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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稳定报告非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6-02 05:02:31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有哪些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的内容如下: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1)中国金融稳定报告非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②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2)中国金融稳定报告非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③ 金融学问题

非常时期的货币政策特点是货币发行过多,流动性泛滥,尽管这种政策在危机时期对保持经济增长起到不小的作用,但是这种货币政策只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政策,是不可持续的。比如,2009年以来,泛滥的流动性不仅推高了国内资产的价格,也推高了整个经济的物价水平,最后这个过高的物价水平传导到农产品时,国内CPI上涨也就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它不仅严重影响了民生,也在积累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稳健的货币政策就是要保证银行体系向市场流动性释放适度(如M2增长维持在15%水平),而且要保证流通中的货币量与商品及服务交易量之比在一个合适的水平。因此,稳健的货币政策核心就是让非常时期的货币政策回归到常态的货币政策。

稳健的货币政策不仅意味着实施了近两年的“适度宽松”(实际上是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开始步入常态管理,也意味着中国经济走出2008年下半年以来的经济危机困境之后,希望通过货币政策转变,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来寻找新的、持久的经济增长动力。也就是说,政府希望通过货币政策转向为中国经济重新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它也是控制物价水平再上涨、有效地管理通货膨胀预期、遏制资产价格快速上升(尤其是挤出房地产泡沫)有效的工具。

我们可以看到,2010年中国经济不仅走出经济复苏的困境也开始步入快速增长上行轨道,而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资产价格泡沫过大(主要是房地产泡沫)及通货膨胀过高。当前过大的房地产泡沫不仅扭曲了整个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及收入分配关系、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而且正在积累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造成了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协调、影响绝大多数人的民生等,而货币政策的重大转向则是挤出房地产泡沫最为有效的主要手段,就是要让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回归常态及理性。

对于泛滥的流动性对资产价格影响,中央政府在年初就看到问题所在,并希望信贷政策调整来遏制房地产泡沫。但是,在货币政策没有转向的情况下,不仅这种“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惯性影响无法改变,而且也给各商业银行过度使用(或过度放款)这个体系提供政策上的依据,从而使得各商业银行都在竞争性突破对其信贷规模扩张的限制。比如,今年的信贷增长表面上会在规划有75000亿左右,但是国内商业银行为了扩大信贷规模把信贷扩张移到表外。今年银行信贷扩张不会小于2009年。2010年我到过不少地方并与一些银行管理层交谈过,他们纷纷地抱怨,如果不是信贷规模管制,其贷款扩张规模与速度要比现在大得多。这也就是当前国内房地产泡沫无法挤出,物价水平全面上升的根源所在。因此,货币政策转向就是要改变当前国内商业银行无限信贷扩张的正当性。

总之,“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基本涵义就是要让非常时期的非常的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并非是银行信贷的全面收紧,并让信贷增长回归到一个正常的增长水平(如1998年-2007年)。既要管理好泛滥流动性,也要以信贷促经济增长,及以信贷促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及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因此,“稳健”的货币政策也包括了有效利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特别是要加快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包括汇率制度)及利率市场化的步伐,通过有效的价格机制及政策工具引导货币信贷回归常态。这样才能加强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及风险管理、弱化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挤出房地产的泡沫,并让物价水平回归到正常水平

④ 对哪些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金融稳定报告非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1、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⑤ 地方银行倒闭国家管吗

银行倒闭?绝大多数在国内银行存款的人从未考虑过这个问题,因此,他们也从不担心自己存在银行的钱有可能拿不回来。


现在,这种观念要换一换了。央行日前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什么意思呢?通俗理解就是,国家不再为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兜底,允许银行破产倒闭,一旦有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但赔偿有一定限额。根据目前透露的消息,储户在单个银行的存款,最大赔付额度可能是50万元,超过这一限额的存款部分,将得不到赔偿。


按照央行计划的50万元限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假如储户在单一银行的存款不高于50万元,万一银行破产倒闭,储户将获得与实际存款金额相等的全额赔偿;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则最多获赔50万元,超出部分或者不能获得赔付,或者像美国和中国台湾一样,按一定比例赔付。


此外,限额保险赔付金额究竟是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还是只赔付本金,目前尚无明确信息。


杭州某国有银行理财经理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储户一定要做好两个转变,一是观念转变,不能再迷信银行不会倒闭了,要有风险意识,把银行当作一般企业来看待,经营得不好,一样会关门。二是储蓄方式转变,大额存款尽量分开存放,也就是鸡蛋要放在不同的篮子里。这样万一一家银行发生风险,也不至于损失过大。


利率浮动空间可能更大


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往往导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由此市场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下降,商业银行利润空间被挤压。为了防止出现银行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带来的挤兑危机,各国一般都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央行去年6月开始打开存款浮动区间,开闸利率市场化,当然不能让各银行挟带着广大储户光着膀子冲锋陷阵。


今年以来,随着流动性收紧,利率价格战愈演愈烈,不少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开始偏重于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贷款等业务。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国内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显著上升,破产倒闭再也不是“不可能的任务”。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认为,在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如果存款保险制度继续缺失甚至不完善,那么,不是有些中小商业银行因为储户缺少安全感,使之存款过少而无法生存下去;就是有些胆大妄为的银行以高利吸引储户而过度投机,造成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弱化了市场约束。


近日国务院相关金融工作会议上还提出,要让更多的民间资本和民营金融机构进入银行业,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民间资本和民营金融进入银行业可能存在较大的后顾之忧,储户也未必放心在这些银行存款。


可以预见的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商业银行间的差异化将更加明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未来存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将远远大于目前。


不过,也有专家担忧,如果只是负责为商业银行的风险埋单,存款保险制度会助长后者的道德风险。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表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机构都有风险管控职能,比如在美国和中国台湾,存款保险机构除负责赔付外,还具备对银行重组甚至监管等广泛的功能,投保银行有任何污点,存款保险机构一清二楚,同时保费也区别对待,商业银行要为违反道德运作增加更多的成本。他认为,如果存款保险机构真的是在一个信息透明的情况下,信用都建立在银行的行为、大家都能联网,道德风险是不可能的。


保障存款人权益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一旦银行发生破产倒闭等事件,储户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不至于颗粒无收。


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新生事物。1929-1932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先后有近万家商业银行受冲击倒闭,存款人损失严重。1933年,美国通过《银行法》,据此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部分退休账户达到25万美元,超出限额的按比例赔付。


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有数十家商业银行轰然倒下,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公司“兜底”,必定引发更大的恐慌。目前,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没有建立。


在我国,国家一直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担保人,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老百姓对银行有天然信任感的原因所在。但这并不代表金融机构就不存在经营危机,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境内居民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后由人民银行指定工商银行保证支付。此后发生在河北省肃宁县的尚村农信社破产案,最后同样由央行指定其他商业银行予以救济。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将自身兑付风险转嫁给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支付一定的保险金。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通行的一个做法是,只对自然人存款承担赔付责任,企业存款不在赔付范畴之内。并且,随保对象是储户的各类存款,但不包括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或其他投资产品。


最多可能赔付50万元


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建立,哪些银行会被纳入保障范围?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按照国际经验,可能会实行强制性保险原则。由于国内大部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有待提高,有必要将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在华的法人子公司都纳入保险体系中。保险范围涵盖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这代表大多数存款者利益。


储户能获得多少赔偿呢?央行相关负责人曾在研讨会上表示,未来存款保险机构可能实行限额保险制,央行计划为98%的储户提供全额保险。有专家据此分析,由于目前50万元以下存款户占比超过98%,这意味着,未来限额保险的上限可能是50万元。


此前,瑞银证券发布报告预计,目前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人均GDP的2-5倍左右,但由于中国的储蓄率相对较高,限额设定在人均GDP的4-6倍较为合适。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我国人均GDP为38354元,若以此计算,存款保险限额应在15万-23万之间。但由于20万-3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到总账户的95%以上,将保险限额定在20万-30万元可保证保险涵盖的广度。

⑥ 中国有能力守住不发生金融风险的底线

这个你参考18亿亩红线,你就知道了,守不住,还不是守不住,现在15.6亿亩良田了。
金融风险和良田红线都不是以人的主观意识而改变,最多转移,把中国金融风险转移给其他国家,比如南亚,韩国,欧洲,日本等等。
如果中国真的要死死守住风险,那么银行就会越来越难贷款,国内估计经济肯定会不好受,国企没银行贷款,很难想象这种巨无霸怎么活下去。

⑦ 银行会倒闭吗倒闭了怎么办

央行近日出炉了一份《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这份报告强调,金融稳定并不追求金融机构的“零倒闭”,而是要建立一个能使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被淘汰出局的机制。如果银行因经营不善倒闭,公众的存款谁来赔付?据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初稿已定,根据这份初稿,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赔付大的框架将是“有限赔付”。

日前,央行有关人士透露,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以存款类金融机构所缴纳的保费来救助问题机构,将缓解政府的压力。这同时也意味着国家隐性补偿将取消,代之以市场化的补偿机制。以往一些存款类的机构被关闭或清算后,国家采取财政出资和直接用央行再贷款方式进行处置。

据悉,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要交保费,保费的多少根据其风险程度的高低设置。这意味着不同银行,将是不同的费率。

过渡期后将是“有限赔付”

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赔付大的框架将是“有限赔付”。据透露,对于居民个人的存款100%的赔付可能会设定一个过渡期,可能是5年或者10年,不会太长。过渡期后,对于存款人的存款将从全额担保变为限额担保。

据了解,目前在证券投资和保险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这对存款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去年10月公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对一些债权规定了10万元的“门槛”:如果本金是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部分9折收购。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非寿险保单救济绝对数限额是5万元,损失5万元(含5万元)以内是100%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对个人是90%救济。

【专家建议】最高足额赔付限额定为10万元

在存款保险方面,有关人士表示,如果限额太高,就会有道德风险,而太低,则对公众不利。

据了解,2005年4月,央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抽样调查,存款在10万元以下的账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8.3%。因此,有专家建议将最高足额赔付限额定为10万元。

⑧ 分析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状况

—— 以下数据及分析均来自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科技金融服务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金融科技发展历程

金融领域的科技应用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金融电子化、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第三阶段金融科技强调利用前沿技术变革业务流程,推动业务创新,突出在大规模场景下的自动化和精细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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