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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发布时间:2021-05-19 21:40:55

1. 求助:金融服务公司主要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三大模块,感激不尽!!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办法的集合,是管理控制措施的综合体现,是管理者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设计一个基础好、结构佳、适用强、易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需要做大量工作,而随着客观情况和管理控制手段的不断变化,对管理控制内容也需要不断加以补充、修订和完善。因而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完善的过程中,应务必注意以下问题。
1.体例设计应能满足修改完善的需要

内部控制制度体例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和骨架,如果考虑不周、设计不好,会有可能因某种变动或修改而对整个制度体例伤筋动骨,以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解决。非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内部控制制度的体例是不需要做重大调整的。因此,对体例设计就应充分考虑它今后能适应不断修改完善的需要。比如,根据管理需要增补或删除一些业务流程、控制步骤或控制点,调整某些控制方法,完善某种控制手段等等。仅以内部控制制度条目的编号排序为例,体例设计中运用诸如1.1、1.2、2.1、2.2……等排序方法,就可较好地解决对业务流程、控制步骤和控制点随时进行增补、修改或删除的需要。另外,在文字描述方面,凡属普遍适用的内容,如基本原则、要求,一般规定、方法,尽可能在制度大纲中描述,而不宜在业务流程中描述。对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变化的方法及运作要求等,可以在文体大纲中采用指向的方法加以明确,如“参见某某方法”、“执行某某规定”、“另行制定”等。对内部控制制度体例设计作上述考虑,无外乎是确保制度整体结构在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以适应不断修订和完善的情况。

2.流程设计应与企业控制目标相适应

针对控制目标,业务流程可以有多种设计思路和方法,如:按会计科目设计,按经济业务类型设计,按经营单位或管理部门设计等。按会计科目设计,是以会计科目为基础,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对会计行为等进行控制;按经济业务类型设计,是以经济事项为基础,结合管理部门和管理行为对经济事项进行控制;按经营单位或管理部门设计,是以管理控制主体为基础,结合经济事项和管理行为对单位或管理部门进行控制。无论按照哪一种思路和方法设计业务流程,都有其无法回避的缺陷,都有交叉或重复的内容,需要设计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控制目标,进行比对权衡。在上述三种模式下,可以单一模式进行设计,也可以两种以上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设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应对交叉或重复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否则会在检查评价过程出现重复计分或重复扣分的情况,这样也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这里有两点还需提及,一是在进行流程设计前应对企业现有经济业务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整合与提炼,避免因经济事项不同但控制过程和控制手段完全相同的业务重复设计流程,进而使业务流程显现出分类不清、杂乱无章的情况。二是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之初,由于经验和认知程度所限,以及经济业务未定型(如改革调整和业务变化)等原因影响,致使出现有些业务流程暂时还难以着手设计,或是虽然能够设计但难免有纰漏的情况,这正是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增补和完善而应努力去做和不断去做的工作。

3.控制步骤与控制点设计应关注重点

从严格意义上讲,每个业务流程就是一个业务链,这个业务链可能是自成一体的闭环,也可能与其他流程连接后形成闭环。在这条业务链上,按照管理行为属性可以分割成若干段即流程步骤,每个步骤又可以分割成若干执行点即控制点。若将控制步骤与控制点在一个流程中进行细分,可以分出很多,好比一个人从甲地步行到乙地,每一步都可以设为控制点并分出若干步骤一样,若不加分析地按照自然状况去设计,业务流程将会很冗长,点位过多则会使控制点分值普遍偏低或过小,重点不突出,同时给检查评价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按照重要性原则,建议忽略那些既无关紧要、又无特殊要求的一般作业点,强化那些管理要求的重点、关键点和“拐点”,并将这些点进一步划分出关键控制点和一般控制点。同样按照重要性原则,在控制点分值设计上,赋予关键控制点以较高的分值,以突出和强化重点,进而引导执行者和管理者提高对控制重点的关注程度。这样做的目的,不仅可以使流程设计重点突出,也可以使业务流程设计和检查评价工作相对简化,提高检查评价工作的效率。

4.控制点设计应与控制点检查相结合

内部控制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管理环境、管理条件和管理手段的变化而变化。内部控制制度对控制点的规定,有可能被实际控制中更加严格合理的要求打破,因此需要对制度规定的控制点进行修订或完善;相反,制度对控制点的规定是先进合理的,则实际控制方法必须遵循制度规定。制度规定的调整变化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这是制度规定与实际操作的辩证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检查点设计应与制度规定的控制点一致,若制度设计本身尚暂时存在一定缺陷,对控制点的检查设计就不能拘泥于现行制度规定,而应根据管理实际进行设计,进而以此为基础对制度规定进行修订或完善,以使两者进一步相互一致。控制点设计与控制点检查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在控制点设计时注意结合控制点的检查。

控制点设计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管理控制要件。从管理学的角度讲,有管理控制手段,就应有相适应的管理控制要件,管理控制要件是实现一定管理控制手段的有效载体,是充分必要条件。检查评价实际是根据经济业务事项针对管理控制要件及其关联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管理控制要件是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以及检查评价的关键之所在。管理控制要件一般包括: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凭单,会计记录,工作台账,工作记录,执行文件,制度规定,会议纪要,处理依据,相关批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控制、约束与限定手段。

5.岗位不相容设计与控制权限的设定

岗位(职务)不相容与控制权限要求,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精髓。内部控制就是强调对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包办,必须要有牵制、制约和相互监督,以确保一项经济业务严格按照确定的流程全程贯通,实现管理者管理控制的目标。岗位(职务)不相容与控制权限设计,必须满足控制目标的需要,同时兼顾工作效率问题。在这两者中,满足管理控制要求是第一位的,万不可只因考虑工作效率,而削弱相互牵制和监督的作用。企业在岗位(职务)不相容设计中,可能会因为人员不足或定编所限难以设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不相容岗位(职务)设计可以有几种方法,如:可以在同一层级的不同部门间设计,也可以在不同层级的不同部门间设计等,目的就是要做到不相容,做到相互牵制和相互监督。

对控制权限的设计,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区分应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控制权限时,对于必须经由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一致后才可审批;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对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某一层级负责人审批或审定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必须由法人代表或该层级负责人审批或审定;对于某些允许授权审批的重要事项,可以实行授权审批形式,但制度中必须明确不能因为被授权人的不同而将授权人的责任转移

2.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如下:

  1. 各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2.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通知要求总公司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支机构应直接报送总公司并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3.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犯罪的中间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国金融机构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建设反洗钱信息系统;独立反洗钱工作职能;加快培育反洗钱专业人才;建立内部反洗钱奖罚制度;健全反洗钱评估制度;编写反洗钱评估手册;完善内部会计记录原则;提高对反洗钱的警惕性等。

3. 金融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比如有哪些具体的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主要起哪些作用

所谓金融制度,就是指有关金融交易的全部制度安排或规则的集合。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金融制度:(1)金融制度的最上层是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规则;(2)金融制度的中间层是金融体系的构成,包括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3)金融制度的基础层是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在任何一个金融制度中,它的参与者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五类:资金有余的人或部门、资金短缺的人或部门、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当局。

香港的金融制度详细资料参考:

香港是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 金融机构和市场紧密联系, 为本地和海外的客户及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产品及服务。香港金融市场的特色是流通量高,市场在有效和具透明度的监管下运作, 各项监管规例都符合国际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恪守尽量不干预金融市场运作的原则,并尽力提供一个有利营商的环境。政府实施低税政策和推行简单的税制,使各类商业有更多主动权及创新空间。香港十分重视法治及维持巿场的公平竞争,不会阻止外国公司参与本地的金融市场,更不会限制资金进出本港。此外,本港亦无实施外汇管制。

金融市场:银行业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香港有134间持牌银行、32间有限制牌照银行和33间接受存款公司。此外,有88间外资银行在本港设有代表办事处,分行总数约1 300间(不包括在本港的主要营业地点)。这些外资银行来自37个国家,其中69间是属于全球最大的100间银行。香港的银行从事多方面的零售及批发银行业务,例如接受存款、贸易融资、公司财务、财资活动、贵重金属买卖及证券经纪业务。

香港已连续11年(1995年-2005年)获美国传统基金会评为经济最自由的地方。香港的银行业务约有57%以外币为单位,并以对外为主,显示香港在全球银行业中的重要地位。截至2005年年底,各间银行及接受存款机构所持的海外净资产总值16,040亿港元,使香港成为全世界最大的银行中心之一。

香港的外汇市场发展成熟,买卖活跃。本港没有外汇管制,且位于有利的时区,这对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十分有利。由于本港与海外的外汇市场紧密连系,香港的投资者可以全日24小时在世界各地的市场进行外汇买卖。根据国际结算银行在2004年进行的每三年一度全球调查,香港外汇市场以成交额计算在世界排行第六位。香港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货币市场主要是给机构进行批发层面的银行业务。香港的银行同业拆息率,是按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资金供求而决定,所以,这个利率是香港短期贷款最重要的价格指针之一。在2006年3月,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市场平均每日的成交额为2,660亿港元。

以截至2006年5月底的资本市值计算,香港的股票市场位列世界第八,在亚洲则排名第二1。以2005年的股本集资额计算,香港股票市场位列全球第五,亚洲第一。本地股票市场上有多元化的投资产品,包括普通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牛熊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单位信托及债务证券,供投资者进行买卖。截至2006年5月底,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主板市场挂牌的上市公司有1,144间,资本市值总额达94,110亿港元,当中有347间为内地企业,这些内地企业至今已透过香港集资超过11,000亿港元。在联交所内进行的交易透过「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进行。第三代电子交易系统,即「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已全面投入运作。新系统提供一个连接投资者、经纪及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以提高市场效率及促进股票市场的网上交易。

至于衍生产品市场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有四种期货产品及两种期权产品于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及联交所进行买卖,包括指数期货、股票期货、利率期货、债券期货、指数期权及股票期权。随着越来越多内地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H股指数期货及期权已分别在2003年12月及2004年6月推出。此外,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及期权亦已在2005年5月推出。随着恒生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的交易于2000年6月转以「自动交易系统」进行,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运作已全面电子化。在两个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透过三间互连的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及结算,该三间公司分别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公
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收及结算。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是该两个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的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在2003年年中完成引入新一代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第三代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该系统的开放式结构使香港交易所可以与市场参与者接连。在衍生产品市场方面,香港交易所于2004年年初推出了新的「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取代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公司所沿用的两套传统结算系统。「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容许期货交易所及股票期权交易所参与者透过单一的前端装置,结算及交收他们在期货和期权市场内的交易。

除股票及期货市场外,本港亦有一个活跃的场外交易市场,该市场主要由专业机构参与运作及使用,而涉及的产品包括与股票、利率及货币有关的掉期、远期及期权合约。

香港的债务市场已发展为区内其中一个流通量最高的巿场。「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1990年设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为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私营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提供结算和托管服务。在2006年9月,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的平均每日成交额为363亿港元。截至2006年9月底,未偿还的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数额约为1,304亿港元。在2006年上半年,私营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数额共达1,120亿港元。

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自二十世纪初开始已为投资者提供买卖黄金的交易平台。2005年内,在该贸易场交易的九九金总数量达392万両。

香港是全球最开放的保险业中心之一。在2006 年6月,本港共有174间认可的保险公司,其中87间在香港注册成立,其余87间则分别在21个国家注册成立,当中以美国及百慕达公司最多。近年,香港的保险业市场每年都有良好的增长,临时数据显示,2005年的保费总额约为1,410亿港元。

香港是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的区域中心,这类活动包括香港认可的单位信托和互惠基金,以及较大规模的机构基金管理。截至2006年3月底,本港共有1 998个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在2005年年底,该等获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资产净值约为52,072亿港元。

在2000年12月推行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会滚存庞大的退休资产,促进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强积金属长线的投资活动,除了对新投资产品带来需求外,亦会增加对现有产品的需求,更有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截至2006年5月,强积金计划下的累算资产总额已达到1,706亿港元(220亿美元)。

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为配合国际趋势,香港历年来已制定和发展本地的金融服务监管制度。主要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和退休计划的业务。

在1993年,政府把外汇基金办事处及银行业监理处合并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金融体制及银行业稳定等中央银行的功能,能够由一个具专业知识的机构执行,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从而维系港人及国际财经界对香港的信心。除了监管银行业外,金管局的其它功能和目标包括维持港元稳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进其发展,以及维护廉洁公正的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地中央银行的功能和目标大致相同。

政府并不参与证券期货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证监会于1989年成立,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负责执行规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以及促进和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证监会致力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证监会根据现行的规管架构,有责任规管和监察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机构,包括联交所、期交所及三间认可的结算公司。政府会在有需要时协助推动及协调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推行的市场改革。

《200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已于2006年6月23日生效,该修订条例就分开证监会主席与该会执行管理层的角色,以及增设行政总裁职位而订定条文。在新的架构下,主席领导证监会董事局制定证监会的整体方向、政策及策略,以及监察执行管理层在落实董事局所议定的目标、政策及策略方面的工作。至于行政总裁,他须对证监会的日常运作负起行政职责。这个模式与本地及国际的最佳管治方法一致。

保监处为政府架构内的一个办事处,负责执行规管保险公司和中介人的法例。保险业监理专员获委为保险业监督,对本港保险业实行审慎的监管,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此外,保险业界会征询保险业监督的意见,制订自我监管的措施,以加强保险市场的专业纪律。在保险业监督的推动下,保险业已实施「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规定所有保险中介人须通过考试方能执业。自2002年开始,保险中介人更须参加持续的专业培训计划,才获准延续有关登记或授权。

积金局于1998年9月成立。该局是独立的法定组织,负责规管和监察强积金制度的运作。

银行:本港的接受存款机构划分为三级,分别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根据《银行业条例》,上述的银行及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这些认可机构可以本港注册公司或外国银行分行形式在本港经营业务。

目前,只有持牌银行才可经营往来户口业务,以及接纳任何数额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经营商业银行及资本市场业务。这些银行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以属于持牌银行所有,或与持牌银行有联系的机构居多,并经营一系列的业务,主要是消费贷款业务。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最少为三个月的存款。

认可机构三级制使那些基础稳固但规模不及一般银行的公司,有资格申请成为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能接受本地人士存款,或经营批发及投资性质的银行业务。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拟定认可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只有组织健全及管理完善的机构,才可获委托接受公众的存款。当局会定期检讨发牌准则,以确保这些准则能够反映监管环境不时转变的需要,并符合不断改变的国际标准。

认可机构必须遵守《银行业条例》的规定,维持足够的流动资金和资本充足比率;定期向金管局提交统计报表;遵守贷款予客户或董事及雇员的限额规定;以及在委任董事和行政总裁(包括其候补人)及控制权改变时,寻求金管局的批准。外国银行以分行形式在港经营业务,是无须在香港持有资本的。根据《银行业条例》,这些银行亦不受资本比率规定或以资本为基础的大额风险额度所限制。

香港在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架构符合国际标准,包括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监管程序采用风险为本的模式,着重评估认可机构就所面对的现有及潜在风险而采用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质素。监管的目的在于设计一套审慎的监察制度,以协助维持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同时并提供足够的灵活空间,让认可机构作出商业决定。

所有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现时均须按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发出的《资本协议》所订明的资本充足标准,保持不少于8%的法定资本充足比率。金管局打算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颁布的经修订资本充足架构(一般称为《资本协议二》)。在监管外国银行的风险方面,银行资本是否充裕是由银行注册地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虽然监管信用集中风险是银行的总办事处及注册地的监管机构的责任,但金管局仍会就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个案,收集有助审慎监管的数据。至于外汇风险,金管局会检讨及监管银行的内部限额,这些限额通常是由银行的总办事处订定。如有任何超越该限额的个案,外国银行必须向金管局报告。本港所有的认可机构,不论其注册地点,均须保持不少于25%的法定流动资金比率。

鉴于电子银行服务在香港日渐普及,而认可机构亦越来越倚赖信息科技,金管局继续加强其在电子银行及认可机构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管架构。为此,金管局发出了一系列的指引,包括《电子银行的监管》及《科技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并由2002年起就电子银行监管及科技风险管理进行了约80次的专家小组现场审查。此外,金管局又推行为认可机构而设的自动管控自我评估程序,以评定这些机构在电子银行监管及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管控成效。鉴于本港的电子银行诈骗个案日渐增加,有关电子银行保安的多渠道消费者教育计划已经展开。银行亦由2005年6月开始推行双重身分核实方法,以加强对高风险零售网上银行交易的保安管制。

金管局正采取两项主要措施,以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第一,金管局正协助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在香港设立存款保障计划。根据该计划,一旦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每名存户最多可获10万港元的赔偿。预期该计划将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投入运作,以提供存款保障。第二,业内公会已按金管局的建议,于香港设立商业信贷数据库。该数据库已于2004年11月开始运作,第一阶段涵盖每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港元的非上巿公司的信贷资料。金管局会与业内公会合作,研究如何扩大商业信贷数据库的信贷资料范围。

证券及期货:香港特区政府对证券业的政策,是为该行业提供有利环境,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公平运作的市场,并施以足够的监管,尽可能确保证券及期货机构依循完善的商业标准,以保持投资者的信心,但又不会因制度繁琐或财政干预而受到不必要的窒碍。

科技发展及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正加剧各地市场间的竞争。为提高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财政司司长于1999年3月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公布就证券及期货市场推行三大范畴的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改善市场的基础设施;透过把两间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股份化和合并,对市场架构进行改革;以及把规管制度的法律架构更新和精简合理化。

在市场架构改革方面,有关两个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合并的授权法例,即《交易及结算所(合并)条例》,已于2000年2月24日制定,合并计划其后在2000年3月6日完成。作为合并后的机构,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在其本身的交易所上市。合并的目的在于设立一个新的市场架构以提高效率、减低成本、加强风险管理及鼓励市场推出新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市场的竞争力。香港交易所是一间商业机构,但获授予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市场,以及审慎管理风险等重要公共职能。根据上述法例订立的制衡措施,旨在确保该公司在发展业务时能在履行公共职能和达到商业目标之间取得平衡。

至于规管方面的改革,《证券及期货条例》已于2003年4月1日生效。该条例把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例更新,并综合为一条新法例,使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规管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该条例亦同时引入新的规管措施,包括为市场中介人建立单一的发牌制度,以简化规管安排和减轻受规管人士的负担;引入新发牌条件,以提升中介人服务的质素;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民事程序处理有关个案,并扩大现有的刑事检控范围,以打击市场失当行为;更新有关披露证券权益的规定,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以及以灵活方式规管自动化交易服务,促进市场创新。条例提供了一个更具透明度和更完整的规管架构,并在保障投资者和促进市场发展这两方面,取得合理平衡。此外,条例亦进一步巩固了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和中国内地首要集资中心的地位。

保险:《保险公司条例》规定,所有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由保险业监督授权及进行审慎的监管。政府的政策是准许信誉良好、财政稳健和管理完善的新保险公司,加入保险行列。所有寻求保险业监督授权的保险公司,均须受相同的授权准则所规限,而所有获授权的保险公司,不论其注册地点,亦受保险业监督审慎监管。

强积金制度: 1995年8月,香港制定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为设立一个强制性私营公积金制度奠下基础;这意味着香港在提供雇员退休保障方面,迈出重要的一步。该条例在1998年3月获修订,附属规例亦分别于1998年4月及1999年5月获得通过,就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和某些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获豁免的事宜,订立具体的规则。

由于强积金供款属强制性供款,政府已在强积金制度下订立多项措施,确保强积金资产获得妥善保管。该等措施包括在批核强积金受托人方面订立严格准则;审慎作出监管,确保有关人士符合标准和遵守规例;确保计划能顺利运作和具透明度;以及设立一个补偿基金机制,补偿因违法行为而招致的损失。强积金制度在2000年12月开始实施。截至2006年5月底,约有98.7%的雇主、96.9%的有关雇员及77%的自雇人士参与了强积金计划。当局不断检讨强积金法例,以加强强积金制度的效益和效率。若干与运作及技术事宜有关的法例修订,已于2002年制定。另一批有关投资规管的法例修订,亦已于2006年制定。积金局现正拟备其它涵盖计划行政及执法事宜的修订建议,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04年6月,积金局颁布《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以改善强积金基金收费及投资表现资料的披露,目的是提高透明度,确保计划成员获得更多资料,作出明智的投资决定。积金局并于2005年7月公布一套《合规标准》,藉以协助核准强积金受托人建立严谨的合规框架,以便监察机构有否履行法定义务及责任。

货币市场:就货币市场而言,本港的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规模庞大,交投活跃,而银行之间的批发港元活动亦是透过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进行。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及借入利率是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性的重要指针,而对港元信贷的定价而言,亦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直以来,银行同业资金都是银行体系中港元的主要来源,尤其对那些没有经营大型零售网络的银行(多数是外地注册的银行)而言。同时,银行同业拆息市场亦是那些拥有大量客户存款的银行作出短期贷款投资的渠道。目前,银行同业资金占所有银行的港元债务总额约15%,反映银行同业拆息市场对香港金融中介服务非常重要。

货币政策:香港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维持货币稳定,亦即保持港元汇价稳定,使外汇市场上港元兑美元的汇率保持在7.80港元兑1美元左右的水平。采取这目标的原因是香港是一个高度外向的经济体系。无论就本地进行的商业活动的性质或公众信心而言,维持港元汇价稳定对香港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港于1983年10月实施联系汇率制度,该制度是一个货币发行局制度。货币发行局模式规定,港元货币基础由外汇基金持有的美元储备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固定汇率提供最少百分百的支持,而港元货币基础的任何变动亦要百分百与该等美元储备的相应变动配合。货币基础包括已发行的纸币和硬币、持牌银行在金管局开设的结算户口的结余总和(即总结余)及未偿还的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

截至2006年5月底,本港的外汇储备达1,265亿美元,约为流通货币的六倍,在全球排行第八位。本港三间发钞银行发行纸币时,须于金管局的外汇基金户口存放美元(以7.80港元兑1美元计),以换取法律规定作为银行发钞支持的负债证明书。至于由政府发行的10元纸币及硬币,金管局与代理银行(负责保管和在市面推出10元纸币及硬币)之间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汇率以美元结算。因此,港元纸币及硬币均获得存于外汇基金的美元全面支持,其变动亦由该等美元储备的相应增减配合。自1998年9月起,金管局向持牌银行明确保证,会将这些银行的结算户口内的港元兑换为美元。金管局在2005年5月18日推出强方兑换保证,在7.75的水平向持牌银行买入美元,并宣布将现行金管局在7.80水平出售美元予持牌银行的弱方兑换保证移至7.85的水平,让强弱双向的兑换保证能对称地以联系汇率7.80为中心点而运作。在强方及弱方兑换保证水平所设定的兑换范围内,金管局可选择进行符合货币发行局制度运作原则的市场操作,以促进货币及外汇市场畅顺运作。

债务市场的发展:过去10年,为发展本地债务市场,金管局推行了若干措施,包括发行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并设立「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发行计划提供高质素的港元债券,并为港元债券提供基准收益率曲线,从而促进债务市场的增长。「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建立为港元及非港元债券提供高效率的结算及交收系统,而与海外结算系统的联网则有助促进跨境债务工具的投资。其它措施包括由1999年3月起允许以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作为买卖期货、指数期权和股票期权的孖展抵押品,这有助鼓励市场广泛利用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从而提高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的流通量。另外,外汇基金债券于1999年8月开始在联交所上市,把投资者基础扩大至个人投资者的层面。此举有助各机构发行的债券上市,如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揭公司)自1999年10月起把发行的部分债券在联交所上市。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二手市场的流通量和透明度,金管局自2000年起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包括根据基准准则定期检讨市场庄家的表现;以长期外汇基金债券取代短期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预先公布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的季度发行时间表。金管局自2002年11月起在其网页公布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及由「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和结算的其它债务证券每月成交量及未偿还额的统计数字,这些数字按剩余期限及定息/浮息债券分类。另外,金管局于2002年12月推行「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定价计划」,以加强港元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可信性。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定价由主要新闻通讯社发布,并刊载于金管局的网站。

金管局一直致力加强债务市场的基础建设,分别在2000年及2003年推出了「美元结算系统」及「欧元结算系统」,让美元及欧元债券交易能够在亚洲时区内高效率地进行实时结算交收。2005年12月,马来西亚中央银行与金管局签订谅解备忘录,在马来西亚的马来西亚币实时支付结算系统及香港的美元实时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建立联网。联网定于2006年内完成,是区内首次在两个实时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建立跨境联网,为两种货币提供外汇交易同步交收服务。

香港交易所于2001年11月推出三年期外汇基金债券期货作为债务市场对冲风险的工具。为鼓励更多公司把发行的债券上市,香港交易所于2002年7月1日调低债券的上市费用。此外,政府亦采取了多项措施,简化有关债券发行与上市的规例及程序。

为促进零售债券市场的发展,各机构不断推行改革措施,包括在1999年把符合宽减利得税资格的债券的最低面值由50万港元调低至五万港元;向公众灌输有关债券投资的知识;检讨公开发售债券的规则;按揭公司自2001年起通过银行的销售网络发行以个人投资者为对象的债券;以及推出零售外汇基金债券。于2000年12月推行的强积金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债务市场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政府在2004年5月及7月两度成功发债,提升了市民大众对债券的认识和兴趣,并增加了市民的投资选择。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对这两次发债的反应非常踊跃,这不但证明香港具备发行大规模债券的基建和人才,而且亦显示本港对高质素债券的庞大潜在需求。

政府正就改善零售债券和股份的公开发售制度进行分阶段检讨。在攺善计划首阶段提出的建议,已于2003年5月落实。2004年12月,《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中与招股章程有关的修订条文开始生效,标志着该改善计划的第二阶段已经完成,并且明确地为首阶段的措施赋予法定地位。改善计划的第三阶段随着证监会发表有关对《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制度的可行性改革咨询文件而于2005年8月展开。改革建议的范畴涉及令类近但在法律上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趋向一致、交易前的研究、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可以藉提述方式将在某网上存管处备存的信息纳入招股章程内的制度等。咨询期于2005年12月31日结束,并接获26份意见书。政府期望响应文件可于2006年第三季发表。

对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监察:《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于2004年11月生效。该条例的目的,是促进对香港在货币或金融方面的稳定性,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有重要性的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整体安全和效率。该条例赋权金融管理专员指定及监察该等结算及交收系统。该条例亦对经该等指定系统进行的交易的交收终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终局性免受破产法例或任何其它法例影响。为此,金融管理专员会向符合该条例所列明的若干准则的指定系统发出终局性证明书。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五个结算及交收系统(包括「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港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美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及「欧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获指定并各自获发给终局性证明书。该条例实施后,一个独立的结算及交收系统上诉审裁处已根据该条例设立,就任何人士因金融管理专员在指定及相关事宜方面所作决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此外,由独立人士组成的程序覆检委员会已于2004年12月成立,负责检讨金融管理专员对金管局具有法定或实益权益的指定系统施加该条例规定的标准时所采用的程序与步骤。

4. 金融机构风险为本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效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工作机制防范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家关信息系统管理律、规技术标准落实银监相关监管要求;
(二)建立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析及向本机构专门委员银监及其派机构报送相关管理信息;
(四)及向银监及其派机构报告本机构发重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关预案快速响应;
(五)每经董事或其决策机构审查向银监及其派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度报告;
(六)做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七)配合银监及其派机构做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业员进行信息系统关业务、技术安全培训;
(九)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其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或其决策机构负责信息系统战略规划、重项目风险监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风险管理委员或其负责风险监督专业委员应制定信息系统总体策略统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定期评估、报告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决策层提供建议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代表或主要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科技部门统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提供科技服务运行技术支持;建立或明确专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提供相关监管信息;设立审计部门或专门审计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审计制度配备适量合格员进行信息系统风险审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事与信息系统相关工作员应符合要求:
()具备良职业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统相关岗位职责所需专业知识技能;
(二)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合格者岗;经考核适宜工作员应及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才激励机制适应信息技术发展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关律规及规范披露信息系统风险状况
总体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总体风险指信息系统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面影响全局或共风险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制定明确、持续风险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统敏程度各集要素进行析评估并实施效控制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防范自灾害、运行环境变化等产安全威胁防止各类突发事故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员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授权
第十八条 境外设立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境内设立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防范由于境内外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差异等造跨境风险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参照关际准则积极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化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评估测试及进行修补更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机房应符合家关计算机场、环境、供配电等技术标准全性数据至少应达家A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至少应达家B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至少应达C类机房标准数据机房应实行严格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进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使用版软件加强软件版本管理优先使用具自主知识产权软、硬件产品;积极研发具自主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相关金融产品并采取效措施保护本机构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息系统相关电设备选型、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选用设备应经技术论证测试性能应符合家关标准信息系统所用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具较高靠性、充足容量定容错特性并配置适备品备件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网络应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建设;网络设备应兼备技术先进性产品熟性;网络设备线路应冗余备份;严格线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业务交易流量要求保证传输带宽;建立完善网管监测管理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产网络与发测试网络、业务网络与办公网络、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应实施隔离;加强线网、互联网接入边界控制;使用内容滤、身份认证、防火墙、病毒防范、入侵检测、漏洞扫描、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效降低外部攻击、信息泄漏等风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管理使用符合家安全标准密码设备完善安全要素、领取、使用、修改、保管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密钥、密码应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效管理脱离系统采集加工、传输、存取数据;优化系统数据库安全设置严格按授权使用系统数据库采用适数据加密技术保护敏数据传输存取保证数据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信息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非、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根据敏程度用途确定存取权限、式授权使用范围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审修订省域数据至少实现数据备份异保存省域数据至少实现异数据实备份全性数据实现异灾备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技术文档资料重要数据备份管理;技术文档资料重要数据应保留副本并异存放按规定限保存调用应严格授权信息系统技术文档资料包括:系统环境说明文件、源程序及系统研发、运行、维护程形各类技术资料重要数据包括: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客户数据及产报表数据等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能影响客户服务应适式告知客户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研发风险指信息系统研发程组织、规划、需求、析、设计、编程、测试投产等环节产风险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研发前应立项目工作组重项目应立项目领导组并指定负责项目领导组负责项目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组由业务员、技术员管理员组具体负责整项目发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作组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业务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组负责需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研发质量进度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根据本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充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效益析基础制定信息系统研发项目行性报告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提风险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功能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测试环境保证测试完整性准确性测试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适应性测试测试直接使用产数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测试结修补系统功能缺陷提高系统整体质量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员、技术员应根据职责范围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技术应急案、业务连续性计划、投产计划、应急退计划并进行演练

第四十条 发程所涉及各种文档资料应经相关部门、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具由相关负责签字项目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投产使用
第五章运行维护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运行维护风险指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程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事件管理等环节产风险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实行职责离运行员应实行专职由其员兼任运行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操作维护员应按授权维护规程要求产状态软硬件、数据进行维护除应急外其维护应非工作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应符合要求:
()制定详细运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规定巡检间操作范围、内容、办、命令及负责员等信息;
(二)提供见简便操作菜单或命令信息系统启或停止、运行志查询等;
(三)提供机房环境、设备使用、网络运行、系统运行等监控信息;
(四)记录运行值班程所现象、操作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维护应符合要求:
()除信息系统设备系统环境维护外软件或数据维护必须通特定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修改数据应通柜员终端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二)具备各种详细志信息包括交易志审计志等便维护审计;
(三)提供维护统计报表打印功能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变更应符合要求:
()制订严密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各岗位职责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管理;变更前应明确应急退案授权进行变更操作;
(二)根据变更需求、变更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审核变更确性、安全性合性;
(三)应采用软件工具精确判断变更真实位置内容形变更内容核实清单实现真实、效、全面检验;
(四)软件版本变更应保留初始版本所历史版本保留所历史变更内容核实清单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投产定期内应组织系统评价并根据评价及系统功能进行调整优化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机房环境设施实行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现故障应急处理流程预案实交易服务数据应实行24值班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信息系统造重经济、声誉损失重影响事件应即报并处理必要启应急处理预案
外包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外包风险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等委托给业务合作伙伴或外部技术供应商形风险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息系统外包应根据风险控制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原则范围认真析评估外包存潜风险建立健全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包承包评估机制充审查、评估承包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诚信历史、安全资质、技术服务能力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水平并进行必要尽职调查评估工作委托经家相应监管部门认定资质具相关专业经验独立机构完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承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权利、义务并规定承包安全、保密、知识产权面义务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认识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直接间接影响并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信息系统外包风险评估与监测程序审慎管理外包产风险提高本机构外包管理能力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管理应符合风险管理标准策略并应建立针外包风险应急计划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承包建立效联络、沟通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意外情况能够实现承包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间断应急预案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敏信息系统及其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隐私数据管理与传递等内容进行外包应遵守家关律规符合银监关规定经董事或其决策机构批准并实施外包前报银监及其派机构律规规定需要报告机构备案

5.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包括哪些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内大额交易和可疑容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例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是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的一种反洗钱的内部制度。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该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6.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结合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能够发现和识别可疑交易、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适合金融机构特点及实现动态管理。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是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的一种反洗钱的内部制度。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该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例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规定,各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通知要求总公司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支机构应直接报送总公司并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犯罪的中间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国金融机构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建设反洗钱信息系统;独立反洗钱工作职能;加快培育反洗钱专业人才;建立内部反洗钱奖罚制度;健全反洗钱评估制度;编写反洗钱评估手册;完善内部会计记录原则;提高对反洗钱的警惕性等。

7.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有哪些基本要素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有三个基本要素,分别是以下3点:

1、董事会对总体风险管理理念和基本风险管战略的确定

总体上说,董事会对金融机构承受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和义务,因此应负起监控职能。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应由董事会审批,为保证战略和政策得到遵守并保持适应性,决策机构应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实施和评估。

2、确定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董事会制定风险管理及控制战略的第一步是,根据预定的风险管理原则,并根据风险对资本比例情况,对公司业务活动及其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要规定每一种主要业务或产品的风险数量限额,批准业务的具体范围,并应有充足的资本加以支持。此后,应对业务和风险不断进行常规检查,并根据业务和市场的变化对战略进行定期重新评估,并将结论应直接报告决策层。转贴于
看准网 http://www.kanzhun.com

在识别风险和确定了抵御风险的总体战略后,公司就可以制定用于日常和长期业务操作的详细而具体的指引。为此,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中应包括,风险管理及控制过程中的权力及遵守风险政策的责任,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内部和外部审计等。如果公司较大较复杂,则需要建立集中、自主的风险管理部门。就风险管理和控制部门而言,最重要的是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并独立于产生风险的部门。

因为控制结构的有效性取决于运用它的人,因此,有效控制的前提是机构内所有员工都具有高度的责任。在确定风险管理及控制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时,一个重要的因素应是将风险的衡量、监督和控制与产生风险的交易部门分开。高级管理层应保证职责适当分开,员工的责任不应互相冲突。

3、信用风险的管理策略

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构架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向全球风险经理负责,全球风险经理再依次向执行总裁报告。信用风险管理部门通过专业化的评估、限额审批、监督等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信贷调节和管理。在考察信用风险时,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要对风险和收益间的关系进行平衡,对实际和潜在的信贷暴露进行预测。

8. 金融机构制度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仍然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仍占绝对比重;市场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的发展落后于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基本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金融产品的种类和层次不够丰富,市场的功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总之,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和紧迫。

2007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将继续把握发展机遇,坚持“创新、发展、规范、协调”,继续推动产品创新和对外开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处理好市场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和市场风险防范,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创新

以金融产品创新为重点,依靠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并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要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交易电子化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大力推进金融市场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创新要与加强金融监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一是稳步扩大银行间市场创新产品的规模,稳步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继续做好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债券的发行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推动银行间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是要加快黄金市场的产品创新,研究推出黄金衍生产品,积极探索黄金市场从现货市场向衍生品市场过渡的有效途径;三是要加大外汇市场创新力度,进一步研究在场外市场推出人民币衍生产品;四是支持证券公司进行产品、服务和组织创新,丰富基金产品类别,稳步推进封闭式基金转型的创新;五是以稳妥推出金融期货为重点,适时推出新的商品期货品种,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职能;六是大力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工作,确立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相关机构加快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准备。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处在发展初期,大力加强制度性和机制性建设是解决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强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巩固市场发展成果,制定相关的办法或规则,争取尽早出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和结算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尽快颁布《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处置条例》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制度。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协助监管部门履行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和公信力,使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真正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作用。

(三)处理好市场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有效的监管体系是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和促进金融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保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努力提高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同时顺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功能监管的新思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在统一金融产品标准、统一执法合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动市场协作监管机制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努力构建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要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和跨市场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的研究,建立起金融市场的风险预警体系,妥善处理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与加强风险防范的关系。

(四)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多层有序、结构合理、运行安全的统一金融市场体系是金融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以推进产品创新和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增强市场功能为着力点,加快发展和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股票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同时,也要注重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的协调发展,建立各市场之间稳定、规范、合法的市场准入和资金流动渠道,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充分发挥金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当前要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债券市场对于有效配置金融资源、保障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维护宏观经济健康运行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全局,促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市场化发行机制和发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坚持创新理念,加强债券市场产品和工具的创新;建立规范的市场机制,包括债券发行的备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债券评级等;注重债券市场的协调和统筹,主要依托场外市场,促进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互通互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积极引入和培育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行业自律的作用。

当前要稳步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资本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血液调节中枢的功能。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对于提高市场的筹资能力和资本配置功能,对于保护好市场、控制市场风险具有重大意义。要依托现有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以交易所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市场为主体,以场外交易市场为补充,各类市场内部合理分层的资本市场体系,并通过各层次市场的差别化制度安排,实现市场风险的分层管理和市场整体效率的提高。要稳步发展股票市场,积极培育蓝筹股市场,吸引优质红筹股回归,推出创业板以及加快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筹建,完善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要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重点,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严格信息披露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要适应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一方面,要提高法规和政策透明度,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市场环境,继续推动合格境外机构参与国内金融市场投资与融资活动,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技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进一步深化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要搭建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通渠道与平台,积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资源,推动我国金融机构、企业与居民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影响与地位。适时适度地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不断增强我国金融市场在开放条件下的竞争实力和发展能力,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9. 现代金融风险管理包含的基本知识点有哪些

(1)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理;(2)市场风险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关系;(3)信用风险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关系;(4)承保风险与资产负债管理的关系。

10.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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