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互联网金融哪家最靠谱
除了支付宝 微信几家大的互联网企业 其他的我都不敢了自己被骗的太惨了
❷ P2P网贷自融是什么意思
自融就是有自己的实体的企业老板来线上开一个网贷平台,从网上融到的资金主要内用于给自己的容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输血。从定义上来看,老板开平台资金的主要用途是自用!
企业来开平台融资,无非两个原因:一是为了布局互联网金融,为了将来在在日益火热的互联网中分得一杯羹;二是企业现在缺钱了,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更坏的情况就是,平台在银行借不到钱,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当地的民间借贷机构也借不到钱了,突然发现了网贷这块新大陆,于是乎先自我进行包装,然后大规模融资。
这里我们只对最坏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资金渠道。从最坏的情况来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了合格或者足值的抵押物,也就是说企业从银行已经获取不到低息的资金,他们的抵押物在民间机构可能已经做了二抵,甚至三抵四抵。也就是说该企业在亲朋好友,银行,民间机构这些已经借不到钱了,资金周转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突然发现网贷这块新大陆,二话不说,赶紧上线圈钱。
❸ 为什么说P2P平台项目自融很危险
P2P自融说白了,它就不是一个撮合借贷及出借方的中介平台。它是有自己实体公司的老板来线上开一个网贷渠道,从网上融到的资金首要用于给自己的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周转借用。
也就是说老板开P2P融资所得的资金首要用处是自用!公司来开渠道融资,无非两个原因:一是为了在发展正火的互联网金融里分得一杯羹;二是公司现在缺钱了,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更坏的情况则是,在银行借不到钱,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本地的民间借贷也借不到钱了。
于是就先自我进行包装打着P2P的招牌,然后计划融资。这样打着P2P招牌自融的公司,一般它会抛出较高的利益吸引投资者,如果用于自用的公司生产正常且盈利的情况下还能按期给投资者返息返本,一旦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链断裂,就只有依靠投资者借新还旧。
当借新还旧都不能继续维持公司存活下去,那么这样自融的伪P2P公司的老板就可能破釜沉舟地卷款跑路了,就会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所以,投资者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辨别P2P真伪平台。别为一时的高息蒙憋了心智。你贪它的高息,他看中的却是你的本金。
自融的平台,标的信息、资料,资金的去处,一般都比较含糊不明了,若投资人仔细推敲的话,还是能发现问题的。现在,P2P有了监管的约束,资金银行存管,平台接触不到资金,因此合规的P2P平台,自融已是没有了可能。
所以,一定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投资理财才能最大程度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千万别在游离于监管之外打着高息幌子的平台去理财,那样你会得不偿失的!
❹ 什么是公司自融资金
自融是有自己实体的企业老板来线上开一个网贷平台,从网上融到的资金主要回用于给自己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输答血,而这种自融平台,极易发生风险,选择自融平台几乎就和平台的经营风险绑在了一起。
自融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大多采取高息、拆标的玩法。一方面,承诺高回报率。平台之间为了争夺资金,承诺的收益率一路攀升。另一方面,P2P平台的项目周期短、金额大,有些标的仅有几天。
(4)互联网金融自融扩展阅读
自融平台的危害
1、直接诈骗钱财,无异于抢劫。
2、欲想填补窟窿却致窟窿越补越大。
因大量或大笔坏账出现资金窟窿,采取自融来填补,不曾想自融期限短、利率高,一旦坏账不能偿还或有新的出现,导致需自融的资金越来越多,最终轰然倒塌。
3、利为上,风控大大降低,原为赚利差,实致本金受损。
由于获得资金的随意性很强,在赚取利差时产生低估风险、高估获利的侥幸、自信心理,放松了风控的严格要求,往往导致项目的逾期或坏账;如果进行高杠杠类风险投资,则可能血本无归。
4、因自有实业经营不善导致自融资金无法偿还
动用自融筹资为自己实业服务一是资金成本高,二是常常对偿还能力高估,一旦出现自己违约,要么平台直接倒闭,要么走上再自融的恶性循环。
❺ 为什么所有行业都朝着互联网金融奔,自融还是他融
我就对这个问题来简单说几句看法吧,首先当今天下,一个企业需要发展,他最需要内的是什么容。很多人肯定就在想是钱呀,那么问题就来了,什么样的人玩投资搞投资,对,没错只有手里有钱了才能玩投资,但是为什么那么多有钱的人为啥不自己开公司做老板,反而把钱拿去投资融资,没错他们缺少的不是钱,而是赚钱的方法。
合法融资在于一个风险控制,俗话说的好钱好赚,钱难借,特别在雪中送炭的时候,若不是有大智慧的人谁会给你融。造成的其实不是亏盈与否,而是机会都不给直接把你企业葬送在起点。生活嘛其实就是这样的,人生不可能一直是赢家。如果某平台与某项目公司狼狈为奸,私自通好,看个人关系,帮着融了,未来如果对于纯P2P网贷平台,这个时候项目出了问题跑路了。
健康的发展一个平台,是一个动态,如何在此行业长久混迹下去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❻ 50多家房企玩互联网金融,真的为了自融吗
其实自融只是一小部分,多数企业做互联网金融还是有自己的企业发展规划的,把互联网金融作为企业的一个版块重点发展。结合企业自身的优势把互联网金融和自身的业务相融合,让企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壮大。
❼ 互联网金融的“自融”边界到底在哪
日前,央行《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落地,倡导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电子商业企业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且不说央妈是否偏心,一些志在谋划互联网金融战略布局的大型集团,此次没有被提名,难免心里有些不痛快。飒姐认为,大型集团入驻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只要踏踏实实干,总会得到监管的认可。就现状而言,为了控制风险,大型集团往往会在内部实现资产消化,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引发关联交易的风险。因此,大型集团管理好自己的孩子们,把控好关联交易的内部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1.关联交易与自融是一回事吗?
“自融”,在涉足互金领域的企业中甚为敏感。目前,自融并无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说,自融与关联交易相关度很高,特分析如下: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购销商品(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三)兼并或合并法人(四)出让与受让股(五)提供或接受劳务(六)代理(七)租赁(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十一)担保(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十五)合作开发项目(十六)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同时,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令、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也都对关联交易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2.“自金融企业”的风控,反而“简单明了”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风险常来源于“资产端”。大型集团入驻互联网金融,由于诸多子公司或不同项目部门之间彼此了解,相互合作,便可有效把控风险,规避外部的不确定性风险,飒姐对此深有感触。一个做互联网金融的某大型集团客户就曾给飒姐抱怨说,对于外部企业尽职调查做得再好,到时候没钱还是没钱,真是吃尽了外部风险的苦头,现在还是倾向于做内部。大型集团在集团内部做关联交易,一方面可以通过关联方的适当安排,优化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发挥出集团的规模效应,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应对集中兑付的风险。但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关联交易可能影响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导致集团整体的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关联交易还可能引发集团的系统性经营风险,使集团陷入财务困境;大量的关联交易容易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因此要预防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首先要保证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其次要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披露,保证投资人的知情权,最后要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3.法律的眼里不容沙子
虽然诸多法律法规都对关联交易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证券法》虽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飒姐认为,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在明确态度的同时,《公司法》也给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性条款。从现行法中,我们只能借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类比得出较为严格的关联交易规则,在非上市公司企业事务中参照适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外,《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结语
大型集团内部合作把控风险,是否属于互金领域禁忌的自融范围,依然灰色,此次《指导意见》也未给出明确的答复。目前来看,大型企业集团从事互金业务,尚处在畏首畏脚,不敢甩开膀子干的境地。我们呼吁,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分业监管的各家能尽快出台监管细则,让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了解“行为边界”,使企业尽快乘上东风迅速发展。
❽ 万达首款互联网金融产品涉嫌自融吗
赶上今年的所谓牛市,很多不知名的企业或者基金经理开始融资,每一个基金的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有的出名有的不出名。万达利用自身的品牌价值做金融,是一种品牌价值的衍生。就像顺风也做顺手付作为自己的顺风钱包,京东也做了京东钱包,支付宝也有自己的钱包,一号店,苏宁,国美都有自己 的钱包,都在开始做金融了。
你说的万达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该是基金方面的吧,只要不是p2p项目就不违法把,现在p2p太多了,政府已经开始清理了,国外发展了几十年就保留了10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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