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按抄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② 完善有效内控控制制度能够为金融金融机构提供绝对的保障对吗
不对
内部控制只能提供保证,不能完全控制风险. 因为随着企业的进步,随着人员的流动,随着行业的竞争.内部控制都需要随着变化.
③ 求助,《维护金融消费安全,共建和谐金融环境》的文章,1500字
这么高的分没人回答。。
3月15日,由人行南京分行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联动的“金融消费维权”大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在江苏全省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本次活动主题鲜明、措施得力、形式多样、覆盖面广,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据了解,本次活动以“维护金融消费安全、共建和谐金融环境”为主题,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为抓手,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稳定为目标,各项活动措施始终突出民本理念,坚持与政府的工作脉动和公众的殷切期待紧密融合。南京分行自2月份起就开始谋划本次活动,对现阶段金融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摸查,针对老百姓广泛关注的问题和消费安全隐患确定了宣传内容和消费者教育重点,专门印发了宣传方案,制作了统一的宣传折页、海报、知识手册等模板,并对全省尤其是县域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强化金融机构社会责任,3月15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组织34家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举行了江苏省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发布会暨保护公约签约仪式。南京、盐城、泰州等市银、证、保金融机构,在当地城市中心广场面向社会作出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公开承诺,并通过电视直播、报刊登载等多种媒介将承诺内容及金融机构负责人的现场承诺签名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县域及广大农村地区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点,也是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系统此次宣传教育的重点。在无锡宜兴市,人民银行组织了金融系统3·15大型专场宣传,活动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承诺宣誓、金融消费咨询解答、“金融消费诚信单位”评选、金融知识竞答等项目,宜兴市政府领导出席了宣传活动并致辞,现场还组织了丰富多彩的文艺汇演,吸引了大批群众参与互动。盐城滨海、阜宁,常州金坛、溧阳,南京高淳等县的多个社区在“3·15”当天均迎来了当地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知识社区行”宣传分队。无锡江阴、南通如皋、启东、扬州高邮等市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金融知识进乡村活动,为广大农民朋友送上了一顿丰富的金融知识大餐。盐城响水、东台等地人民银行将金融知识、金融维权知识编成短小精练的手机短信、手机报,通过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公众发送。江苏其他县市人民银行也都通过反假币工作站、金融下乡、金融微博、网上论坛等渠道,组织当地金融机构与农民朋友、城镇市民、在线网民进行交流,传播金融维权知识。
江苏省人民银行系统在本次活动中十分注意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的创新,力求宣传工作受众面广、贴近生活、易于理解和接受。各地除印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手册》、折页、海报等宣传资料、将金融知识嵌入歌舞曲艺公开汇演外,还注重扩大现代传媒工具的运用,借助报刊、互联网开展“金融业服务满意度调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调查”和“金融业十佳诚信单位”、“金融业十佳服务之星”评选活动,利用当地网络交流平台与网民就金融消费问题进行交流,通过当下流行的网络微博播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以人民银行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在主流报刊开设金融消费维权专栏,发表金融维权政策解读文章、参加广电传媒“政风行风热线访谈”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从受众反映看,整个活动有声有色,内容丰富多彩。各地群众也纷纷表示通过参与活动深受教育,在今后与金融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少了一份疑虑,多了一份自信。
④ 现在才明白为什么要禁止贷款炒股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奉劝大家永远别借钱炒股,自然就是包括贷款来炒股,不然只会害人害己。
至于为什么禁止贷款炒股当然是有原因的,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分析:
3.个人角度
股票市场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市场,而在股票市场个人投资者有95%都是亏钱的,炒股能力都是非常弱的。
再度加上股票市场风险巨大,股市风险时刻存在,而且风险无法预测。如果个人再度贷款就是等于加大杠杆的力量,进一步加大个人炒股风险。
所以为了每个股民投资者理性投资,不要拿炒股当作赌博,同时也为了保护个人利益,禁止贷款炒股是最好的。
综合上面关于为什么禁止贷款炒股的问题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禁止贷款炒股归根到底就是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利益,同时也是避免金融市场,避免股票市场高风险,只有禁止贷款炒股对你我他都是最好的。
⑤ 银行金融机构能否作为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证人。银行金融机回构能作为担保人答。
同时对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⑥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是依靠什么来区分的
1、 监管机构不同
保险的监管机构为保险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保监内会),银行的监管机构为银行业容监督和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证券的监管机构为证券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2、 社会作用不同
保险是国家的稳定器,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保障规避社会和家庭风全与中等收益的理财工具。银行的作用是资金的聚散与个人财富的保险柜,企业个人的融资机构,简单、安全与负收益的理财工具。证券的作用是资金的聚散地;资本的重新分配,企业融资的直接工具。复杂、风险很高与高收益的理财工具。
3、 风险大小不同
保险的风险为零,因为寿险公司不能破产倒闭。银行风险很小(但银行可以破产倒闭,但是目前不太可能)。证券的风险很大(可以倒闭)。
4、 社会地位不同
保险的社会地位最高,其次为银行,证券的社会地位最低。
5、买卖方式不同
保险以保险合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的方式进行买卖。银行以存款和贷款的方式进行买卖,证券以股票、基金等形式进行买卖。
⑦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什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人民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 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 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 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 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 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 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 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 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 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 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 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 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 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⑧ 内部控制并不能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保障只能做到合理保障是对的吗
内部控制只能提供保证,不能完全控制风险. 因为随着企业的进步,随着专人员的流动,随着行业的竞争属.内部控制都需要随着变化. 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还有外部环境.内部控制无法控制外部环境影响. 内部控制是无法防止决策失误或则判断错误. 对于这些目标的实现,只有管理部门和董事会密切关注并及时了解组织目标实现的情况下,内部控制才能提供合理保证. 所以内部控制只能提供保证,只是合理保证,而不能完全保证.
⑨ 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措施
(一) 积极推进金融业产权改革,构建多元化发展的金融业
金融生态的生命力就在于金融生态中存在自由竞争的机制,使金融生态主体在自由竞争中优胜劣汰。建立和完善自由竞争机制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使金融生态中的参与主体多元化。这正是目前我国完善金融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其目标是构建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高效运转”为基本特征的,兼有国有和外资,全国性和地方性,大银行和中小银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元金融主体的金融市场。
首先,要继续推进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国有银行产权明晰化,各级经营者对其经营成果真正负起责来。杜绝一切将经营失败成本转嫁给国家的可能,让国有银行预算约束全面硬化,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金融产权。其次,规范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同时,积极探索对农信社、城信社等产权改革的方案。放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门槛,这样才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主体最为重要的外部环境之一。构建和谐金融生态要以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前提。现阶段,当务之急是要对《破产法》、《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从而使银行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使银行在面对违法违规行为时能有最后的“杀手锏”。
另一方面,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利益,督促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应尽快出台一部《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的破产要以市场原则为基础,使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由其股东和相关利益人来承担,而不能再由国家财政来“兜底”。当然,为了保护广大民众储蓄者的利益,还要建立一套存款保险制度与其配套。
这样,金融机构对于欠债不还的企业和个人享有无条件破产起诉权,同样,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也具有对金融机构的破产起诉权。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金融生态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重点要放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上的建设。加快整和银行和有关部门的信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分割。同时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实现信用市场的有法可依,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秩序。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大力发展专业化金融中介机构,严格行业准入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金融机构提供高水平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