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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合作框架协议

发布时间:2021-06-01 15:44:46

❶ 如何写置业担保公司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议书

我这有篇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谨供参考(可打了一个中午哦)
甲方:**银行
乙方:**公司
为解决**市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分散化解金融风险,甲、乙双方就授信担保业务有关事宜,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企业要求企业提供保证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甲方出具体书面的《担保意向函》。甲方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和乙方《担保意向函》后原则上**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拒绝为该企业办理授信业务。
本协议所称授信业务是指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表内外本外币授信业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竞等。
第二条 乙方自主对企业申请担保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落实好反担保措施后,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单笔授信业务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授信额度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授信业务订立最席子同额保证合同。
第四条保证方式为边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形码 乙方在甲方**银行开立保证金帐户,按照其在甲方担保 业务总余额的 %缴存保证金,用于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授信业务的质押担保。在担保业务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动用该帐户存款。乙方账户内保证金余额不足时,甲方有权暂停办理乙方担保的授信业务。直至保证金符合上述要求。
第六条 乙方在金融机构担保业务总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的 *倍。乙结外担保总额外负担超过保证金的*倍时,甲方需重新评估信用风险,并有权通知乙方中止业务合作。
(空白处填写批准的担保放大的基数和倍数)
第七条 乙方同意为单一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以有效避免授信过分集中的风险。
第八条 在符合乙方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同意为企业在甲方办理以下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服务:
(一)企事业法人贷款:
(二)银行承兑澌汇票:
(三)保函:
(四)信贷证明:
(五)信用证:
(六)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相互推荐信用等级好的企业,在前期审查工作方面,尽可能进行紧密合作,包括相互交流共同审查或各自审查结果。授信业务的决定权在甲方,担保的决定权在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类型、贷款期限、贷款金额等情况,最终在具体项目的借款保证合同中确定双方分担的风险比例。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有权根据授信业务风险程度和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执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浮动担保费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联系,按月相互交流和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到期前十五天,甲乙双方应督促受信企业筹资金结清授信业务余额。若受信企业履约确有困难申请展期,应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再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否则即为逾期。
第十四条 乙方担保的企业不能按期履约的,甲方由 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同意在接到通知后次日将相应金额的款项(不含已存保证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
双方商定在乙方担保的授信业务到期后半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受信企业进行催收。半个月到期仍不能收回的,乙方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部分(含逾期利息),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划付代偿款项:超过五个工作日乙方同意甲方直接在乙方账户扣收:不足部分,应及时组织资金予以代偿,同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若受信企业已提供自有财产抵(质)押担保,甲方要求追加乙方担保的,乙方同意放弃先诉抗辨权。
第十六条 乙方在承担代偿责任后,甲方仍应积极协助乙方追计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受信企业相关信息,帮助乙方拟订清收方案等,以最大程度减少乙方损失。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甲方授信业务符合监管当局的要求,乙方需按期进行贷款卡的年审,按月(季)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和当月(季)担保总余额,按年向甲方通报经有权中介机构确认的担保余额、代偿率、损失率、保费收入、担保基金收益等关键指标
乙方须按规定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甲乙双方遇有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资产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损失,或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主要经营者职务变动、经营方针调整、与其他银行或政府机关及法人单位签订寻本协议执行产生影响的法律文书,须及时向对方通报,同时接受对方对上述事项的质询。
第十八条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的基本框架,保证具体事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协议到期后如需延期双方另议。双方在有效期内签定的保证合同效力不因协议的到期而终止。
第二十条 要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❷ 我过现代金融机构体系的框架是什么

你说的框架应该是指支柱。

中国所谓“金融四大支柱”,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

1、银行即商业银行,是间接融资渠道。
由于银行业前期的“半官半商”色彩和长期经营优势,获得了其他三类金融机构难以匹敌的品牌、资产和渠道优势。目前银行业开放速度加快,国有银行改制行路大半,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分别寻找自己的细分定位。与此同时,有实力的银行发起了保险业投资的新攻势,其公司金融部们也开始向投行功能过度,而带有信托性质的理财业务也逐步开展。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大型银行将成为兼具所有金融业务职能的“全能银行”。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无可匹敌的优势地位。

2、证券业实际上是从商业银行的证券部门分离出来的,也就是欧美所谓“投资银行”。
由于市场规则混乱,资本市场低迷,对外开放迟缓。目前的证券业正处在前所未有的低迷时刻。此时监管层有意放宽证券业开放,国际投行纷纷“逢低吸入”,可以想见,外资将在中国证券业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不过,随着高层推动直接融资发展,如果股市复苏,流失到海外的融资大单返回A股上市,证券业或有一线生机。

3、保险业是个相对封闭的系统。
中国保险业正经历过一波投资高潮,目前正处在盘整期。整体来看,虽然中国人口众多,社保体系不完整,正是寿险业的天堂。但中国贫富差距严重,真正消费保险的群体远未崛起。而在此前的“寿险业大爆炸”中,代理人的诚信广受质疑。所以保险业必然经历一个长期的惨淡经营的过程。

4、信托业是中国“特产”。
在国际上,信托仅是一种金融协议模式,并不构成一个行业,中国的“信托公司”在国外大致相当于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身为“最有想象力的金融工具”,信托业在中国“兴风作浪”,典型的“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目前监管层把银行作为重点,对信托业以“严加管教”为主,已经连续进行了5次大规模整顿,中国信托业还在摸索自己的道路,短期之内都不可能进入金融业的主力地位。

❸ 求土地一级开发政企合作框架协议范本

希望对您有帮助!

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框架协议

甲方: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龙井坪
法定代表人:张明 职务:主任

乙方: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龙井坪
法定代表人:罗世友 职务:董事长

丙方:福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授权代表: 陈霆 职务:董事

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且为国有投资公司;丙方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有限公司。为了能够对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相关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乙方和丙方拟在开发区共同设立合资公司贵州大龙众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将负责完成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工作。现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贵州省有关地区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事宜。
一、项目名称:
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港台产业园项目。
二、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合资公司名称:贵州大龙众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乙方和丙方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
投资者出资比例和出资额:乙方将出资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5%;丙方将出资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85%
有关合资公司的详细情况将由乙方和丙方日后订立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中确定。
三、土地开发范围和目标:
1、合资公司对开发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的具体范围将在合资公司成立后,根据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的规划红线范围,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
2、第一期开发范围:开发区内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包括3平方公里二类工业用地和2平方公里一类商住用地。
3、合资公司完成第一期工业用地开发目标之六成(60%)后,将开始第二期土地开发。
第二期开发范围:开发区内6平方公里的二类工业用地,同时配备不少于40%的一类商住用地。
4、合资公司完成第二期工业用地开发目标之五成(50%)后,将开始第三期土地开发。
第三期开发范围:开发区内12平方公里的二类工业用地,同时配备不少于40%的一类商住用地。
5、合资公司达到第三期开发目标之五成(50%)后,协议各方将通过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确定的开发区其他土地开发范围和开发目标。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审核乙方和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⑵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和丙方拟开发的土地已获得合法和必要的审批手续;
⑶甲方负责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并负责土地修编、规划调整、项目核准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有政府核准手续;
⑷甲方全权负责办理征地及拆迁等工作,并负责解决、协调征地、拆迁和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合资公司一级土地开发任务顺利完成。;
⑸如涉及房屋拆迁以及宗地上农作物赔偿等问题,甲方负责根据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当地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明确赔偿规定,并承担主要执行责任;
⑹对土地开发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但不能影响合资公司的正常运营;
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之后一个月内,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⑻甲方负责土地开发区域内社会治安、环境安全工作,帮助合资公司排除外部干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开发工作顺利实施。
⑼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之后一个月内,甲方负责安排土地入市交易,土地交易条件由甲方负责牵头,与合资公司协商确定。
(10)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负责向合资公司提供或说明清楚所有相关的地方政策法规等文字资料。
2、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项目的进度及时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
⑵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严格落实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对各项工作质量、进度负责;
⑶负责开发工作的内部安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⑷负责土地补偿相应费用;
⑸负责委托相关土地评估机构对开发土地进行评估;
⑹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后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成本返还和奖励:
1、土地一级开发完成之后,甲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理该项目土地(挂牌出让、纳入政府储备等),甲方都应确保合资公司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全数返还。{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根据会计准则应纳入该项目的土地费用、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筹资费用、项目经营费等费用以及以年利率15%计算的实到注册资本金利息和合资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日常运行所需的其他相关费用。
2、土地一级开发完成之后,甲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理该项目土地,甲方都应确保合资公司获得不少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总额2%的奖励资金。
3、若土地一级开发之后的土地出让价款高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价格而转让土地的,土地出让价款减去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征地办证应缴税费、国家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和中央财政提留部分的45%奖励给合资公司;若奖励资金总额不足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总额2%的,差额部分由甲方予以补足。
4、上述成本返还和奖励资金须于土地处理成功之后六十天之内支付给合资公司。
5、由合资公司所进行一级开发的土地将来产生的财政收入并由当地政府的留存部分,将根据贵州省、铜仁市及甲方现行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奖励5%给合资公司作为扶持基金。
6、乙方和丙方将根据其各自在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比例对上述由合资公司根据不同情况获得的所有成本返还或利润进行分配。
六、对合资公司的相关优惠政策
1、甲方应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合资公司的信贷投放,为合资公司争取国家项目配套资金,以促进合资公司能扩大投资和经营规模。
2、甲方将根据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合资公司日后招商引资的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3、合资公司将根据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享受其他优惠条件。
七、排他性条款:
1、 甲方将授予乙方及丙方拟成立的合资公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资质,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地审批和成立合资公司。
2、甲方保证三年内若合资公司土地一级开发的进度能合理保障开发区经济发展的需求时,甲方只能和合资公司合作对开发区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不再授权本协议以外任何其他方对开发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
八、对开发土地进行二级开发的优惠条款:
1、甲方应协助乙方和丙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获得二级开发(商)的相关资质;
2、甲方应协助乙方和丙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合法取得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进行二级开发,并给予以下优惠条件:(1)若土地一级开发的利润偏低,合资公司可摘牌自行进行土地二级开发;(2)若土地一级开发利润可观,合资公司可放弃摘牌。
九、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若协议各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各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十、其它: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或变更之处,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签署已获得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的授权和批准。
4、合资公司成立之后,本协议和补充协议(若有)有关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合资公司承接。
5、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本协议应在乙方和丙方在日后准备有关设立合资公司文件(包括设立合资公司而签署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之前签署和盖章。
7、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福中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

❹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大事记

2005年4月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历史性的会谈后共同发布的《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明确提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2008年 海峡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8年底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9年12月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在台湾省台中市举行第四次会谈,同意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纳入第五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
2010年1月 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第一次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多项共识。
2010年2月~6月 随后5个月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又分别在台湾省桃园县和北京举行了两次专家工作协商,逐渐敲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构成、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会谈中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上签字,然后互换文本。热烈的掌声、炫目的闪光灯,又一次见证了海峡两岸历史性的时刻——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从此开启新篇章。
2010年8月17日晚间台湾立法机构二读表决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9月1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实施。
两岸举行首次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
2013年1月29日两岸证券期货监理合作平台首次会议在台北举行。两岸证券期货监理合作平台首次会议由中国内地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和台湾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陈裕璋共同主持。 双方在会上就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市场进入政策协调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并共同推出了一系列相互开放或放宽限制的新措施。
本次会谈就大陆在ECFA框架下进一步扩大对台湾资本市场开放的具体内容达成了多项共识,包括对台开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修改相关QFII管理办法,为台湾金融机构在申请QFII资格时提供便利等。
在ECFA框架下,大陆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的持股比例将由现在的最高不超过49%,提高到可持股50%以上。在对台湾证券公司的开放方面,大陆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公司在上海、深圳和福建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可不限于证券公司。另外,大陆还将允许台资股东在大陆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台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陆方单一股东持股49%的限制。
两岸举行第二次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
2014年12月25日,中国内地证监会主席肖钢与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曾铭宗先生在北京共同主持了两岸第二次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 ,探讨和研究了两岸资本市场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大陆、台湾两岸举行第二次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会议。主要情况有,交流两岸资本市场的主要情况,肖钢介绍了大陆方面推动双向开放的重要举措,大陆资本市场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未来经济质量提升将极大改善资本市场的基础和环境。
同时,探讨和研究两岸资本市场合作中的有关问题。台湾方面关注的有,尽快将台湾证券期货交易所纳入QDII的名单等,此外两岸还就股价指数,商品期货上市交换意见。大陆方面关注的有,对台湾提出的相关问题大陆方面已经做好相关准备,包括大陆证券机构在大陆设置代表处的门槛,放宽QDII的限制,放宽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参股台湾证券期货的机构限制等。

❺ 一带一路峰会签署哪些合作协议

一带一路峰会共签署了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5大类,共76大项、270多项具体成果。

一、推进战略对接,密切政策沟通

(一)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政府间“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包括蒙古国、巴基斯坦、尼泊尔、克罗地亚、黑山、波黑、阿尔巴尼亚、东帝汶、新加坡、缅甸、马来西亚。

(二)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刑警组织。

(三)中国政府与匈牙利政府签署关于共同编制中匈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与老挝、柬埔寨政府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双边合作规划。

(四)中国政府部门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包括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世界经济论坛、国际道路运输联盟、国际贸易中心、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文明联盟、国际发展法律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五)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希腊经济发展部签署《中希重点领域2017-2019年合作计划》。

(六)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捷克工业和贸易部签署关于共同协调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合作规划及项目实施的谅解备忘录。

(七)中国财政部与相关国家财政部共同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

(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等文件。

(九)“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定期举办,并成立论坛咨询委员会、论坛联络办公室等。

(十)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中心,正式开通“一带一路”官方网站,发布海上丝路贸易指数。

二、深化项目合作,促进设施联通

(一)中国政府与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白俄罗斯政府签署国际运输及战略对接协定。

(二)中国政府与泰国政府签署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

(三)中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签署水资源领域谅解备忘录。

(四)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巴基斯坦规划发展和改革部签署关于中巴经济走廊项下开展巴基斯坦1号铁路干线升级改造和新建哈维连陆港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铁路局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铁道部签署关于实施巴基斯坦1号铁路干线升级改造和哈维连陆港项目建设的框架协议。

(五)中国商务部与柬埔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签署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阿富汗通信和信息技术部签署《信息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七)中国交通运输部与柬埔寨、巴基斯坦、缅甸等国有关部门签署“一带一路”交通运输领域合作文件。

(八)中国水利部与波兰环境部签署水资源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九)中国国家能源局与瑞士环境、交通、能源和电信部瑞士联邦能源办公室签署能源合作路线图,与巴基斯坦水电部签署关于巴沙项目及巴基斯坦北部水电规划研究路线图的谅解备忘录和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清单调整的协议。

(十)中国国家海洋局与柬埔寨环境部签署关于建立中柬联合海洋观测站的议定书。

(十一)中国铁路总公司与有关国家铁路公司签署《中国、白俄罗斯、德国、哈萨克斯坦、蒙古国、波兰、俄罗斯铁路关于深化中欧班列合作协议》。

(十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中国高铁有限公司签署雅万高铁项目融资协议,与斯里兰卡、巴基斯坦、老挝、埃及等国有关机构签署港口、电力、工业园区等领域基础设施融资合作协议。

(十三)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塞尔维亚财政部签署匈塞铁路贝尔格莱德至旧帕佐瓦段贷款协议,与柬埔寨经济财政部、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哈萨克斯坦国家公路公司签署公路项目贷款协议,与越南财政部签署轻轨项目贷款协议,与塞尔维亚电信公司签署电信项目贷款协议,与蒙古国财政部签署桥梁项目贷款协议,与缅甸仰光机场公司签署机场扩改建项目贷款协议,与肯尼亚财政部签署内陆集装箱港堆场项目贷款协议。

(十四)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互联电网管理局签署能源领域合作备忘录。

三、扩大产业投资,实现贸易畅通

(一)中国政府与巴基斯坦、越南、柬埔寨、老挝、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乌兹别克斯坦、白俄罗斯、蒙古国、肯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缅甸、马尔代夫、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富汗、阿尔巴尼亚、伊拉克、巴勒斯坦、黎巴嫩、波黑、黑山、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尼泊尔、塞尔维亚等30个国家政府签署经贸合作协议。

(二)中国政府与格鲁吉亚政府签署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文件。

(三)中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政府签署关于促进投资与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四)中国政府与阿富汗政府签署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互助协定。

(五)中国商务部与60多个国家相关部门及国际组织共同发布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

(六)中国商务部与摩尔多瓦经济部签署关于结束中国-摩尔多瓦自贸协定联合可研的谅解备忘录,与蒙古国对外关系部签署关于启动中国-蒙古国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谅解备忘录。

(七)中国商务部与尼泊尔工业部签署关于建设中尼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谅解备忘录,与缅甸商务部签署关于建设中缅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谅解备忘录。

(八)中国商务部与斯里兰卡发展战略与国际贸易部签署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与蒙古国对外关系部签署关于加强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与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签署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作规划,与捷克工贸部、匈牙利外交与对外经济部签署关于中小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越南工业贸易部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九)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签署关于共同推动产能与投资合作重点项目的谅解备忘录,与阿联酋经济部签署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

(十)中国农业部与塞尔维亚农业与环境保护部签署关于制定农业经贸投资行动计划的备忘录,与阿根廷农业产业部签署农业合作战略行动计划,与智利农业部签署关于提升农业合作水平的五年规划(2017年-2021年),与埃及农业和土地改良部签署农业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十一)中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荷兰、波兰等国海关部门签署海关合作文件,深化沿线海关“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

(十二)中国海关总署与国际道路运输联盟签署促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及实施《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合作文件。

(十三)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蒙古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挪威、爱尔兰、塞尔维亚、荷兰、阿根廷、智利、坦桑尼亚等国相关部门签署检验检疫合作协议,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乌克兰和阿塞拜疆相关部门签署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技术基础领域合作协议,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塞尔维亚、蒙古国、柬埔寨、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希腊、瑞士、土耳其等国有关部门签署《关于加强标准合作,助推“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倡议》。

(十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白俄罗斯、柬埔寨、埃塞俄比亚、老挝、肯尼亚、蒙古国、巴基斯坦财政部门签署工业园、输变电、风电、水坝、卫星、液压器厂等项目贷款协议,与埃及、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沙特有关企业签署电网升级改造、燃煤电站、煤矿改造、轮胎厂等项目贷款协议,与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签署融资授信额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十五)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印尼、马来西亚等国有关机构签署化工、冶金、石化等领域产能合作融资合作协议。

(十六)中国将从2018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四、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资金融通

(一)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

(二)中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初步预计约3000亿元人民币,为“一带一路”提供资金支持。

(三)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设立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总规模1000亿元人民币,首期100亿元人民币,推动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开发合作。

(四)中国财政部与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6家多边开发机构签署关于加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相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五)中国财政部联合多边开发银行将设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

(六)中哈产能合作基金投入实际运作,签署支持中国电信企业参与“数字哈萨克斯坦2020”规划合作框架协议。

(七)丝路基金与上海合作组织银联体同意签署关于伙伴关系基础的备忘录。丝路基金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对外经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

(八)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专项贷款(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金融合作专项贷款(500亿元等值人民币)。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一带一路”专项贷款额度(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额度(300亿元等值人民币)。

(十)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法国国家投资银行共同投资中国-法国中小企业基金(二期),并签署《股权认购协议》;与意大利存贷款公司签署《设立中意联合投资基金谅解备忘录》;与伊朗商业银行、埃及银行、匈牙利开发银行、菲律宾首都银行、土耳其农业银行、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柬埔寨加华银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开展融资、债券承销等领域务实合作。

(十一)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等“亚洲进出口银行论坛”成员机构签署授信额度框架协议,开展转贷款、贸易融资等领域务实合作。

(十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白俄罗斯、塞尔维亚、波兰、斯里兰卡、埃及等国同业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与埃及投资和国际合作部、老挝财政部、柬埔寨财政部、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波兰投资贸易局、肯尼亚财政部、伊朗中央银行、伊朗财政与经济事务部等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及沙特阿拉伯发展基金、土耳其实业银行、土耳其担保银行、巴基斯坦联合银行等有关国家金融机构签署框架合作协议。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建立基金组织-中国能力建设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培训。

(十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签署关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持续工业发展有关合作的联合声明。

(十五)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正式成立。

(十六)中国工商银行与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奥地利等国家主要银行共同发起“一带一路”银行合作行动计划,建立“一带一路”银行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

五、增强民生投入,深化民心相通

(一)中国政府将加大对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力度,未来3年总体援助规模不少于600亿元人民币。

(二)中国政府将向沿线发展中国家提供20亿元人民币紧急粮食援助。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增资10亿美元,用于发起中国-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合作倡议,支持在沿线国家实施100个“幸福家园”、100个“爱心助困”、100个“康复助医”等项目。向有关国际组织提供10亿美元,共同推动落实一批惠及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项目,包括向沿线国家提供100个食品、帐篷、活动板房等难民援助项目,设立难民奖学金,为500名青少年难民提供受教育机会,资助100名难民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区域赛事活动。

(三)中国政府与黎巴嫩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17-2020年执行计划》,与突尼斯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与土耳其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四)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署《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谅解备忘录(2017-2020年)》。

(五)中国政府与波兰政府签署政府间旅游合作协议。

(六)中国政府倡议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实施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等四项行动。

(七)中国政府与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署、世界卫生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签署援助协议。

(八)中国教育部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黑、爱沙尼亚、老挝等国教育部门签署教育领域合作文件,与塞浦路斯签署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协议,与沿线国家建立音乐教育联盟。

(九)中国科技部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体育部签署关于共同实施中蒙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体育部签署关于在蒙古国建立科技园区和创新基础设施发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匈牙利国家研发与创新署签署关于联合资助中匈科研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十)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发布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的倡议。

(十一)中国财政部将设立“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

(十二)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捷克、挪威等国卫生部签署卫生领域合作文件。

(十三)中国国家旅游局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旅游发展委员会签署旅游合作协议,与智利经济、发展与旅游部签署旅游合作备忘录,与柬埔寨旅游部签署旅游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

(十四)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土耳其广播电视最高委员会、沙特阿拉伯视听管理总局签署合作文件。中国中央电视台与有关国家主流媒体成立“一带一路”新闻合作联盟。

(十五)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柬埔寨新闻部、文莱首相府新闻局、阿联酋国家媒体委员会、巴勒斯坦新闻部、阿尔巴尼亚部长会议传媒和公民关系局签署媒体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

(十六)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柬埔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文莱外交与贸易部政策与战略研究所、以色列外交部、巴勒斯坦外交部、阿尔巴尼亚外交部签署智库合作促进计划谅解备忘录。

(十七)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将举办“一带一路”专项双多边交流培训,设立“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

(十八)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联合80多家中国民间组织启动《中国社会组织推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行动计划(2017-2020)》,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和150多家中外民间组织共同成立“丝路沿线民间组织合作网络”。“一带一路”智库合作联盟启动“增进‘一带一路’民心相通国际智库合作项目”。

(十九)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签署关于共建“一带一路”等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丝路国际智库网络50多家国际成员和伙伴与中方共同发布《丝路国际智库网络北京共同行动宣言》。

(二十)中国国际城市发展联盟与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组织亚太区签署合作意向书。

❻ 京津冀一体化的合作协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快推进京津双城联动发展,京津两市于2014年8月6日在京签署《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推进实施重点工作协议》。根据协议制定的9个方面、30个重点领域内容,两市将进一步深化互利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协同建立规划编制合作机制
积极参与顶层设计。共同做好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财办等部门起草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实施交通、生态和产业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工作方案。
深化两市规划对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两地相关部门加强规划对接,共同研究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产业转移对接、公共服务一体化等区域性重大问题,修改完善两市相关规划。进一步完善两市规划空间基础数据平台,共同研究京津走廊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生态廊道划定和区域重要基础设施,达成规划共识,积极探索建立两市交接地区城乡规划共同审查机制。
协同构建互联互通现代交通网络体系
共建交通运输体系。共同科学规划、有序建设区域轨道网、公路网和客货运枢纽,提升京津运输服务水平,增强区域运输安全保障,形成海港、空港、无水港、城市轨道、城际铁路、公路协同运行的快速、便捷、高效、安全、大容量、低成本的区域交通运输体系。北京支持天津建设区域货运交通枢纽。
研究制定交通一体化实施方案。统筹两地交通发展规划,完善京津冀综合交通合作会商机制,建立“同图同步”沟通衔接机制。共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编制《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交通一体化发展规划》、《利用客运专线和既有铁路开行城际、市郊列车实施方案》和《提高进京车辆通行便利性实施方案》。
共同争取推进京津高铁二线建设。综合考虑区域城镇群空间布局、产业功能布局和区域重大生态廊道布局等因素,研究从北京到滨海新区的具体线位和站点设置,共同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规划建设京津高铁二线。结合北京新机场综合交通规划,共同深入研究与新机场衔接通道。
提升海空港服务能力。北京支持天津强化天津港集装箱干线港功能,建设天津南部港区30万吨级航道,深化京津无水港合作,强化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地位,不断提升为首都服务能力;共同争取民航局增加天津机场航班、航线,缓解首都机场客货运压力。
推进京津公路顺畅连接。北京加快建设京台高速公路,实现北京与天津南部港区的连通。加快建设京秦高速公路,尽早实现京津秦连通。实施天津高王路与北京德觅路连接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改造。双方与河北省共同研究推进首都地区环线东北部高速公路绕出北京的方案。
协同改善生态环境
建立生态保护规划协调机制。共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京津冀整体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建立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研究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共同出资建立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基金。建立京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共同推进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及应急联动。共同向国家申请相关科研项目,为京津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提供技术支持。
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共同实施区域内燃煤电厂、水泥厂及大型燃煤锅炉脱硝治理工程,推进重点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率先统一实施机动车燃油国五标准,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发挥中关村技术和产品优势,支持中关村企业参与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开展区域联动执法,共同治理重点污染源。共同落实2014年APEC会议环境保障措施。
推进水环境改善。共同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协同治理流域污染,强化各类污染源的治理与监管,尽早实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建立跨界河流水质监测制度和区域流域水环境管理会商及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合作交流。共同争取国家对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北京纳入南水北调东线供水范畴,双方会同河北省共同争取将永定河(含永定新河)生态宜居廊道建设纳入国家重大战略,增加永定河生态补水量。
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共同实施压减燃煤措施,进一步加大洁净煤技术、太阳能、风能利用力度,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北京支持天津在内蒙古能源化工综合基地项目以及通道建设,加强双方天然气保障供应合作。共同争取国家加大对两市的天然气、外送电等清洁能源保障。
深化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合作。共同加强固废物流监管,强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现京津再生资源在天津子牙循环经济园区集中规范处置。
共建京津生态走廊。利用好京杭大运河申遗成功的契机,共同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加快北京通州到天津境内京杭大运河恢复通航的工作进程。共同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三北防护林、沿海防护林等植树造林重点突破工程,做好环首都国家公园的选址和规划工作,加强京津两地工程建设布局、技术支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协同打造合作示范区
高水平建设合作示范区。结合天津未来科技城总体规划,在位于天津宁河县的北京清河农场西区,京津两市共同建设合作示范区,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京津联动发展新亮点。重点发展环境技术、健康医疗、文化教育、旅游休闲度假、高技术研发及高端商务商贸等产业。
建立合作示范区统筹协调机制。两市共同支持示范区项目建设发展,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推动京津两市优质医疗、教育、科研等资源入区发展。
协同推动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
联合打造创新发展战略高地。发挥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天津现代制造中心的优势,整合创新资源,推动产业升级,完善合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以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新区等园区为重点,沿京津协同发展主轴,共同推动双方创新链深度融合,构建分工合理的创新发展格局。
共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在天津滨海新区规划、选取适当区域,推进共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整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等政策优势,将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建设成为符合京津资源禀赋、高端创新要素聚集、产业特色鲜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一流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示范园区。
促进科技资源交流共享。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作用,鼓励双方开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中试基地、科技孵化机构等,共建统一的成果转移转化、科学仪器开放和技术交易平台,打造协同创新载体,实现创新成果、科技人才、信息资源等共享,开展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交流合作,为两地科技型企业提供多方面服务。
共建创新社区。做好建设规划,加快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完善配套政策,共同探索完善创新服务体系,打造良好的京津创新生态系统,建设一批创新社区。
协同深化口岸合作
深化口岸物流合作。天津优化提升口岸服务水平,打造便捷的通关环境,服务北京开放型经济发展,天津支持平谷国际陆港拓展业务范围,加快推动东疆保税港区政策向平谷国际陆港延伸;北京进一步优化空港交通物流体系,打造服务京津冀地区的国际平台,支持区域性物流中心向天津转移。共同支持天津港集团多种形式参与北京朝阳口岸平移至通州马驹桥的物流基地建设与合作,加快建设创新型口岸经济示范区。推动交通和物流信息化平台共建共享。开展电子口岸合作,逐步实现口岸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完善通关一体化政策。共同积极争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中央部门的政策支持,研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落实便捷通关通检政策。共同推动海运进出口集装箱转关实现“商封直转”。
推进检验检疫业务一体化。按照“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原则,实施“三通”、“四放”、“五统一”和货物清单管理的检验检疫一体化监管新模式,为两地企业发展提供更多便利。
协同促进区域投资贸易便利化
推进政策共享。北京支持天津积极争取批准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两市建立政策创新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小组,探索推进区域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创新试验,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和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政策叠加,并向两市有条件的区域延伸。
深化对接合作。利用天津飞机租赁试点的优惠政策和北京丰富的飞机购买租赁需求,深化航空产业合作。北京鼓励外贸货物代理、物流和跨境电商企业,在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物流仓库和大宗商品集散中心。搭建政策和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协同推进资源要素对接对流
深化金融合作。支持开展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加强科技金融合作,共同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双方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为两地重点合作项目和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广泛金融支持。共同推动在区域要素市场、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统一征信体系建设、金融信息共享、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
开展旅游合作。建立旅游合作协调机制,做好两地规划衔接和合作项目对接。推进旅游市场互动,相互支持旅游展会活动,深化提升京东旅游合作示范区建设。推动旅游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两市旅游质监执法协作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京津两地的旅游资源交易平台,推进旅游产业发展。
加强会展合作。双方充分发挥自身会展资源优势,积极组团参加对方的品牌展会,形成各具特色、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格局。双方深入推进会展规划、会展政策研究、会展品牌建设及会展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支持北京知名会展企业到天津发展,共同提升会展业发展水平。
推进人才合作。共同举办高水平招才引智活动,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促进人才合理配置。共享“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资源,搭建博士后信息交流平台,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促进高端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市场合作,支持双方人力资源资格互认和自由流动。
促进公共服务一体化。推进京津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试点。探索社会保障跨区域转移对接。研究建立医疗资源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医疗联合体,开展执业医师一体化注册管理。强化区域间卫生应急合作,建立长期、稳定、高效的区域卫生应急合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联合科研和人才培养,建立优质资源互通共享、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教育发展规划互通协商的机制,深化教育战略合作。推动建立两市移动、固话通信的联网、同网改造机制,力争尽早实现“固话无长途、移动无漫游”。
协同完善合作工作机制
建立两市协商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合作中的重大战略问题。
交通市场一体互联
梳理京津、京冀、津冀双边协议可以发现,无一例外都有推进市场一体化合作框架协议和推进交通一体化合作备忘录。
“市场一体化是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而交通的一体化则是整个协同发展的基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胡序威表示,京津冀协同发展就是要通过交通、市场等重要方面的一体化打破地区行政边界,实现共赢。
根据交通一体化合作备忘录,京津冀将共同推进京唐客专、京津高铁二线项目规划建设,联合成立轨道交通一体化投融资平台,推进京秦高速、唐廊高速、津石高速建设,加快一批干线公路“断头路”“瓶颈路”建设,促进机场合作发展。
同时,京津还将逐步实现两地港站信息、车货信息等互联互通及货物运输的无缝衔接,推进京津毗邻地区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津冀将建立集装箱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航运公司在两地港口直靠直装,推进轻轨、城际铁路和市郊铁路等多种形式解决天津与河北周边地区的快速连通问题。
市场要素对接对流也是三地双边合作的重点。津冀提出,推进区域金融一体化、科技创新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旅游市场一体化、口岸一体化、市场环境一体化建设等,实现金融信息共享、创新要素自由流动、专业技术职称互通互认、高端人才资源共享、旅游市场互动、一体化通关通检,清理和废除不适应市场资源配置要求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产业发展错位互补
长期以来,京津冀三地产业结构自成体系、自我封闭和产业同构现象突出。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与承接备受关注。
在三地的双边协议中,有若干协议专门针对某些合作项目或者合作示范园区,如京津之间的《共同推进天津未来科技城合作示范区建设框架协议》《共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合作框架协议》;京冀之间的《共同打造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框架协议》《共建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合作区协议》《共同推进中关村与河北科技园区合作协议》;津冀之间的《共同打造(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框架协议》。
透过这些协议可以发现,京津作为两大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直辖市,其合作更多地集中在科技创新转化领域,津冀的产业合作着眼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而京冀的产业合作较为广泛。
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副院长刘刚表示,三地产业合作体现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的不同分工:北京研发、天津转化、河北配套,错位发展十分重要。
同时,津冀之间长期存在的港口竞争大于合作的问题也被提上解决日程。根据津冀签订的协议,天津港发展定位于强化综合性枢纽和集装箱干线港地位,而河北港口建设着眼于成为国际能源大港,以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运输为重点。
生态环境联防互惠
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发生在三地雾霾严重的初春,能够借一体化打造优质的生态环境是三地百姓的共同期待。在三地双边协议中,生态环境联防联控也成为合作重点。
翻看三地合作协议,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水污染综合防治都将在以往的基础上加强,而在线监测、脱硫脱硝、循环经济等科技合作将进一步强化。三地双边将在清洁能源项目上开展更深层次的交流:例如,京津将统一机动车油品标准、加快淘汰黄标车,推广新能源汽车;津冀将协同研究部署冀北清洁电力,与天津电网深化合作,统筹安排天津与周边地区的煤改气供应等。
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表示,京津冀的生态环境问题已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而环境的共享和流动性将倒逼三地政府加强合作。
三地还将在生态保护上建立长效机制,京津、津冀将成立环保合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副省长担任,建立与河北的对口帮扶机制,共同完成生态保护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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