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❷ 互联网金融是什么
那么现在大家探讨的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什么呢?事实上,目前业内存在的各种互联网金融的探讨,其实也一直处于概念模糊之中,各种模式,千差万别,很难用一个统一的定义来进行界定。所以有必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梳理,否则大量的讨论都建立在基础定义不同的基础之上,很难有实质性的意义。
总体而言,目前市场上,习惯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定义成“互联网金融”,当然业内还有一种倾向,其实是更直接、简单的理解,就是只有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
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则不是互联网金融,而习惯性界定为“金融互联网”。这种划分,单纯的其实就主体划分,习惯性将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对立起来,这种对立的后果是引发了业内大量的口水,实质的意义却非常有限,因为人为排斥了两者融合的可能性。
暂且撇开定义,我们就现象来看,目前最普遍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大概区分其实是四个模式。
第一个模式是线上P2P模式,(当然P2P背后也开始了很大的分化,拍拍贷模式,人人贷等模式,陆金所、有利网模式等,至于宜信模式,我个人认为是属于P2P模式,但是更多是线下运作的概念,跟互联网关系不大,所以暂不为定义互联网金融。)还有一系列众筹网站(这个模式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国外发展有一定的成绩,国内暂时没看到太多的实质性业务网站,点名时间是个代表,但是带有一定的公益特征,还有待观望)。
第二个模式是以阿里、京东为代表的电商介入金融领域,所形成的各自互联网金融模式,阿里最具代表性,衍生的金融模式也较多。
第三个模式其实是涉及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上存在了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200多家支付企业。
第四个模式则是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的金融服务领域,他们更多还是以服务金融机构为主要运营模式,本身不介入金融领域,例如东方财富网等基金代销网站,还有如融360、好贷网的金融信息服务模式的网站。
如果还有一块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话,那就是比特币的出现,很多人把比特币跟Q币等同,我认为两者是截然不同的。Q币背后是等值人民币作为信用基础的,所以Q币的诞生过程是不创造信用的,社会总体货币体系是均衡的。无论你怎么玩Q币,都不会给社会货币总量产生冲击。
而比特币不是,比特币其实理论上是创造了一种货币体系,他存在的信用基础是人们基础于对恒定货币总量的预期,这种货币体系,创造了信用,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发行了新的货币,规模如果足够大,对社会会产生各种冲击。
我自己对金融的理解,金融背后第一属性绝对是政治属性,也就意味着社会不可能产生脱离政治属性的金融体系,比特币的悖论就出现了,如果自娱自乐,那跟金融本质是无关的,一旦影响社会货币体系,必须纳入监管。去中心化的比特币,也就只是政治体系里发行多元化货币的一种,所谓的颠覆也就无从谈起。
目前市场上,最热门讨论最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P2P模式和阿里模式,P2P的发展从07年开始,到09年之后发展非常迅速,引起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由于进入门槛较低,监管空白,使得这个模式从一开始就处于了充分竞争的格局,为了保持各自的竞争优势,P2P开始了出现各种分化,分化的背后使得大量的P2P模式。
总体而言,已经脱离了其最早诞生时候的初衷,现在的P2P的本质其实已经是批了互联网外衣的金融机构了,只是这样的金融机构没有牌照准入,也没有监管涉及,通过这一次金融改革的方向后,未来肯定不仅会发展得很好,而且也会有相应政策来维护这个新新的市场的!
❸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ETF
一、什么是ETF?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Exchange Traded Fund)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ETF管理的资产是一揽子股票组合,这一组合中的股票种类与某一特定指数,如上证50指数,包涵的成份股票相同,每只股票的数量与该指数的成份股构成比例一致,ETF交易价格取决于它拥有的一揽子股票的价值,即"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ETF是一种混合型的特殊基金,它克服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缺点,同时集两者的优点于一身。ETF可以跟踪某一特定指数,如上证50指数;与开放式基金使用现金申购、赎回不同,ETF使用一篮子指数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ETF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ETF简单易懂,市场接纳度高,自从1993年美国推出第一个ETF产品以来,ETF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10多年来,全球共有12个国家(地区)相继推出了280多只ETF,管理资产规模高达2100多亿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不仅有助于吸引保险公司、QFII等机构和个人储蓄进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而且能够活跃二级市场交易,增加市场的深度和广度。
二、推出ETF的意义
1、贯彻落实国务院“9条意见”,推动证券市场的产品创新,并为今后包括指数期货在内的新产品推出打下基础;
2、通过扩大产品种类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相对海外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3、通过ETF的规模交易进一步增强大盘蓝筹股的流动性;
4、顺应目前国际上指数化投资的市场潮流,ETF目前已成为历史上发展最快的金融产品,其数量从1993年3只基金8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280只基金2100亿美元;
5、满足各方面投资者的市场需求,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用小资金投资大盘的机会,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套利模式。
三、ETF优点
1、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一个基金单位的华夏-上证50ETF,等于按权重购买了上证50指数的所有股票。
2、兼具股票和指数基金的特色
1)对普通投资者而言,ETF也可以像普通股票一样,在被拆分成更小交易单位后,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买卖。
2)赚了指数就赚钱,投资者再也不用研究股票,担心踩上地雷股了;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不存在做空机制,因此目前仍是“指数跌了就要赔钱。”
3、结合了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的优点
ETF与我们所熟悉的封闭式基金一样,可以小的“基金单位”形式在交易所买卖;与开放式基金类似,ETF允许投资者连续申购和赎回。但是ETF在赎回的时候,投资者拿到的不是现金,而是一篮子股票;同时要求达到一定规模后,才允许申购和赎回。
⑴与封闭式基金相比:
相同点:同样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就像股票一样挂牌上市,一天中可随时交易
不同点:①ETF透明度更高。由于投资者可以连续申购/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净值和投资组合的频率相应加快。②由于有连续申购/赎回机制存在,ETF的净值与市价从理论上讲不会存在太大的折价/溢价.
⑵与开放式基金相比
优势:
①一般开放式基金每天只能开放一次,投资者每天只有一次交易机会(即申购赎回);而ETFs在交易所上市,一天中可以随时交易,具有交易的便利性。
②开放式基金往往需要保留一定的现金应付赎回,而ETF赎回时是交付一篮子股票,无需保留现金,方便管理人操作,可提高基金投资的管理效率。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常常迫使基金管理人不停调整投资组合,由此产生的税收和一些投资机会的损失都由那些没有要求赎回的长期投资者承担;而ETF即使部分投资者赎回,对长期投资者并无多大影响(因为赎回的是股票)。
4、交易成本低廉
虽然ETF在交易所交易的费用还没有最后确定,但估计不会高于封闭式基金的费用,这就远比现在的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低。
5、给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当天套利的机会
例如,上证50在一个交易日内出现大幅波动,当日盘中涨幅一度超过5%,而收市却平收甚至下跌。对于普通的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当日盘中涨幅再大都没有意义,赎回价只能根据收盘价来计算。而ETF的特点就可以帮助投资者抓住盘中上涨的机会,由于交易所每15秒钟显示一次IOPV(净值估值),这个IOPV即时反映了指数涨跌带来基金净值的变化,ETF二级市场价格随IOPV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投资者可以盘中指数上涨时在二级市场及时抛出ETF,获取指数当日盘中上涨带来的收益。
四、ETF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证50ETF,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计划推出的第一只ETF。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将陆续推出上证180ETF、高红利股票指数ETF、大盘股指数ETF、行业ETF等。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和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一起为中国内地首只ETF的推出作最后的准备。
1、第一只ETF――上证50ETF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上证50指数授权给华夏基金使用,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拔得头筹,成为中国第一个ETF的管理人。
华夏上证50ETF产品将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上证50指数,组合中的股票种类和上证50指数包含的成份股相同,股票数量比例和该指数成份股构成权重一致,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在上证所上市交易后,其申购与赎回也将通过上证所系统进行。
整个ETF的运作,包括公开募集现金认购、公开募集股票申购、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套利、投资组合管理、会计和估值、信息披露以及客户服务等9个环节。
此次ETF的发行,首先将采用现金认购和一篮子股票申购相结合的所谓“种子资本+公开发行”多阶段发行方式。现金认购经由交易所系统网上网下同时进行,分别适用于中小投资者和大额投资者,现金认购的方式主要是方便中小投资者和像保险公司这样不能直接买股置换基金的特殊投资者认购。在现金认购结束后,ETF即告成立,开始将现金买成组合需要的成份股,并按照上证50指数指数值的千分之一折算成单位净值,进行份额的标准化,依照2004年7月7日上证50指数923.86收盘点位,其每份单位净值应该为0.92386元。之后,基金将开放股票申购,这是为了方便上证50成份股持有者申购。
此外,一种名为集合创设的方式,也适合于证券公司利用股票申购方法和其他投资者合作,采取合规方式将库存股票转化为ETF,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在这一切程序结束后,ETF将申请在上证所上市,展开其日常的正常运作。
ETF申购赎回的基本单位初步设定为100万份单位,折合目前市值约92.38万元。由于股票停牌等原因,ETF的申购赎回还将引入现金替代模式,允许投资者在遇到股票停牌、成份股流动性差以及成份股调整时以不高于申购总值5%的比例进行现金替代。现金替代的溢价金额计算基础为单位股票的最新价,在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股价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方案初步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确定现金替代的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对现金替代合理出价,并及时处理因申购进入的现金。
除了靠股票现金红利和新股申购收益正向抵消外,基金管理人也将以尽可能低的操作费用予以弥补,在正向因素收益超过基准3%时,基金收益将实行分配。ETF的申购赎回组合股票清单的披露内容,将包括股票名称、数量权重和预估现金余额,并标明可以用现金替代的股票及替代价格。这个信息每一交易日开盘前将通过上证所及华夏基金的渠道公开发布。单位基金净值(IOPV)的发布,上证所将会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中成份股的价格行情变动实时计算估值,并和交易数据一起通过卫星实时传送发布。
五、ETF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对交易所而言:增加了市场的吸引力
ETF的推出,也使市场丰富了交易品种,完善了品种布局,有助于市场吸引更多具备实力的大盘蓝筹公司股票的加盟,有助于引导储蓄资金向证券市场的分流,有助于市场产品创新的进一步深入进行。
2、对投资者而言:增加了投资机会
作为指数化产品,ETF的交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某一特定板块、特定指数、特定行业乃至特定地区股票的机会,那些以特定板块为目标的指数,除了继续发挥价格揭示作用外,将可以用作投资者的投资工具。而且,这种无现金管理的ETF,还可以极大地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规避因应付经常性赎回不断调整组合而平添的交易成本和税负,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长期利益。
3、ETF交易对股票市场交易量的影响不确定,可能加大市场波动
具有赎回选择权的ETF的较大日交易量可能产生构成指数的基础股票的交易增加。然而,如果一些投资者运用这些股票作为跟踪总体市场运动的多样化组合的一部分,ETF交易可能减少基础股票的交易量。ETF对股票市场交易量和股指期货的交易量有增加与否的影响实证检验中,Park和Switzer(1995)、Switzer等(2000)、Lu和Marsden(2000)等人在不同的市场也出现不确定性的结果。
由于ETFs一般会采用程序交易机制,即一篮子地批量买入和卖出标的指数的股票组合,因此,在我国股票市场的标的股票组合容量还较有限的情况下,ETF的推出有可能加剧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对股票市场产生“助涨助跌”作用。
4、ETF的推出与基金“封转开”的直接关联度不大
今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基金“封转开”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障碍,但具体何时实施试点,我们以为,现在与其说是取决于管理层的态度,还不如说更取决于市场是否走好。在市场行情走好的过程解决这个历史问题是我们目前的看法。
5、ETF对现有的或者正发行的开放式基金的影响不大
尽管ETF具有兼封闭和开放的优势,但因其为指数化投资基金品种,因此,ETFs的推出,与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等品种的在申购赎回上的冲击并不大,可能更多地仅仅是对开放式指数化基金品种构成一定冲击。
六、ETF在全球的发展
自从1993年美国推出第一个ETF产品以来,ETF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2002年,全球280只ETF管理的资产为1416亿美元;而2003年,281只ETF管理的资产却增加到2100亿美元。
成熟市场的资产管理业一直有这样一个理论,即长期来看积极投资很难战胜市场,其长期绩效要低于市场的平均水平。以美国市场为例,1984-1994年间,积极股票基金尽管取
得了12.15%的平均年回报率,但仍低于SP500指数年均14.33%的回报率。在我国已有指数基金运作的背景下,有业内人士指出,在交易便利性、信息透明度和费用成本上,不用现金申购赎回、实时揭示净值的ETFs,具有不可替代的市场地位和作用。
国内首只ETF开发大事记
1、2001年,上证所战略发展委员会研究产品创新时,提出最初的ETF设想。由于缺乏合适的指数,当时曾考虑以现金模式进行。
2、2002年初,针对国有股减持的方案设计,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开始了交易所交易基金ETF(ExchangeTradeFunds)的基础研究工作。
3、2002年4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发展部的建立了交流ETF研究成果的联系。
4、2002年7月1日,上证所推出上证180指数。
5、2002年8月,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邀请,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参加了上证所在青岛举办的“上证180ETF设计方案研讨会”,并就ETF的方案设计做了专题发言。
6、2002年10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向证监会基金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发展部提交了ETF的专项研究报告:《上证180ETF总体规划》。
7、2002年11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与中国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联合进行了ETF的市场需求调查活动,有关调查结果已提交上证所。
8、2002年12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专程拜访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一同就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设计的ETF产品与业务方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ETF联合研究小组”进行了专项报告。
9、2003年1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参加了由上证所在浙江嘉兴举办的ETF产品方案研讨会。
10、2003年4月,上证所向证监会报告ETF进展,报送《关于尽快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报告》。
11、2003年上半年,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向上证所提交了多份研究报告。
12、2003年6月,应上证所邀请,参加了上证联合研究计划,并向上证所提交了专题报告《上证180ETF发行模式与运作管理研究》。另外,2002年至2003年,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张玲,在上证所实习期间,参与了ETF项目的研究工作。
13、2003年10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与道富银行、道富环球投资咨询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
14、2004年1月1日,上证所推出上证50指数。
15、2004年1月,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参与上证所ETF投资管理人招标并获得首批合作人资格。
16、2004年4月,上证所正式申请开发ETF。
17、2004年6月ETF获国务院认可、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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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Exchange Traded Fund)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交易手续与股票完全相同。ETF管理的资产是一揽子股票组合,这一组合中的股票种类与某一特定指数,如上证50指数,包涵的成份股票相同,每只股票的数量与该指数的成份股构成比例一致,ETF交易价格取决于它拥有的一揽子股票的价值,即"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ETF是一种混合型的特殊基金,它克服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缺点,同时集两者的优点于一身。ETF可以跟踪某一特定指数,如上证50指数;与开放式基金使用现金申购、赎回不同,ETF使用一篮子指数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ETF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ETF简单易懂,市场接纳度高,自从1993年美国推出第一个ETF产品以来,ETF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10多年来,全球共有12个国家(地区)相继推出了280多只ETF,管理资产规模高达2100多亿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不仅有助于吸引保险公司、QFII等机构和个人储蓄进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而且能够活跃二级市场交易,增加市场的深度和广度。
二、推出ETF的意义
1、贯彻落实国务院“9条意见”,推动证券市场的产品创新,并为今后包括指数期货在内的新产品推出打下基础;
2、通过扩大产品种类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相对海外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3、通过ETF的规模交易进一步增强大盘蓝筹股的流动性;
4、顺应目前国际上指数化投资的市场潮流,ETF目前已成为历史上发展最快的金融产品,其数量从1993年3只基金8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280只基金2100亿美元;
5、满足各方面投资者的市场需求,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用小资金投资大盘的机会,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套利模式。
三、ETF优点
1、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一个基金单位的华夏-上证50ETF,等于按权重购买了上证50指数的所有股票。
2、兼具股票和指数基金的特色
1)对普通投资者而言,ETF也可以像普通股票一样,在被拆分成更小交易单位后,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买卖。
2)赚了指数就赚钱,投资者再也不用研究股票,担心踩上地雷股了;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不存在做空机制,因此目前仍是“指数跌了就要赔钱。”
3、结合了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的优点
ETF与我们所熟悉的封闭式基金一样,可以小的“基金单位”形式在交易所买卖;与开放式基金类似,ETF允许投资者连续申购和赎回。但是ETF在赎回的时候,投资者拿到的不是现金,而是一篮子股票;同时要求达到一定规模后,才允许申购和赎回。
⑴与封闭式基金相比:
相同点:同样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就像股票一样挂牌上市,一天中可随时交易
不同点:①ETF透明度更高。由于投资者可以连续申购/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净值和投资组合的频率相应加快。②由于有连续申购/赎回机制存在,ETF的净值与市价从理论上讲不会存在太大的折价/溢价.
⑵与开放式基金相比
优势:
①一般开放式基金每天只能开放一次,投资者每天只有一次交易机会(即申购赎回);而ETFs在交易所上市,一天中可以随时交易,具有交易的便利性。
②开放式基金往往需要保留一定的现金应付赎回,而ETF赎回时是交付一篮子股票,无需保留现金,方便管理人操作,可提高基金投资的管理效率。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常常迫使基金管理人不停调整投资组合,由此产生的税收和一些投资机会的损失都由那些没有要求赎回的长期投资者承担;而 ETF即使部分投资者赎回,对长期投资者并无多大影响(因为赎回的是股票)。
4、交易成本低廉
虽然ETF在交易所交易的费用还没有最后确定,但估计不会高于封闭式基金的费用,这就远比现在的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低。
5、给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当天套利的机会
例如,上证50在一个交易日内出现大幅波动,当日盘中涨幅一度超过5%,而收市却平收甚至下跌。对于普通的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当日盘中涨幅再大都没有意义,赎回价只能根据收盘价来计算。而ETF的特点就可以帮助投资者抓住盘中上涨的机会,由于交易所每15秒钟显示一次IOPV(净值估值),这个IOPV即时反映了指数涨跌带来基金净值的变化,ETF二级市场价格随IOPV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投资者可以盘中指数上涨时在二级市场及时抛出ETF,获取指数当日盘中上涨带来的收益。
四、ETF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证50ETF,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计划推出的第一只ETF。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将陆续推出上证180ETF、高红利股票指数ETF、大盘股指数ETF、行业ETF等。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和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一起为中国内地首只ETF的推出作最后的准备。
1、第一只ETF――上证50ETF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上证50指数授权给华夏基金使用,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拔得头筹,成为中国第一个ETF的管理人。
华夏上证50ETF产品将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上证50指数,组合中的股票种类和上证50指数包含的成份股相同。
❹ 私募股权基金与互联网金融,该选哪个纠结!!!
PE投资你看是哪种吧。目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如果你能去红杉资本这种自然能执牛耳,如果你到了一个很普通的PE,在目前的行情下,自求多福吧。
至于有同学说什么进入理财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就考虑私募股权基金。这有点偏颇,基本上没有证券公司说接受来自私募股权的人,只有说自己做了业务有了人脉有了关系出去做PE的。这就好比公募基金跳槽去私募是一个道理。公募转行做私募容易,私募进入公募很难。
互联网金融也就去年开始火,应该有机会。金融最终是要服务实业的,互联网也不过是一个更加接地气的方式而已。
❺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ETF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专一种在交易属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它结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同时,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二级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ETF份额,不过,申购赎回必须以一揽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揽子股票。由于同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投资者可以在ETF市场价格与基金单位净值之间存在差价时进行套利交易。套利机制的存在,使得ETF避免了封闭式基金普遍存在的折价问题。
❻ 互联网金融属于现货还是基金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回资金融通、支付、答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1] 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网络:http://ke..com/item/%E4%BA%92%E8%81%94%E7%BD%91%E9%87%91%E8%9E%8D/7040983
❼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比较重要的
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有以下政策: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❽ 互联网金融会由谁监管
首先一点,第三方支付已经明确是人民银行,基金销售证监会也监管。
基于现版有一行三会(央行、银权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格局,互联网金融将仍然按照业务属性分别由一行三会监管:
1.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策略将由央行牵头,银证保配合制定;
2.比特币基于虚拟货币属性将由央行监管(尽管央行包括世界绝大部分央行都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而把它归属于特殊虚拟商品——类似于黄金);
3.P2P网贷基于信贷业务属性将有银监会监管(这在监管层似乎已经达成共识,尽管前期央行做了大量调研);
4.第三方支付(含移动支付)基于支付业务属性理所当然归央行监管,因为整个中国的支付清算系统都由央行负责建设运维;
5.余额宝之类的网络理财相对比较复杂,涉及第三方支付和基金业务,理应由央行牵头,证监会配合管理;
6.众筹融资属于融资业务领域,由证监会监管比较合适,这一点似乎也在监管层达成了共识;
7.网络保险涉及保险业务,理所当然由保监会监管。
❾ 互联网金融产品有哪些 大致分为五大类
互联网金融产品一般分为五大类
一、支付类,如支付宝、财付通、京东支付等
二、贷回款类,如蚂蚁答借呗花呗、京东白条、平安易贷等
三、理财类,京东金融、余额宝、网易理财、铜板街等
四、网络证券类,主要是经营炒股软件提供资讯的公司,像平安证券也属于
五、其他类,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一些正在兴起没形成规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