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贷款公司收12个点居间费合法吗
关于居间费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限度,主要是依照你们的约定决定,但是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居间人的收入应与其付出相对应,要适度,如果觉得过高,你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适度调整。但是12个点偏高很多。
㈡ 有金融牌照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开票(居间费,融资服务费)的税率是多少
居间费,融资服务费均属于应税服务类别,适用税率均为6%
㈢ 贷款居间服务费合法吗
某天在地铁上,听到有人在议论,a:“你贷款干嘛不去银行,而去找信贷专服务平台呢?还要付大属笔的手续费。值得吗?”
“想贷款,就去银行!”这个念头一直深深的扎根在我们的心里。事实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最后大多数都是铩羽而归!
然后将目光投向了信贷服务平台!但是对于贷款居间服务费一直都受到大家的争议,那么贷款居间服务费是否合法?很多人持怀疑的态度。
所谓服务平台是一种以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它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相应的物品,但是它能够替你寻找并安排这些物品,供你选择并决定。
一些平台本身不提供贷款,但是它与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有合作,能替你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既然向你提供了服务,而在服务期间产生的劳务费、代办费等则需要你来负担,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必须的。
所以贷款居间服务费是合法的收费项目,只要不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法律就会给予支持。
㈣ 中介要收贷款服务费是合理的吗
中介收取贷款服务费合理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二房中介收取贷款服务费是不是合理的,要看房屋中介是否提供贷款服务而定,如果提供了,收取一定服务费是合理的,如果没有提供服务就收费或者收费过高,就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买房过程中中介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怎么办
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向买家提供房屋信息时,是已经提前核实过房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应根据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开展居间活动,并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如因未尽到相关义务,使买方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房产中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购房人如委托中介机构购房,应在中介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中介机构保证所购买房屋不存在过户登记的障碍。并且在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要求中介机构到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性、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不能买卖的情形。
㈤ 贷款收服务费合法吗
某天在地铁来上,听到有人在议论自,a:“你贷款干嘛不去银行,而去找信贷服务平台呢?还要付大笔的手续费。值得吗?”
“想贷款,就去银行!”这个念头一直深深的扎根在我们的心里。事实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最后大多数都是铩羽而归!
然后将目光投向了信贷服务平台!但是对于贷款居间服务费一直都受到大家的争议,那么贷款居间服务费是否合法?很多人持怀疑的态度。
所谓服务平台是一种以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它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相应的物品,但是它能够替你寻找并安排这些物品,供你选择并决定。
一些平台本身不提供贷款,但是它与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有合作,能替你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既然向你提供了服务,而在服务期间产生的劳务费、代办费等则需要你来负担,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必须的。
所以贷款居间服务费是合法的收费项目,只要不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法律就会给予支持。
㈥ 居间服务费是什么小宝金融的居间服务费是多少
当 你 在 小 宝 金 融 的 投 资 到 期 回 款 时 , 平 台 会 从 你 的 利 息 收 入 中 收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费 用 , 也 就 是 居 间 服 务 费 。 一 般 来 说 , 小 宝 金 融 的 居 间 服 务 费 是 1 0 % , 当 然 如 果 你 的 会 员 积 分 越 多 , 会 员 级 别 越 高 , 居 间 服 务 费 也 就 越 低 , 等 你 达 到 了 V 8 级 别 , 服 务 费 就 能 全 免 了 、
㈦ 小宝金融的居间服务费高吗
上个 月好像 居间服务费下 降 了, 个 人觉得 不算 高 ,属于行 业中等 水平。
㈧ 为什么贷款,还要收取贷款服务费
因为中间有手续费,就是委托这家公司帮您贷款后支付的费用。
原因以下两点:
1、公司通过人力去开发各种渠道,中间的人工费,还有渠道的维护费用。
2、每一个客户都是有成本的,客户本身就是一个成本。
每一家公司都有每一家公司的成本,不然的话只能亏本,就像房地产中介一样,一样是有手续费。他们帮你选择最好的方案,好过自己盲目的去外面找,可能找到的利息还更高。而委托办理,他们吃不了你们利息,只会考虑给你做最好的最低利息的方案,合适你的才是最好的。赚得名誉,才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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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㈨ 融资中间服务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什么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资中间人服务费都属于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服务费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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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