上业务的快速发展。鉴此,在推动互联网创新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做好风险管理为前提。

⑥ 2014年度中国互联网金融最具竞争力企业有哪些

闪银,捷信,宜人贷,很多很多

⑦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我们日常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也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与挑战。因此,金融创新迫在眉睫,其主要发展方向也开始倾向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的大前提下,应站在长远角度来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程度,才能推进我国金融创新的速度,最终使社会经济得到全面、稳定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内容来看,其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金融行业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便是传统金融朝互联网方向发展的一种形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主要创新模式,本质上与传统金融是相同的,主要是对观念与意识的创新,同时传统的金融模式在互联网背景下更加多元化。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中国模式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来看,我认为要想促进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应明确传统金融的实质以及创新形式,才能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改革与发展进程。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随着科技、网络水平的飞速提升,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金融模式通过互联网与信息通透技术,进行了大幅的创新与改革,并将资金融通与支付金融业务互相结合,形成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与此同时,根据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使用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并不仅仅是在传统金融中加入互联网技术,而是将安全、移动、网络技术作为基础,结合传统金融模式使人们接受,生成对金融模式的巨大需求,从而造就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的诞生和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的中国模式分析
1.支付模式的互联网金融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在网上购物还是缴纳生活费用,都可以利用网络支付的方式轻松完成。网络支付模式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来新兴的交易支付模式,利用网络对货币资金进行交易、转移,其中还包含固定电话支付、互联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渠道与资金优势成为网络支付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信息化网络时代的发展目标,商业银行对相关的支付产品不断创新,并推出不同的支付平台将网络支付的模式不断优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极快,第三方支付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功占据小额支付市场的巨大比例,其中的主要经营模块便是预付卡的受理、发行。除了商业银行之外,阿里巴巴作为第三方支付领域中的核心企业,其推出的支付宝网络支付功能占据了巨大优势,并处于第三方支付中的重要地位。商业模式的发展方向趋于电子商务化,并迅速成为传统行业中的主要创新模式,令电商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融合速度逐渐加快,并取得显著的创新效果。
2.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
可以将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看作为金融中介,其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目前为人们所广泛使用的便是蚂蚁花呗、蚂蚁借呗,其也成为网络小额贷款的主要模式。其中宜信贷款、人人贷是我国P2P信贷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的经营模式便是众筹型融资,并成为我国重要的三种融资平台型互联网模式。小额贷款作为平台中的主要贷款模式,其经营核心内容便是将店商品平台数据与小额贷款互相结合,并通过对电商数据的分析、挖掘,对个人以及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后放款。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的崛起引领了大批网络小贷企业的发展。从目前的P2P信贷企业的经营情况来看,可以将其分成四种经营模式,其中为主要代表的便是宜信所使用的非典型P2P模式,合力贷可代表线下认证模式,安心贷主要是对复合中介型线上模式进行代表,拍拍贷所代表的便是纯中介线上小额贷款模式。
3.理财模式的互联网金融
在理财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中,主要是相关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产品,例如贷款、保险、国债等。理财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是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所产生的,通过不断的发展,进化成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材料模式互联网金融。其中主要包括社区理财、个人理财等服务。我是在招财猫理财做投资的,平台安全靠谱,三证齐全。以上两种模式为主的理财型互联网金融服务中,都会对客户需求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并制定合理的理财计划。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策略
1.加快互联网金融与其他行业的融合速度
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存在极强的关联性,为了加强我国金融创新的速度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应将互联网金融与其他各个领域的行业进行融合。通过有效融合,促使各个领域行业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共同发展。例如,互联网金融与物流、民生之间存在较强的联系,那么便可将互联网金融与民生、物流产业互相融合,实现对业务的拓展,将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确保各方综合效益最大化。
2.构建完善、快捷、便利的金融操作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不断提升,同时也面临着使用者数量剧增的问题。在广大用户群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性。如果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不进行大力创新与改进,便会对用户群体得到的互联网金融优质服务造成影响。因此,要将互联网平台构建的更加完善,并促进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创新,才能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使其在进行互联网金融操作过程中得到所需信息。另外,要将互联网金融的操作流程以及操作内容不断升级,帮助用户可以更好地完成操作,提升效率,才能大幅提升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
3.提升风险观念,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来看,要想使我国的传统金融不断进行创新,使互联网金融得到长远发展,就需要对其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控制,确保用户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对自身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拓展与延伸,其中所存在的风险问题数量也在不断提升,如果互联网金融出现漏洞被不法分子攻击,就会使原本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出现瓦解。
为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促进其长远发展,首先要对其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进行预判以及设立相应管理方案。应实施鼓励、防范共同结合的监管策略,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进行严格控制与正确引导。要加强风险控制的力度,如发现对消费者、企业等群体切身利益造成损害的问题,要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问责。与此同时,我们高中生群体作为消费者,也经常会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购物、转账等行为。因此,为了有效规避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在交易、转账的过程中,应仔细核实对方身份,不能盲目转账。在网络消费、购物过程中,也要先核实商家的资质以及信用。只有我们消费者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升,才能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安全性。

阅读全文

与2014互联网金融中国行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怎样无抵押贷款100万 浏览:493
100日元元等于多少人民币多少人民币 浏览:170
草根创业是拿不到天使投资的 浏览:659
乙二醇期货库存 浏览:91
南京医药股票怎么样 浏览:386
股票换手率高好不好 浏览:654
易方达5G概念基金有哪些 浏览:526
富国文体健康股票基金净值 浏览:805
4万5美金多少人民币汇率 浏览:46
新兴股票市场 浏览:33
融出资金业务 浏览:954
美元人民币汇率2019年4月29日 浏览:857
网信理财卷码 浏览:774
东方融汇理财 浏览:492
创业慧康的投资价值 浏览:753
1分钟买涨跌的外汇骗局 浏览:289
桔子理财违约 浏览:46
北京金鸿德投资 浏览:630
2013年我国的外汇储备 浏览:919
人民币升值对中国对外投资 浏览: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