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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于

发布时间:2021-05-19 18:35:41

A. 香港营商环境包容性怎么样开金融公司都有哪些政策限制

香港整体的经营环境还是很不错的,尤其是税种简单,税率低。尤其是注册了香港公司以后可申请香港香港银行账户,无外汇管制,也可网上操作,方便快捷。
现在反洗钱查的很严,原来很多金融公司的,但现在就少了很多,但是相比内地来说,各项政策也还是宽松了很多。

B.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的比例。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九条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中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吸收投资入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资金融机构吸收投资入股的申请书;
(二)中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投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四)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五)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中资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的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划入中资金融机构账户,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四条中资金融机构因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中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已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境外金融机构增加持股比例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C. 您好,想问您个问题,国内非金融机构如何在香港设立金融机构,看到您以前的回答,有没有具体规定,谢谢。

在香港设立金融机构看是设立何种机构,如果是银行也就是涉及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是需要向香港金管局申请核准牌照的,也就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由一整套核准流程。现在通常很多较大的银行在香港申请设立子机构都比较困难。如果你设立的是一般的财务公司或者其他通道类型的公司,如不涉及一级市场(即证券市场),则跟一般公司申请没有太大区别。

D. 香港金融业的香港金融业发展简史

香港银行业历史悠久,20世纪60~70年代后大幅度发展,并逐步成为世界银行业的中心之一。
香港长期以来只有商业银行,没有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职能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少数商业银行承担。1982年起实行金融三级制,即把银行业机构分为持牌银行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注册接受存款公司:①持牌银行,可以吸收任何数额和任何期限的存款,利率受银行公会利率协议限制;同时经营所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②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只能吸收不少于50万港元,短于 3个月的存款,利率自行制定;多经营投资公司贷款业务。③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只能吸收不少于10万港元,不短于3个月的存款,利率自行制定;贷款业务以分期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为主。持牌银行在香港金融体系中占有绝对优势。1990年底香港银行业总资产52339亿港元,持牌银行为48582亿港元,占93%。
香港金融机构分别按银行条例和接受存款公司条例管制。除港督、财政司、银行(接受存款公司)监理专员直接审批执行外,还有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咨询委员会、香港银行公会(内设咨询委员会)分别参与有关金融业务管理咨询事务。 70年代后发展为亚洲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保险机构密度大,发展快,业务广泛。1990年底保险公司达198家,其中在香港注册和来自英、美、日等28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各占约50%。保险业务可经营的项目达20多项,其中以火险、水险、汽车险为主。寿险经过长期拓展,80年代后蓬勃发展。
保险业管理机构除港府公司注册总署所辖的保险监理处外,还设有保险业咨询委员会和保险业同业公会。
租赁业 70年代前没有正式租赁公司出现。1971年日资东方利市(香港)有限公司成立后,香港租赁业进入萌芽阶段。租赁方式一般为融资租赁,其特点是在租赁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承租人负责设备的选择、使用、维修、保险等。另一种方式为经营租赁,因涉及的设备维修保养等大量技术性工作需由出租人完成,租赁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在香港很少采用。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设备包括工业设备、办公设备及运输设备等,客户一般为中、小厂商。
1980年香港租赁设备协会成立,标志着香港的租赁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到90年代租赁公司已达百余家,香港政府并逐步制订有关法律及税收制度,积极推进其作为未来亚太地区租赁中心的进程。

E. 香港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机构

貌似有很多,不过前不久我受邀参加了富国环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现场发布会,张国强,黄韵财,楼南光等著名的香港影视圈明星都受邀参加了滴。

F. 香港金融市场的香港的金融机构

1984年底,有银行140家,银行的分支机构1407家,外国银行代表办事处122家,财务公司343家,证券交易所4家。经营黄金交易的有传统的金银贸易场、以伦敦方式经营的黄金市场和黄金商品期货市场。此外,还有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咨询公司以及数以千计的外汇经纪商、国际黄金商、证券商、投资顾问、经纪人等。香港的金融机构外资占大多数,在140家银行中,外资银行占101家,外资银行中又以美国为最多,其次是日本、英国、德国和法国。1981年开始,香港当局进一步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并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确立三级金融制,即持牌银行、持牌财务公司和注册财务公司。持牌银行最低实收资本为1亿港元,可经营一切银行业务,接受任何存款;持牌财务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7500万港元,只能接受存期不足3个月、金额超过50万港元的存款;注册财务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港元,只能接受3个月以上超过5万港元的存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香港的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50~60年代香港已成为地区性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心。70年代以后,各项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并日益走向国际化;金融市场交易活跃,数额猛增。在十多年中,香港发展成为国际性金融市场。在香港经济中,金融业成了主要支柱之一。

G. 香港地区都有什么银行和金融机构

香港很多国际来大银行,比自如:汇丰,花旗,渣打,恒生,星展等银行哦。
不过现在大陆朋友去并不好开了,要购买银行12万左右的保险产品才能开到账户。当然楼主确实需要一个香港银行的账户我们可以更实惠的帮上你开到账户

H. [奉送全部积分!]求高手告知:香港金融市场有哪些金融机构只能分别是什么相互之间如何合作和制衡

由于香港属高度外向和开放型经济体系,因此保持港元汇率稳定非常重要。香港政府的金融基本政策是 保持港元汇价稳定,并将之具体界定为在外汇市场港元兑美元的汇率保持在7.80港元兑1美元左右的水平。于此,香港的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金融市场的基础管理和规划机构。其主要职能为:保持港元汇价稳定;通过稳健投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储备);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稳健;发展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使货币畅顺流通。

银行是香港金融市场的运营主力,在1851年香港 有自己的法定通货后,东方银行在同年获得“特许”地位,可以发行钞票。除了东方银行外,有利银行于1856年获得“特许”地位,成为发钞银行,而渣打银行于1862年获“特许”资格开始发钞。要注意的是,除了辅币是由港府发行外,发钞活动则由商业银行负责,这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香港证券市场是金融业的主要运营市场,参与者有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散户等。

除了证券市场,香港其他金融市场包括香港的黄金市场、保险市场、强积金等。例如香港的黄金巿场在国际金巿中之所以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因为政治稳定、贸易自由、尊重私有产权、法治基础深厚,而且交通运输便利、通讯设备先进、金融体系健全、监管制度严谨等等。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香港位于亚太区,因为时差的关系,填补了纽约收巿后,伦敦未开巿前的一段时间真空,方便国际投资者继续在香港买卖,或进行对冲或套戥等活动。国际性的黄金买卖全日24小时在欧美和亚洲地区不断进行。

I. 在香港设立文化交易所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吗

不是。但是你想注册“交易所”的公司名是无可能

J.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金融机构体系构成由哪些特点

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存在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彼此间形成的关系。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虽各有特点,但在种类和构成上基本相同。国家金融机构主要由管理性机构、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三大类构成。(1)管理性机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金融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目前各国的金融管理性机构,主要构成有四类:一是负责监管存款货币银行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二是按分知业设立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是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四是社会性公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其中,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通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中居于核心位置。(2)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是指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证券交易与发行、资金管理等业务,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如各种商业银行或存款机构道、商业性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租赁公司等。(3)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专门配合宏观经济调控,根据政策要求从事各种政策性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的建立旨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自发展需要建立了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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