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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员工禁止行为手册前言

发布时间:2021-05-24 05:58:57

⑴ 金融系统禁止员工“八不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尊重其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应当了解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其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其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应当尊重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⑵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金融机构员工禁止行为手册前言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第八十条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 高级金融管理人员禁止行为

对于C.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取客户财物以帮助其优先办理业务,只是渎职,不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于D,不知情 俗话说 不知者无罪

⑷ 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见参考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本守则是指导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正确做事的基本准则。高管人员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准则,并帮助员工理解和适用本守则。全体员工应从我做起,从本岗位做起,自觉践行守则的要求。员工对本守则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向本行高管人员或合规管理部门咨询,高管人员和合规管理部门有责任予以解释或答复。

总 则
爱岗敬业
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网点网络多、客户基础广泛、城乡市场综合经营的大型商业银行。员工应热爱农行事业和岗位工作,爱护农业银行声誉,维护农业银行的形象和利益;不说有损农业银行声誉、形象的话,不做有损农业银行声誉、形象的事。
员工应有职业自豪感,珍惜银行工作岗位,把个人职业生涯与银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忠于职守,争先创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敷衍塞责。
诚实守信
员工的诚信是农业银行声誉的基石。员工无论何时何地,都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个人品行正直。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员工应确保经办或提供的工作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毁坏原始记录和档案资料。
员工应如实向上级汇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员工提供的个人资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及时更新,不得隐瞒、欺骗。
勤勉尽职
勤勉尽职是员工发展和进步的基本途径。员工应当恪守制度要求和办事程序,勤奋努力,严谨审慎,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主动加强学习,坚持专业水准,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科学管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不得相互扯皮、推卸岗位责任;不得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超越本人的职权范围处理公务。
岗位变动或调离时,要按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严禁任何失职、渎职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
依法合规
员工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合规风险。员工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了解岗位合规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坚持以最高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违规为代价追求利益。
分 则
保密义务
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妥善保护客户信息资料和交易信息档案。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严禁任何员工以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信息资料谋取私利。
未经授权,不得以单位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和发布银行经营管理信息。
利益冲突
主动避免个人与农业银行利益可能发生冲突的各种行为。
对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关联方的授信、资金交易、资产处置、集中采购、基建装修、干部选拔任免等经营管理活动自行回避。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关联方的投资、经营、交易等活动提供方便,谋取不当利益。
未经农业银行许可,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员工从事的活动与农业银行有或可能有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其上级报告,在预先请示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员工若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向银行内部合规管理部门寻求专业支持。
客户关系
尊重客户,以诚信、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获取客户信任,保障农业银行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应当做到了解客户,并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客户。
严格遵循岗位职责划分、业务操作和风险隔离要求,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
积极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公平竞争
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恶意中伤、诋毁竞争对手。
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不得给予客户、合作伙伴、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利益。
与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业务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建立正当的业务往来关系。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不当利益。
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以外的礼品。不得参加用公款消费的高档娱乐活动。
上下级行之间不得采取宴请、送礼等方式进行内部公关。
员工在系统内开会、出差等公务活动应食宿从简,禁止酗酒和铺张浪费。
同事关系
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坦诚相待。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权利。不得冒犯骚扰、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或泄露他人隐私。
员工之间应当协作互助,营造和谐融洽、团结进取的工作氛围。
领导要尊重、关心下属,为下属做出表率;下属应当尊敬、维护领导,有效执行上级指令。
员工应当积极为同事开展跨岗位工作提供所需协助和配合,服从工作调遣和岗位变动。
日常办公
遵守岗位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休假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应及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或业务的开展。
做好办公、营业场所的安全卫生,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有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疫工作。发现各类安全、公共卫生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和妥善处理事故隐患。
勤俭节约,爱护农业银行财产。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农业银行财物,不得私用、挪用、侵占、损害、浪费。
职业形象
在公共场合应当做到言谈举止文明稳重、着装仪表整洁大方,个人形象要与职业身份、工作岗位和环境要求相称。
员工要培养自身健康文明,格调高雅的生活情趣,积极参加有益身心的文体活动,保持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
严禁员工从事赌博活动。
监督举报
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的合规检查。员工有权向上级或纪律监察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所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但不得滥用举报权利,不得诬告诋毁他人。对举报行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员工有权拒绝执行上级的违规指令,并越级报告有关监督部门。
附 则
员工若违反本守则的内容,将按照员工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2000年2月17日农银发[2000]30号)同时废止。

⑸ 银监会关于员工行为管理"四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内容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专指引属的通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5)金融机构员工禁止行为手册前言扩展阅读

其他银行从业禁止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⑹ 银监会对于员工行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具体是出自哪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6)金融机构员工禁止行为手册前言扩展阅读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银监会对监管人员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惩处。通过巡视、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履职问责、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⑺ 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禁止行为有哪些

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7)金融机构员工禁止行为手册前言扩展阅读

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客户是证券业的职业对象,客户的指令代表着客户的投资决策,关系到客户的投资利益。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执行客户的指令。

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他们的合法财产,证券经营机构依法受客户委托代为保管这些财产,除非涉及违法行为,除有关法律特别规定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就客户的投资、资金、持有证券的情况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证券业务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又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同时又不断地开拓创新,推出新品种,发展新业务。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要不断地学习,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证券市场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证券业是一个与国家利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各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证和制度保证,也是证券业务运作的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纪守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⑻ 您好,银监会关于银行员工禁止性行为都有哪些

多了去了,你可以上人民银行关于从业人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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