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间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自主性原则。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 和尊重市场主体 (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2、偿还性原则。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 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3、短期性原则。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业拆入资金主要是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要,如因清算联行汇差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突发性资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应坚持拆入资金的短期性原则,一旦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种借款。
㈡ 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吗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
相关法律犯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有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2)做金融机构拆借的公司扩展阅读:
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就是贷款人对借款用途的检查、监督权。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相较自然人之间借贷,还是略显复杂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而在这方面其实也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毕竟一家企业的资金被借走了之后,势必就会影响到该企业自身的生产发展,此时资金就会受到影响。
㈢ 哪些金融机构可以拆借资金
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第六条 下列金融内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容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政策性银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赁公司;
(十)汽车金融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
(十二)保险公司;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㈣ 什么是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企业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资金拆借是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拆借的主要目的是弥补短期内资金的缺口并使闲置资金获得收益.拆入方获得资金到期支付利息,拆出方借出资金到期收入利息.企业拆借就是指企业之间的短期直接资金借贷行为.
至于企业拆借条件,没什么特殊条件,企业之间互相信任就可以拆出或拆入资金.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现象非常普遍,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的现象比比皆是.
㈤ 为什么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拆借资金
法律允许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只是有条件,参加拆借活动的企业和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
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
(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
(3)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
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
(2)企业贷款所需的10%至30%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
1996年1月,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开始试运行,1996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传(1996)35号《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
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同业拆借利率,这个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强化了利率对市场供求的调节作用。
人民币拆借市场的操作是通过询价方式进行,在交易中心设有席位,完全通过电脑直接交易。由于业务操作的规范,全国银行间的拆借业务保持着平衡运行和健康发展。
㈥ 现在企业之间进行短期拆借违法吗如何规避风险
应该说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以往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被判定为违法只是缘于最高法院的答复,理由是出借方非金融机构,企业拆借扰乱了金融秩序。浙江高院曾出过一个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如没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仍认定为有效。
个人认为可以通过信托、信贷或由个人作为资金提供方可以避免该风险
㈦ 国外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些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
上海分公司
安联大众
人寿保险公司
松下电器
(中国)财务有限公司
中立(中国)财务有限公司
福特汽车
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丰田汽车
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沃尔沃汽车
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我不是很了解,就知道这些了
㈧ 什么是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向往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的活动。
它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专临时属性借款,主要用于弥补头寸的暂时不足。
当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结算时,有的银行会出现头寸盈余,有的银行则会出现头寸不足。
头寸不足的银行需要从头寸盈余的银行临时拆入资金,以达到资金平衡。
而多头寸的银行也愿意将暂时盈余的资金借出,以获得利息收入。
同行业拆借的借款数量一般比较大,单期限很短,通常是隔日偿还,最多一周左右,所以也叫隔日借款或隔夜借款。
同业拆借在方式上比向中央银行借款灵活,手续也比较简便。
㈨ 除了金融机构还有什么行业可以拆借资金,是合法的
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短期融资的专有名词
没有那个条款规定非金融机构企业间不能拆借资金
只是有规定非金融机构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