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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公司法的考点

发布时间:2021-06-03 20:49:55

A. 金融系都应该考些什么证

CPA证书

主考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适合人群:准备在国内从事会计职业的人才

考试内容: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点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具有2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申请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有权签署审计报告。因此,该证书是取得执业资格必不可少的敲门砖,很多企业在招聘中财会人员时明确要求具有CPA证书

会计职称证书

主考机构:财政部门,人事部门

适合人群:想进入国企和事业单位在财会岗位任职的人员报考该考试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内容:初级考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中级考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点评:国企和事业单位较重视职称证书而且职称在一定程度上和收入相关联。因此,建议想进入国企和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考一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师

主考机构:人事部门,财政部门

适合人群:正在从事或打算从事资产评估的人员报考需具一定学历及相应工作经验

考试内容: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建筑工程评估

点评:目前,全国仅有3万人获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而市场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要远大于这个数字

因此对打算涉足这一职业领域的人员来说,考张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获得“专业身份证”对其职业前景应该增色不少。

税务师

主考机构:人事部门,税务总局

适合人群: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工作经验者或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考试内容: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

点评:随着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税务执业队伍急需补充大量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因此,税务师是一个前景看好的职业,TA证书的含金量较高

CIA

主考机构: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适合人群:报考CIA需具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特定专业高校师生也可报名

考试内容:包括内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技术、管理控制与信息技术、审计环境四个部分

点评:CIA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内部审计职业认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高水平、专业化内部审计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通过CIA考试者往往备受用人单位的青睐。

ACCA

主考机构: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适合人群:准备出国进修或者准备进入大型跨国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需要有一定英语基础

考试内容:ACCA有14门考试科目:包括财务报表编制、财务信息与管理、公司法与商法、财务管理与控制、财务报告等

点评:ACCA证书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被全球许多确定为法定的会计师资格,会员可从事审计、税务、破产执行及投资顾问等专业会计师的工作。同时,ACCA因其课程的全面性、完善性和综合性,而被誉为“财会专业的MBA课程”

对希望就职跨国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来说,参加ACCA学习可大大提高财会专业英语水平,熟知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并拥有的财务背景和实务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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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请问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所考的《金融学综合》,那本书和考点大致相同,谢谢

431金融学综合主要考察金融学和公司理财两部分内容。目前没有很好的一本教材可以囊括这两部分内容,因为金融学是宏观知识,公司理财偏微观和投资的。具体的还是要看报考学校指定的教材。另外市面上比较好的教辅有复旦大学出版的《金融硕士(MF)辅导》,严格根据考纲编写的,比较切合这门科目的复习。

C.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有哪些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更多介绍:http://hi..com/haoxuezq/item/e98641f63d6dbd36a7298842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内容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基础工具的定义、性质、特征、分类;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可转换证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特征、组成要素、分类;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结构、运行;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监管构架以及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资格管理等基础知识。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和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主要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掌握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和风险监管。
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
掌握证券与有价证券定义、分类和特征;掌握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功能。掌握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品种结构和交易场所结构;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含义;了解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的含义和构成。
掌握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及证券监管机构。掌握机构投资者的主要种类、证券市场中介的含义和种类、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的构成。了解个人投资者的含义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了解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构成的发展与演变。
熟悉证券市场产生的背景、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了解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全球证券市场出现的新趋势;掌握新中国证券市场历史发展阶段和对外开放的进程。熟悉新《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后中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变化;熟悉为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所采取的措施;熟悉《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的主要内容;了解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和中国解放前的证券市场;了解我国证券业在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内容。

D. 银行业从业资格成都具体有哪几个考场,我是外地的到成都考试,希望能够了解各个考点的具体路线,谢谢

一般有城里有几个,具体几个不知道,包括川师,航院什么的,反正就是大学里,然后华阳,犀浦等3环外的都有,,好像是随机分配,带个导航就是了

E. 求《公司法》《金融法》方面有什么好的研究课题可以用来写论文

公司法诉讼制度,中小股东保护,公司董事高管的义务与限制,工会与公司管理

F. 上海交大高金的金融科技师CGFT证书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考点有几个

2020年度正式考试报名时间为7月份到11底,考试时间每年2次,闭卷机考,预计在9月底或10月底正式展开通知。
当前考点城市有18个城市,具体包括上海、杭州、苏州、南京、深圳、广州、北京、天津、厦门、重庆、成都、长沙、武汉、郑州、西安、青岛、沈阳、哈尔滨,其他城市报考学员若超过80人即可由CGFT项目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开设新的考点,最终城市请以官网或官微公告为准。
 

G.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对于不需要特许的行业已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册公司。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金融机构自律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
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规范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由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

H. 懂公司法金融管理法的朋友请帮忙

让客户入股不违法。(第179条);客户交来的钱不可以不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第180条)你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做一个资产证明,证明投资已经到位。最后还要给你的新股东发出资证明书。(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一百七十九条 【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登记要求】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I. 谁有农业银行校园招聘考试的真题啊,想参考一下~~~~模拟题也行啊

银行的真题一般不会公布,这里为大家找来一些农业银行真题的参考版,大家可以看一下出题的思路。
农业银行校园招聘综合部分每年约考70题,考试范围较广;考试内容包括以下部分:时政、农业银行常识、金融(金融学和商业银行)、经济学、会计(包括财务管理)、法律、管理学(含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常识、综合常识等等。
1)时事政治-在每年的农行招聘考试中为必考内容。
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校园招聘真题举例:
※2015年10月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医学奖,理由是她发现了青蒿素。这种药品可以有效降低()患者的死亡率。
A.流感
B.霍乱
C.麻疹
D.疟疾
答案:D。
2)法律-法律知识也是每年必考题型,在银行招聘考试中,法律一般会考5-10题。主要考点为:《民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刑法》考的比较多。
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校园招聘真题举例: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但不包括的选项是()。
A.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
B.提供大量劳务,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C.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D.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收取支付费用
【解析】答案:B。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招聘银行常识-就是关于农业银行的相关介绍、银行时政新闻及银行业务知识。
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校园招聘真题举例:
※中国农业银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农业合作银行,至今已有()余年历史。
A.40B.50C.60D.30
【解析】答案:C;中国农业银行,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是在新中国时期成立的第一家专业银行。
4)金融基础知识-银行属于金融系统,这部分是每年考察的重点也是本教材的重点;考试内容为金融学(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等等。
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校园招聘真题举例:
※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此金融监管体系是()。
A.分头监管体制
B."牵头式"监管体制
C."双峰式"监管体制
D.统一监管体制
答案:C
5)经济学-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这部分也是每年考察的重点,在2016年农行校园招聘中经济学考了大概5-10题左右。
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校园招聘真题举例:
※总需求是经济社会对物品和劳务的需求总量,在封闭经济条件下,总需求的构成一般不包括()。
A.投资需求B.社会需求
C.政府需求D.消费需求
【解析】答案:B;封闭经济条件Y=C+I+G,社会需求不属于总需求构成。
6)财务会计---财务会计在农业银行校园招聘考试中考察内容比较少,部分银行甚至不考察会计内容,如果考财务会计所占题量不会超过10题。
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校园招聘真题举例: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不包括()。
A.期权B.企业债券
C.金融债券D.国债
【解析】答案:A;持有至到期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7)计算机网络常识---考试内容一般不会涉及太深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会考到计算机软硬件常识、电子商务知识及计算机辅助电子设备知识。在农业银行招聘考试计算机知识考的题量不同,一般为3-5题,都为常识题。
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校园招聘真题举例:
※耦合性也叫块间联系,关于模块间的耦合性问题,在应用中正确的把握是()。
A.尽量使用数据耦合,完全不用内容耦合
B.尽量使用紧密耦合,完全不用松散耦合
C.尽量使用控制耦合,完全不用紧密耦合
D.尽量使用公用耦合,完全不用数据耦合
【解析】答案:A。尽量使用数据耦合,少用控制耦合,限制公共耦合的范围,坚决避免使用内容耦合。
8)管理学(含市场营销)---非农业银行校园招聘考试重点,考察大概5题左右,考察的知识点也比较简单。
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校园招聘真题举例:
※正式沟通一般指在组织系统内,依据组织明文规定的原则进行的信息传递与交流,其种类不包括()。
A.上向B.无向
C.外向D.下向
【解析】答案:B;正式沟通有下向、上向、横向、外向沟通等。
9)常识判断---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考试少量常识判断题。
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校园招聘真题举例: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世界三大地震带的是()。
A.印度洋地震带
B.环太平洋地震带
C.亚欧地震带
D.海岭地震带
答案:A解析:地球上主要有三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欧亚地震带、海岭地震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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