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的定义扩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规定限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将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同时,法释第一条与第十一条可作整体理解,第十一条对第一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作了原则上的肯定,这是对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无效”,同时与国务院授权、由央行及银监会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中关于部分认定有效的思路趋于一致。
二、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法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法释重申了这一规定。自央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出台后,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此后央行取消贷款利率的下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空间已全面放开,因此对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亦不涉及对借贷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审查。
㈡ 玉溪市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玉溪市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09月2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代理业务和统借分贷(委托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企业及个人的商业服务和代理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罗冰辉
成立时间:2006-09-28
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3040200000427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113号
㈢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合资银行华一银行华商银行青岛国际银行浦发硅谷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中信嘉华银行外资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瑞穗实业银行汇丰银行三井住友银行星展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华侨银行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银行友利银行大华银行韩亚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德意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华美银行东方汇理银行盘谷银行韩国外换银行新韩银行法国兴业银行正信银行菲律宾首都银行澳新银行山口银行名古屋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宝盛银行横滨银行韩国国民银行韩国釜山银行阿联酋阿布扎比银行西太平洋银行印度国家银行瑞士银行港资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永亨银行南洋商业银行协和银行大新银行台资银行台湾永丰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国泰世华银行彰化商业银行第一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台湾工业银行台北富邦银行玉山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台湾企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北京银行
天津:天津银行
河北:河北银行、邢台银行、唐山银行、秦皇岛银行、沧州银行、承德银行、邯郸银行、保定市商业银行、廊坊银行、衡水银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山西:晋商银行、晋城银行、晋中银行、大同银行、长治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
内蒙古:包商银行、内蒙古银行、乌海银行、鄂尔多斯银行
辽宁:盛京银行、锦州银行、葫芦岛银行、大连银行、鞍山银行、抚顺银行、丹东银行、营口银行、阜新银行、辽阳银行、铁岭银行、朝阳银行、盘锦市商业银行
吉林:吉林银行
黑龙江: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
上海:上海银行
江苏: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
浙江:杭州银行、宁波银行、温州银行、嘉兴银行、湖州银行、绍兴银行、金华银行、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宁波通商银行
安徽:徽商银行
福建:福建海峡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
江西:江西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上饶银行
山东:齐鲁银行、济宁银行、青岛银行、临商银行、枣庄银行、东营银行、潍坊银行、烟台银行、齐商银行、日照银行、莱商银行、德州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泰安市商业银行
河南: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焦作中旅银行
湖北:汉口银行、湖北银行
湖南: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
广东:广州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东莞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广东华兴银行
广西: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
重庆: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
四川:成都银行、德阳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南充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凉山州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
贵州:贵州银行、贵阳银行
云南:富滇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玉溪市商业银行
西藏:西藏银行
陕西:西安银行、长安银行
甘肃:兰州银行、甘肃银行
宁夏:宁夏银行、石嘴山银行
青海:青海银行
新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昆仑银行、库尔勒市商业银行、新疆汇和银行、哈密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略村镇银行略
㈣ 玉溪市商业银行的简介
2006年5月26日,玉溪市商业银行开业。一载春秋,奋马扬鞭。如今,玉溪市商业银行已从一个实力较小的城市信用社,逐步发展成了一家初具规模、运行稳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一年来,不断健全公司治理,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显著增强;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初步构建了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断优化网点布局,形成了立足玉溪中心城区,逐渐辐射县区的服务网络;不断塑造品牌形象,“玉溪人自己的银行”逐渐深入人心。
玉溪市商业银行根植本土、奉献地方,切实履行“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广大市民”的郑重承诺。目前在玉溪市内已有网点布局合理,服务各具特色的9个分支机构。
银河支行:以上门服务作为拓展业务的切入点
玉溪市商业银行银河支行位于玉兴路下段,它的前身是玉溪市城市信用社银河社,2007年5月更名为玉溪市商业银行银河支行。2001年7月16日,玉溪市城市信用社银河社搬迁至此开业。这里高楼林立,被老百姓称为“玉溪金融一条街”,玉溪市内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汇集于此,玉溪市商业银行银河支行犹如高人中的矮子。
面对如此强大的竞争对手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怎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站稳脚跟,这是年轻的行长李玉红绞尽脑汁的问题,也是广大职工最担心的问题。他们当时给自己的定位是“抓住其他大银行不太重视的业务,以客户为中心,做好上门服务”。如在离中心城区较远的城乡结合部,哪怕是一张对账单和一张支票,只要客户一个电话打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就上门服务。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支持。过去的四年中,他们按照“立足玉溪市区,服务市民,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的思路,围绕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狠抓内部管理,积极拓展对外业务,支行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存款业务快速增长;客户数量日益增加。
2006年5月,玉溪市商业银行挂牌成立,为银河支行业务拓展创造了一个崭新的平台。他们在充分总结过去发展经验,深入分析当前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出2006年——2008年三年发展总体目标:保持存款年均增量5000万元以上,力争2008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3.5亿元。总体思路: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立足于“市民银行、市政银行、市企银行”的市场定位,充分发挥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自身优势,积极调整存款结构,以稳定和拓展大户存款为增存核心,以大力发展中小户存款为稳存保障,逐步增强存款稳定性,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各项业务和发展迈上更高的台阶。
全力组织存款,做好服务工作是该行的生存之本。为确保“稳存、增存”中心工作的落实,成立了考核小组,制定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员工揽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抽调综合业务素质较强的两名员工加强上门服务,增强与客户联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支持,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使各项业务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截至2006年末,全年五日平均存款余额为23300万元,较上年增长2100万元,较好地完成了总行下达的指标,并通过狠抓内部管理,做到了全年无案件及重大的差错事故发生,实现了安全稳健经营。
通海支行:存款大幅上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
存款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通海支行常抓不懈的工作。他们借玉溪市商业银行成立的东风,配合总行的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在通海电视台做了特约播映,扩大该行的知名度,宣传通海支行作为地方性银行灵活、方便的特点,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扩大商行在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影响,不断提高通海支行的信誉度和知名度,积极收集存款信息,挖掘每个职工的潜力,做好客户的联系工作,为稳存、增存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2006年,通海支行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12月末,各项存款余额为19389万元,比年初增加6743万元,增幅为53.32%;全年五日平均存款余额为15151万元,增幅为36.8%。
贷款是银行发展之本。通海支行发挥地方金融机构机制灵活特点,结合通海工业强县的优势,不断加强银政协作、银企合作,紧紧围绕政府的产业导向和基础设施建设,搞好金融服务,存贷款投向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严格控制了贷款风险。
风险防范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工作。通海支行加强风险防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法规,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极大地降低了信贷风险。
2003年,玉溪市商业银行通海支行就与由通海县政府牵头成立的通海诚信担保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他们以相互推荐、合作的方式进行融资担保,为通海县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开辟了全新的担保通道。
中小企业规模小,融资困难。通过银行与担保公司对企业财务管理、原料来源、产品销路、市场状况,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信用程度进行调查,为银行贷款提供详实可信的资料,由担保公司对需要贷款企业的信誉度进行担保。2004年至2006年,通海诚信担保公司先后为云南通海热扎带钢厂累计贷款担保1100万元。另外还为景程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宏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一些在通海已形成一定规模、工业化程度比较高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有效地支持了通海县域经济的发展。由于银行与担保公司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促进了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担保公司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对信贷资金的担保问题,为银行培植优质的客户,形成互相支持,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格局,建立了公司、银行、企业三者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
2006年,该行累计发放贷款1359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通海经济建设和财源培育,进一步发挥了地方银行的作用,今年三月份被通海县委、县政府表彰为“发展工业经济先进单位”。经过一年来的努力,该行业务不断扩大,存贷款稳步增长,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
㈤ 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都可能会称为民间借贷的主体。
金融机构参与的不叫民间专借贷,叫金融属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