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咋样
互联网金融前景蛮大的,参考《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回告》显示,互答联网金融行业目前正趋于生活化、移动化、多元化,逐步融入到大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投资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中国经济正逐步与世界同步接轨,而互联网金融极有可能率与世界经济发展并驾齐驱。将互联网金融写入“十三五”规划,可见国家政策的支持鼓励,同时也展示出国家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业稳步健康发展的决心。无论如何,互联网金融各方都需要不断创新,同时规范自身发展,为行业注入生机与活力,共谋良好发展前景。行业市场监管还需加强,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P2P平台累计达4329家,问题平台数累计1439家,占全部平台的比例高达33.2%。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已逐渐从野蛮生长时代过渡到规范有序的发展道路上。伴随着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将从中吸收精华,获取新一轮发展机遇。未来几年内必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时期,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贰』 全国排名比较靠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哪些
建议您通过银行渠道进行理财。目前,个人投资理财方式较多:定期、国债、受托理回财、基金、黄金、信托、保答险等做组合投资,不同产品的投资起点不一,对应的风险级别也不相同。建议您可以到招行网点咨询理财经理的相关建议。
『叁』 中普互联网金融是国家的吗
中普互联网金融不是国家的,属于企业机构的
『肆』 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个啥
本国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是o2o
O2O即Online To Offline(在线离线/线上到线下),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O2O的概念非常广泛,既可涉及到线上,又可涉及到线下,可以通称为O2O。主流商业管理课程均对O2O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有所介绍及关注。 2013年O2O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开始了本地化及移动设备的整合和完善,于是O2O商业模式横空出世,成为O2O模式的本地化分支。
『伍』 中国互联网金融百强排行榜是怎样的呢
互联网金融(ITFIN)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
2016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合规管理元年”,随着网贷平台管理办法落地,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了“全覆盖”“穿透式”的监管,“野蛮生长”近3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此告一段落。
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年报(2016)》,目前我国涵盖了互联网金融支付、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消费、互联网股权融资等七个主要业态。自2015年,国内互联网支付业务、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等各方面都得到了飞速发展,行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
就在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召开,会议上不仅公布了2016年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各路互联网大神也齐聚北京参与了高峰论坛讨论。而此次榜单的出炉,也让我们看到了来自互联网界的些许变化。
1)BAT地位牢不可破,新创公司追赶迅猛
阿里巴巴、腾讯以及网络,仍然占据了榜单前三。而4-10位则分别由京东、奇虎360、搜狐、网易、携程、唯品会、苏宁云商占据。虽然2016年许多互联网企业间展开了激烈的厮杀,但可以看到,BAT的地位依旧牢不可破。
2)互联网金融平台势头强劲,占据榜单10%席位
与2015年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此次榜单中占据了10%的席位,这也显示了这一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强劲势头。排位高的为第33位的宜人贷和第34位的人人贷。而包括拍拍贷、中金在线等在内的近10家平台都有上榜。
截止2016年,中国“互联网百强”评选已经连续举办四届,目前已成为国内互联网领域权威、具影响力的官方评选。榜单的评比采用综合分析方法,设置代表企业业务规模、社会影响、盈利能力、成长速度、技术创新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8个指标,加权平均计算生成综合得分作为企业的终得分。从而帮助企业和大众更好地了解自身所处行业地位,合理树立发展方向和目标。而通过这一年的迅猛发展,众多国内优秀的金融科技公司,也用不俗的表现,为大家展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成果。
『陆』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在哪里
1月2日,支付宝发布2017年全民账单显示,支付宝用户已达5.2亿,其中,移动支付占比为82%,创下新高。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正悄然巨变:不带钱包出门已成为中国人的新习惯,并成为世界的新时尚。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正在促进金融基础设施的快速完善。12月27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等通知,央行明确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或者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银联是合法的清算机构,然而作为商业银行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大都不走银联转接清算,或自行其事、直联银行,如支付宝,或通过接入银行或合法清算机构,实现跨行交易清算。而央行规定: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网联成立以来,各家支付机构都进入了断直联的过程,但从进度上来讲,并未达到预期。备付金集中人存管进度提速,使得备付金失去了作为存款的谈判价值,也失去了获取通道的筹码。”一位行业观察人士向经济观察网记者称。
无数据,不金融。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信息的重要性正在凸显,然而,一方面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纳入,构建国家级的基础数据库刻不容缓, 另一方面,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首批8家试点个人征信机构均未能获取牌照,“信联”的成立或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
“我们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由于数据不科学、不安全,国家正在开始规范,下一步升级版的互联网金融是什么?毫无疑问,需要新巨资驱动,需要新数据推动,离开这两点,新金融无从谈起。”中润普达(集团)公司联合创始人称。
信联呼之欲出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更大,在一些技术领域比如支付处置能力等也更领先。这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市场空白大、技术发展快和监管相对宽容。”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认为,大数据分析技术在美国FinTech 发展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FICO分虽然明确易懂,但仍然不足以满足信用评估的需要。很多FinTech 公司没有大数据可分析,受“公平信贷”条款的约束,不敢把一些可能有歧视嫌疑的数据用于分析信用, 比如年龄、性别、种族、大学等等。而没有大数据分析做支撑,一些FinTech公司的竞争优势就仅限于运营流程或者市场定位。
相对于美国金融科技公司谨慎地抓取对大数据信息,中国的公司相对大胆。12月28日,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个人信息保护年度报告》显示,在历次测评中,平台隐私政策透明度的分布都是陡峭的金字塔型,即透明度高的极少,透明度低超过总数的80%,互联网金融类和购物类的占比甚至高于90%。并特别指出,互联网巨头生态圈建设带来用户数据共享安全问题,也非常值得关注。随着互联网巨头不断并购和布局上下游周边业务,势必涉及到与第三方或者关联公司进行数据共享。而过程中,企业是否征得用户同意?用户是否充分知情?数据是否去标识化?
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实在在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的一些需求,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明显。 同样,如果对数据管制过严,大数据分析就无从谈起,但如果听任商业机构任意侵犯个人隐私,也会酿成严重后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表示,在创新和监管的追赶游戏中,金融创新似乎永远总是跑在前面。但我认为监管不能落后太久,也不能落后太远。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适度平衡,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动态博弈和良性循环。
“信贷领域。其中包括了征信,甚至是说大数据征信,中国现在这块能够有的征信数据不是很多,而且之前是比较隔离的,比如说阿里、京东、腾讯他们之间的征信数据存在一些隔阂,不能够像美国一样无缝隙的互相交换数据。”2017年12月20日,北京财鲸信息技术联合创始人王蓁在中译语通年度峰会上表示,征信能够直接带来的大数据的收益是可见的,降低预期率,个性化利率,中国目前没有任何一家能够做得很好。
正是由于征信市场的“数据孤岛”现象严峻,构建一个国家级的基础数据库,并实现行业的信息共享变得很有必要。
去年末,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协会参与发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简称“信联”)的事项,已经确定名称为“百行征信”,并将于近期正式成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方面向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具体消息由金融监管机构对外发布,而监管部门反馈目前尚没有最新消息。
据此前消息,“信联”的组建参与机构,包括了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等具有强大数据源的机构,具有非常丰富、稳定并可持续获得数据的入口,通过这些丰富的数据,“信联”可以对用户进行精准的定位。一旦形成这种定位,就会对用户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进一步控制“老赖”行为的发生。
“欧美的数据有70%是结构化数据,金融数据与结构化数据联系非常紧密,而中国金融市场中70%的风控数据来自于非结构化数据,这成为整个金融大数据和金融人工智能方面最为根本性的问题,只有突破这个技术,才可能实现中国金融市场、机构的成功。”杜小军称,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由于数据不科学、不安全,国家正在开始规范,下一步升级版的互联网金融需要新巨资驱动,需要新数据推动,否则,新金融无从谈起。
『柒』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
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10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出台并公布。
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监管层面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互联网金融制订了一个明确的边界和身份。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理论+实践型的专业人士,京北金融总裁罗明雄见证了互联网金融的强势萌发,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度过早期粗放发展阶段,正在法律框架下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7)国互联网金融扩展阅读:
一、发展历程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要远短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截至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0年代~2005年左右的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2005 - 2011年前后的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阶段;而第三个阶段是2011年以来至今的互联网实质性金融业务发展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国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多种多样的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中国现状
中国金融业的改革是全球瞩目的大事,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金融管制的放松。而全球主要经济体每一次重要的体制变革,往往伴随着重大的金融创新。
中国的金融改革,正值互联网金融潮流兴起,在传统金融部门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中国的金融效率、交易结构,甚至整体金融架构都将发生深刻变革。
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分析,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监管套利造成的。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这是本质原因;从技术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自身优势,但是要考虑合规和风险管理(风控)的问题。
从政府不断出台的金融、财税改革政策中不难看出,惠及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已然成为主旋律,占中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之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而从互联网金融这种轻应用、碎片化、及时性理财的属性来看,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和渠道而言,则更易受到中小微企业的青睐,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
当前,在POS创富理财领域,以往不被重视的大量中小微企业的需求,正被拥有大量数据信息和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深度聚焦着。
随着移动支付产品推出,这种更便携、更智慧、更具针对性的支付体验必将广泛惠及中小微商户。业内专家认为,支付创新企业将金融支付彻底带入“基层”。
也预示着中小微企业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大的赢家,这对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也将有着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捌』 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本书分为三篇,共十二章。第一篇为互联网金融概述,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特点、概况等进行阐述;第二篇为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逐一分析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第三篇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考,包括相关风险分析、金融监管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环境分析。
《互联网金融》目录
前 言 VIII
第一篇 互联网金融概述
第一章 · 互联网金融概况 3
1.1 互联网金融概述 3
1.1.1 互联网金融定义 3
1.1.2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5
1.1.3 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概述 7
1.1.4 互联网货币代表——比特币 10
1.2 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15
1.2.1 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15
1.2.2 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17
第二章 · 金融业的发展与变革 24
2.1 金融业的基本概述 24
2.1.1 金融的含义 24
2.1.2 金融业的定义 24
2.2 传统金融业的发展 25
2.2.1 商业银行的产生 25
2.2.2 商业银行的职能 25
2.3 现代金融业的兴起 26
2.3.1 金融机构变革 26
2.3.2 现代金融业的定位 31
2.3.3 现代金融业战略地位极大提升 32
2.4 金融创新与金融业变革 33
2.4.1 金融创新的含义 33
2.4.2 金融创新的动因 33
2.4.3 金融创新的发展阶段 35
2.4.4 金融创新对金融业的影响 37
2.5 我国金融体系现状与未来 40
2.5.1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40
2.5.2 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结构 45
2.5.3 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的问题 49
2.5.4 我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50
第三章 · 互联网发展引发的金融变革 52
3.1 互联网发展状况 52
3.1.1 互联网定义 52
3.1.2 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 52
3.2 互联网引发的社会变革 54
3.2.1 互联网引发的生活变革 55
3.2.2 互联网引发的商业变革 58
3.3 互联网引发的金融业变革 60
第二篇 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
第四章 · 第三方支付 65
4.1 第三方支付概况 65
4.1.1 第三方支付定义 65
4.1.2 第三方支付业务流程 65
4.1.3 第三方支付的价值 67
4.1.4 第三方支付发展历程 68
4.1.5 第三方支付行业规模 70
4.2 第三方支付运营模式 72
4.2.1 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 73
4.2.2 有交易平台的担保支付模式 79
4.2.3 两种模式的对比分析 85
4.3 第三方支付对金融业发展态势的影响 86
4.3.1 促进金融行业服务变革 87
4.3.2 蚕食银行中间业务 88
4.3.3 开创新的融资方式 89
4.4 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 92
4.4.1 操作风险 92
4.4.2 法律风险 93
4.5 第三方支付风险防范建议 95
4.5.1 开展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工作 95
4.5.2 推进立法,加强监管 96
4.5.3 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96
4.5.4 依靠高科技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安全 96
4.5.5 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管理 97
4.6 发展趋势 98
4.6.1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98
4.6.2 应用领域不断拓展 98
4.6.3 支付方式不断创新 99
4.6.4 业务模式多元化 99
第五章 · P2P 网贷 100
5.1 P2P 网贷概况 100
5.1.1 P2P 网贷定义 100
5.1.2 P2P 网贷交易流程 100
5.1.3 P2P 网贷国外发展概况 101
5.1.4 P2P 网贷国内发展概况 104
5.2 P2P 网贷模式分析 110
5.2.1 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110
5.2.2 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113
5.2.3 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119
5.3 P2P 网贷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125
5.3.1 规范民间借贷、抑制高利贷 125
5.3.2 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126
5.3.3 加速“影子银行”市场化 127
5.3.4 推动征信系统建设 128
5.3.5 创新金融业风控手段 129
5.3.6 促进金融监理念改革和监管方式创新 129
5.4 P2P 网贷风险分析 130
5.4.1 操作风险 130
5.4.2 流动性风险 131
5.4.3 法律风险 133
5.4.4 信用风险 134
5.5 P2P 网贷风险防范建议 135
5.5.1 设立准入门槛,加强政府监管 136
5.5.2 第三方资金托管,清结算分离 136
5.5.3 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137
5.5.4 明确法律性质,确定监管主体 137
5.6 P2P 网贷发展趋势 138
第六章 · 大数据金融 141
6.1 大数据金融概况 141
6.1.1 大数据金融定义 141
6.1.2 大数据定义 141
6.1.3 大数据与金融的结合 146
6.1.4 大数据金融的优势 148
6.2 大数据金融运营模式分析 150
6.2.1 平台模式 150
6.2.2 供应链金融模式 156
6.3 大数据金融对金融业发展态势的影响 162
6.3.1 数据成为衡量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163
6.3.2 冲击金融业思维方式和商业模式 164
6.3.3 创新产品和模式,辅助金融决策 166
6.3.4 大数据金融同传统金融业态结合 167
6.4 大数据金融风险分析 167
6.4.1 技术风险 167
6.4.2 操作性风险 168
6.4.3 法律风险 171
6.5 大数据金融风险防范建议 172
6.5.1 加快立法进程,加强行业自律 172
6.5.2 实现数据隐私保护和数据隐私应用之间的平衡 173
6.5.3 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分工专业化 173
6.5.4 强化数据挖掘 174
6.6 大数据金融发展趋势 174
6.6.1 电商金融化,实现信息流和金融流的融合 175
6.6.2 金融机构积极搭建数据平台,强化用户体验 176
6.6.3 大数据金融实现大数据产业链分工 177
第七章 · 众筹 179
7.1 众筹简介 179
7.1.1 众筹定义 179
7.1.2 众筹分类 179
7.1.3 众筹活动参与者 180
7.1.4 众筹活动运作流程 180
7.1.5 众筹模式的优势 183
7.2 众筹平台运营模式分析 185
7.2.1 奖励制众筹 186
7.2.2 募捐制众筹 189
7.2.3 股权制众筹 193
7.2.4 借贷制众筹 204
7.3 众筹平台对金融业发展态势的影响 206
7.4 众筹平台风险分析 209
7.4.1 法律风险 209
7.4.2 信用风险 212
7.5 众筹模式风险防范建议 214
7.5.1 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 215
7.5.2 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体制 216
7.5.3 实际操作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217
7.6 众筹平台发展趋势 219
7.6.1 众筹模式发展趋势预测 219
7.6.2 中国众筹的未来 222
第八章 · 信息化金融机构 224
8.1 信息化金融机构概况 224
8.1.1 信息化金融机构定义 224
8.1.2 金融机构信息化历程 224
8.1.3 信息化金融机构的特点 225
8.2 信息化金融机构运营模式分析 227
8.2.1 传统业务的电子化模式 227
8.2.2 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229
8.2.3 金融电商模式 233
8.3 信息化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发展态势的影响 238
8.3.1 信息化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上升到战略层面 238
8.3.2 金融服务竞争战场转移 240
8.3.3 中小金融机构“逆袭”的机会 242
8.3.4 混业经营趋势明显 243
8.4 信息化金融机构风险分析 244
8.4.1 信息化金融机构风险特点 244
8.4.2 系统性风险 245
8.4.3 法律风险 245
8.4.4 操作风险 246
8.5 信息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建议 248
8.6 信息化金融机构发展趋势 249
8.6.1 服务机构虚拟化 249
8.6.2 服务对象平民化 250
8.6.3 金融机构平台化 252
8.6.4 金融服务个性化 253
第九章 互联网金融门户 255
9.1 互联网金融门户概况 255
9.1.1 互联网金融门户定义 255
9.1.2 互联网金融门户类别 255
9.1.3 互联网金融门户特点 256
9.1.4 互联网金融门户历史沿革 258
9.2 互联网金融门户运营模式分析 260
9.2.1 概述 260
9.2.2 P2P 网贷类门户 261
9.2.3 信贷类门户 265
9.2.4 保险类门户 268
9.2.5 理财类门户 271
9.2.6 综合类门户 273
9.3 互联网金融门户对金融业发展态势的影响 277
9.3.1 降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 277
9.3.2 改变用户选择金融产品的方式 278
9.3.3 形成对上游金融机构的反纵向控制 278
9.4 互联网金融门户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279
9.4.1 互联网金融门户面临的风险 279
9.4.2 互联网金融门户的风控措施 282
9.5 互联网金融门户发展趋势 283
第三篇 互联网金融发展思考
第十章 ·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 289
10.1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289
10.1.1 系统性风险 290
10.1.2 流动性风险 293
10.1.3 信用风险 296
10.1.4 技术性风险 296
10.1.5 操作性风险 299
10.1.6 市场风险 302
10.1.7 国别风险 303
10.1.8 法律风险 305
10.1.9 声誉风险 306
10.2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常用方法 306
10.2.1 系统性风险控制方法 308
10.2.2 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类别及分析 313
10.2.3 其他风险管理常用技术方法 317
第十一章 · 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索 322
11.1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322
11.1.1 金融监管理论基础及发展演进 322
11.1.2 金融监管模式分析及主要内容 327
11.1.3 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主要方法 332
11.2 世界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索 335
11.2.1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336
11.2.2 欧洲互联网金融监管 338
11.2.3 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339
11.2.4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340
11.3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探索 343
11.3.1 系统性风险监管 343
11.3.2 流动性风险监管 344
11.3.3 信用风险监管 347
11.3.4 技术性风险监管 349
11.3.5 操作性风险监管 351
11.3.6 声誉风险监管 351
11.3.7 国别风险监管 352
第十二章 · 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环境分析 354
12.1 法律环境现状 354
12.1.1 六大模式发展进程不一,存在大量法律空白 354
12.1.2 现有法律位阶较低,效力覆盖范围有限 355
12.1.3 部分法律僵硬滞后,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 356
12.2 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建议 356
12.2.1 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控 357
12.2.2 探索实施行业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357
12.2.3 逐步填补法律空白,改革落后规则 358
12.3 行业公共体系环境现状及发展建议 358
12.3.1 征信体系现状及发展建议 358
12.3.2 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情况及相关建议 363
12.4 产业政策环境与建议 365
12.4.1 产业政策环境 365
12.4.2 产业政策建议 365
附录一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371
附录二 已获牌照第三方支付企业清单 377
附录三 部分 P2P 网络借贷企业清单 386
附录四 部分众筹平台清单 390
附录五 部分互联网金融门户类企业清单 392
附录六 部分政府领导及企事业人士对互联网金融的观点摘录 393
参考文献 397
『玖』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