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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客户分类

发布时间:2021-05-29 23:38:11

⑴ 什么是银行机构类客户

银行机构业务客户的广义范围包括:各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一)政府机构客户
政府机构客户是指依靠公共财政支持,行使国家权利和职能的机关。
它们包括:各级政府机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其下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事机构(研究室、法制办办公室等)、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科学院、银监会等)、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局(物价局、文物局等)、其他国家机构。
社会团体、军队系统、武警系统属于特殊的政府机构客户,其费用收支虽然有别于各级政府机构,但不依靠经营收入维持运营是其主要特点。社会团体包括: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各级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宗教组织、国际组织及其它非公司法人客户。军队武警系统则包括:各军兵种系统以及各类军队机关、当地驻军、武装警察和消防机构等。

(二)事业法人客户
事业法人客户的主要特点是具有部分社会公益职能,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能够取得一定的收益,为了补偿其对社会的贡献,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补助。事业法人客户日常开支主要依靠自己创收,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属于财政补差型财务。他们主要包括:教育(含各类学校)、卫生(含各种医院)、新闻出版、广电传媒、体育(含体育彩票机构、训练场馆、基地等)、科研等事业单位。

(三)金融机构客户
金融机构客户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合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⑵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版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权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⑶ 金融机构怎么分类

分类标准不同,结果就不同。最常用的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建议看看金融学书。

⑷ 简述金融机构的分类

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
(1)货币当局,又版称中央银行,即中权国人民银行。
(2)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⑸ 金融机构与客户有哪些关系

客户仍然是外部关系营销关注的焦点,但是外部关系营销把营销重点从每一次单独的销售转变到了与客户发展长期的关系上来。关系营销的目的是使新客户成为长期客户,甚至是企业和产品的支持者,最终成为忠诚客户。

⑹ 金融机构对客户等级划分三级以上在哪个规定里

商业反洗钱

⑺ 金融机构最常见的划分方式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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