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纽约有哪些著名的金融机构详细些
花旗银行(Citibank, N.A.)是花旗集团属下的一家零售银行,其主要前身是1812年6月16日成立的“纽约城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并购,已成为美国最大的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五十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大银行,总部位于纽约市公园大道399号。
花旗银行标志
花旗集团(Citigroup)是当今世界资产规模最大、利润最多、全球连锁性最高、业务门类最齐全的金融服务集团。它是由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于1998年合并而成、并于同期换牌上市的。换牌上市后,花旗集团运用增发新股集资于股市收购、或定向股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大规模股权运作与扩张,并对收购的企业进行花旗式战略输出和全球化业务整合,使花旗集团在短短五年时间里,总资产规模扩大了71%,股东权益增加92%,资本实力不断提高;总收入提高72%,利润增长 2.6倍,表现出不凡的盈利能力;其股票在进行一次送股(每3股送1股)和 22次分红派息(每股分红共计$3.82)的情况下,每股净值仍提高了一倍,价格翻了一番。花旗股票是纽约股市著名的绩优蓝筹股,如其业务品牌一样著名。
100周年纪念
花旗集团作为全球卓越的金融服务公司,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约为二亿客户服务,包括个人、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服务从消费银行服务及信贷、企业和投资银行服务、以至经纪,保险和资产管理,非任何其它金融机构可以比拟。现汇集在花旗集团下的主要有花旗银行、旅行者人寿和养老保险、美邦、Citi-financial、Banamex和Primerica。
英国《银行家》杂志对世界前1000家银行2002年各项指标排名中,花旗集团以一级资本590亿、总资产10970亿、利润152.8亿美元三项排名第一,盈利水平占1000家大银行总盈利2524亿美元中6.1%。根据花旗集团最新年报显示,花旗集团2003年一级资本已达669亿、总资产12640亿、利润 178.5亿美元,比上年又分别增长了13.4%、15.2%和16.8%。
在过去的 10年里,花旗集团的股票价格、盈利能力和收入复合年增长均达到两位数字,而且盈利增长高于收入增长。尤其令同行所叹服的,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 2001年阿根廷金融危机和反恐战争等一系列重大事件,1000家大银行总体盈利水平分别下挫14.9%和29.7%的情况下,花旗集团仍达到3%和 4.5%的增长,显示了花旗金融体系非凡的抗风险能力。
花旗集团目前是全球公认的最成功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不仅是因其在全球金融服务业盈利与成长速度最高的企业中连续占据领先地位,更由于它是世界上全球化程度最高的金融服务连锁公司。花旗集团为100多个国家2亿多位顾客服务,每位客户到任何一个花旗集团的营业点都可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全能式的金融服务,平均每位客户的产品数在全球同行企业中排名第一,因此花旗集团的客户关系服务网络是花旗不可估量的一种资源,桑迪·维尔就曾骄傲地说过:“这个网络是我们唯一拥有的真正有竞争力的优势,不管你到世界任何一个地方,你都可能找到一家花旗银行的机构可以为你服务。”
纽约银行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 Inc. ,NYSE: BK) 和梅隆金融公司 (Mellon Financial Corporation ,NYSE: MEL) 2007年7月宣布,双方已经完成合并,形成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纽约银行梅隆公司),催生出一家资产管理和证券服务领域的全球领先企业。
纽约银行梅隆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代码为“BK”。
纽约银行梅隆公司的管理资产超过1万亿美元,跻身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商行列,并以其18万亿多美元的代管和托管资产成为全球领先的资产服务商。公司首席执行官 Robert P. Kelly 表示:“我们正建立一个无人能及的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增长公司。我们在很多高增长型业务、无可匹敌的产品广度以及通过战略投资加快全球拓展的能力方面都处于领先地位。新公司以服务卓越与业绩出众为特色,将形成一个以绝对的客户为本、注重团队合作和执行力为制胜法宝的企业文化。” 除了资产管理和证券服务以外,公司还提供企业信托、预托证券、结算和持股人服务。它将以1600多亿美元的客户资产位列美国财富管理商前10位,并且是领先的美国现金管理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商。公司业务结构均衡,全球各地的营收和盈余多样化,同时在快速增长的资产管理和证券服务行业也拥有业务。公司执行董事长 Thomas A. Renyi 表示:“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有能力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价值,为我们的股东带来更快的增长。我们已经按计划完成了这项合并,现在已经准备好精心、严格地进行我们能力的整合,来满足我们客户未来的需求。”
纽约银行有限公司和梅隆金融公司于2年12月宣布合并计划,两公司的股东今年5月份以压倒性优势批准了这项交易。公司年营收规模约为130亿美元,试算市值约为500亿美元,公司总部位于纽约,在全球共拥有40,000名员工。
纽约银行(Bank of New York)由亚历山大·哈密顿(Alexander Hamilton)于1784年创立,是全美历史最悠久的银行。纽约银行的业务包括证券服务、全球支付服务、资产管理及私人客户服务、企业银行业务、零售银行及金融市场服务,被喻为世界上最稳健、赢利能力最强的货币中心银行之一。纽约银行的总部位于美国金融中心地段纽约市华尔街一号,管理着遍布33个国家的分行和分支机构的国际网络。
纽约银行在亚太地区经营业务有着超过50年的历史。公司在这个地区的12个国家当中拥有18家办事处,其中包括上海、东京、香港、新加坡、汉城与台北等地的分行,并雇佣了1,500名员工。
纽约银行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BK)是提供全系列服务的全球领导性企业,帮助机构与个人在超过100个全球市场中转移与管理它们的金融资产。公司有着与客户合作来通过其核心竞争力来提供创新解决方案的长期传统,其核心竞争力包括证券服务、国库券管理、投资管理与个人及地区银行服务等。公司广泛的全球客户库包括众多领先的金融机构、公司、政府机构、慈善基金与基金会等。
Ⅱ 美国出名的金融机构都有什么
AIG 美国国际集团
NewYorklife 纽约人寿集团
JPMorgan Chase & Co. 摩根大通
Morgan Stanley 摩根士丹利
Goldmansachs 高盛
Ⅲ 国际著名的金融炒家都有谁
乔治·索罗斯 罗杰斯 巴菲特 这三位是比较著名的炒家,还有很多金融机构也版属于国际金融炒家,例如高权盛集团,摩根士丹利, 摩根大通。
其中以高盛最为出名攻击过很多国家的金融系统,例如日本,美国中国俄罗斯。
Ⅳ 世界著名三大金融中心是什么
纽约,伦敦,香港
纽约
纽约,于1624年建城,位于纽约州东南部,隶属纽约州管辖,下辖五个区。纽约是整个美国的金融经济中心、最大城市、港口和人口最多的城市,同时也是世界最大的城市,在四个传统“全球城市”中位居首位,它的一举一动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世界。作为全世界最大的都会区之一——纽约都会区的核心,在超过一个世纪中,纽约在商业和金融的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全球影响力,它左右着全球的媒体、政治、教育、娱乐与时尚界,其中联合国总部也位于该市。位于曼哈顿下城的华尔街,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导了全球的国际金融,纽约证券交易所亦位于此地。
伦敦
伦敦是英国的首都、欧洲第一大城以及第一大港,也是欧洲最大的都会区之一兼世界四大世界级城市之一,与美国纽约、法国巴黎和日本东京并列。从1801年到20世纪初,作为世界性帝国——大英帝国的首都,伦敦因其在政治、经济、人文、娱乐、科技发明等领域上的卓越成就,而成为全世界最大的都市。伦敦不仅是英国的政治中心,还是许多国际组织总部的所在地。由于伦敦是一个非常多元化的大都市,其居民来自世界各地,具有多元化的种族、宗教和文化,城市中使用的语言超过300种。伦敦亦是世界闻名的旅游胜地,拥有数量众多的名胜景点与博物馆等。
香港
香港是繁华的国际化大都市。。香港是国际重要的金融、服务业及航运中心,也是继纽约、伦敦之后的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香港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排名中一直名列前茅,并且连续第18年获得评级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经济自由度指数排名第一。香港是中西文化交融的地方,同时为全球最安全、富裕、繁荣和生活高水平的城市之一,有“东方之珠”、“美食天堂”和“购物天堂”等美誉。香港把华人的智慧与西方社会制度的优势合二为一,以廉洁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经济体系以及完善的法治闻名于世。
Ⅳ 世界上有哪些著名的金融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的。与世界银行同时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
世界银行(World Bank),世界银行集团的简称,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五个成员机构组成。成立于1944年,主要任务是资助国家克服穷困。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一道,成为国际经济体制中最重要的三大支柱;
国际清算银行,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国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和芝加哥的花旗银行组成的银团,根据海牙国际协定于1930年5月共同组建的,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现成员国45个;
美洲开发银行,即泛美开发银行;总行设在华盛顿,成立于1959年12月30日,是世界上成立最早和最大的区域性、多边开发银行;
欧洲投资银行,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根据1957年《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的规定,于1958年1月1日成立,总行设在卢森堡;
非洲开发银行(ADB)是于1964年成立的地区性国际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是非洲最大的地区性政府间开发金融机构;
亚洲开发银行(简称“亚行”ADB),致力于促进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发展中成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区域性政府间金融开发机构。
特别的,还有近来中国牵头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AIIB),政府间性质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总部设在北京。
Ⅵ 国际十大金融机构
花旗、荷兰ING、富通、汇丰、瑞银、美国银行、巴黎银行、摩根大通、德意志银行、美国国际AIG。
英杰华、巴克莱、荷兰银行、劳埃德、摩根士丹利、高盛、美林、雷曼兄弟、BBVA......
Ⅶ 著名的国际金融机构有哪些
恒生银行、中英人寿、香港汇丰银行、英国渣打银行,汇丰银行
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从事专国际属金融管理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能够在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事件中协调各国的行动;提供短期资金缓解国际收支逆差稳定汇率;提供长期资金促进各国经济发展。按范围可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机构
Ⅷ 全球主要金融机构
世界银行排行榜前十位
1 JP Morgan Chase & Co 摩根大通公司 US JPM
2 Bank of America Corp 美国银行 US BAC
3 Citigroup 花旗集团 US C
4 Royal Bank of Scotland 苏格兰皇家银行 UK RBS
5 HSBC Holdings 汇丰集团 UK HBC
6 Wells Fargo & Co 美国富国银行 US WFC
7 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 三菱日联金融集团 Japan MTU
8 ICBC 中国工商银行 China
9 Credit Agricole Group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 France
10 Santander Central Hispano 西班牙国际银行 Spain STD
全球十大证券交易所
1.纽约泛欧交易所(美国)
2.纳斯达克交易所
3.东京证交所
4.伦敦证交所
5.纽约泛欧交易所(欧洲)
6.上海证券交易所
7.香港联交所
8.多伦多证交所
9.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
10.巴西证券、商品及期货交易所
全球十大期货交易所
1、伦敦金属交易所
2、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3、芝加哥商品期货交易所
4、纽约商业交易所
5、纽约商业交易所
6、伦敦洲际交易所
7、ICE-NYBOT
8、新加坡交易所
9、东京工业品交易所
10、香港期货交易所
Ⅸ 金融机构哪些岗位属于高级管理岗位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编辑本段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编辑本段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编辑本段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