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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经济责任审计

发布时间:2021-05-24 19:33:20

1.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审计前述主要内容时,《规定》强调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2. 经济责任审计向被审单位要哪些内容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审计员的工作内容:

1、审查企业各项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审计主管拟订审计计划或方案 2、负责完成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单项业务的审计工作

3、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案,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为企业运营提供增长服务 4、审查财务收支项目、费用开支与报销等工作 5、审查发票、凭证、账册、报表的真实性以及其填制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

6、检查、复核审计证据,做出单项审计评价意见

7、针对所有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8、进行企业保密工作,按规定使用所获取的财务资料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3. 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的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的区别如下: (一)审计目标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的责任进行审计,加强对责任者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责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责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
其重点是对责任者经济责任的评价。
财务报告审计的目标包括五个方面: 1、存在或发生。
是指审计要认定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费用在会计期间是否确实发生。
2、完整性。
是指审计要认定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所有交易项目是否都进行了会计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3、权利和义务。
是指审计要认定在某一特定时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权力,各项负债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4、计量与计算。
是指审计要认定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支出等会计要素是否正确计量,是否按适当的金额进行核算,相关的计算是否正确。
5、揭示和披露。
是指审计要认定会计报表上的特定组成要素是否被适当加以分类、说明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
财务收支平衡的最终目标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其重点是检查。
(二)审计对象(审计客体)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财务报告审计的对象是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责任人,而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是经济活动。
(三)审计的内容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和科学性;个人是否有违反廉政勤政规定的行为;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资产审计。
是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负债审计。
是对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
3、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审计。
是对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4、损益审计。
是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
(四)审计的目的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在查明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从而达到确定其经济责任,评价其工作业绩的目的,为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提供使用、管理和评价干部的参考。
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揭露其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目的的区别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评价,而财务收支的目的是纠偏和服务。
(五)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指标评价、内控制度评价、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等。
经济指标评价又包括收入任务完成率、资产增值、保值率(目标完成情况指标)。
内控制度评价主要是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主要评价个人是否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财务报告审计的评价,主要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技术指标的评价,引导被审单位的经营行为,帮助被审单位寻找差距及产生的原因,促进被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它主要包括: 1.反映单位效益状况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
2.反映单位营运状况的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
3.反映单位偿债能力状况的资产负债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六)审计结果报告不同与其他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部门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委托部门提交的鉴证和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特定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业务法律文书。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后由审计部门向委托部门提交的专题报告,不同于其他审计法律文书,其主要特点如下: 1.目的的特定性。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就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向委托部门提交的专题报告。
2.报告的定向性。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或受报告人是特定的。
3.内容的针对性。
经济责任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重点,还是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都是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这一具体内容来进行的。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要对领导干部在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鉴证和评价。
而作为承载这一具体鉴证和评价的业务法律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中心内容应当是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4. 什么叫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

以下资料可供你参考:

-----审计署:推进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
-----2008年07月11日 23:01:03 来源:新华网

审计署制定《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新华网北京7月11日电(记者杜宇 张晓松)审计署11日公布的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推进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深化地厅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规划称,分步制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三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范。推动中央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同时提出,五年内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经常性审计。

规划说,对金融的审计,要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宏观政策,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

规划还提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审计,重点揭露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大案要案线索,揭示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风险,从政策上、制度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竞争能力。

此外,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着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源环境审计模式, 2012年初步建立起资源环境审计评价体系。

规划提出,对资源环境的审计,以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为目标,维护资源环境安全,发挥审计在促进节能减排措施落实以及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5. 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哪些考察对象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类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千部;

二类是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地方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千部);

包括的理由:地方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实务操作中,与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类似,故将其纳入党政工作部门的范畴.

三类是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

6. 浅谈如何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保证。审计署颁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细化、深化了这项工作,中办发[2000]16号文件将经济责任审计又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等部门都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了充分支持,为审计工作开辟了新的天地。审计责任越来越重大,对审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审计风险增大,如果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将严重影响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因此,审计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真正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7.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内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一、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8. 经责审计与一般审计有什么不同

一是审计实施的主体相同。两者都属于政府审计范畴,实施的主体为国家审计机关。各级国家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审计管辖权分别统一的组织实施,行使各自的审计监督职责。

二是审计遵循的法律相同。两者以《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作为开展审计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具体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证实问题的定性处理、事项评价等,也都是以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基本出发点和根据的。

三是审计监督的介质相同。两者都是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帐证、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经济活动的文件与数据资料为介质,在此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进行审计及审计调查,对审计事项开展检查,作出审计评价,形成审计结论。

四是审计工作的程序相同。两者都要求按照法定的审计工作程序编列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文书、撰写审计结果报告和对审计查证落实、依法需要审计处理处罚的违法违纪问题下达审计决定等。

五是审计管辖的层级相同。对于其他传统审计的管辖权,《审计法》第28条有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而对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管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6条中规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可见,对于两者的审计管辖权,虽然法律法规的出处与表述有所不同,但显而易见两者所规定的审计管辖权层级都一样。

对于两者审计的不同之处,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首先,审计的对象不同。其他传统审计的对象是分配、使用和管理国家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及占有、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则为各级国家机关、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计的组织方式不同。前者是由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法定分工权限,对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督对象根据需要编列年度项目计划,在报请同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者审计项目计划,一般是由审计机关会同同级党委组织、纪检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领导同志的要求,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再由组织部门委托的方式交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

再次,审计的目标不同。前者总的审计目标是保障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完整,促进经济活动的规范健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和国家经济法规的权威。后者总的目标是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作为履行岗位责任的指导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审计内容的侧重不同。前者的审计内容可能因具体审计项目的目的与要求不同而会有所区别,但侧重点都是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后者的审计内容除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单位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外,一般应还包括领导干部在岗位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财金法律法规情况,经济目标完成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及建设效益效果情况,被审计人的廉洁自律情况等。

最后,审计结果报告呈报的对象不同。前者审计结果报告原则是“谁安排向谁报”,呈报的对象一般为组织安排项目实施的本级政府和各级审计机关。后者审计报告呈报的对象,新颁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为三个层面:一是主报国本级政府行政首长,且在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二是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个人档案;三是对于审计对象的审计,涉及到管理职能的,还要求抄送各级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纪检监察机关、劳动资源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成员单位

9.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哪些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省、市、县(市、区)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与责任相对应,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集体)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依规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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