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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

发布时间:2021-05-20 15:27:20

A.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抄的快速发展,人民手中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同时,通货膨胀程来得,原来单一的银行储蓄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所以,就要求有更多的投资渠道去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可以满足他们的。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需要更多的发展资金,资本市场作为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可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的。

B. 我国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哪些类型急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几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C. 北岩银行的倒闭对我国银行有何借鉴意义

启示一必须高度关注金融风险的跨市场和跨行业传播北岩银行本身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营不善,与美国去年初以来大量倒闭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客户大量违约不同,其资产质量至今仍是比较高的。但是,由于其资金来源过于依赖金融市场,加大了其脆弱性和对市场的敏感性。 北岩银行事件充分体现了金融风险具有跨市场和跨行业传播的特点。次贷危机将风险由美国的住房信贷市场转移到债券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又通过资本的流动将风险扩散到英国金融市场,导致英国市场信心逐渐丧失,流动性趋紧,最终影响了高度依赖英国金融市场的北岩银行。 从受影响的机构来看,最先出现问题的是美国非银行性质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接着卷入的有包括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在内的各类基金和投资银行,北岩银行则属于受到次贷危机第三波影响的银行业机构。次贷危机如进一步恶化并对美国的实体经济产生较大影响的话,更多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将会遇到麻烦,成为受次贷影响的第四波机构。 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金融市场将越来越开放,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将加快,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不断扩大,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战略逐渐开始实施。实践证明,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在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会放大风险,导致风险传播路径更多、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在此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将更加复杂,必须高度关注跨市场和跨行业的风险,防止风险的传染和扩散。
启示二金融稳定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快建立我国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北岩银行事件表明,不仅金融市场或金融行业出问题会导致金融不稳定,单个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同样会引发金融不稳定。英国现行的金融稳定框架是由1997年10月发布的《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确立的,核心是设立一个由三方代表组成的金融稳定常务委员会。谅解备忘录提出了三方分工协作的四个指导原则,即明确责任、充分透明、避免重复、共享信息等。 但此次北岩银行事件反映出英国金融稳定机制设计上存在缺陷,落实上也不够到位。特别是负有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英格兰银行事前掌握信息有限,难以准确判断并迅速做出决策。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监管,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中央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履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法律没有明确我国金融稳定的目标及维护稳定的手段和工具,操作性并不强。 由于缺乏包括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在内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遇到问题时只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这样虽可解决个别机构的风险处置问题,但若遇到系统性风险,很可能会出现英国处置北岩银行危机时面临的低效率及相互扯皮现象。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没有完全开放,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并没有真正遭受过大的冲击,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并没有经受过检验。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扩大,应未雨绸缪,及早建立起包括有关各方在内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以应对日益具有现实性的系统性风险。
启示三统一监管并不一定是唯一选择,监管本身也不应该没有约束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尽管曾有学者建议,为应对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应该实行统一监管,但在今年“两会”上提出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并没有涉及金融业的大部委制。统一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三个行业的监管标准保持基本一致,有助于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同时也相对容易发现跨行业的金融风险。然而,英国的教训也表明,没有外部约束的统一监管也容易导致监管不到位或出现监管宽容。

D.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如何构成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E. 现在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什么啊

在我国常见的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托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等。

F.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和金融体制不断变革的过程中,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量在低起点的基础上迅速增加,但是其在整个金融机构中的比重并没有相应的顺利提升,加之其内部结构不合理,这些均严重制约了金融体系效率额的提高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将使我国金融业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面临更大的金融风险。
首先,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尽管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很长时间内缺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弱化、资本金不足、违规经营及亏损严重等问题;财务公司出现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等问题。这些都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因而,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其次,适时推出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货币紧缩环境下的金融创新,政府有必要适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创造快速发展的机会。比如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财政补助等手段补充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对这些企业实行有区别的税收政策,促进其较快发展,更好地实现高效的资金配置。
再次,政府应积极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向中小企业倾斜。与银行体系一样,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也会偏好大企业、大项目。为此,政府需要进一步创新金融工具,通过财政资金实行担保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关系,完善各种类型的贷款担保机构,组建多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以适应小企业抵押贷款的灵活性需要。此外,为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良性循环,政府应积极搭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等其他机构的融资平台,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财政资金支持,实现非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多元化和稳定化,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G. 我国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破产有哪些特殊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竞争规律的作用下,由于市场变化以及管理团队经营能力的差别,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况。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既有可能通过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从此陷入破产,最后走向清算注销。

在过去一个较长时期内,由于金融机构主要是由国家投资设立,而且是作为事业单位运行,因此对于金融机构不论因何种原因出现的经营困境,均由国家出面解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与完善,对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问题要逐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即要通过重整或和解使其缓解纠纷走出困境,或者通过破产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有人主张纳入《企业破产法》,使金融机构的重整破产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也有人主张不纳入《企业破产法》,直接针对金融机构破产制定专门法律。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最后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作出了将其纳入该法的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及国外立法概况

金融机构,即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从事某种金融业务的企业机构。由于国家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分别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机构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机构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其市场经营中由于市场变化或经营方面的原因,也会发生一般企业一样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情况,需要依法终止经营,解散机构,清理清偿债权债务并消灭法人资格,即需要依法进行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金融机构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点:第一,金融机构所从事经营的资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资本或者固有财产,包括企业设立时由股东投入的出资与经营所形成的资产,为公司资本与权益;二是由金融机构管理的客户财产,包括吸收客户的存款,接受委托的投资,吸收的保费,管理的保证金等。金融机构的投资经营活动要以两部分财产来进行,他们既不能只管理客户财产而放弃管理自己的财产,也不能只经营自己的财产而将客户的财产弃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将其自有资产与管理的客户财产严格分离,甚至进行物理分离,严禁将两种财产进行混淆经营,特别禁止侵占客户的利益。金融机构破产时,能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只限于其自有财产,不能拿客户的财产清偿债务。第二,由于上述特点,一旦市场变化或出现经营失误,造成的损失就不仅是金融机构自己的损失,也势必同时造成客户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金融机构不能拿客户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往往会导致不能“完璧归赵”地归还客户财产。第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关闭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如果启动破产程序,必须经监管机关批准。

对于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国外通常采取参加保险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关金融机构开业时,就要参加保险或者参与相关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费用,一旦这类金融机构破产,就可将破产事务移交保险公司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世界各国破产法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规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适用破产法,也有的由专门法或特别法加以规定。德国是在破产方面针对金融机构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德国通过立法建立了金融机构破产的预警机制,设立了专门的联邦银行贷款监督管理局,各类银行每年须向监督管理局上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监督管理局对银行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风险较大的银行实行以下措施:进行放贷限额管制;必要时冻结银行资金;重新选择银行主管;禁止银行向其股东分红;派员进驻银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对危机严重的银行从严处理,措施包括:全面冻结银行资产(即停业);积极寻求新股东注入资金以挽救危机(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申请银行破产(只有监督管理局才有此权力)。三是注重预警机制,实行银行再保险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银行在开业时按业务额自动交纳一定会费形成基金,一旦银行破产,以此基金支付储户。美国的破产法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该法规定国内保险公司、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贷款协会、信贷协会或工业银行、股票经纪人和商品经纪人、投保银行等类似机构都属于该法规定的破产主体。俄罗斯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和特殊主体破产规定得比较详细,除在该法第九章对金融机构,包括信贷组织、保险组织、证券公司等的破产作出规定外,又制定了单行法,如适用于俄罗斯银行业的《关于“信用机构破产”的联邦法》,作为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规定的支持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要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但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特点,也不能完全依照该法的所有条文来执行。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这一规定要求:

第一,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对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来说是一种特定的权力。在一般企业的破产中,能够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处于清算中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等。而在金融机构破产中,需要破产的金融机构及其债权人,通常都不会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其风险和债务会继续积累、扩大。本条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既了解得比较详细,其评价也比较客观,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或重整申请对于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理这种经营风险十分必要,也有利于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使其摆脱困境,起死回生。国外很多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有的甚至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只能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当然,本条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的规定,并不排除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债权人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第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或托管措施,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其进行救助与 “整改”,使其摆脱困境。这是其他有关法律对监管机构的一种授权,即对于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采取的相关救助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对于对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允许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如以商业银行为被告的经济纠纷,以信托公司为被告的商事纠纷等。这一规定是针对当前金融机构清算中的特殊情况所采取的应对之策。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是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在此期间,经常发生债权人通过向各地法院提出诉讼或对诉讼结果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使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置措施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为了顺利处置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有关监管机构只能进行个案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中止对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即所谓“三中止”)。但由于法院采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据不足,也引起一些当事人的非议,为此,上述规定为这种“三中止”措施的采取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对这样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应裁定对该申请予以支持,待接管、托管人接管相关业务后,再依据有关法律对这种中止的程序进行恢复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处理。

金融机构实施《企业破产法》相关办法的制定

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一般企业,因为这类机构的自有资产与他们负责管理的客户财产是分离的,而他们的经营又要包括客户资产。一旦出现破产,他们只能以自有的资产清偿债务,而不能动用客户资产。加之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众多客户的财产利益,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这种特点,有关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破产规定有一些相应的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规定为,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要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对商业银行的破产,一是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二是要由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算组,三是在有关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

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对这种要求的实施,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相支撑,为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即对这类机构的破产,从总的原则来说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就操作而言,还要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专门的金融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后,按照《企业破产法》与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来执行。-

H. 在整个金融体制改革中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什么意义 答案

银行金融机构为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非银行金版融机构中却存在着违规权开展业务、恣意改变或承诺资金价格、怠于风险控制的现象。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运作获得高额收益同时面临巨大风险,提高资金价格能快速吸收资金却加大了运营的风险,忽视风险管理导致了财务危机乃至破产倒闭。为改善金融市场生态环境,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改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水平,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行业自律,提高金融机构治理水平,促进规范运营。

I. 急!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到底包括哪些

信用社肯定是金融机构,是统一要接受银监会监管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的是一些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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