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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飞单业务

发布时间:2021-05-22 08:44:37

❶ 总行查实银行飞单对责任人如何处罚

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大发展,银行理财产品日益受到投资者青睐,财富管理达到爆炸式增长的时代。截至2013年3月,中国的财富管理规模达8.2万亿元,以每年50%的速度增长。但近来一些银行员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银行投资产品、非法集资案件频频被曝光,国内银行“飞单”事件纠纷时有发生,凸显了“银行在向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过程中引发的信誉风险”。从法律角度看,即使是银行合法合规代销的产品,银行作为中介机构也不提供代偿,投资风险应由按照合同规定在发行人、担保机构、投资者之间分担。由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由于表见代理制度不完善,对“飞单”案件中银行的责任认定还存在困难。而商业银行的卖者之责应该体现在为客户提供其需要的产品上,即为合适的客户推介合适的产品。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在于中后台部门对产品进行审批,这需要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独到的判断能力。对理财产品的审批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代销理财产品的机构进行审核,包括对这些机构做准入性审批,在合作期间按期作出复核、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淘汰机构。第二是对理财产品作出审核,包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结构设计、风控措施等。目前部分银行已经开始注意这两个方面。

❷ 如何加强飞单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临柜风险防范

你好,对于客户来说,现在只能是个人承担风险,个人小心提防,购买前尽量去发行机构官网比对查阅产品编号和风险评级。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另一方面完善落实责任机制,涉嫌犯罪的就得果断报案,要求警方介入。

❸ 金融中的飞单是什么意思

是银行员工售卖银行系统之外的理财产品,钱流向了银行外部。

1、理财飞单是银行员工售卖银行系统之外的理财产品,钱流向了银行外部,而这些外部的资金没有银行监管风险很大,一旦出了问题就会让投资人损失惨重,甚至本金不保。

2、理财飞单可能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也有可能是外部的一些资管产品,也有可能是一些不存在的假项目。银行在售卖理财的时候必须进行双录,即录音录像。投资人一定要通过银行的正规渠道:银行柜台、理财窗口、自助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进行购买。

3、“飞单”事件主要特征:

(1)是银行员工涉嫌误导销售,且提前主动离职;

(2)是投资者多为银行高端客户;

(3)是相关产品资质差、风险高,但许诺超常规的9%-15%高回报;

(4)是行为隐秘性强,往往是在产品不能按期兑付收益甚至出现本金亏损,引发投资者上访时才得以暴露。

(3)金融机构飞单业务扩展阅读:

1、2014年以来广东银监局通过信访投诉等渠道,发现数起“飞单”事件,银行个别员工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部分涉嫌非法集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银监局提醒市民,需要提高警惕和防范:

(1)要注意查证购买产品是否银行正规产品,可通过唯一的产品编码在中国理财网上查询;

(2)要关注购买产品的资金是否汇入银行账户;

(3)要对高额回报有独立清醒的判断;

(4)要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

(5)要及时投诉和举报异常情况。

❹ 业务员飞单子属于那种违法行为,最好是能支持起诉的,法院支持赔偿的

飞单,是指业务人员把自己所在公司的客户订单,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至别的公司或者竞争对手处去生产,以谋求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也指业务员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和管理层外语知识的欠缺,在对客户提供的采购价和公司报价单间制造剪刀差,赚取高额差价的行为。业务员利用本公司的资源和渠道拿到单子,通过飞单,在获取佣金之外,还赚取高额差价,却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和损失,让老板们很受伤,单位可以报警。
飞单,实际上是业务员构成职务侵占的行为,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外贸企业的业务员俞某在其37岁生日的前一天,等来了宁波镇海区法院的刑事判决:因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在三年时间内,俞某利用非法手段,共侵占公司与国外客户之间的货物差价折合人民币60.8万元。据了解,这是宁波市法院首次以这一罪名,对外贸企业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玩“飞单”等手段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作出惩处。

❺ 律师详解华夏银行员工“飞单”案,银行理财就安全吗

只要理财产品的设立是非法的,一旦出现风险时,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
另一方面,也可制止各类机构为追求佣金利益,盲目代销差的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行为,作为代销方应该重点考察产品发行方的资质和道德操守。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

❻ 业务员走飞单,超过10万,构成犯罪行为了吗

其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您及时报警处理。
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❼ 银行如何处理飞单客户经理

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大发展,银行理财产品日益受到投资者青睐,财富管理达到爆炸式增长的时代。截至2013年3月,中国的财富管理规模达8.2万亿元,以每年50%的速度增长。

但近来一些银行员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银行投资产品、非法集资案件频频被曝光,国内银行“飞单”事件纠纷时有发生,凸显了“银行在向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过程中引发的信誉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即使是银行合法合规代销的产品,银行作为中介机构也不提供代偿,投资风险应由按照合同规定在发行人、担保机构、投资者之间分担。由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由于表见代理制度不完善,对“飞单”案件中银行的责任认定还存在困难。

而商业银行的卖者之责应该体现在为客户提供其需要的产品上,即为合适的客户推介合适的产品。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在于中后台部门对产品进行审批,这需要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独到的判断能力。对理财产品的审批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代销理财产品的机构进行审核,包括对这些机构做准入性审批,在合作期间按期作出复核、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淘汰机构。第二是对理财产品作出审核,包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结构设计、风控措施等。目前部分银行已经开始注意这两个方面。

❽ 什么是银行贷款业务飞单销售 飞单的危害

1、所谓银行“飞单”,是指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接触客户的便利条件,依托商业银行的平台,向机构或个人私售各类非本行的产品,从中收取各类提成、计价费、手续费的行为。
2、“飞单”事件的频发,严重损害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和客户的经济利益。

❾ 虚假理财作为“飞单”中的一种吗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的理财产品,既包括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自版有理财产权品),也包括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福建银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此之外,还有个别银行工作人员或离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投资产品,俗称“飞单”。

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一般为资质优秀,实力雄厚的银行业机构,募集的资金主要投向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央行票据等,少部分资金会进入优质实体、信托或基金公司的合作项目,客户资金的安全性有很大保障。但“飞单”的资金则通常是以股权、债权等形式进入某实体项目,投资标的门槛较低,宣传的收益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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