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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主要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5-26 05:39:31

Ⅰ 最近想拓展拉美市场,想问下智利当地的流行支付方式有哪些

智利当地的主流支付大概有三种:

1、Banco de Chile

也就是智利银行,智利银行是一家为客户群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总部位于圣地亚哥。根据2018年末的数据,它是智利总资产第二大银行集团。如果按总收入计算,它是该国最大的银行。

2、WebPay plus

WebPay plus是由Transbank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支付方式。WebPay PLUS有一个响应式支付表单,可以在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上使用。WebPay PLUS可以让用户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消费。

3、Redcompra

Redcompra支付系统是智利金融机构Transbank S.A.在2001年推出的支付产品,买家网购时选择Redcompra支付方式,点击跳转到银行列表,再通过常用的银行来完成支付,在智利-可以覆盖35%的网购者。目前Redcompra支付支持15家智利本国的主流银行进行付款。客户在付款交易时只用输入四个数字(PIN码),无需填写身份证号码或签名凭证。

Ⅱ 超前消费使得拉美国家出现了次贷危机,但是超前消费却依然延续下来了

——超前消费是指当下的收入水平不足以购买现在所需的产品或服务时,以贷款、分期付款、预支等形式进行消费的一种消费模式。——美国的民间消费模式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一种消费模式,只要公民拥有正当、稳定的收入来源即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各种消费信贷,公民只要按期偿贷,金融机构就会将源源不断地以个人信贷的形式向其提供资金以供其消费。使得消费者在尚未拥有实际消费能力之前就已提前获得了购买力,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超前消费现象。——优点:——1、从个人角度而言超前消费有利于生活质量的先期改善、提高生活水平;——2、从国家视觉来说超前消费可以带动新的社会消费热点,扩大市场需求,以消费刺激拓宽市场,反过来又以市场促进生产的增长,使生产与消费保持良性的循环,从而实现拉动社会经济的目的。——缺点:——1、从国家层面来观察:超前消费的实质是超越经济发展阶段所决定的消费水平,超出了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可以承受的界限。超前消费虽有暂时促进生产的积极作用,但超前消费带来的消费与积累比例失衡不利于保持生产的连续性、扩张性。犹如瘾君子使用兴奋剂,当其刺激作用消失后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社会经济的大萧条。(典型症状是: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2、而从个人层面来看:超前消费带动了人们提前、盲目的非理性消费趋势,助长了人们奢侈、浪费与贪图享乐的不良倾向,导致消费成为贪、腐的温床。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危害到社会的稳定;——3、从经济学原理上讲:超前消费违背了经济规律,投资进程就是经济增长的源泉,而适度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保证,消费超前或滞后都会防碍经济的发展。就超前消费拉动生产而言,既是总量不足,更是结构失衡,美国正因为受超前消费的影响,结果导致消费大量增加而使投资不足造成经济结构失衡,正因透支未来收入不断引起经济周期性动荡(如08年以雷曼兄弟公司为起点的金融危机)。——由此可见,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社会消费水平与社会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而超前消费则会打破这种平衡。

Ⅲ 拉美国家包括哪些国家

拉丁美洲,简称拉美;英语:Latin America;西班牙语:América Latina 或 Latinoamérica。通常用来指称美国以南的美洲大片以罗曼语族语言作为官方语言或者主要语言的地区。因为罗曼语族衍生于拉丁语,拉丁美洲由而得名。拉丁美洲由墨西哥、大部分的中美洲、南美洲以及西印度群岛组成。

拉丁美洲共有三十四个国家和地区:墨西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巴拿马、古巴、海地、多米尼加、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巴多斯、格林纳达、多米尼加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巴哈马、圭亚那、法属圭亚那、苏里南、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巴西、厄瓜多尔、秘鲁、圣基茨和尼维斯、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伯利兹、安提瓜和巴布达。还有仍处于美、英、法、荷统治下的十多个殖民地。

你可以把整个拉美地区分为四部分

墨西哥

中美洲(伯利兹、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巴拿马7个国家)

南美洲(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12个独立国家和尚未独立的法属圭亚那)

西印度群岛(由大安的列斯群岛、小安的列斯群岛和巴哈马群岛组成,又叫加勒比地区,大安的列斯群岛中有多米尼加、古巴、海地、牙买加4个国家和美属波多黎各和英属开曼群岛等。小安的列斯群岛中有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圣卢西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8个国家及英属维尔京、蒙特塞拉特岛、安圭拉和特克斯和凯科斯岛,美属维尔京,法属瓜德罗普、马提尼克,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巴哈马群岛中有巴哈马一个国家。)

Ⅳ 80年代拉美经济危机的根源是什么

拉美经济稳定性差的根源在于过度外债。
拉美地区可说是深受新自由主义之害的重灾区。20世纪80年代,拉美地区普遍爆发了债务危机和经济危机。此时,新自由主义乘虚而入。1985年美国以解决拉美债务危机为由,提出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贝克计划”。该计划要求,拉美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放松对外资的限制,实现价格自由化等。到90年代初,美国政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更利用贷款的附加条件,强制拉美国家进行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改革,即推销“华盛顿共识”。拉美地区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的声势之大,范围之广、影响之深,在拉美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有人称之为拉美大陆的一次“经济政变”。这场变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如有的国家实现了从封闭的进口替代模式转向外向发展模式,恶性通货膨胀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总的来看,“改革”动作大、发展成效小。不仅如此,拉美新自由主义改革还带来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如国有企业私有化,使一些产业向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集中,失业问题更为严重;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两极分化和贫困化十分严重;民族企业陷入困境;国家职能明显削弱,社会协调发展被严重忽视;金融自由化导致金融危机濒发,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9年的巴西货币危机和2001年的阿根廷债务危机等。
分析中不难看出,拉美国家在改革前和改革初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还是相对稳定的,但伴随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实施,情况明显恶化。据了解,GDP曾居于世界第九的阿根廷已经沦为该地区贫穷国家。当然,学术界对此问题争论较大:有的认为,阿根廷危机是新自由主义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有的认为,新自由主义政策促成了阿根廷危机,但不是唯一的根源。
但如果他们不实行新自由主义改革,就不可能导致危机。推行新自由主义,使阿根廷实施了大刀阔斧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这便使外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以致在经济危机中由于找不到可作抵押的国有资产而难以向国外金融机构贷款,从而使大批民族企业倒闭,有些城市的失业率高达15-20%。

Ⅳ 拉美国家有哪些

拉美国家有哪些具体如下:

拉丁美洲共有三十四个国家和地区:墨西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巴拿马、古巴、海地、多米尼加、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巴多斯、格林纳达、多米尼加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巴哈马、圭亚那、法属圭亚那、苏里南、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巴西、厄瓜多尔、秘鲁、圣基茨和尼维斯、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伯利兹、安提瓜和巴布达。还有仍处于美、英、法、荷统治下的十多个殖民地。

Ⅵ 拉丁美洲经济体系的相关信息

在维护拉美国家合法权益方面,1976年理事会第一次特别会议协调了拉美国家出席77国集团会议的立场。反对美外贸法的限制和歧视性条款,要求各国对该法在拉美产生的消极后果采取共同行动,互相声援。1977年理事会第三次例会声援危地马拉反对美阻挠其发展本国商船队。1978年第四次例会通过声援玻利维亚反对美抛售战略储备锡的决议。1982年因英国和阿根廷马尔维纳斯群岛冲突,成立援阿行动委员会并通过决议给阿以经济援助和贸易优惠,对欧共同体对阿的经济制裁表示遗憾。同年该组织第八次例会通过《拉美经济安全和独立战略》,决定当拉美经济体系成员国遭到经济制裁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作出反应。会议谴责欧共体对阿实行经济制裁。1985年该组织第五次特别会议要求美国取消对尼加拉瓜的贸易禁运。
在推动地区一体化方面,1982年拉美经济体系同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共同组织拉美各区域一体化组织会议。指出,必须扩大拉美内部贸易,坚持拉美经济合作和一体化,决定加强协调各区域一体化组织信息的工作。
在解决拉美外债问题方面,1983年第九次例会通过决议,强调拉美国家在解决沉重债务方面需加强合作,采取共同行动;指责美国对尼加拉瓜的经济制裁。1990年成员国财长和央行行长举行会议,讨论地区外债问题,决定成立由11国组成的部长级委员会,旨在“在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关于外债问题提案规定的范围内,对债权国采取地区性协调行动”。1991年第十七次例会决定重新设立部长级外债委员会。
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1983年,该组织18个成员国签署成立支援中美洲经济、社会发展行动委员会纪要,决定帮助中美洲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援助和加强该地区一体化机构。1997年,第二十三次例会通过《关于经济增长与就业的声明》,强调各国要更好地将消除贫困和就业政策联系起来,在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
在古巴问题上,1995年第二十一次例会发表声明反对美封锁古巴。1997年第二十三次例会通过决议,对“赫尔姆斯-伯顿法”和美国强化该法的企图表示最强烈的反对,要求美国立即解除对古巴的封锁。1998年第24次例会通过决议,对“赫尔姆斯-伯顿法”和美国对古巴的封锁表示“强烈愤怒”,要求美国终止孤立古巴的政策。
在消除金融危机影响和建立经济新秩序方面,1998年第二十四次例会通过《哈瓦那声明》指出,拉美国家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地区一体化进程,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迎接全球化挑战,谋求建立开放、非歧视和照顾发展中国家需要的世界贸易新体制。声明呼吁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采取积极措施,消除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特别是发达成员履行承诺,不再新增贸易障碍。
1999年10月26日至28日,拉美经济体系第25次理事会例会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举行。会议主要讨论了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对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影响、拉美经贸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拉美国家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及促进地区一体化等问题。拉美经济体系成立26年来,为促进拉美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及本地区与世界其他地区关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拉美国家合法权益、推动地区一体化、解决拉美外债、促进社会发展、消除金融危机影响和建立经济新秩序及古巴问题是其关注重点。该组织每年都要举行一系列讲座、研讨会等促进各方交流。
2000年第二十六次例会通过《拉美经济体系成立25周年的声明》。声明指出,拉美各国应加强相互协调、支持与合作,积极参与制订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推进拉美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机构一体化进程,巩固地区和平与民主,努力实现经济增长、社会公正和消除贫困等共同目标。声明认为,25年来,拉美经济体系为促进拉美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及本地区与世界其他地区关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11月,第31届拉美理事会例会在加拉加斯举行,提出进一步推动地区一体化进程,向遭受自然灾害的成员国提供帮助,并呼吁美国停止对古巴的经济封锁。
2007年3月,第32届拉美理事会例会在加拉加斯举行,继续呼吁美国停止对古巴的经济封锁。
2007年11月,第33届拉美理事会例会在加拉加斯举行,要求进一步推动地区一体化进程,呼吁美国停止对古巴的经济封锁。
2008年11月,第34届拉美理事会例会在加拉加斯举行,会议就呼吁美国停止对古巴经济封锁及国际经济危机对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影响发表声明。
2009年10月,第35届拉美理事会例会在加拉加斯举行,会议就呼吁美国停止对古巴经济封锁及气候变化问题发表声明。
2010年10月,第36届拉美理事会例会在加拉加斯举行,会议发表声明,呼吁国际社会为海地、伯利兹、危地马拉灾后恢复和重建提供援助并加强在此问题上的南南合作,反对破坏厄瓜多尔民主秩序的行为,坚决维护地区和平与民主,呼吁美国停止对古巴经济封锁。
2011年12月,第37届拉美理事会例会在加拉加斯举行,会议就当前国际经济危机形势及拉美和加勒比地区面临的挑战等问题发表声明。
2012年10月,第38届拉美理事会例会在加拉加斯举行,会议就呼吁美国停止对古巴经济封锁发表声明。

Ⅶ 拉美小微金融监管模式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金融监管有四种主要模式:即美国模式、香港模式、澳洲模式和英国模式。
(一)美国模式。专业监管模式。
(二)香港模式。与美国的模式相近。
(三)澳洲模式。双峰模式 。
(四)英国模式。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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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一)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二)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功能性金融监管优势在于:
1、功能监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金融制度结构上。
2、按照功能要求设计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无须随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3、功能监管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能减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从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转变
(四)从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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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现状
1.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 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十大股份制银行,以及规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机构;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业的监管;人民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制定。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指出三家监管机构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备忘录》还提出,可以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其它相关部委参加“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备忘录》的公布标志着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正式建立,并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备忘录》中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按其主要业务的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子公司和各职能部门,按业务性质实行分业监管。
2.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动的一致性。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尽管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更多地表现为部门之间利益的均衡和协调,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
(2)可能产生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当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多个金融市场时,分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机构虽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经营,但却面对不同的监管者,缺少统一金融监管的约束,故在决策时缺乏全局利益考虑,容易滋生局部市场投机行为。因此,综合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的金融风险。
(3)致使金融创新乏力。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个监管者都选择直接管制的监管方式,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市场风险过于谨慎,对所有创新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强制金融机构执行其规定的资本要求,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社会成本;而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居高不下,同时又需要背负沉重的创新产品审查成本,则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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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1.美国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2.德国模式
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的全能银行能够渗透到金融、产业、商业等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德国政府对全能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规定银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债务负责的资本总额;代客户出售证券可以卖给银行自己,但价格不得低于官价;代客户买入证券可以收购银行自有的证券,但价格不得高于官价等。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联邦银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联邦银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它规定了联邦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信用制度法》规定了从事信用活动的金融机构,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监管。根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联邦金融业监督的主要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没有次级机构,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由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执行,执行效果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职能界定为: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规定和决策时,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3. 英国模式
英国的混业经营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多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业务则通过子公司来经营。同时,英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有较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防止各业务的风险在集团内部扩散。英国的监管体系已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 1998年,英国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统一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00年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而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4.日本模式
日本战后5O多年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是一种行政指导型的管制。大藏省负责全国的财政与金融事务,把持对包括日本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大藏省下设银行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银行局对日本银行、其他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证券局对证券企业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国际金融局负责有关国际资本交易事务以及利用外资的政策制定与实施。这种监管体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浓厚,大藏省在监管中经常运用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干预。1997年,日本政府进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来对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同年6月,日本颁布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成立了金融监督厅,专司金融监管职能,证券委也从大藏省划归金融监督厅管辖。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 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厅。金融厅成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而形成了日本单一化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比较以上四种模式,美国模式可以称为“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德国、英国模式基本可以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其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从德国、英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而且,这种体制也面临同双元多头管理体制类似的问题,如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等。虽然德国和英国同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但是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相比,更加强调其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之间既要相互协作而且还要保持各自的独立。而日本的金融监管事务完全由金融厅负责,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划为“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其优点: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金融机构不容易钻监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弊端,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但是,这种体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门养成官僚化作风,滋生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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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1.我国的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2.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1)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为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针对现行的混业经营的机构和方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
(2)构建适应《新巴塞尔协议》的银行业风险监管框架。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原则影响到全球主要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这些原则在事实上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遵守的共同原则。中国作为国际清算成员国,尤其是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必须按照《新协议》的要求,针对《新协议》的原则和监管框架及时采取措施,以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需要。
(3)转变监管理念,加快监管创新。一是要调整监管目标,二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新业务、新品种的监管上来;三是监管手段要创新,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专业化的监管;四是加强金融立法的创新,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4)注重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和尊重监管的专业性。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相当复杂,是最体现技术性与专业性的领域。金融监管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其运作离不开强大的专家体系。因此,选拔专业监管者必须极度看重专业能力。在机构、人员设置上摒弃“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出现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两种制度的存在,才能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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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1]
一、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变革:四个特征
1.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以1999年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为标志,全球的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美国旧的金融监管体系采取按不同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纵向分别立法、分别监管的模式。如银行领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由美联储等机构实施对货币存款机构的监管),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由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证券领域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投资公司法》等(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监管)。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法案》后,美国采取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分层的金融监管模式,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与此同时,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金融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统一监管提高了复杂金融联合体的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顺应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
2.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同时,功能性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因而可以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实现的基本功能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3.从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转变。从监管内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国监管当局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从单纯的表内、表外业务扩展到所有业务。从监管重点来看,以往的金融风险监管侧重于信用监管,但银行还可能因为其它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因此当前国际金融业的监管除信用监管外,还重视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从监管范围上看,国际金融监管也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转向以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当局的检查及市场自律三个层次的全面监管。 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新资本协议》咨询文件,继承了1988年老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同时吸取《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即改进最低资本要求框架、发展监管评价程序以及强化市场自律。
4.从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转变。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时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巴林银行的倒闭,使各国监管当局认识到各国的信息沟通对于加强国际银行及其经营活动监管的重要性。国际金融危机的频频爆发,使得全球范围、地区范围及双边范围内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一国的金融安全及经济安全与国际金融市场波诡云谲的变化息息相关,金融全球化使各国的监管发生重大变化,金融监管从国内单边监管转向国内国际的多边监管,从封闭性监管转向开放性监管。
二、分层监管和单层监管:国外实践
1.美国的分层监管模式。美国在1999年之前实行个别立法、分业监管的体系。《服务法案》颁布之后实行横向综合性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错综复杂,既包括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包括基于州法设立的州政府监管机构,而且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又分别设立监管机构,这样美国的监管体系包含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三个层次。对银行的监管有四个独立的机构:美联储(FRB)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之后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所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由于美国上实行联邦制,因而金融监管也采用联邦法和州法双轨制度。对银行监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外,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DFI,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的银行,尤其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这样美国的银行同时处于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双重监管之下。
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规定的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业务实施监管。由于《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废除,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另一方面,当各领域监管机构断定美联储的监管制度不恰当时,可优先执行各领域监管机构的制度。美国的新监管体系将存款机构、证券、保险融为一体,体现了功能性监管的特色。
2.欧洲的单层监管模式。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德国长期实行全能银行制度,银行可以同时兼营证券和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和美国都属混业经营,但两者却存在很大差别,德国是基于银行内部的综合经营,而美国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的混业经营,这是导致两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差异的一个直接原因。德国实行单层的综合金融监管制度,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银行法》,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隶属于德国财政部),统一实现对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的监管。
但银监局并非德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与此同时,银监局自身缺乏分支机构,必须借助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机构和网点,因此德意志联邦银行被要求参与银行监管。两者具有明显的职责分工:银监局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监管的规章制度,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报告进行,进行日常的监管活动。银监局的主要职责是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督重大的股权交易等。在涉及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重大政策上,银监局需征得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国还专门设立“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 (证监局)”负责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因此德国的金融监管以一架飞机作比喻的话,就是以银监局为机身,中央银行与证监局作为两翼的综合监管模式。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相对应,实行分立的金融监管模式,即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律组织分别对三者实施监管。80年代以后,随着混业经营的,分业监管已逐渐不能适应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国“金融大爆炸”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并于2000年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上确认了这种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
从欧美监管模式可见,无论是美国的分层监管还是德国的单层监管,都是一种基于混业经营的功能性监管。美国、德国采取综合监管与专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而英国、日本则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各国的监管体系都是根据现实的国情传统与变革相结合的产物。
近年来,中国小贷公司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各省市区均设立了小贷公司,小贷公司数量为5267个,比2010年底增加2653个,增幅超100%,实收资本4257亿元,贷款余额4893亿元,农村和小企业是主要的贷款对象,大学生创业小额贷款也包含在内。随后,国内主要的农村信用社也派出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折叠泛美开发银行
泛美开发银行集团成立于1959年,包括泛美开发银行(IDB),泛美投资公司(IIC)和多边投资基金(MIF)三个机构,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现有48个成员国,是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地区性政府间开发金融机构,其宗旨是促进拉美及加勒比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于2009年1月正式加入,成为该集团第48个成员国。
折叠主要代表发言内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围绕小微金融服务,当前应积极调整金融结构,培育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促使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小微金融服务中找到其定位,使其与小微企业的实际需要相匹配。
会专家表示,目前中国小额限贷资金供给依然严重不足,制约了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必须加大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出席并致辞。 潘功胜指出,此次研讨会的举办是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与泛美开发银行签署联合融资合作谅解备忘录、深化双方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Ⅷ 一些拉美国家的大公司可以在比他们本国的利率低得多的利率国家借钱

  1. 因为是恶性通货膨胀啊。

  2. 尽管美元利率很低,但坚挺啊。

  3. 假如美元利率是2%,A国利率是5%。

    借钱时1万美元相当于1万A元。

    如果A国恶性通货膨胀,1万美元相当于2万A元,当初借的1万美元要用2万A元还,等效利率超过100%。

    而如果当初借1万A元兑换1万美元,现在只要用5500美元来还,赚大便宜了。

Ⅸ 人民日报经济透视:拉美经济怎么了

首先,拉美也好,新加坡也好,出现的经济问题,都是过渡依靠大宗商品的出口拉动而至。这种靠出口拉动的经济,全球经济一旦风吹草动,极容易受寒。
其次,举债可解一时之渴,但债务累积问题必然在长期成为拖累。
其三,市场引发的恐惧心理必须警惕。经济发展受挫,会放大市场恐惧心理,极大增加经济和金融危机的风险。
PS:拉美是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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