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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现金收支流向情况统计

发布时间:2021-05-21 05:24:16

⑴ 信用社出纳安全笔记

农村信用社出纳业务[员工培训手册](3)
61、出纳错款社内部如何查找?

⑴重新结帐,核实错款金额。

①将错款柜组当日办理的现金收入或现金付出凭证,逐笔核对 凭证券别明细、大小写金额,并与现金收入登记簿或现金付出登记簿勾对;重新分别轧记核对总额,以证实是否属记载差错或丢失凭证而引起的帐款不符。

②核准出入库款和款项转移的交接登记,根据款项来源、逐笔勾对,分别专柜轧结现金结存金额。

③总轧核对帐款,现金库存登记簿与会计部门现金科目借、贷发生额和余额核对,与实际现金库存核对,以肯定长款或短款数额。

⑵核点现金。确定错款柜组和金额后,应立即在内部核对现金。先清点错款柜尾零箱,然后清点错款柜入库现金。必要时可重新核对业务库现金。查找现金时,可根据已确定的长短款金额分析是否夹张、串张、混版、捆错、遗漏等原因,把查找范围缩小,把多种可能性逐项排除,明确重点方向。

⑶分析原因,全面核查帐款,及时组织研究分析,回忆可疑情况,提供线索。

①收款柜错款,应回忆在收款整点中,有无对某笔业务产生过疑虑,而当时未认真核实。是否有与错款金额相同的凭证而误作差错处理的情况;是否有不经复核等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

②付款柜错款,应回忆配款时,在拆捆、卡把过程中得否有差错;或者有重复配款、漏登、丢失或递出凭证,以及现金付出后、又重新调换券别的现象。

③整点柜丢失成把款,应回忆在整点中,有无交接不清或擅离岗位,有无其他人员进入整点室或*近操作台等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④库房错款,应回忆是否有非管库员进入库房,出入库款有无松捆、散把和未当时卡把、点数或交接不清,有无单人管库,一人操作,钥匙管理不严等违章操作现象。

62、出纳错款在外部如何查找?

经分析和查找,排除内部错款因素后,应及早组织人力外部查找。根据错款性质及金额大小,县(区)联社领导应直接抓追查工作,并抽调有专长、有实践经验的同志集中时间、精力,突击查找。查找中应突出重点目标。既要防止操之过急,又要避免犹豫不决,贻误时机。在查找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注意追查线索和情况的保密工作,掌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重事实,重证据,争取早日挽回损失。

63、现金收支统计工作有哪些规定?

信用社的现金收支统计工作,必须按中央银行货币决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加强现金管理,调节货币流通,保证现金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各营业机构要严格遵守《统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按《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进行统计。

64、现金收支统计的内容、归属项目由谁制定?

现金收支统计项目设置,归属内容,报表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适当增设一些事项,但在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表式、项目、内容上报。

65、现金使用的主要范围有哪些?

⑴职工工资、津贴;⑵个人劳务报酬;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⑷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⑸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⑻人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⑼因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的信用社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66、现金收支统计报表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单位及个人向开户信用社及分支机构提取或交存现金的原始凭证(缴款单、现金支票),是信用社及分支机构收支统计的基础和编制现金收支统计报表的依据。

向信用社及分支机构提取或交存现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存款、取款凭证上规范填写现金来源或取款用途,做到不漏填,不错填,不假填,同时信用社临柜人员要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柜台管理,对单位存、取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凡来源用途不清的,大小 写金额不符的,用科目名称代替现金用途的,以及一张凭证几种来源,用途未分别注明的凭证,临柜人员必须要求开户单位(个人)、填清、补全,或更换凭证重新填写,否则不予受理。

67、怎样编制现金收支统计报表?

凡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在每笔业务发生或每日营业终了,都要按现金传票进行现金收支统计。

⑴几种统计方法:

①出纳人员每收、付一笔现金,随时作分项(归属)登记,每日营业终了进行汇总,月末由统计人员汇总完成报表。

②会计记帐员记帐时,逐笔进行分项(归属),每日营业终了进行汇总。

③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帐务轧平以后,统计人员根据现金收支原始凭证的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按科目和项目归属的要求,分项目逐笔登记“现金收支统计日记簿”,然后加计各项目合计数,登记在现金收支统计明细表内,如果一张凭证包含两个以上的现金用途,要按现金归属,分别统计在有关项目内。

⑵储蓄所(专柜)的统计范围

不发生现金变动的储蓄业务(如转帐汇兑等),不作现金收支统计。各储蓄所(专柜)的临柜人员每日营业终了对当日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进行汇总,填制现金收支日结单,统计日报表,月末将当月现金收支报表报送信用社(统计部门)。

⑶核对现金收支总数

每日登记的现金收支总数,应与当日会计科目中“现金”借贷发生额相应核对一致。即:

现金收入总数=现金科目借方发生额

现金支出总数=“现金”科目贷方发生额

68、现金收支统计表有关项目的统计要求是什么?

⑴“内部现金收入”、“内部现金支出”,两项目指信用社内部各分社、所(专柜)业务库之间的现金调拨,不包括由业务库交发行库和发行库调入(在专业银行调拨,调入)业务库的数字。“内部现金收入”、“内部现金支出”,不得跨月登记,一个地区,“内部现金收入”、“内部现金支出”是平衡的。同时,信用社应及时核对所辖分社,储蓄所(专柜)当月现金收支月报的内部现金收支数字。

⑵内外部现金凭证必须严格分开统计,不得相互混淆。严格区分内部现金凭证与外部现金凭证的基础上,按项目归属和要求先登记外部现金凭证,后登记内部现金凭证。

⑶同城、异地、系统内,系统外行、社代收、代付的现金,均按照谁办理,谁统计的原则,由代理行、社统计,委托行、社不再统计,经免重复。

69、现金收支统计报表汇兑复核与报送有哪些要求?

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均为现金收支统计的单位,应按日统计,月末要根据全月实际收支数字,逐项汇兑,编制现金收支统计月报表。

信用社在上报现金收支统计月报表时,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复核,以保证数字真实,准确。未经复核的报表不得上报。检查复核的内容主要有:⑴对外现金项目细数相加与合计数一致;合计数加对内现金项目细数与总计数一致;全部现金收入总数与支出现金总数一致。

⑵汇兑单位汇编全社的“内部现金收入”与“内部现金支出”项目数一致。如不符,应查清原因,加以说明。

⑶“由人行发行库领取现金”、“交回人行发行库现金”两项目数应与发行库发行基金往来分户帐出入库数一致。

⑷信用社向专业银行领取、交存现金两项目数应与专业银行的分户帐收入、支出数一致。

⑸本月的前期业务库存数应与上月的“本期业务库存”数一致,本月的“本期业务库存”,应与信贷项目电报中“现金项目”金额数一致。

⑹发行库出入库差额加减前期、本期业务库差额,应与当月的外部现金收入差额(即投入、回笼数)一致。即:

本月现金投入回笼数=支出合计-收入合计=(当月发行库出库数-入库数)+(前期业务库存数-本期业务库存数)

⑺每月登记的内、外部现金收支总数,应与会计报表“现金”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反方核对一致。

⑻农村信用社现金收支统计表中收入方内部项目“由银行(人行)业务库领取现金”、“信用社(其它银行)交存现金”之和与支出方内部项目“交回银行(人行)业务库现金”和信用社(其它银行)支取现金轧差为零。即:由银行(人行)业务库领取现金“+”信用社(其它银行)交存现金=“交回银行(人行)业务库”+信用社(其它银行)支取现金。

⑼待现金收支统计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无误,加盖印章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

70、对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如何执行与检查?

信用社要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审核制度,保证现金收支统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加强对现金收支统计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定期对营业网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做法及时纠正。要求统计人员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统计法规和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进行统计,坚决抵制任何违背统计法规和原则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反映有关情况。
71、人民币反假有哪些法律规定?

⑴《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人民币。对制造、贩卖、和明知是假币双使用者要坚决予以打击和追究刑事责任。”

⑵新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务的便利,以假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于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⑶凡发现挖补、拼凑、剥离、涂抹等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

⑷宣传人民币反假知识,打击制造、贩卖和使用假币,是国家赋予银行、信用社的一项重要职责。发现假币,一律没收是信用社的权力和义务。若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72、鉴别假币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

出纳人员要熟悉各种人民币(券)的特征,掌握鉴别假币的基本方法。

人民币主要分为伪造币和变造币两大类。其中以伪造币居多,伪造币按伪造手段不同又分为机制、复印、刻印、拓印四种;变造币主要有剪贴拼凑和剥离两种形式。鉴别假币的基本方法可分为直观法和借助仪器鉴别法。

⑴直观法就是用手和经验来判断鉴别真伪,归纳起来可用四个字:看、摸、听、比来概括。

①“看”。看钞票水印、安全线。真币水印是制币过程中采用特殊工艺技术,在纸张中形成明暗层次不同的图形,水印层次丰富,图形具有浮雕立体感。假币的水印无层次,有的是用浅水油墨印在表面的,图形呆板且有失真现象。真币安全线是制币过程中夹在钞票纸张里面的一条金属线,迎光观察能看到一条一毫米左右的黑色线条。假币的安全线是印在(画在票面)表面上的,平视就能看到。

②“摸”。即用手摸纸币纸张是否挺括,具有一定的韧度,凹印部位“中国人民银行”字样和盲文点是否有凹凸感,如纸张挺括、坚韧、凹印部位有凹凸感则是真币。

③“比”。即将发现的可疑票币与票样或同版(券)别人民币仔细对比、观察,找出差异,确定真假。对比的主要内容有:纸质、墨色、图案、花纹、印刷技术等。

④“听”。即对较新纸币用手抖动或用手指弹抖的方法听一听声音是否清脆,声音清脆者为真币,沉闷者为假币。

⑵仪器观察法就是利用紫光灯、磁性鉴别仪、放大镜等仪器进行观察鉴定。

①用紫光灯鉴别纸张、水印、防伪线和荧光图纹。真币在紫光灯下纸张较暗,水印、防伪看不到。90版100、50元正面左侧暗记“100”或“50”和右侧拼音记“YIBAY”或“WUSHI”呈黄绿色荧光图纹;而假币在紫光灯下,纸张会发出蓝白色的光亮。水印、防伪线可以看到,是由浅黑色线条印上的,暗记荧光图纹则是亮白色的,且字迹边缘不整齐。

②用磁性鉴别仪器检查磁性油墨部分。真币100元“中国人民银行”、右下部分“壹佰圆”以及背面的黄河瀑布图案岩石处,在磁头上磨擦,磁性信号灯会亮。假币则有的是所有部分都是磁性油墨,或者是所有部分都没有磁性油墨。

③用5倍以上的放大镜观察票币的图案。真币的图案部分是由彩色实线条构成的;假币的图案则是由黑、黄、红、绿等色点状虚线构成的。

总之,鉴别真假币要综合的进行观察、对比、分析,不能用单纯的一种方法下结论。否则,容易造成鉴别不准。

73、发现假钞(币)怎么办?

⑴临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假钞(币),一律没收,并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的正、背面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没收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交款单位或个人因查出假币没收所缺款额要如数补齐或重新填写现金缴款凭证。

⑵如发现可疑钞(币),难以辨别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讲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钞(币)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银行进一步鉴别,如确系假币(券),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开“假币没收证”;如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并按面值予以兑付。

⑶当客户所持的现金中若有某一张被鉴定为假币被没收,经济上受到损失,感情上难以接受是可以理解的,要耐心向客户讲明情况追查来源,宣传人民币反假的知识和有关规定,禁止将假币退给客户。

如发现重大线索要立即向联社和公安机关报告。

⑷入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应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按时上交,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重新流入市场。

74、怎样做好人民币反假的宣传工作?

⑴在营业场地要悬挂人民币特征简介宣传画。

⑵现金收付款专柜要放置鉴定仪,接受客户的监督,为客户提供反假币的常识服务。

⑶积极开展每年一次人民币反假宣传周活动,以促进全民对人民币的反假意识

⑵ 农行现金收支统计表储蓄收入包括哪几项怎样得出这个数据,还有收入总计,收入合计

储蓄存款收入(支出)。各地银行(包括储蓄所)办理储蓄收入(支出)现金列入本项目,储蓄所代收房租、水费列入“业务事业收入”中,代收税款收入列入“税款”收入中,邮政储蓄的现金收入(支出)列入此项目,个人信用卡收入(支出)列入本项目。
收入项目(外部)部分
一、商品销售收入。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单位销售商品收入的现金列入此项目。
(一)上述各单位直接销售商品收入及内部附设的小卖部的商品销售收入。石油液化站罐装液化气和灶具销售收入。
(二)书店、邮局出售书报、杂志、邮票(集邮性质)的收入;学校代售书本费收入;医疗单位药费收入。
(三)贸易货栈、工农商联合企业销售商品的现金收入。
(四)饮食业收入。
(五)学校勤工俭学产品销售收入。
(六)售房收入。拆迁旧房屋变卖废料收入。
(七)单位伙食费收入,包括军队连以上的伙食费收入。
(八)上列项目以外的商品性销售收入。
二、业务业收入。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业务单位(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卫、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公用事业、生活业务及其它劳务业务单位),其现金收入列入此项目。
(一)铁路、水路、航空、公路等运输单位的客运业务收入,包括运输业务附属性业务(如行李运费、保管费等)收入,公路养路费收入,汽车公司出租车、租赁收入及非运输单位的运输收入,运输站管理费等。
(二)影剧院(队)、公园、博物馆、展览会、溜冰场、文化宫、俱乐部、游泳场等单位的门票收入,及其场地、设备用具的租赁收入。
(三)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缝补、家俱租赁、装裱业、喜庆殡葬、招待所、画像、广告、制图誊印、加工费、修理费等生活业务收入、及其它劳动单位的收入和业务性押金。企事业单位自设不对外营业的生活业务事业的现金收入,如与其主要业务收入划分不清者,可并入
其主要业务收入中。
(四)学校的学杂费、幼儿园、托儿所的托儿费、杂费等收入。
(五)医疗单位的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包括押金)挂号费收入。
(六)房租、水电、管道煤气等公共事业收入,电话初装费收入,邮电费收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保险箱业务收入,典当行业的收入,咨询公司的收入,公证公司的收入,律师事务所收入,拖拉机站代耕费收入,交易费收入,诉讼费收入等。
(七)单位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和管理费(如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
(八)土地租赁费、土地局的配套费、城建部门的城市规划费收入。
(九)各种评审费收入,检验费收入,报关费收入。
(十)单位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保证金。
(十一)养老统筹基金收入。
(十二)其它业务性(劳务)收入。
三、税款收入。指中央、地方财政部门各项现金收入。包括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各项税款,对个人征收车船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奖金税、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费,以及各项罚没收入(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章罚没款
收入,属应交财政的)等财政收入。
四、城乡个体经营收入(支出)。指在银行开立结算户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各种专业户的各种现金收入(支出),包括国家对个人发放和收回的各种贷款以及利息收入,农产品预购款、个体运输费、修理费,个人上缴的更改基金、育林基金等。
五、储蓄存款收入(支出)。各地银行(包括储蓄所)办理储蓄收入(支出)现金列入本项目,储蓄所代收房租、水费列入“业务事业收入”中,代收税款收入列入“税款”收入中,邮政储蓄的现金收入(支出)列入此项目,个人信用卡收入(支出)列入本项目。
六、其它金融机构收入(支出)。其它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等(农村基金会为非金融机构,作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办理)。现金收入中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有价证券收入(支出)以外,所有存入银行或从银行提取的经营性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
七、居民归还贷款收入。城乡居民归还银行、信用社贷款的现金收入(包括利息)。
八、汇兑收入(支出)。指邮局向银行交存(支取)的汇兑款。此外,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单位、股份制公司、民营企业等通过银行汇兑(包括解付侨汇)的收入(支出),能注明汇款来源和解付汇款用途者,应分别统计在有关项目内,分不清者列入本项目。
九、有价证券收入(支出)。个人或单位购买国家建设债券、国库券、金融债券、其它债券、股票的现金收入或还本付息支出及集资、彩票的现金收入(支出)。其它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办理的所有发行、代理发行、买卖、兑付有价证券业务发生的现金收支。
十、其它收入(支出)。上列项目以外的现金收入(支出)。
(一)党、团、工会费收入。
(二)多支退还的现金。
(三)储蓄代办所借备用金或收回的备用金。
(四)个人的捐献款或赞助收入。
(五)其它收入。
本项目下设其中项:“兑换外币收入(支出)”,指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收入(支出)的现金。
收入合计。上述各项收入之合计。

⑶ 人民银行要求银行上报的季报中:金融机构现金收入情况表内的对公收入指哪些项目

人行报表中会有计算方法和公式。及你指的对公收入需要统计的科目,

⑷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该经办银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经办银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

⑸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分析报告报送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⑹ 简要说明在国际资金流动条件下对国际收支有哪些考察方式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资金流向可以分为支出申报和收入申报。涉外收入申报是指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在收到银行的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各项内容,通过银行完成相关申报。具体来说,发生涉外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款项之日(以解付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到该解付银行,分别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解付银行。通过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的同时,分别按照《贸易进口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付款银行。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1、申报号码。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编制。2、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栏,由申报人根据该笔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对应正确填写。交易附言是对该笔涉外收支交易性质的简要描述,应与交易编码相吻合。3、收/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4、申报人的签章。单位申报时,在申报单上,不含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可以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XX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人名章。法规依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⑺ 中国金融统计体系包括几大部分

我国金融抄统计体系的内容

我国金融体系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货币供应量统计;(2)信贷收支统计;(3)现金收支统计;(4)对外金融统计;(5)金融市场统计;(6)中央银行专项统计调查;(7)保险统计;(8)资金流量统计。

⑻ 阐述一下金融管理主要内容

我首先先介绍下金融学:金融学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应用经济学科,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政府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金融学专业主要培养具有金融保险理论基础知识和掌握金融保险业务技术,能够运用经济学一般方法分析金融保险活动、处理金融保险业务,有一定综合判断和创新能力,能够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验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投资基金公司及金融教育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然后介绍金融学主要学习的内容:金融学主要是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证券。投资。保险 等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主要课程是:政治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财政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金融市场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中央银行学,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等。主干学科就是经济学,最后说说金融管理的主要内容:一信贷收支统计。二现金收支统计三货币流通量统计,四外币业务统计。当然也有其他方面,但我所知只能归纳这几点。
现在我来一一的说明这四点:(1)信贷收支统计。信贷收支是金融统计的主要内容之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信贷收支统计就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集中和调度的资金进行数量反映和分析,通过信贷收支统计,系统地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的全过程,及时反映全部存款和贷款的数额、构成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为制定信贷收支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金融研究和信贷管理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为国家进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2)现金收支统计。现金收支,是指国家银行在一定时期内按照货币流通渠道实现的支付现金和收回现金的活动。现金收支统计,就是现金货币的投放与回笼统计,是国民经济中通过银行发生的一切现金收付活动的统计。现金收支统计的任务就是编制现金收支统计报表,反映现金收支规模及分布情况;编制现金收支统计分析表;反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及业务经营情况,为现金管理提供依据;结合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对国民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进行分析、研究与预测。
(3)货币流通量统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市场货币流通量的统计、分析、预测与调控,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平衡社会购买力,保持社会总供求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4)外币业务统计。外币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支付的手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币业务统计有利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
这些就是金融学与金融管理的主要内容,虽然知道并不多,但我希望你看到之后会对你有所小小的帮助,谢谢!

⑼ 某公司现金收支平衡,预计全年(按360天计算)现金需要量为90 000元

仅供抄参考:

1)计算袭目前每年现金的转换成本

每次转换金额为20000,一年转换次数=90000/20000=4.5,转换成本=4.5*400=1800

2)计算企业的现金最佳持有量、最低现金持有成本、有券证券交易次数和交易间隔期

最佳现金持有量=√2*90000*400/8%=30000
最低现金持有成本=√2*90000*400*8%=2400
有价证券交易次数=90000/30000=3
交易间隔期=360/3=120天

⑽ 【200分】求近年来现金管理有特色的企业或银行的真实案例。要数据。

现金管理案例:鞍钢银行资金使用路线图

鞍钢:银行资金使用路线图

控制室内,几台精密的电脑检测着高炉的运行,屏幕上高炉火苗的跳动清晰可见,而在整个厂区,看不见一丝烟尘,也听不到机器的轰鸣声。

这里是鞍钢去年9月在营口新建成的鲅鱼圈项目。6月4日,在对鞍钢传统厂区采访完后,一踏入鲅鱼圈新厂区,记者就感到其与一般钢厂的巨大差别。“鞍钢鲅鱼圈项目在建设中,采用了国际最先进的钢铁生产工艺、流程和装备”,该项目负责人吴迪告诉记者,这座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厂房主要生产船板、汽车板、建筑用钢等高端钢材,在市场上有着极强的竞争力,即使是在去年行业最不景气时,仍然取得了不错的销售成绩。“在经过两个月的达产期后,鲅鱼圈厂区的生产就一直很稳定。”

对于鞍钢鲅鱼圈技改项目的落成生产,鞍钢集团计财部部长刘申认为,银行的信贷资金投放功不可没。如同国内所有的高新科技项目一样,鞍钢鲅鱼圈项目被寄予厚望,同样也耗费巨资。从2006年动工后历时两年方建成,近300亿元的巨额投资全部来自鞍钢集团。“项目投资初期,资本金为142亿元,其余全部来自集团融资,其中银行贷款份额较高,共为90亿元。”

顺流:确保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鞍钢鲅鱼圈项目的建设仅仅是信贷资金流入鞍钢的一个缩影。

4万亿元投资计划出台后,银行的信贷闸门也放开,怎样确保资金洪流流入实体经济,成为各地***思考的问题。而在鞍山这个一企独大的重工业城市,鉴于鞍钢在地方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要确保银行信贷资金对鞍山实体经济的支持,就要引导信贷资金对鞍钢的投入,因为支持了鞍钢,不仅鞍钢得益,与鞍钢配套的一大批中小企业同样受益。

人行鞍山中心支行行长宋慧中告诉记者,为解决鞍钢的流动资金需求,鞍山市金融机构今年一季度向鞍钢集团所属鞍钢股份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36.53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汇票的比例高达61.2%。

除去票据融资的流入,大量银行资金流入鞍钢实际上是在去年。工行鞍钢支行信贷员刘群告诉记者,去年鞍钢由于新项目建设和生产,有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去年末鞍钢贷款余额达到109.4亿元,其中鞍钢集团本部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5亿元,鞍钢股份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9亿元,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39.4亿元,鞍钢营口鲅鱼圈项目贷款36亿元。而据了解,去年建行鞍山分行也对鞍钢新增贷款50.7亿元,中行为鞍钢实际新增人民币贷款16亿元。

如此大规模的贷款,如何确保真正用于鞍钢的生产经营?今年一季度,银行信贷中票据融资的激增引起了业界的广泛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资金没有流入到实体经济中。那么在鞍钢,如此大规模的票据是如何使用的呢?

“我们密切关注资金流向,通过到企业调研、资金流向检测等方式,确保了全部贷款按照申请时的用途使用。”刘群表示。而人行鞍山中支也不断加强窗口指导,定期召开金融形势分析会监测、监督鞍钢信贷资金的流向使用。

对于鞍钢今年一季度猛增的票据融资,宋慧中认为,这相当于代替了企业的短期贷款,在某种程度上银行的要求更高。“由于鞍钢大的项目已基本建成,现在开具的票据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刘群告诉记者,银行对鞍钢的贸易情况审查极为细致,而作为国有大型企业,鞍钢自身在订货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上也非常谨慎。此外,2009年中行鞍山分行对鞍钢发放了1500万美元外汇贷款,也均用于企业对外采购矿石。

作为辽宁老工业企业的典型代表,无论是用银行贷款建设高新项目,还是用银行承兑汇票解决流动资金需求,都表明了鞍钢在金融危机中确实将资金投入了企业的实际经营和产业结构升级。而银行资金对鞍钢的支持效果是明显的,在经历了去年年底的低迷后,今年1月至5月,鞍钢生产钢748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了9.45%。今年一季度,鞍山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30亿元,同比增长18.5%,比全省高出8.9个百分点,与鞍钢作为增长引擎的拉动密不可分。

经营转型

依靠金融支持

巨额信贷资金进入鞍钢这个巨大实体后,鞍钢又是怎样使用的呢?

“信贷资金来源充足,对鞍钢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并购和结构调整都提供了资金保障。”

刘申的话中包含了深层次背景。由于传统厂区人口多,包袱较重,鞍钢就把具有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的鲅鱼圈项目作为了增长引擎,以促进整个鞍钢产品结构和档次发生根本性转变。在这个技改项目中,初期投资遇到了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最终国开行辽宁分行为该项目提供了50亿元软贷款用于了资本金投入,随后国开行又提供了45亿元的项目贷款,其45亿元贷款由工行、建行、中行联合放贷。

站在鞍钢鲅鱼圈厂区的运货码头上,手指着远方的海洋,吴迪告诉记者,在营口鲅鱼圈建设新厂,使鞍钢形成了多点布局的态势,而便利的运输优势、环保水平的提升都使鞍钢鲅鱼圈工厂的管理生产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而实际上,在支持鞍钢技术改造上,自2000年以来,中行鞍山分行就先后对鞍钢集团2#、3#冷轧生产线、1#、2#镀锌生产线、1450冷轧生产线以及营口鲅鱼圈钢厂项目给予了积极的授信支持,固定资产贷款投入超过70亿元,帮助鞍钢集团实现了主体装备的现代化和大型化。

此外,由于鞍钢一般采用集团融资的形式,从近两年鞍钢在行业重组方面的大动作看出,信贷资金的支持在鞍钢并购重组方面也发挥了很大作用。“去年6月18日,鞍钢与天铁冶金集团签订了协议,投资入股天铁冶金集团的钢板公司,与攀钢的联合重组也在进行中。”刘申告诉记者。存量贷款的充裕使得集团的资金调配顺畅,对实施这些大的动作支持很大。

回流:

大型国企资金利用新方式

在对鞍钢的采访中,一个反常现象引起了记者的关注。与鲅鱼圈项目初期投资时大规模贷款相对比,鞍钢集团从去年开始加强了直接融资力度。2008年7月9日,鞍钢集团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金额为40亿元的一年期短期融资券,12月31日又发行了50亿元3年期中期票据。

据了解,鞍钢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主要是为了置换银行的贷款。根据人民银行鞍山中支的统计,2009年4月末,鞍山市各金融机构对鞍钢本外币贷款余额为296.12亿元,比年初下降38.34亿元,主要是短期贷款下降较多,比年初下降39.53亿元。仅今年以来,鞍钢就累计归还工行贷款25亿元。

在当前银行信贷资金充沛、大举放贷之时,多数企业也在积极争取银行的贷款,此时鞍钢为何反其道而行,减少存量贷款呢?

“归还银行贷款主要是为了降低财务成本。”刘申表示。在金融危机的洗礼中,鞍钢愈来愈发现一个大型实体企业要具备国际竞争力,必须处处精打细算,从各个方面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为精简财务费用,今年年初鞍钢提出了增收节支、降低财务成本的经营计划,主要经营策略是偿还存量贷款、调整存量贷款利率。“我们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仅为万分之五。”建行鞍钢分行的一名信贷员表示,如果说鞍钢减少短期贷款是回流的话,那么银行承兑汇票的增加相对于今年一季度全国票据融资的激增则是顺流。从财务成本的角度来讲,两者的一退一进反映出鞍钢资金利用效率的提升,并以此促进鞍钢的技术改造和经营升级。

尽管暂时出现了短期贷款的退出,但从鞍钢将来的发展策略来看,将会衍生出新的资金需求。“在长大方式上,鞍钢将从投资新建为主向投资新建与兼并重组并重转变。”刘申告诉记者。国家对于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也为鞍钢提供了兼并重组中小型钢企的机会,对于鞍钢这样技术先进、实力强的骨干企业,利用金融危机淘汰过剩产能的机会发力,实施兼并重组,不但能实现自身的发展,同时也能加速整个钢铁产业的结构升级,为产业复苏奠定基础。

对于鞍钢将来在并购和投资上的需求,宋慧中认为,各家银行将会跟踪营销,支持鞍钢做大做强。这不仅仅是鞍钢发展的需要,更是鞍山整个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鞍钢在鞍山有很长的产业链,许多中小企业是其原料供货商,如果鞍钢发展好了,相应地中小企业、财政收入、就业也就上去了,鞍山的实体经济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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