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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经典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30 09:59:42

A. 结合你所了解的金融机构风险损失案例谈谈我国金融机构应该如何加强风险管理

来5309宿舍找答案

B. 金融业会计案例分析求帮助

1)在公司的损益表中,利息费用是债券账面价值 x 市场历史利率。如果把需要被摊版销的0.08亿去掉,公权司的利息费用就会降低,账面盈利就会上升,这是一种提高ROE的财务作假。董事会当然会喜欢

2)当然不能令人信服。溢价是会被偿还的,按照市场利率做净现值折现,所有票息和还本的净现值就等于债券的价格(面值+溢价)。所以溢价部分其实是被偿付的。

3) 的确如此。

4)把溢价折到别的地方是财务造假。会使得企业盈利溢出实际盈利。而且如果把债券溢价放到所有者权益部分,那就等于是直接把债权人的资本挪用给股东。董事会可以通过多发股利实际倾吞债权人的钱。

C. 求国内外金融风险案例!!!麻烦各位了~~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
一、案例分析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它是在先后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壮大的。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
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图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出现挤兑行为。随后几个月的挤兑行为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了34亿元资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车薪。为控制局面,防止风险漫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同时宣布从关闭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其中包括接收并行使原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领导权、业务管理权及财务收支审批权;承接原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停止海南发展银行新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施实清理清偿计划。对于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则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别对待的办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储蓄一律由工行兑付,而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将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算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兑付。6月30日,在原海南发展银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南发展银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众对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商银行,现金提取量不多,没有造成过大的社会震动。

二、原因分析
(一)不良资产比例过大。可以说,海南发展银行建立本身就是一个吸纳海南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怪胎。1992年开始海南房地产火爆,1993年5月以后,国家加大金融宏观调控力度,房地产热逐步降温,海南的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大量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在这个背景下,海南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发展银行,将5家已存在严重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为海南发展银行。据统计,合并时这5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有关部门认为,可以靠公司合并后的规模经济和制度化管理,使它们的经营好转,信誉度上升,从而摆脱困境。1997年底,遵循同样的思路、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资产的比例。
(二)违法违规经营,海南发展银行建立起来以后,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并于1995年8月18正式开业的。成立时的股本16.77亿元。但仅在1995年5月到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入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到账后的一个月,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拿走。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这种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显然无法使海南发展银行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 启示
(一)不良资产比例过大是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主要风险。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大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尽管对4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的匡算结果有不同,有的说20%左右,有的说30%左右,不论那一个比例,反正都是高比例,大大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7%的最高限界,也大大高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初的泰国(7.9%)、马来西来(6.4%)、印尼(17%)、韩国12%、日本12%、台湾11%,而形成高比例不良资产的原因虽有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但更多的是由于体制因素及由此引起的过多行政干预造成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如此高的不良资产比例下只所以还能正常运转,根本一点在于广大民众相信国有银行不会倒闭,因此不但不挤提,还照样存款。海南发展银行一开始了就染上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病,长官意志使它一起步就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而由于它不是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国家信用保证,因此,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发生挤兑,引发支付危机而难以为继。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主要商业银行是裹着国家信用大旗掩盖着高额不良资产的病灶,如果不能尽快把不良资产比重降下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深入,就极容易引发类似海南发展银行这样的风波。

(二) 合规合法经营是商业稳健运行的基本要求。
海南发展银行只所以短命,原因是它一开业就违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35条、第36条、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而海南发展银行完全违背这些规定,贷款不问用途,贷款不搞抵押,通过贷款的方式抽逃资本金,前门拿进、后门拿出,拿来多少、带走多少,如此违法乱纪经营,岂有不垮之理。
(三) 中央银行的救助是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化解银行业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发展银行出现储户挤兑时,中央银行紧急调动34亿资金予以支持,当发现如此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机发生时,中央银行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闭海南发展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对其实行接管,从而避免了事态的扩大,保护了私人储户的利益。同时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对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在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偿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总付,以体现投资者(这里为存款者)自我承担风险的原则。这一案例,充分显示了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和化解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火线的地位。

第二篇 外国金融风险案例
案例2-1
美国储贷协会的破产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发生了继30年代以后又一次商业银行储蓄机构破产的风潮,据美国立法机构统计,有问题的商业银行从1981年的大约200家增加到1986年的超过1400家,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从1950——1981年平均每年5家,1982年——1992年平均每年130家,1988年达到200家以上,储贷协会几乎全面破产。至1995年末,花费了纳税人大约1400亿美元。据美国总会计署估算,这场危机的保救成本要超过5000亿美元。在这场危机中,各种利益集团通过立法机关和政府胡整乱治,丑闻百出,在美国金融发展史写上了不光彩的一页。

一、案例介绍
美国储贷协会建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成立这个协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美国的中产阶级进行自顾,所以全称是“扶助储贷协会”。为了规范储贷协会的运作,国会创建了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FHLBB),而且建立了它的附属机构联邦储贷保险公司(FSLIC),为储贷协会的存款保险。储贷协会吸收公众的短期储蓄存款、并且用这些所得存款向当地的购房者提供20年和30年的抵押贷款,利率在抵押期内保持不变。
显然,如果储贷协会向储户支付的利率低于储贷协会发放的抵押贷款的平均收益率,则储贷协会就有盈利,可以正常经营,反之,如果储贷协会向储户支付的利率高于储货协会发放的抵押贷款的平均收益率,则该机构就会亏损。从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利率很低,而且稳定,长期抵押贷款利率高于短期存款利率,即储贷协会的收益曲线总是向上倾斜的。在稳定且低通货膨胀率的时期,储贷协会的经营是很简单的。局外人嫉妒地拿储贷协会经理的“3——6——3”的经营方式(以3%的利率借款,以6%的利率贷款,每天下午3点打高尔夫球)开玩笑。不幸的是,在70年代中期,利率开始上升。最初,这一上升是温和的递进的,所以储货协会遇到的麻烦不大。但在70年代后期,不断上升的通货膨胀对利率施加了向上的压力,并将利率提高到了储蓄机构可以向储户提供的利率上限水平。为了防止严重的非中介化,立法机构授权储贷协会发行货币市场单据,这一新工具面值1万美元,并允许银行和储蓄机构参照6个月国库券的标准来确定利率。

D. 恶意破产典型案例

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配件厂的9万元的货款。机械厂的厂长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不按期归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销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让销售公司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想以贬低商业信誉的方式来要挟销售公司。然而,当机械厂到法院提出宣告销售公司破产申请时,法院明确答复对此恶意申请不予受理。 这是一起假借申请他人破产为名,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案例。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据此规定,在企业破产宣告原因上,法院统一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现象来认定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法定条件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清偿期限未满,不发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债务。只有已到期的债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的情况下,才会有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形。如果债务虽已到期,但债权人未提出要求清偿,亦不构成破产原因。 三、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与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拥有的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不能仅凭其拥有的财产数额来认定,而应对债务人进行综合评价。如: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的企业信用良好,虽然资产数额小于负债,但其凭借良好的信用,足以使资金正常周转,应付各种债务的清偿。即使该企业在某一时段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但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而不能认定其构成破产原因,故“资不抵债”不能称为破产条件和原因。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处于连续状态。债务人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一种连续状态,而不是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发生短期的资金周转不灵的状况,这仅只是一种暂时的财务困难。随着企业的正常运转,这种暂时的财务困难会逐渐解决。对此,也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财产。 在日常经济生活及市场竞争中,一些当事人恶意申请他人破产,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目的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债权人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方法,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为法院一旦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受理了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案件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则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这无疑会对该债务人的商业信誉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由此所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具体到本案中,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暂时无法按期归还机械厂的货款,这只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是销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遇到的暂时困难,所依法要承担的只是合同违约责任,显然不符合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向法院申请销售公司破产为由,意图借人民法院的公告影响力和司法强制力来损害销售公司的商业信誉,并用此手段相要挟,以达到自身目的。由此可见,机械厂存在主观恶意,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是完全正确的,有效地保护了销售公司的合法权益。评价答案
您已经评价过!好:0 您已经评价过!不好:0 您已经评价过!原创:0 您已经评价过!非原创:0 铁指柔& 回答采纳率:26.3% 2008-12-21 21:16 我有更好的回答 收藏 转载到QQ空间 转播到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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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答案
美国知名赌场营运商热带娱乐公司(Tropicana Entertainment)在发生13.2亿美元的债务违约后,5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写下今年来美国金额最大宗的企业破产案,也为拉斯维加斯博弈产业引爆景气下滑的利空弹。 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总部在肯塔基州的热带娱乐公司年营业额约10亿美元,员工人数1.1万人,上周五接获债权银行经纪商瑞士信贷集团发出总额13.2亿美元的债务违约通知。根据热带娱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保护数据显示,该公司目前资产约28亿美元,负债24亿美元。 这是今年以来美国最大宗的企业破产案,穆迪投资人服务公司指出,热带娱乐对外未清偿的债务共有26.7亿美元,之前最大宗破产案为魁北克世界印刷公司所提出,负债金额约18亿美元。 根据法院资料,热带娱乐最大的债权人为德拉威州的威明顿银行,共持有近10亿美元的未担保债权。这次破产保护标的物为九栋热带娱乐公司的不动产,包括公司最具传奇性,位于赌城拉斯维加斯的热带赌场渡假饭店。 冰冰 回答采纳率:45.5% 2008-12-21 19:35 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申请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恶意破产申请,如果在立案前已被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破产宣告前被发现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2条和第14条中已经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破产宣告后才发现恶意破产情形的应如何处理,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亦有分歧意见: 一、持传统破产观念者认为,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从破产宣告时起,破产案件则已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所以,《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了破产宣告后,只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时,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且当事人对破产宣告裁定的申诉并不产生中止裁定的效力。事实上,传统观念上的“破产”首先就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在破产领域,也长期存在着这样似乎已是约定成俗并且无可动摇的观念:破产就是倒闭清算。因此,破产宣告后即使发现债务人具有恶意破产情形的,原审法院也不能撤消破产宣告,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二、持现代破产观念者则认为,“破产”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实践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仍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再建型程序清理债务。也就是说,现代破产法对破产案件的处理,并不以破产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破产”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因而,破产宣告并非表明企业已绝对不可逆转地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而只是宣告企业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状态,至于该状态能否持续进行下去,关键要看企业是否实际存在破产原因。因此,破产宣告后,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破产,即实际不具备破产原因,原来的破产宣告就丧失了法定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不具备合法性,应当裁定予以撤消。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具有《若干规定》中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1、受理破产案件时的审查具有局限性 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对形式条件的审查和对实质条件的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相对简单明了,实质审查的内容就是审查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目前,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是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提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无管辖权等方面进行的审查,并通过债务人提交的会计报表、资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查明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有无破产原因。对符合受理条件、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即可决定受理并可随即宣告破产。但上述审查均为书面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存在一定缺陷,且依据的事实并不充分。有的法院在破产案件立案后,采取组织债权人听证的方法,但仍难以保证债务人没有隐匿资产等行为。比如,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和受理案件后查明的实有资产状况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亦有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以前已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了恶意处分,而帐目上不作处理,审计报告又不对实物进行清查,因此也难以全面反映债务人的真实资产状况。此外,自破产申请的提出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也需经过一定的期间,这期间由于债务人放松管理或人为因素致使企业财务混乱、资产流失等,也为债务人隐匿资产提供了时机和借口,同时也给破产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在破产审理程序中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隐匿资产等驳回破产申请情形的审查应具有连贯性,通过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全面、严格的制约,防止其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受理破产案件与宣告破产所适用的条件不同 通常情况下,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主要指《若干规定》第4条至第14条规定的内容,如债务人的破产能力、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属于程序上的形式审查。而宣告破产的条件,则要看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的实体条件,即具有破产原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和《若干规定》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情形。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发现债务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即使其具备破产原因,仍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即使已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只要发现债务人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若干规定》第12条所列情形的,仍可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宣告破产以后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若干规定》中关于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条款,虽然是针对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但从《若干规定》第14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而宣告破产也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以后依据实体法规作出的裁决行为,同样发生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并没有确定二者在程序上的先后顺序。此外,《若干规定》第10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对此,可以理解为,(1)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有监督权;(2)发现错误裁定,应通知原审法院予以纠正;(3)该纠正是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以后到清算初,发现债务人有《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驳回申请情形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重新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宣告破产的裁定是生效的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撤消破产宣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必须以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方能与法无悖。

E. 有哪些书讲解金融机构的运作和案例分析(比如某计划或案例如何策划和运作的)谢谢!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与案例分析

F. 求一篇银行合规案例及分析及学习心得

一、学习合规,提高认识
首先,我部召开了全体员的专项会议,联社对部分员工通过省联社的视频会议学习专家的评论和案例分析,以及合规经营的有关知识有了一次全面而又认真学习机会,尤其是对"合规手册"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为此我还认真地做了学习记录,使得我和同事们对合规经营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通过学习,纠正了我以往"重经营,轻管理"的错误认识。与同事们达成一种共识,即:微小的违规行为会积累成严重的合规风险,严重的合规风险会使我社经营遭受重创。而加强合规管理可以减少违规风险或因违规而补处罚的损失,还可以保护员工少犯错误,激励员工奉献价值。
二、及时整改,更新服务
"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从我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和"合规促进发展"的理念。我作为一名会计主管,应当自觉遵守合规经营,规范操作,并对我部进行了自查、自纠,尤其是今年依据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和芜湖市人民银行结算帐户年检工作方案,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对所有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目前这项工作量大而又烦琐,因我部开立企、事业单位的帐户,现有一百三十多户。首先,将不合规的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部分帐户进行了销户处理。对通知不到的帐户,进行久悬处理。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建设起步较晚,目前仍然是被动合规,而不是主动合规,所以我们更要坚持合规办理每一笔业务,边学习,边整改。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要更新服务意识。没有优质的服务就没有银行业务的发展。加强市场营销是目前提高我部核心竞争能力的当务之急。我们的经营服务意识与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但缺乏更深层次的挖掘。在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下,以全面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合规经营,初见成效
通过正确认识和整改后,这段时间我们单位的合规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首先,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易犯的工作错误,保护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自从合规要求以来,柜面业务差错率下降了。由于工作疏忽而易犯的毛病,在员工互相监督下,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尽管在执行合规管理的时候遇到个别客户不理解,但通过解释最终都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作为一名员工,特别是作为一名会计主管,更要有风险服务意识和风险管理技能,及时消除基础管理工作存在的隐患,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提升了在客户中的信誉和社会地位。
以上三点是我对合规学习的一点点浅薄认识,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银行合规心得体会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所有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相一致。合规经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个员工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合规涉及银行各条线、各部门,覆盖银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渗透到银行每一个员工。合规作为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越来越受到银行业的重视。
为此,总行为增强我行员工的案件防控责任意识和合规守法意识,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七个一”合规与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这项活动在支行也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围绕“重操守,将合规,促案防”这个主题,在行长的牵头领导下,我们支行也展开了积极地学习和讨论,从中我受到了很多启发和收获:

G. 银行合规案例及分析及学习心得怎么写

一、学习合规,提高认识

首先,我部召开了全体员的专项会议,联社对部分员工通过省联社的视频会议学习专家的评论和案例分析,以及合规经营的有关知识有了一次全面而又认真学习机会,尤其是对"合规手册"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为此我还认真地做了学习记录,使得我和同事们对合规经营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通过学习,纠正了我以往"重经营,轻管理"的错误认识。与同事们达成一种共识,即:微小的违规行为会积累成严重的合规风险,严重的合规风险会使我社经营遭受重创。而加强合规管理可以减少违规风险或因违规而补处罚的损失,还可以保护员工少犯错误,激励员工奉献价值。

二、及时整改,更新服务

"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从我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和"合规促进发展"的理念。我作为一名会计主管,应当自觉遵守合规经营,规范操作,并对我部进行了自查、自纠,尤其是今年依据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和芜湖市人民银行结算帐户年检工作方案,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对所有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目前这项工作量大而又烦琐,因我部开立企、事业单位的帐户,现有一百三十多户。首先,将不合规的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部分帐户进行了销户处理。对通知不到的帐户,进行久悬处理。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建设起步较晚,目前仍然是被动合规,而不是主动合规,所以我们更要坚持合规办理每一笔业务,边学习,边整改。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要更新服务意识。没有优质的服务就没有银行业务的发展。加强市场营销是目前提高我部核心竞争能力的当务之急。我们的经营服务意识与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但缺乏更深层次的挖掘。在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下,以全面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合规经营,初见成效

通过正确认识和整改后,这段时间我们单位的合规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首先,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易犯的工作错误,保护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自从合规要求以来,柜面业务差错率下降了。由于工作疏忽而易犯的毛病,在员工互相监督下,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尽管在执行合规管理的时候遇到个别客户不理解,但通过解释最终都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作为一名员工,特别是作为一名会计主管,更要有风险服务意识和风险管理技能,及时消除基础管理工作存在的隐患,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提升了在客户中的信誉和社会地位。

以上三点是我对合规学习的一点点浅薄认识,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H. 急急急,金融学案例分析题,利率市场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是什么谢谢!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有什么影响?

1、触动商业银行的“核心利益”
“工商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银行,他们就和我们说,利率千万不能放开,放开我们就会受不了。”近日,央行某厅局级官员在上海一个内部讨论会上表示,“过早地放开利率是我最担心的问题,特别是在配套措施还没有安排好的情况下就放开。”
他补充说,“因为我国的金融机构自律性比较差,一放开就会搞利率战、价格战,如果明的不行就来暗的,给你买米买油,给你送保姆。”
通常所说的利率市场化,就是将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放开,由银行自己决定。时至今日,银行仍然没有权限在央行设定的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提高利率。
2010年以来,市场资金面日趋紧张,央行通过存准和利率这两大货币工具回收了银行间的资金,以期缓解因为巨额货币存量及乘数效应刺激通货膨胀的局面。这客观上使得各家银行的存贷比逼近75%的监管上限。
而银行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通过各种“高息揽存”的手段吸纳存款,另一方面通过以信贷证券化等方式推出理财产品,成为“影子银行”,规避监管。
上海某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相比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吸纳存款的方式方法更多,而这也就是为什么工、农、中、建会反对利率市场化的最根本原因,它们担心存款利率一旦放开,国有银行的存款份额会被蚕食。”
此前,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对工、农、中、建四大行测算,结果显示,如果利率市场化完全实现,四大行整体的利息净收入可能会比2010年下降近一半。

2、利率市场化几乎确定性的挤压了银行存贷差的利润空间。

原来因为国家的政策,老百姓只能苦逼的按规定的很低的利率水平将自己的资金借给银行,很多时候连通货膨胀的收益率也达不到。而由于社保体系的不完备,国人缺乏安全感,因此大量的将自己辛苦挣来的资金以很低的利率水平借给银行,银行吸纳大量低成本资金后又以高于基准利率的水平房贷出去,中间的价差空间非常大,而且关键是银行承担的风险很低。 这几年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开始发展起来。信托公司一方面帮助一些企业的融资成本高达10%-15%左右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做到很低的风险水平(信托公司极少有投资失败的项目),这侧面更说明银行在制度的保护下的日子是多么的甜蜜了。 而去年利率市场化卖出重要的可以最高上浮10%之后,应该说银行业的存贷利差空间几乎确定被挤压了:贷款利率和原来变化不大,而吸纳资金的成本却提升了。 这也是为什么这几年银行股一直处在非常低的估值水平的重要原因:市场担心银行的美好年代即将逝去,能否维持和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存在不确定性。

3、利率市场化推动银行业务转型和升级。

银行是逐利的。原先的主营业务利润空间被压缩后,银行不会坐视过去告诉的业绩增速下滑,而是试图利用自己已经积累起来的优势,发展和深挖其他业务,比如中间业务,具体的如基金代销等。

4、利率市场化推动了银行之间更大程度的竞争,有利于银行差异化的出现。

现在国内的银行普遍业务模式比较简单,主要收入还是依赖于存贷差。利率市场化后,这么多银行不天可能还是就靠这一块吃饭,需要拓宽思路,争夺更细分的市场。 当银行逐步走向特色化之路后,对于消费者无疑是好消息,能够获得更好的服务和体验。

I. 关于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专业名词用的不好,请见谅!

我觉得首先是对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这种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这种证劵/投资产品简单来说就是把还没有被银行拿到的按揭款经过复杂的拆分和重组,变成可以被投资的金融产品。而投资者并不知道他们投资的具体是什么(其实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谁会在未来付款,这种金融产品只有一个风险等级。但是这种产品把银行的按揭风险(也就是说买房人不能按时付款的风险)转移给了投资者。在中国,如果有这种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银行疯狂实行住房放贷,而不考虑借贷人的偿还能力。同时,由于中国人对一辈子有个房子看得很重,势必造成疯狂的借贷买房。这就会造成房价产生巨大的泡沫。当泡沫破灭时(也就是房价暴跌时),这种金融衍生品(MBS)会暴跌,银行将无法从这些证劵中获得流动性(也就是现金),那么银行就会收紧放贷,或者提高房贷利率,而这会使很多房奴突然还不起按揭款,而又由于房价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脱手,很多换不起贷款的人就会被强令迁出,甚至有无家可归的可能。所以,这种衍生品在中国如果监管不严,很可能有比美国次贷危机更严重的后果。因为中国人现在的钱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险性就是他把这两个投资市场的风险联系在了一起。不过我觉得国家现在对房市的控制还是很特意的,所以这种产品应该会被禁止。

对美国金融危机付主要责任的第二种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贷违约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说是初始目的是为了避免风险,说白了他就是一种保险。比如说你买了莱曼的股票,你可以从保险公司(像AIG)买CDS这种保险,如果莱曼的股价跌倒¥10一下,那么CDS会给你赔偿。这种保险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错就错在这种保险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说你觉得莱曼的股价马上就会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从市场上买别人的CDS,然后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领取赔偿金。换句话说,这种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来投机。这在熊市的时候只能有推波助澜的作用。我认为在中国,金融保险这种东西可以实施,但是不应该被交易。 在中国这种不完善的股市,绝大部分人在投机,在升的时候买,降的时候卖(这种尤其危险),CDS只会进一步制造恐慌,从而拖垮市场。

我认为从发展的角度来讲,应该切实的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去采用可以降低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机的金融产品只会使少数人获利。

这只是我个人的分析,有什么不对的请指正。很抱歉,我对一些金融名词翻译的可能不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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