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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审计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1-05-30 18:25:13

㈠ 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的区别

  1.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

  2. 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的关系:审计依据包含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审计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㈡ 审计依据有哪些

审计依据为:
(一)按审计依据来源渠道分类
1.外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审事项,所引国际惯例的条约等。 2.内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被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
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入《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被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如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
(三)按审计依据衡量对象分类
1.财务审计依据 财务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财务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主要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单位自己制定的会计控制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
2.经济效益审计依据 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预算、计划、经济技术规范、经济技术指标,可比较的各种历史数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上等级企业的标准、优良企业的管理规范等等。

㈢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经验。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三)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 权 限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 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四)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损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实施。

㈣ 审计的依据是什么

选用审计依据时,必须遵循准确性原则、针对性原则、辩证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和可靠性原则。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的关系是:审计依据包含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审计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依据的特点是层次性、相关性、地域性、时效性。

不同的被审计事项需要不同的衡量、评价依据,审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不同的实际需要,选用适当的审计依据进行审计判断,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审计人员在选用审计依据时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

审计人员应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需要选定适用的依据;选用时一定要根据依据的权威性、层次性、区域性、时效性、相关性的特点及其要求,尽可能选用权威性大的,令人信服的依据;尽可能选用高层次的依据,如选用的低层次依据一定不能与有关高层次依据相抵触;应选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适用的依据;应选用适用于被审计事项发生时有效的依据;应选用与被审计事项有关、有利于做出审计判断、表示审计意见和做出审计决定的审计依据。

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定要选用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如果选用的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存在矛盾,应以宪法、法律规定为审计依据;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

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上级人民政府部门规定为审计依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的审计依据时,应当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或从是否合理、是否正确、是否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或是否侵犯了被审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去判断。

(二)把握实质问题

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错综复杂的,经济情况是瞬息万变的,因为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断变化的。

因此,既要历史地看问题,又要辩证地看问题,认真仔细地研究多种问题中哪些是主要问题,哪些是本质问题;多种因素、矛盾中,哪些是主要因素,哪些是主要矛盾,哪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才能选用适当的审计依据,并据以做出正确的判断,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做出令人信服的决定。

(三)准确可靠

审计人员所运用的依据必须准确可靠,决不能把道听途说的主观臆测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无论引用什么资料作为依据,均要查看原件、签发单位和签发时间,并判断其适用性;凡引用数据,一定要亲自复核,决不能照搬照抄;凡列举的定额、标准,必须要有原文资料,并核实其有效期和适用的单位;凡引用的单位管理制度,一定要有文字记载,领导的口头指示和某种会议精神,如没有文字依据,均不得作为审计依据;凡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一定要查到原文原件,做适当的摘录或复印,决不可断章取义,妄加推论。

总之,准确而合理地运用审计依据,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判断,有利于提出合理的审计意见和做出正确的审计决定,有利于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㈤ 现代金融业审计工作的重点环节是什么

融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揭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情况,揭露和纠正违规违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行为,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为深化金融改革、稳定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各项资产形成、运用和管理,各项负债形成、偿还和管理,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及损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1.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摸清家底,特别是资产质量和损益的真实情况,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安全、有效运行。
2.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揭露问题,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规范经营,维护金融秩序。
3.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增强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
二、证券公司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证券公司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对于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是加强管理、规范经营的需要。通过审计,查清全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整体情况,对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完善管理法规,界定业务范围,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国有保险机构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有保险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目标是真实、合法和效益。
审计机关对国有保险机构进行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通过审计,监督国有保险机构正确执行《保险法》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国有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
2.通过审计,揭露国有保险机构在经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行为。
3.通过审计,促进国有保险机构改善经营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加强经济核算,堵塞漏洞,增收节支。

㈥ 什么是审计依据如何对审计依据进行分类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
(一)按审计依据来源渠道分类
1.外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审事项,所引国际惯例的条约等。
2.内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被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
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入《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被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如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
(三)按审计依据衡量对象分类
1.财务审计依据
财务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财务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主要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单位自己制定的会计控制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
2.经济效益审计依据
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预算、计划、经济技术规范、经济技术指标,可比较的各种历史数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上等级企业的标准、优良企业的管理规范等等。

参照 http://ke..com/link?url=_hi-qicBm96zsiyF1u_fIF0LM9B2t86Lv-wkQFs6BrLKNAp5gXG_

㈦ 审计依据的含义是什么呢

您好,会计学堂池老师为您解答

您好!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 审计依据的涵义
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的关系是:审计依据包含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审计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依据的特点是层次性、相关性、地域性、时效性。选用审 计依据时,必须遵循准确性原则、针对性原则、辩证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和可靠性原则。

欢迎点我的昵乐-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㈧ 如何对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绩效审计评价

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政务公开的趋势下,对政府绩效的评估已经已经越来越回受到社会各答界的重视,政府绩效审计的开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已经开展绩效审计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起步较晚,迫切需要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

一、政府绩效审计的含义

绩效评估以授权或委托的形式让独立的机构或个人来进行就是绩效审计,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被审单位或项目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其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种独立性的监督活动。

㈨ 审计机关有权对下列哪些金融机构进行审计

选D,理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每家县联社都版相当于一家独权立的银行(企业),实际所有人是省政府。不选C,理由:2012年4月全国最后一家城市信用社宁波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监督对象应该是城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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