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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

发布时间:2021-05-30 20:33:39

Ⅰ 如何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常见手段主要有以下4种,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对于非法集资,我们国家是严厉打击,重拳出击,遇到非法集资首先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

Ⅱ 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是怎样的一个平台

可以对比一下汇来法风险预警网上面自的使用,企业做好良好的风险监控才能更好的做决策,提升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创新业务的覆盖面,完善全业务、全流程、全口径风险管理、增强信贷类、非信贷类的全资产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全覆盖水平,加强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以大数据分析、智能化判断、精准化管控的新型风险管理

Ⅲ 非法集资进入下一轮恶性循环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事关我国经济安全、人民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防打结合,遏制当前非法集资高发态势,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完善体制机制,落实责任。进一步推动省级政府落实本地区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动有关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研究梳理当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相关“立改废”工作,研究建立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激励约束制度等。三是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对已暴露的非法集资问题,要突出重点,坚决打击,稳妥处置。同时,于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四是加强监测预警,打早打小。创新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强化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五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疏堵结合,进一步推动相关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合理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开正门、堵邪门。

Ⅳ 保险监管部门关于防控非法集资工作出台的文件制度包括哪些

您好!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关于防控非法集资工作出台的文件只有《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一份。全文如下: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有关要求,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各保险机构(含下属各分支机构,下同)要切实承担人员管控、风险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系统防控的主体责任。各保监局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取得支持;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处置风险,防止媒体不当炒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机构要将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及性质相适应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制度。

四、各保险机构要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要建立包括资金监测、舆情监测、投诉监测、人员往来监测在内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要创新风险监测预警方法,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预警。

五、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常规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风险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定期针对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开展常规风险排查。针对主导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单证印章管理、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个人借贷和资金往来情况;针对参与型案件,重点排查基层机构高管和销售人员社会兼职、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情况;针对被利用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承保验标、保单批改和外部机构利用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情况。

(二)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范围内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同质非法集资案件或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后,应及时启动专项风险排查,比照已发生案件,对该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业务、财务、资金及相关管理情况开展全面风险排查。

六、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经营场所的管理。要通过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发动员工自觉防范风险;要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要强化职场管理,防范风险滋生。各保险集团公司要切实加强交叉销售业务管控,避免出现行业间风险防控漏洞。

七、各保险机构要坚持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处置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

(二)深入开展排查,全面掌握基本案情、涉案金额和涉案人员,摸清风险底数;

(三)积极配合侦办,协调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和侦办工作,必要时对涉案关键人员采取控制措施;

(四)协助管控资产,借助公安司法机关力量,做好涉案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涉案资产流失;

(五)积极维护稳定,妥善应对客户投诉,引导受害人合理合法表达有关诉求,切实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既要积极引导舆论正面报道,又要防止负面炒作;

(七)及时报告总结,加强信息报送,确保沟通顺畅,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八、各保监局要综合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保险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要密切关注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等重点领域和新的风险点,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外部信息沟通,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苗头,及时预警,及时报告。

九、各保监局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中要紧密依靠当地政府,与公安司法机关、宣传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协作,敢于担当,快速反应,组织指导和督促当地保险机构第一时间控制局面,有序化解矛盾,防止发生严重影响保险业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极端性事件。

十、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后续问责、整改、警示教育工作,完善风险防控的闭环管理。各保险机构在案件后续处置中要深入查明案发原因,厘清责任并确保责任追究到位,要针对内部管控和体制机制问题切实采取整改措施,并在公司内部开展警示教育。各保监局要通过监督检查、督办问责等方式推动保险机构严格执行问责整改制度,彻底消除风险隐患。

十一、各单位要定期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每月要对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深入了解案件特性及发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每季度要对辖内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情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专项评估,主动查找制度缺陷和执行不足;每年要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

十二、各单位近期应根据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保监局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召开辖内保险中介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传达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的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将领导小组名单报送至当地保监局。

(三)各单位应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贯彻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工作部署的情况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

(四)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监会稽查局报送上一年度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报告。

Ⅳ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第三章 监测预警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条 监测预警实行省级人民政府主导,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十二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上级机关、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除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外,还要负责做好与部际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Ⅵ 非法集资系统性风险预测预警机制包括哪些

三去一补五大任务 2015年GDP增长6.9%,在全球经济体当中,经济增长位居前列。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数据,中国经济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25%,仍然是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指出,供给侧改革是今后一个重要任务,201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五项重要任务是“三去一降一补”,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供给侧改革是改革制度,改革制度需要一个过程,而当下还面临迫切的供给管理任务。所谓供给管理是指针对供给侧问题而开展的管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并非改革制度,不属于供给侧改革的范畴,而属于供给管理的范畴。因此,在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同时,还要做好供给管理。 对各级地方政府来说,有的供给侧改革可能做不了,需要等中央将顶层制度设计好后才能在本地贯彻落实,但供给管理则完全可以在本地进行。做好供给管理,一方面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进行,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特点进行大胆探索。 201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2016年如何做好供给管理作了非常明确的部署,具体包括“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各级地方政府要分别在这五个方面做好供给管理工作,同时不能忽视了“去超建”。 第一,“去产能”,即淘汰实体经济的落后过剩产能。产能过剩是各地存在的普遍问题,特别是重化工业和出口导向型产业比重较高的地区情况更为严重。产能过剩带来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债务负担和金融风险,已成为各地经济发展的障碍,必须尽快通过供给管理予以解决。 去产能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尊重市场,由企业通过自行淘汰、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主动去产能;二是分类处置,避免“一刀切”,鼓励探索多种模式;三是标准处置,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能耗标准、环保标准、安全标准等去产能;四是依法处置,即按规则、按程序处置不良资产,尽可能避免后遗症;五是稳妥推进,制定和落实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专项奖补等配套政策,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六是淘汰僵尸,做好淘汰或重组僵尸企业工作,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七是培育接续,关键是加快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附加值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业和新产品。 第二,“去库存”,即减少房地产行业的库存。十多年来各地房地产业高速发展,已形成了供过于求局面,既带来了高房价问题,也带来了高库存问题。高库存已成为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房地产还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收入、债务负担和金融风险等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高度重视、谨慎处理。 房地产去库存要注意几点:一是要发挥企业在去库存中的主导作用,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减少新的无效供给,作为去库存的重要手段;二是要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允许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就业地购房,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扩大房地产有效需求;三是要通过改革土地制度、财税制度、金融制度、预售制度等解决房地产发展的深层问题;四是要认识到房地产去库存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做好打持久战准备,有一部分房地产库存因成本代价太高是不可能去掉的,不能不顾代价强行去掉;五是要认识到去库存只是房地产去泡沫的过渡性手段,房地产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通过去泡沫来实现。 第三,“去杠杆”,即降低政府的负债水平。 多年来,许多地方在追求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债务负担日益加重,积累了很高的杠杆率。有的地方负债占GDP的比重早就超过了200%,由此带来了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采取去杠杆等措施,尽可能地把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避免出现大的系统性风险。 去杠杆要注意几点:一是要摸清家底,了解本地真实的杠杆率;二是要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增量;三是要加强全方位监管和风险监测预警,规范各类融资行为;四是建立“银政企”合作机制,三方定期进行沟通与协调;五是以可控方法和节奏主动释放一些债务风险,淘汰或重组僵尸企业,避免风险的累积;六是要依法处置信用违约,妥善处理风险案件;七是要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工作,防范“道德风险”;八是抓紧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 第四,“降成本”,即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的成本。当前实体经济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受到市场需求缩小与“高成本时代”到来的“两面夹击”,导致很多企业效益下降,甚至一部分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挑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财务成本、电力成本和物流成本等,为企业赢得发展空间。降成本需要从两个方面使力。一方面,要通过改革降低成本。如通过政府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等,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坚决打击向企业吃拿卡要的违规腐败行为,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财政制度改革和税费制度改革等,降低企业的税费成本;通过金融制度改革等,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通过电力体制改革等,降低企业的电力成本;通过流通体制改革和路桥收费制度改革等,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另一方面,要通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寻找低成本要素新来源等,为实体经济企业开拓消化高成本的“蓝海”。如支持企业加大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相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组织针对产业升级的人才和技术工人培训;建立产业升级项目数据库,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加快“走出去”步伐,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开拓国际低成本的要素新来源等。 第五,“补短板”,即在一些被忽视或滞后领域增加有效供给。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到的“补短板”内容包括生态建设、精准扶贫、培育发展新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本投资、农村发展等。增加有效供给,即增加有市场需求、符合消费结构升级方向以及能够产生合理回报的供给。 补短板要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要打好脱贫攻坚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培育发展新产业;补齐软硬基础设施短板;加大投资于人的力度;继续抓好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等。当前,重点要补好生态短板和农村贫困短板工作。补好生态短板,要通过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来实现,如推进垄断行业改革、资源能源价格改革等,减少和抑制垄断,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推进土地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推进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明确资源保护主体和责任,避免“公地悲剧”,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通过环境制度改革,明确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主体和责任,划定生态红线,遏制环境污染恶化趋势等。补好农村贫困短板,要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分类扶持贫困家庭,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实行脱贫工作责任制。 最后,“去超建”,即减少基础设施领域的超前、超标、超大、超量建设。 “去超建”是笔者提出的新概念,是针对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来说的。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超前建设、超标建设、超大建设、超量建设等问题,需要通过“去超建”,使其回归正常发展的轨道。 去超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高度重视去超建工作,将它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协同推进;二是要分类去超建,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程度的基础设施超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三是从根源入手去超建,通过推进政府管理制度、干部考核制度改革等来釜底抽薪;四是要处理好去超建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人员安置、债务兑付等问题;五是要将去超建与优化基础设施结构相结合,加减乘除并举,尽快形成科学合理的基础设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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