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没有金融机构利用技术服务实体经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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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有哪些书讲解金融机构的运作和案例分析(比如某计划或案例如何策划和运作的)谢谢!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与案例分析
Ⅲ 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系统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简单粗放的绩效考核模式弊端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如经营行为短期化、经营风险滞后显现等。如何推动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提高其核心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显得日益重要。 一、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评体系的现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法人层面上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绩效考评体系,都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和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绩效考评的目标。但在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面上,对待绩效考评的指导思想呈政绩化、短期化倾向,与商业银行法人层面上的绩效考评目标不一致。究其根源,主要是中国特有的银行管理体制,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的不完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出于任期内政绩的追求和考核压力,急于扩大存贷款规模,追求短期效益,掩盖不良资产,以图把成绩放大,而把问题和风险缩小,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法人层面上的绩效考评目标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绩效考评指标设置上,考评指标较侧重规模扩张与短期效益。这些指标虽包括存款规模、贷款规模、发卡量、中间业务、不良资产控制、当期利润等,但更多的指标则是倾向于财务指标,对风险与质量指标、管理指标相对重视不够。在单纯追求规模扩张和当期经营利润的过程中,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二)在绩效考评计划制定上,缺乏对银行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深入思考。对绩效考评的理解,简单地认为是对部门、分支机构、员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如此导致盲目地自上而下制定计划、并将计划指标层层分解、层层加码,严重脱离现实。(三)在绩效考评激励机制上,片面通过员工利益的最大化来体现绩效的激励作用。激励手段变成单纯的收入奖励和职务升迁,没有将个人利益和银行长远发展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工资奖金直接挂钩,激励方法手段简单、刚性强、弊端多,员工缺乏不断开拓创新的动力,极不利于提升商业银行可持续的竞争力。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商业银行绩效考评体系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形成强有力的目标导向。科学发展观内涵丰富,要将其落实到实处,转化为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实际行动,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考评体系。科学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将科学发展观的原则要求转变为可以量化的目标体系,借此强化各分支机构、各部门的绩效意识,形成正确的决策导向和工作导向,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二)有利于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是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合理分配出资人、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制度或组织安排,科学合理的商业银行绩效考评体系能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合理配置和行使商业银行的控制权,使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称,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权责分明;建立良好的评价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明晰信息披露和分析机制。(三)有利于加快引入先进的考评方法,达到业务盈利性与风险性的平衡。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能引进先进的绩效考评指标与方法,经济资本法、平衡计分卡、经济增加值等先进的绩效考评技术方法,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在先进的绩效考评技术方法指引下,达到短期财务指标和银行长远发展战略的结合、业务发展和业务创新能力的结合、业务发展与人力资源的结合,促使商业银行达到业务盈利性与风险性的平衡。引进先进的方法和工具,将使银行对绩效的度量由原来简单的量化和经验判断,逐步向以先进的量化模型进行科学测算为基础转变,银行的绩效管理水平将得到大大提高。(四)有利于建立健全绩效考评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在绩效考评激励约束机制上,将绩效考评当做激励员工长远发展的手段和引导员工自我发展的依据,规划员工的职业生涯,有利于商业银行激发员工的创造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员工对工作和目标的热情。现代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所面临的金融竞争也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激烈,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显得尤为重要,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能在员工的激励约束上发挥极大的效力。只有建立良好的绩效考评体系才能留住人才,发挥人才的聪明才智,使员工更具有归属感和使命感。(五)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推动业务健康、稳健的发展,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应该涵盖平衡计分卡中的“内部业务流程”中的内部管理与内部控制,能不断健全银行业务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防范案件发生,堵住漏洞,规避风险,建立良好的金融执业规范和金融秩序,积极推动商业银行业务有效、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商业银行绩效考评体系的基本思路(一)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按照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正确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科学合理绩效考评体系的前提条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国际上对银行业监管要求的日趋严格,商业银行必须顺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结合发展战略目标,根据央行和银监会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同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符合各分支机构实际的绩效考评体系,在绩效考核指标设计上要体现以下要求:一是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二是体现银行的发展战略;三是体现当代绩效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成果;四是体现商业银行的实际行情、分支机构的差异、不同层次及不同地区的差别。(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的基础。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理顺委托代理关系,逐步解决商业银行内部人控制、商业银行经营者个人利益短期化和经营者利益高于商业银行法人利益的问题。商业银行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上应将短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引导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同时董事会应排除外来干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任命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以减少其在任期内对政绩的追求,急于扩大存贷款规模、追求短期效益等非理性行为。商业银行监事会应对银行绩效考评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损银行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考评体系要及时制止。商业银行在内部组织架构上应朝矩阵化方向发展,实现垂直化管理,建立机构水平线考评和产品业务考评相结合的模式。(三)引进先进的绩效考评技术方法和技术支持,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的信息支撑。引入先进的绩效考评技术和方法,改进商业银行绩效考评体系,如360度考核法、关键事件法、平衡计分卡、经济资本法等,不断提高绩效考评的全面性、科学性、有效性。加快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引人管理会计方法,建立科学的内部定价系统和内部转移成本分析系统,清楚列明每个部门、每个小组、每个员工在考核期间业务开拓、成本耗费和收益创造等多方面的详细情况,对利润中心和费用中心进行量化分析,为综合经营计划的编制、分解和监控提供依据,为绩效考评机制的有效推行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四)引入资本约束下的理性发展机制,树立管理出效益和风险补偿的理念,完善绩效考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的激励机制。商业银行应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绩效考评的最终目标,将拨备后的利润最大化作为绩效考评的中间目标,将提供有竞争力、高质量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作为绩效考评的操作目标。商业银行应在绩效考评中引入资本约束下的理性发展机制,强化资本观念,树立资本占用、资本制约规模扩张和资本覆盖风险等经营理念。树立管理出效益和风险补偿的理念,绩效考评指标内容和权重向经营效益、资产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指标倾斜,效益指标应体现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情况。制定绩效考评计划时应注重协调与沟通,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确保指标计划既符合全行的经营发展战略目标,又适应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在考评计划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建立全员参与制,增强员工对绩效考评的认同感。在完善绩效考评激励约束机制时,应将个人利益和银行长远发展相结合,在给予被考评对象当期物质奖励报酬的同时,应关注员工长远利益和个人发展。(五)逐步构建以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为核心效益的考核指标,实现风险控制与效益增长平衡的绩效考评指标设置。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指标包括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和经济增加值(EVA)。RAROC通过预期损失来调整盈利,运用RORAC考核能对风险预算超出银行承担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得到有效的遏止。经济增加值(EVA)为税后净营业利润与全部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运用经济增加值体现了商业银行持续的价值创造力,不计资本成本的短期行为实施者将得到有效的行为制约。两指标构成商业银行核心效益考核指标,同时在资产质量、经营效率、业务创新、内部管理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对分支机构进行全面考核,促进商业银行均衡发展。(六)加强绩效考评的反馈工作是构建科学绩效考评体系的重要工作。商业银行应从单一的绩效考核向包括绩效计划、绩效辅导、绩效评估、绩效回报和绩效改进的全过程转变,重视绩效管理前期规划、绩效偏差的过程控制以及考核之后的反馈与改进。通过绩效考评的反馈工作,对今后的绩效考评体系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发挥其真正的激励机制与效力。
Ⅳ 谁掌控了中国的金融系统
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 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在中国,能称得上是金融机构的,是有许可证的,一定是正规机构。还有为数庞大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如标会、和会、P2P 网站等,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同时还有金融体系的底层服务机构与监管机构,以此共同组成金融体系。虽然中国存在着庞大的非正规金融系统,但他们大多依附于正规金融系统,其地位与 角色严重受制于监管政策,因此本文着重讨论正规金融系统的控制权。
1、概览金融机构
根据央行规范(2010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 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中国金融机构包括如下: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 公司。
结合这一规范,根据机构监管条线,中国的金融体系的组成包括如下机构:
鉴于中国目前机构监管的特征,各金融机构的准入、业务审批等均受限于其监管上级, 由具体的司、局、部(委下面的部)进行管理。
2. 概览金融市场
中国存量金融资产,主要是银行为主,占有绝对的优势,近十年以来虽然有下降的超势,但仍然高达90%。这显示着中国仍然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
3、重要的金融机构
4、主要金融机构的所有权人
如何控制一家金融机构?一家上规模的普通公司,受《公司法》等制度的约束进行人事 任免和公司治理,符合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 成的决策体系。股东大会为最高决策机关,由此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公司高管。
同时中国现行的《公司法》等在保护小股东利益、限制高管权力等做了一系列的安排, 虽然还有相当可以改进的空间,但应该说,还是比较符合当前国际通行的规范的。
但长期以来《公司法》在国内执行的并不是很好,大量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符合《公 司法》要求的比比皆是,国有企业的管理更是远远背离《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规范,离现 代公司治理的原则相去甚远。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内,三个方面的内容比较重要:人(人事任免与辞退)、事(业务 管理)、财(利润分配、薪酬、剩余索取权等)。通常来说,所有权是决定所有这些权力的基 础,在基础之上,才能谈人、事、财。
制图 by聂日明
股权结构的基本结论
第一,银行业存量资产占金融业资产的 90%以上,其中五大国有银行占银行业总资产 43%,这意味着五大国有银行的总资产占到全社会金融资产的 40%左右。
第二,财政部与汇金公司两者,以绝对的优势控制了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家开发 银行,以第一大股东控制了交行、光大。这意味着,中国金融资产中超过 50%是由财政部 和汇金公司联合控制的。
第三,汇金公司原先由央行监管,现在转移为中投公司下属公司,中投的董事长均为财 政部的副部长等,这意味着,汇金与财政部为一致行动人,中央政府通过财政部控制着中 国金融业的半壁江山。
第四,地方政府与央企控制了其余金融机构的绝大部分,控制了中国金融业另半壁江山。 第四,从历史和现实来看,股份制银行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央企设立,至今多数仍然为实际控制人。
第五,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多为地方政府的提款机,在银 行改革大潮以来,地方政府仍然为城商行与农商行的实际控制人。央企、外资与民营分享 了这一盛宴,但其中大多数仍未上市,退出渠道尚不明确。
第六,信托、券商、基金股权结构分布基本相同,与股份制银行相近,多为央企和地方 政府所设,经过多年的股权变更,民资、地方国资、央企股份、外资间的转让,多数公司的 股份已经相对多元化,但地方国资与央企投资控股公司仍然牢牢的控制了中国主要的信托、 券商、基金。
第七,保险公司依规模大小,大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相近,为财政部与 汇金控股,小保险机构与券商相近。
第八,以安邦保险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已经开始在金融市场中崭露头角,开始进军银行、 券商等机构,部分机构已经实现了银证保的全牌照。其与安邦保险不同的是,他们不像安邦 那样公开在资本市场上举牌,而是通过分散持股或者多公司形成一致行动人,例如肖建华的 明天系。
第九,最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几乎全部控制在政府手里,次重要的机构,虽然 是会员制机构或者公司,但会员大会名存实亡,主要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
最后,国有股也并非铁板一块,以股权作为控制权的抓手,需要明确国有股份的实际控 制人。银行改革之前,财政部是四大行的唯一股东,中行和建行采取的方案是,将原有全部 资本金冲销坏账,财政部的权益被尽数冲销,在此基础上央行以外汇储备注资,并透过汇金 公司持有两家银行 100%的股权。
而在工行与农行的改革中,注资方案不再用原有全部资本金冲销坏账,2005 年 11 月, 新《公司法》明确了财政部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的地位,中国财政部随后参与了工行的 股改。因而,财政部将依然保留部分在工行、农行的权益,与注入外汇储备的汇金公司一道 成为新工行的股东。汇金公司将不再是工行的惟一股东。更有媒体指出,“在对工行的注资 中,财政部不愿意再像在建行、中行股改中被‘晾在一边’,将力争成为工行注资方案中的 ‘主角’”,为此不惜承担 2350 亿的贷款损失(工行不良贷款 4700 亿的一半)。
而汇金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汇金公司是财政部的全资子公司,汇金的 5000万元注册 资本金为财政部出资,但汇金所运用的资金却来自央行的外汇储备。郭树清与谢平执掌汇金 公司的时代,一般认为汇金公司是由央行控制的。为此引起财政部的不满,最终在财政部的 努力下,汇金公司被中投公司吸收,成为中投的子公司,回归到财政部的控制之下。
5、人事任免权
现有中国金融系统人事任免框架是在 1998 年之后慢慢形成的。涵盖了两条主线:党务与高管。但在 1998 年时,这两条线并不区分,因为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现代的企业治理, 人事基本上由党委组织部管理。
制图 by聂日明
当时,包括央行的很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甚至完全处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下,总部对分支机构失去控制,“为地方政府发展出力”,“在本地吸储、贷款用于本地”成为通行的做法。
基于这种背景,自 1998 年以后,在朱镕基的领导下,中央开始金融集权(后面详述), 从党务的条线对主要的金融机构收权,实施垂直管理,上收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人事任免 权。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中共中央于 1998 年 5 月 19 日发布,中发[1998]9 号)中,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金融机构系统党委和中央金融 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文件明确了主要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为中央管理(2012 年中共中央组织部进一步发文《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中管金融企业。一般 认为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 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金融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当时银监会还未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的干部实行垂直管理,中 央金融工委管理深度下沉至分支机构一把手(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各金融机构党委决定前应征得中 央金融工委的同意)。以此隔绝了地方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当 然,为了减轻地方的反弹,文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分行,中国 证监会地方证管部门,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交通银行省级分行及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各金融机构党委决定前还应听取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委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中央金融工委进行协调。
其中,中央金融工委书记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设副书记两名,其中一名副书记主持日 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 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分管党的工作的副书记及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书记担任工委委员。中央金融工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列入中央管理。
在机构业务管理条线,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从任职资格、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任职资格取消等方面对金融机构的高管任免规 则进行限定。这时,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人事任免拥有两条较有约束力的权力:不通过任 命的权力、免职的权力。
随着 2003 年中央完成金融集权,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撤销,金融体系的党委监管权分别 下放到各监管机构,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分别设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由他们“代管党的组织关系”。
而业务管理条线的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终止的权限移至各监管机构,分别制定了行业的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包括银、证、保在内,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涵盖所有主要类型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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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党委与业务两条线的管理,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时代,地方性金融 机构的党组织设置、领导关系和工作职责,由地方党委参照本通知精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规定。城、乡信用合作社的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县委领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跨地区分支 机构的党组织,一般实行属地领导。演变到现在,各地情况均不相同。
典型的人事任命案例: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
招商银行,为股份制银行,招商局轮船为实际控制人。马蔚华为该行第二任行长,2013 年年中为招商银行第八届董事长届满换届之时。换届之初,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的议案》,其中执行董事候选人 3 名:马蔚华、张光华、李浩。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股东董事 9 名、执行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6 名,共 18 名董事组成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对 3 名执行董事候选人和 6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以普通决议案进行等额选举,即选举执行董事和独立 董事的表决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马蔚华原定是可以继续执掌招商银行的。
但随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9 日审议通过了取消原提交到本次 会议审议的该项子议案,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马蔚华先生按其本人意愿,不再参加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大股东招商局轮船提交了《审议及批准委任田惠宇先生为本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提案。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田惠宇先生为招商银行行长。2013 年 9 月 9 日,招 行公告,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银行田惠宇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复 [2013]454 号),核准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与招商相近,工商银行行长的人事任免也基本类似,虽然在组织架构与法律程序上,中管金融企业满足了董事会基本需求和法律要求,但实际上,企业是没有发展自主权的,董事 会并不能代表出资人的角色行使权利。新的国有银行董事会虽可以依据《公司法》有权向中 组部建议罢免行长,但考虑到中央国有资本和地方国有资本对金融机构的控制,目前还没有 出现董事会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
这种奇特的人事任免权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权、《公司法》等存在冲突,现实中也爆 发了相应的案例。
任职资格审核与组织部任命高管( 银函〔1999〕281 号)
1998 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修订《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时,征求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意见,1998 年 7 月 17 日中组部函复:“鉴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领导干部的任职,中央均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 有关方面(包括人民银行对其任职资格)的意见,因此,金融系统属中央管理的干部任职前 可不再单独进行资格审查”。中组部的意思为,中组部任命的金融机构高管,监管机构无须 再履行核准职责。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回复为,“我行认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是我国法律授予中央银行的职责,也是国际通行原则。为了加强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妥善处理与党的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干部的关系,我行起 草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银行依法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与党的组织部门考核 任命干部关系的意见》(附后),现送你部进一步征求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在我国有 关干部的任命由党组织决定,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公布。为此,需要妥善处理好人民银行依法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与党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干部的关系”。为此,央行坚 持“中央组织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作出任命后,要由拟任职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任职资格审核申请,由人民银行发出任职资格审核文件。
所有权(出资人)与人事任免权的冲突:中再集团董事长刘京生辞职(中管金融企业“人事权”之争,《金融世界》2012 年 08 月号)
2008 年 8 月,中国再保险集团原董事长刘京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呈,《中 国金融》报道称,薪酬问题是导致他离开的直接导火索。
中央汇金公司在注资中再集团以后,其时谢平为汇金公司总经理,风格强硬,以现代公 司治理机制,向企业派驻董事并介入公司决策。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高管,当时,刘京生年 薪为 200 万人民币。中央汇金认为中再集团的高管薪酬发放程序存在问题,高管薪酬的考核 及发放并未经过董事会讨论。公司董事长的薪酬应该由董事会决定,这一质疑完全符合现代 的公司治理原则。
但中再集团方面则回应称,刘京生的薪酬标准是“党委定的”,而所谓的党委,是指上 级党组织,亦即中国保监会党委。“表面上看,这是中再集团的董事会与党委之间的矛盾。 但实际上,很多人都知道,董事会的背后是大股东中央汇金,而党委的背后则是保监会。”
最终,刘京生未能进入新一届董事会。
2009 年6月,中再集团领导班子的党组织关系和人事任免权,从保监会划至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公司”)。划转后的中再集团人事任免权和党、团、工会等组织关 系与中投对接,保监会只负责对中再集团高管的资格核准,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行政审批。
6、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 10是金融机构中最为庞大的、最具寻租空间的权力,其准心就是以市场准入、 业务审批为主的管理,近年来经营监测越来越成为央行、银监会的主要工作重心。
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机构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分支机构设立、人事任命核准与终止等。
第二,业务监管:金融产品的各个方面(价格、面向对象、治理机制等)。
第三,经营监测:以合规和风险防范为基础的各类基于指标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
业务监管权、所有权与人事任免权的冲突:央行设立上清所边缘化中债登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中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基础设施。但由 于设立之初央行未考虑过其后来的影响会如此之大,中债登的财务与基础管理在财政部,人 事任免权在银监会党委,央行拥有业务监管权。显然财政部是中债登绕不过的重要的主体,
于是,央行决定成立上海清算所,力推自己对口监管的机构做大、做强。尽管业务高度 重合,但人事权分属两个部委的中债登与上海清算所之间几乎没有任何交集。名义上,上清 所执行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下称 CCP)清算机制,区别于中债登的双边清算 机制,丰富了市场的竞争。但央行将其负责审批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逐步移至上清所。 2013 年债市危机以来,央行借此债市整顿契机,加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管理,未来中 债登将更加专注于国债、央票和金融债。而企业的信用债将更多集中于上清所。
7、财权等基础管理
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分置,不受《公司法》等法律约束,更体现在资产转让、收益回 报、薪酬制定等方面。从 2003 年至今,中管金融企业(非金融央企的相关职能已经移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基础管理职能,主要由财政部金 融司承担,包括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即相关的统计备案工作;负责金融机构 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 监督其执行,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的拨备和核销政策及报批等。
8、不算结论的小结
从股权上来看,财政部是中国金融系统的实际控制人;从业务监管权来看,对中国金融系统来说,央行是相对强势的控制人,“央妈”称号也缘于此;从人事任免权来看,银监会的人事任免权覆盖到的资产总额是金融系统内最大的。
但控制权也无法一概而论,被控制机构对监管机构甚至更高层的游说能力惊人。金融系 统中,四大行对国务院、央行和监管当局的影响力非常大,目前一行三会的负责人一般都从 四大行中产生,四大行的负责人又从监管当局中产生,金融高官与机构高管交替升迁的路径 已经程序化。所有的监管机构在监管金融机构时,都需要考虑被监管机构领导人未来的可能性,不可能无差别监管。
Ⅳ 求我国金融机构风险损失案例
美国次级债危机中,中国银行持有的一些债券。平安买富通银行。中航油陈久霖做空石油等
中国银行开平案,南方证券等券商倒闭
Ⅵ 哪里能找到金融机构风险损失的案例,要30个,谢谢
安大的童鞋啊 ……
Ⅶ 有哪些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最后失败的例子
巴林银行,非常典型的案例。
巴林银行破产之前的交易主要集中回在日本股市指数——Nikkei225的期货答和日本政府债券的期货之上,其把赌注押在股市的上升上。从1992年起,里森陆陆续续买进了许多Nikkei225期货。啊1993年和1994年上半年,日本股市基本处於牛市,Nikkei225从1993年1月的不到17000点一度曾升到21500点,上升了4500点。然而,最终伴随着日本股市的崩盘,巴林银行也倒闭了。
Ⅷ 中行原石油事件是金融机构风险案例吗
中国银行的原油事件是典型的风险案件。
Ⅸ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