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叫盗窃金融机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
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金融机构犯罪处罚案例扩展阅读:
案例:砸取款机偷钱400获刑8年法院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拿着一纸袋,凭借一根钢筋和砖头水泥块,泗洪一青年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三次冲砸ATM机(自动取款机)去“取钱”。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张豹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接到法院判决时,距离张豹19岁生日还差一个星期时间。
家住泗洪县瑶沟乡周塘村的张豹卫校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因为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上网、吸烟等开销又大,无所事事的张豹开始盯上了街边的自动取款机。随后,张豹开始寻找下手的机会。
今年3月4日,下午天空中开始飘起了蒙蒙细雨,张豹焦急地等待着一家家商店打烊。等到街上的行人在夜幕中渐渐隐去,接近午夜11点多钟时,大街上已看不到人影了。
张豹把棉袄后面的帽子戴在头上,然后面戴黑色毛线口罩,走到当地时代超市一店西侧的自动取款机前,他看到自动取款机的面板上有一条裂缝,就用拳头使劲砸。但砸了十几下,自动取款机那裂缝还是原样。
但他并不甘心就此罢手,发现路边有一水泥块,于是他拿起水泥块向自动取款机一阵疯狂猛砸,自动取款机面板终于被砸碎了,张豹从里面取出400元后逃离现场。
3月7日晚10时许,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经验的张豹,带上一根钢筋、一个纸袋和半块砖头等作案工具,来到县城农村合作银行设在青阳镇步行街西北角的银亭,采取用拳头砸、钢筋撬银亭东南侧的自动取款机,欲盗窃机内现金。
后张豹发现来往行人较多而离开。此时,银行的值班人员已在监控屏幕上发现了张豹砸自动取款机的一举一动,他们立即向“110”报了警。
23时许,当张豹再次来到时代超市一店西侧的银亭,用拳头砸、钢筋撬自动取款机实施盗窃时,发现街上有巡防保安在巡逻,张豹慌张逃跑过程中,被巡防保安抓获。
6月22日泗洪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起诉张豹盗窃一案。7月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7日晚,被告人张豹先后三次进入泗洪县农村合作银行设在青阳镇时代超市一店西侧、步行街西北角的两座银亭,用手扳、钢筋撬、水泥块砸其中三台自动取款机。
欲盗窃机内现金,造成时代超市一店西侧银亭一自动取款机损坏,价值计人民币70233元,张豹三次共盗取现金400元。在张豹作案时,三台自动取款机内共有现金41.23万元。
泗洪法院认为,张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张豹的辩护人则提出,自动取款机不属金融机构,不应认定被告人张豹盗窃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
法院则认为,自动取款机是银行营业场所的空间延伸,并处于银行的严密控制之下,是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
被告人盗窃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被告人张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豹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B. 诈骗金融机构100万元判多少年刑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版属于数额巨大。权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
C. 对金融机构不报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可立案调查
涉嫌刑事犯罪,金融机构不主动报案,公安机关只要发现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回人,就可以答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 金融机构涉及犯罪问题的现象主要有哪些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 有谁知道在哪里找有关近几年来银行金融犯罪的案例,急需!
落实国九条又一重大举措上证所获准推出ETF
买入ETF基金,指数一涨就赚
赎回ETF基金,获得50只股票,卖出股票套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7日宣布,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已正式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证所于2003年成立了ETF小组。此后,上证所反复开展研究论证和市场调查,完成了ETF的产品方案和技术方案设计。
这位负责人认为,适时推出ETF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中国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题,而且对发展完善中国证券现货市场也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他表示,今后一段时间,上证所将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紧准备和调试相关的技术系统,制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具体业务规则,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控制度,以确保首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顺利推出。
由于ETF简单易懂,市场接纳度高,自1993年在美国首度亮相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10多年来,全球共有12个国家(地区)相继推出了280多只ETF,管理资产规模高达2100多亿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不仅有助于吸引保险公司、QFII等机构和个人储蓄进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而且能够活跃二级市场交易,增加市场的深度和广度。 新华社
严防新的金融风险点---金融审计发出的警示
虚假个人消费贷款案、关联企业骗贷案、票据欺诈案……从去年审计披露的"骗取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按揭贷款案",再到今年披露的"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明昌骗贷74亿元案"------近两年审计署披露出的一起起金融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当前我们明确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了审计的重点。"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司长范鹏表示:"主要以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为突破口,揭示反映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立足于从政策、制度以及监管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
从单纯检查"财务收支"到深挖"金融大案"
"审计署成立以来,金融审计工作从只查金融机构的财务开支,到以资产质量真实性为中心重点揭露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再到关注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和对效益有重大影响的突出问题,走过了三个阶段。"范鹏说:"经过20年的发展,金融审计逐渐发挥出了它不可替代的金融监管作用。"
我国的金融审计伴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而不断变化。1984年,即审计署在成立后的次年,便下发了《审计署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拉开了金融审计的帷幕。
1995年之前,金融审计以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为主要目标,以重点检查金融机构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并不涉及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因为当时存在片面认识,不少人认为,金融审计就像过去的财务大检查一样,查查银行的财务开支就行了。而信贷规模的控制等,那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干的事情。"范鹏说。
查财务收支账的阶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真正的转变是在1995年审计法颁布实施之后,法律指出,审计部门可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直接进行审计。这样一来,无论从审计范围、还是审计内容上,金融审计的实际内容就有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以后,金融审计围绕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以揭露问题为主,着力发现大案要案线索。无论是从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上看,都呈现出了广泛性、综合性的特点。金融审计的工作水平和质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2002年以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审计又进一步将审计目标确定为"防范风险、促进管理、提高效益",并大力推进计算机技术,使金融审计工作进入了风险审计阶段。
金融风险呈现诸多新苗头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风险往往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正发生变化,金融运行的独立性更强,金融稳定不能再过多依赖国家信用的支撑和行政措施的庇护。
"近两年来,新形式的、具有苗头性的案件不断,反映为银企内外勾结、关联企业骗贷、金融票据诈骗、城市建设贷款和消费信贷风险开始暴露等突出问题,这应引起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警惕。"范鹏说。
审计情况表明,当前商业银行金融犯罪呈现出新发案件多、涉案人员层次高、涉案金额大、手段更为隐蔽的特点。究其原因,与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内部控制不完善,特别是对一些分支行的"一把手"管理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这需要引起监管机关和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资深审计人员表示,多数骗贷大案都是内外勾结的结果。以冯明昌案为例,如果不是冯明昌与中国工商银行南海支行相关人员内外勾结,银行又采取逆程序审批、超权限审批等种种违规行为,冯明昌绝不能顺利贷出74亿元的高额贷款。
当前也有一些金融机构人员认为,为了寻求银行效益,银行可以对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钱收回来,不造成损失就行。"金融机构必须要合规经营,切实防止权力失控。"范鹏说:"违规虽不一定每次都造成损失,但违规容易让坏人钻空子。如果让其一次得逞,就带来重大损害。"
更为重要的是,当前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是没有,而是很多时候没有落到实处。"虽然贷款程序执行了,手续也办了,但只是个形式。"范鹏说:"相关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根本没有跟上,内控机制形同虚设,这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早披露 早主动 早治疗
范鹏表示:"目前,我们将带有苗头性的、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对外公布,以提醒金融机构注意防范此类金融案件,目的是促进金融机制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早披露,早主动,早治疗。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几乎所有国家都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当有些风险大到难以避免的时候,就必须诚恳披露这些典型案例,才能起到取信于民的作用,这也正表明我们有信心、有能力防范和降低风险。
事实也证明,这些年来,金融审计以公布典型性、苗头性的金融大案,揭示反映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对促进宏观经济健康运行,防范化解金融潜在风险,起到了积极效果。
比如,在2001年审计中国银行时,通过揭露一些金融机构利用票据市场管理中的漏洞将大量商业银行资金投向股市等突出问题,促进人民银行整顿了票据市场,挤出股市泡沫;2002年,通过揭露房地产开发商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制造房地产虚假繁荣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管理;2003年,通过揭露一些地方政府不顾自身财力利用银行贷款大搞城市建设等突出问题,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几乎没有人质疑,金融犯罪在所有经济案件中的查处难度较大。而目前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的金融风险又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金融犯罪的手段也更加诡秘,这均对当前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务必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把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新华社
曹凤岐称:四大行上市将造成“失血”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近日表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内上市一定要谨慎。”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环境并不是很好,如果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发行和上市,不仅筹不到很多资金,而且可能进一步伤害证券市场,有可能造成证券市场资金失血。
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问题,曹凤岐呼吁一定要谨慎,“因为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条件还不具备。”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问题,曹凤岐认为,现在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采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钟经)四川金融投资报
二、机构论市:
"三低"再现昭示底部临近
从历史走势来看,导致沪深股市每一次调整的深层次原因均是制度创新带来重新洗牌,而近期这种倾向尤其明显。
在主板新股跌破或接近发行价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板块的高定位,给投资者带来价值判断的混乱,混乱的定位体系下难以形成一个有效健康活跃的市场。当然,这还是短期的行为,对中长期股价定位影响更大的将来自于全流通预期以及"双Q"(QFII、QDII)制度下的国际化进程。全流通始终是一种预期,但"双 Q"下的国际化倒是十分真切。我们对同时发行A股与H股的上市公司股价作了比较:在2003年6月13日、12月31日以及2000年4月30日、6月21日的A-H股溢价幅度分别是238%、108%、171%、179%。虽然不同市场有不同的供求关系、不同的投资偏好,但在具有同等股东权益的比价效应驱动下,A股股价中枢必然会继续下移,QDII预期将加大这种接轨的力度。
与此同时,也不要轻视机构投资者结构缺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证券投资基金数量从2003年开始加速扩张,成为当前证券投资机构的绝对主力,但超常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
不规范以及理念单一反而会加大市场波动性。实证研究显示,目前国内股市中的机构投资者存在着显著的"羊群"行为,而且在卖出股票时的羊群行为要强于买入股票时的"羊群"行为。另外,开放式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都属于超长线机构,而中短期活跃机构如券商、私募基金等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机构投资者的结构畸形也加大了机构博弈的风险。什么类型的主力资金决定了什么样的行情,我们认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沪深股市仍然会呈现典型的"单边市"特征,即单边上涨与单边下跌。
不过,站在中短期角度,股市涨跌与市场成本、历史趋势等有更直接的关系。我们通过比较历史上重要转折点时的平均股价、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清晰发现目前沪深市场处于历史低位区域,市盈率、市净率与"5.19"行情启动前1049点位置相当,而且重现稳定型股价结构,即5元以下、5-9元、9元以上的股价结构呈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形态。历史规律表明,这是一个低风险投资区域。重现历史低位区域特征后的上涨行情,其力度又常常超出人们的预期,而且上涨行情可能是单边的。
从短期走势上看,也出现了许多"转势"信号。首先是反弹阳线数量出现突破,4月7日至5月10日,反弹阳线最多一根。5月11日至6月28日,反弹阳线持续出现两根;6月29日以来至今,首次出现四根阳线。反弹阳线数量的增加,反映的是信心增强。其次是持续上涨的天数开始增加,上一次反弹(5月底)持续时间只有5天,此次已打破。最后是"地量"出现的密集度明显上升,这意味着空方力量的衰竭。目前缺的是还没有找到一个能够引起市场共鸣的突破口。
上海证券报 广东证券
三、上市公司新闻:
第二只“日本概念股”抢滩A股市场 荣事达三洋质地堪忧
首只“洋股票”宁波东睦上市就高派现的余音未了,日本三洋又如愿登陆A股市场。昨日,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该公司将于7月12日发行8500万A股。这样一来,A股市场的前两只洋股票都是“日本概念股”。
日本人占公司主导地位
《招股说明书》显示,日本三洋及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9.16%,中方公司荣事达集团持有50.24%,中方公司似乎在企业中占控制地位。实际上,公司主导产品洗衣机和微波炉用的就是日本三洋的商标:“三洋”和“SANY0”,虽然公司并非独占性使用;自公司创立时即1994年2月起,其生产技术就是从日本三洋引进的,公司称“今后仍然需要从日本三洋引进”,且不能保证将来新引进的技术日方不给第三方使用或者日方会继续给予技术提供;自组建荣事达三洋以来,日本三洋就一直在公司重大事情上占据主导地位。
盈利能力堪忧
近几年来,在其“本国兄弟”和韩国产品的挤压下,日本三洋在中国的业务疲态尽显,影响力大不如日资其他企业如索尼、松下。而荣事达三洋本身的公司质地,也难以让人恭维。
此次荣事达三洋在发行股本高达8500万股的情况下,仅能够募集资金20091.65万元,在A股中,如此大的流通股本和如此弱的募集资金能力都较为少见。其发行价为2.6元/股,也是继中国联通之后又一低发行价,但其发行市盈率并不低,按发行前总股本计算为18.18倍。其实,加上如下因素,荣事达三洋才刚刚满足上市标准:近三年公司从税务部门返还的增值税款分别为165.74万元、170万元和161.3万元;因是安徽的“外商投资先进企业”,2002至2004年该公司的所得税率仅为10%,比一般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减了一半。
此次发行后,公司将在微波炉项目上投资7814.46万元,这不由得让人马上想起号称“价格杀手”的国内微波炉巨头格兰仕来;用募集来的资金6000万元投入市场网络建设,虽然和公司大股东有意重振三洋品牌在中国的整体占有率想法一致,但在国内家电巨头林立、销售格局已大变的情况下,这6000万元巨资到底是否当用、用了会起多大作用的确让投资者难以放心。
上市前赶紧派现
在此之前,宁波东睦上市即高派现就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荣事达三洋似乎也不甘落后。公司称,根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前公司已“及时”给老股东按每10股送5股派2元进行了利润分配。这样,除了正常进行年度分配外,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中,2693.652万元现金股利也已由老股东单独享有,目前可由新老股东享用的未分配利润仅余440.1443万元。而去年该公司的每股收益才0.14元。 (记者 杨杰)成都日报
天威500千伏变压器抢滩国际市场
日前,我国第一个500千伏变压器出口项目---苏丹麦罗维大坝输变电线路变压器供货合同在哈尔滨签字,该项目是由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中标的。
该项目变压器共24台,合同总金额1.52亿元人民币。这是继向美国、伊朗、孟加拉国等出口产品之后,天威集团今年的又一次重大出口项目中标。该项目的中标,为天威集团叩开了通往非洲市场的大门,对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河北日报
四、华龙研究:
每日投资指南04.07.08
昨天两市股指低开低走,欲振乏力,出现了小幅下跌。其中,沪指低开于1448点,之后指数全天基本上在前日收盘点位下运行,收盘1438点,下跌12点;深成指同样低开3397点,随后逐步走低,尾市报收3364点,下跌33点。两市在成交量方面较前天出现萎缩,总共成交86亿。
盘中看,市场热点依然集中在中期报告的炒做上,“中报”行情的预演仍在继续。厦门钨业、大唐电信、中牧股份、深天马等中期业绩有较大幅度增长的股票不仅抗跌,并且还受到市场资金的继续追捧,逆市上行。业绩作为衡量股价的重要标尺,在经历了去年“价值投资的理念”后,市场对它的理解更加深刻,“涨时重势,跌时重质”的股训也引领着资金投向经营有方、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中去,相信随着市场参与者的博弈越来越机构化,股票基本面的好坏将成为投资与否以及定价的重要指标。而在ST宏峰等业绩有好转的ST股票上涨带领下,该板块中部分个股出现了低位放量、短线拉升的形态,由于这些公司基本面的不稳定性,建议投资者尽量避开这些品种,或者短线参与,快进快出。与此同时,在两市跌幅榜上,业绩预警预亏的股票则继续下行,川投长钢、金自天正等位居跌幅前列,面临中期报告的来临,绩优、绩差股将继续出现分化。而昨天中小板块的普遍下跌也带动了主板市场的科技类股票下跌,进一步加大了指数的压力,并且在市场出现了一些不确定的扩容利空的影响下,指标股也出现了一定幅度的回落,影响到指数的运行。
技术上看,由于技术面的短线超买,加重了指数调整的压力。分时图上看,指数若在1428点上方形成支撑,则反弹仍可期,但该点位若被击穿,则指数面临回落1410点的可能,而相应的技术指标显示已经回落至较低位置,继续下穿的可能性比较低。均线系统上,沪指回落至5、20日均线之下,下方10日均线将接受考验。从下降通道的角度看,昨天的下跌是对上轨的一次回抽确认,只要股指不重回到通道内,反弹仍然值得期望!
总体来看,在技术上出现超买、消息上偏空以及短线资金获利套现的多重因素下,指数出现回落。建议近期密切关注消息面的变化!(华龙证券 吴晓峰)
每日潜力股推荐(2004.7.8)
申达股份(600626)
公司为上海纺织自营出口和全国纺织自营进出口的龙头企业,随着出口配额的扩大和取消,公司纺织产品在日本和欧美市场的份额将进一步的提升,从公司的发展环境和产品的规模优势情况看,公司未来几年业绩增长比较有保证。公司2003年每股收益为0.397元,现市盈率16倍左右,远低于市场的整体平均市盈率。从股价走势情况来看,现股价止跌企稳,成交量正不断放大,正处于底部蓄势阶段。考虑到公司已公布配股方案,建议投资者短线关
注。
山东海化(000822)
公司极具规模优势,主导产品纯碱生产规模居亚洲第一,也是国内最大的溴素生产企业,2005年新项目投产后,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合成碱行业公司。公司主导产品有纯碱、溴素、三聚氰氨、硝盐、氯化钙等,在国内市场占有相当的份额,属于全国化工类重点企业之一。上市公司业绩比较稳定,近两年上市公司的业绩可以持续保持在0.3元之上。从化工行业增长情况和公司业绩表现来看,业绩持续增长可期。从二级市场走势来看,前期股价涨幅曾超过90%,机构应该对其基本面有良好的预期,股价跌穿250日线之后,股价呈现企稳的走势,且大盘反弹以来该股反弹幅度不大,建议关注。 (华龙证券 万晓伟)
(特别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五、市场传闻:
7月8日传闻及参考
据传,浙江广厦(600052)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开发南京邓府巷项目与碑亭巷项目,据测算,项目的总投资约16亿元,开发周期约2-3年。由于该项目投资额较大,公司拟进行信托融资。
据传,上海宝钢集团近日宣布,该集团下属的宝钢上海联合公司开发的宝优特强化木地板已成功打入市场,近几个月的销售猛增,显示出后来居上的势头。
据传,据韩国双龙汽车主要债权人之一的朝兴银行透露,双龙的竞标者已经被限定于上汽集团以及美国的一家养老基金。这意味着上汽在和其它公司争夺双龙的过程中离目标又近了一步。
据传,备受关注的波导股份(600130)与德国西门子移动的战略联盟日前正式启动。目前,双方的合作已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本月内就将开始建立培训中心。
据传,日前,万科与国际专业房地产投资银行(简称HI)签订合作协议,为即将开发的中山项目进行境外融资安排。协议主要内容为,HI公司为中山项目提供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最长不超过42个月的贷款。同时,万科公司的深圳万科17英里项目获得了新华信托1.9995亿元信托贷款。另外,万科的19.9亿可转债发行也即将实施。
F. 一、二、三类案件具体指神马,银监局文件中提到的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专其他违属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G. 金融机构存在哪些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给予处罚
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双方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管货币政策方面的。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是由银监会处罚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H. 金融机构有哪些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专。属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I. 金融犯罪案例研析的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案例:万某熔币制假港币案
——对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定
第二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案例:任某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第三节 购买假币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共同犯罪
案例一:李某、杨某共同购买假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购买假币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郭某、胡某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以假币换取货币
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潘某、李某分别实施购买和换取货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分工实施购买换取假币等
行为的认定
第四节 持有、使用假币案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蔡某盗窃假币案
——对实施非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上游犯罪而持有假币行为的
认定
案例二:李某持有假币案
——对持有、使用假币罪交叉行为的定性
案例三:周某等购买、使用和持有假币案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罪数等问题认定
第二章 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
案例一:胡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对“擅自设立”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某信用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合法的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属于“擅自设立”
案例三:杜某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对私设地下金融组织行为的定性
第三章 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高利转贷罪
案例一:福鼎工贸有限公司高利转贷案
——对“高利”标准的认定
案例二:某公司高利转贷案
——对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定
案例三:齐某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案
——对“行为人将自有资金抽出高利借贷给他人”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案例:罗某骗取贷款案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一: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彭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
案例二: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及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如何认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案例三: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定
案例四:冯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资格等问题的认定
第四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一:周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案例二:古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等
案例三:钱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等
第五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案例一:马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案例二:某保险支公司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界限
案例三:杨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第四章 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案例:某支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违背受托义务”的认定等
第二节 违法运用资金罪
案例一:李某违法运用资金案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认定等
案例二:王某违法运用保险资金案
——违法运用资金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等
第五章 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案例一:王某等伪造信用卡案
——伪造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刘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对填充空白票据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一:洪某、薛某等人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案
——对“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葛桌等人骗领多家银行信用卡案
——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王某等人冒名办卡、售卡案
——对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四:孙某、杨某等人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对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定等
第三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案例:杨某非法出具票证案
——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第四节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案例:张某等违规承兑票据案
——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界定
第六章 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案例一:何某、祝某内幕交易案
——对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和内幕信息的认定
案例二:张某、李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对“建议”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案例一:韩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界定
案例二:张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未遂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第三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案例:李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对“虚假信息”的认定等
第四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案例:陈某、李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主观方面和主体的认定
第五节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案例:赵某操纵“莲花味精”股票价格案
——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行为的认定
第七章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逃汇罪
案例:王某等人逃汇案
——对逃汇罪主体的认定
第二节 骗购外汇罪-
案例:王某、石某骗购外汇案
——对骗购外汇罪的认定
第八章 洗钱犯罪
案例一:元某信用卡诈骗案
——洗钱罪主体的认定
案例二:游某洗钱案
——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案例三:汪某洗钱案
——洗钱罪与隐瞒毒赃罪的界限等
案例四: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洗钱罪客体的认定等
第九章 金融诈骗犯罪
第一节 贷款诈骗罪
案例一:张某转移资金逃避偿还贷款案
——对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贷款诈骗案
——对单位进行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李某、姜某非法取得他人贷款案
——贷款诈骗罪与贪污罪、诈骗罪等犯罪的界限
案例四:陈某、李某骗取贷款案
——对贷款诈骗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案例五:刘某贷款诈骗案
——对以骗取担保形式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票据诈骗罪
案例一:游某票据诈骗案
——对盗窃空白票据后使用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吴某票据诈骗案
——票据诈骗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问题
第三节 信用证诈骗罪
案例:张某信用证诈骗案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是否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一:陈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伪造”与“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蒋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冒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金某盗窃以及信用卡诈骗案
——对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四:李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案例五:林某侵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案
——对“侵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例六:杜某等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案
——对“抢劫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七:肖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对“伪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例八: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认定
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
案例一:吕某等保险诈骗案
——对瑕疵投保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张某等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对保险诈骗罪罪数的认定
案例三:张某保险诈骗案
——对“冒名骗赔”行为的定性
案例四:航运公司协助毁损货物所有人事后骗保案
——对事后投保、骗保行为的定性
案例五:郑某、常某内外勾结骗保案
——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等共同骗保行为的定性
J. 银监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类案件具体指什么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回在其他违法违规行答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