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韩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分别是什么
中国银行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而不是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㈡ 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是个什么机头
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总体目标,由和纲同志负责,范良友协助。
根据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探索政府购买工程机械行业创新管理服务发展路子、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明确提出,2020年全面达到小康水平,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陕西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委员会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在陕西省开展工作,经研究决定:筹备“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陕西省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委员会”(简称“陕西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委员会(筹)”)。发挥工程机械在陕西经济建设特别是抗震救灾应急救援中铁军突击队作用,促进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建设
㈢ 韩国政府官职
韩国法制处是韩国中央政府的法制机构,从职能到机构的构成、编制等,与中国的国务院法制办基本上都是相似的。
韩国中央政府法制机构的汉字名称为“法制处”,其正式英文名称为Ministry of Government Legislation(英文缩写为MOLEG),其首长也被称为“处长”,英文对应的仍是Minister。但是实际上,韩国法制处是韩国中央政府的一个正部级单位,是名符其实的法制部(为了便于读者准确地了解韩国情况,本文中仍用法制处)。
一、韩国法制处的地位
韩国法制处是国务总理下属的部级办事机构,法制处处长可以参加由总统主持的国务会议的会议并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
从韩国方面提供的韩国中央政府组织机构图中各机关的位置看,韩国法制处是国务总理的办事机构,仅次于负责综合协调的国务调整室和拟定预算及发展规划的企划预算处,位置排在国家弘报处、国家报勋处等办事机构之前,也排在财政经济部、教育人力资源部、法务部、国防部等中央政府部门之前。
二、韩国法制处的职能
韩国法制处是国务总理法制方面的办事机构,是国务总理在法制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其职能主要是两大块,一是立法方面的职能,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营。
(一)立法方面的职能
据韩国法制处介绍,立法是其重要的职能和主要的业务工作。韩国法制处设有3个立法局专门从事立法工作,负责审查法律草案、条约草案、总统令草案、总理令草案以及部长令草案等。2000年共审查了1073件,2001年1006件,2002年982件,2003年来907件。
韩国法制处的立法职能包括:
1、政府立法活动的调整
2、法律、总统令(相当于中国的行政法规)、部令(相当于中国的部门规章,但也包括总理令)等法令的起草和审查。法制处是韩国政府的立法办事机构,每年承担了数以千计的由政府提交议会的法律草案以及总统令、总理令、其他部令的法制审查工作。
关于部令的审查究竟是事前审查还是事后审查的问题,据韩国法制处介绍,法制处对中央政府各部制定的部令也要进行事前审查,由于部令的数量较大,因此对部令的审查任务占其法令审查业务的主要份额。
3、法令的有权解释
4、对国民宣传法令的内容
5、指导地方政府及自治团体的法制工作。据介绍,韩国法制处虽然有指导的功能,由于没有具体的监督、决定权,实际上没有直接的指导功能。但有间接的指导功能,如每年一次到地方政府进行指导、培训,或者将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案例作成文档发给地方。此外,韩国法制处每年的预算中还有1亿韩元是专门用来指导地方法制工作。
(二)行政复议职能
根据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营规则(国务总理训令第209号,1985年9月28日发),国务总理的行政复议裁决权由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行使,韩国法制处处长兼任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长。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设在法制处,即该处的行政复议管理局。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议决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均由该局承担。
关于为什么要成立名为国务总理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问题,据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介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韩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总理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是行政复议的实质性决定权收归国务总理的体现;二是,加强行政复议权威性的需要,经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并撤销的行政决定,许多都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部长作出的,用国务总理的名义作出决定更加名正言顺。基于上述理由,韩国在将原来分设在中央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归并后,成立了主要负责中央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即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
三、韩国法制处的内设机构
韩国法制处下设机构包括:1室、4局、7审议官,11法制官、2课、2企划官、8担当官等23人。按照韩国的机构设置,官职、官员与机构是合一的,每个官职同时也代表担任该官职者所在的那个小组及其领导的小组成员。以审议官为例,作为一个官职时,指一个审议官级别的职位;但也可以指担任该官职的具体的人。而各立法局、法制官、担当官等,则既指一个官职,也指担任该官职者领导的一个机构,该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是担任该职务者的下属。另以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为例,该局定员55人,包括局长1人、审判审议官1人、担当官4人,而每个担当官下面都有数名业务人员,统称为担当,又称事务官,他们都是担当官所领导的担当官室的具体工作人员。
韩国法制内设机构具体分为:政策弘报管理室、行政事务立法局、经济事务立法局、社会文化事务立法局、行政复议管理局,这些机构相当于中国部级单位中的司局一级的机构;审议官不是机构,而是副司级的职位。室局以下设课、法制官室、担当官室,其各自的行政首长为课长、法制官、担当官,相当于中国的处级干部。
(一)政策弘报管理室
政策弘报管理室是法制处最重要的司级单位之一,其职能相当于中国部级单位中的办公厅、计划财务司、人事司、外事司、老干部局、研究室等多个司室。该室具体包括以下处级单位:
1、总务室。相当于中国部级机关的总务处,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2、政策弘报担当官。相当于中国部级机关的政策研究处。
3、革新人事企划官。相当于中国部级机关的人事处。
4、财政企划官。相当于中国部级机关的财务处。
5、法令总括担当官。相当于中国部级机关的法规编纂处。主要业务就是将所有由法制处审查的法令汇总一下,报到法制处处长那里,有必要时向国会报告,在韩国被视为秘书式的工作。
6、法制支援交流担当官。相当于中国部级机关的外事处。
7、法制情报担当官。相当于中国部级机关的信息中心。
(二)立法局
法制处设有行政事务立法局、经济事务立法局、社会文化事务立法局三个立法局,分别负责行政,财政、金融、工交、商事、农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三个方面的立法。
每个立法局除设局长1人外,还分别设有法制审议官2人。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审议官相当于副局长,按分工分别领导1个或者几个法制官,具体负责其领导的法制官所主管的部长的立法审议事项。
每个立法局设法制官若干名,其中行政事务立法局和经济事务立法局均设有4名法制官,社会文化事务立法局设有3名法制官。法制官室是各立法局内的处一级单位,每个法制官及其下属的事务官(即办事人员)组成一个法制官室,具体承担其对口的地方或者政府部门的立法审议工作。
从韩国法制处各立法局法制官的设置情况看,行政事务及经济事务的立法业务量,要比社会文化事务的立法业务量大一些。
(三)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
由于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最为密切,本书将以专节介绍,此处不再赘述。(详见本书第五章有关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的介绍。)
四、职位设置和人员设置
法制处内设官职包括部长1人,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2人,次长1人,室长及局长5人,审议官7人,法制官、课长、企划官、担当官等共23人,其中法制官11人、课长2人、企划官2人、担当官8人。
韩国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职级制度,从高到低分为1至7级,部分级与级之间还有中间级,总计10级(见附图:法制处人员机构列表);此外还有别定职和技能职。就法制处而言。别定职属于专业职,别定职职员是利用其专业知识,为一般职的公务员提供帮助,但没有任职期间保障。技能职则是助理。
关于职务晋升年限问题,据韩国法制处介绍,从5级到4级需要5年,有这方面的规定,但重要是采取选任制,有缺席的职位才能升任,没有职位空缺,就只能在那儿等着。
关于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大致对应关系,据韩国法制处介绍,韩国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首先分为政务职和一般职,相当于政务官和事务官。一般职是公务员,政务职不是公务员。部长、次长不属于公务员,属于政务职,变动性比较大。其他职位则由公务员担任,室长是1级,局长是2级,审议官3级,担当官是4级。公务员可以干到60岁退休,而不能被炒鱿鱼。
(一)部级官员
法制处有部级官职2人,这些官职均为政务官,不属于公务员序列,由总统或者总理直接任命。另有2名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地位介于部长与次长之间,属于特别职公务员。
1、处长
法制处内设官职包括处长1人,正部级。由于部长属于政务官,任免比较频繁,2002年至今法制处已换过三任处长。现任韩国法制处处长金善旭女士原为韩国梨花女子大学教授。法制处处长在公务场合佩戴由韩国政府统一为正部长配制的红色徽章。
2、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
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作为特别职务国家公务员,由法制处处长在3级以上公务员并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士以及其他有丰富的行政复议知识与经验的人士中推荐,经国务总理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其任期为3年,并可以连任一次。在实践中,由于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常任委员的级别较高,由公务员出任时一般都是由一级公务员担任。
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2名常任委员负责行政复议具体工作,与法制处处长的其他职能没有交叉。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制处处长任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长,但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委员长与常任委员地位平等。
3、次长
法制处设次长1人,即副部长。其主要职能之一是受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长(即韩国法制处处长)委托,主持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会议,并签批或者签署依法应由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长签署的法律文件。韩国法制处次长在公务场合佩戴由韩国政府统一为正部长配制的兰色徽章。
(二)司局级官员
韩国法制处有室长及局长5人,审议官7人。其中室长及局长为正司级,审议官相当于副司级。由于韩国部门副职设置的理念与中国不同,不设协助司长工作的副局长职务,而是专门设置负责业务的官职,所以韩国的审判审议官与中国的副局长不同,是在司局长与处长之间设置的比较独立地负责业务工作的官职,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其所在司级机构的行政首长一般不过问其业务问题。简单地说,正局长负责全面工作,相当于公务员中的政务官,审议官专门负责业务工作,相当于公务员中的事务官。类似高级法律专务、法制员等职位。
(三)处级官员
韩国法制处共有处级官员23人,是3级或者4级公务员,其中法制官11人、课长2人、企划官2人、担当官8人。由于处级官员与处级机构的名称是合一的,故也相应有23个处级机构。
(四)公务员的报考
韩国法制处定编165人,现员161人。
韩国政府部门的编制管理比较严格,不能随意突破,重要机构的编制往往法定化。韩国法制处处长定编1人,现员1人;次长定编1人,现员1人。不仅1级公务员至7级公务员均有定编,连别定职及技能职也都有定编。这样,各级公务员的定员与缺额都可以一目了然。
韩国法制处对外招公务员一般有三个途径,一是,一年一次的国家统一的公务员考试,没有学历的限制。二是,韩国法制处每年可以举行一次单独录用公务员的考试;三是,聘任,如果招聘的条件是律师,则应聘者必须通过韩国的法律考试。
关于什么要招聘具有律师资格的公务员的原因,据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介绍,这主要是因为韩国法制处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非常需要有律师资格、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士提供支持。
关于韩国的律师制度,据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介绍,韩国的律师执照是由法务部颁发的。至于法务部和律师协会的关系,法律上没有什么规定,但业务上关系非常密切。如处罚律师,就是先由律师协会处罚,最终再由法务部处罚。
关于公务员中的律师的身份以及是否还可以继续从事律师职业的问题,据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介绍,律师一旦考取为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的公务员,其律师执照依然有效,但其现在的身份为公务员,只能作非赢利的事情,要想做赢利的事情,先必须得到许可。至于这是否意味着可以去代理,但不能收费的问题,据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介绍,可以这样说,这些在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内工作的公务员,他们虽有律师执照,但不能对外担任代理人,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的代理人了。也就是说,作为法制处的公务员,只能从事国家的公务员能做的业务,其他的律师工作就不能再做了。因此,主要的身份是公务员,律师的身份几乎就没有提到了。而且经机关批准参加律师活动的情况,也从来没有发生过。至于处于这种身份的公务员的称谓,韩国不叫公职律师,而是叫有律师资格的事务官,也就是具有律师资格的公务员。
五、经费
韩国法制处的经费预算比较充裕。在其预算中,人头费(韩国称人件费,主要是工资等)占60%,主要事业费占19%,基本事业费占21%。人头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及落实到人头办公经费等。主要事业费包括用于裁量行为透明化、行政革新能力开发、政策研究开发、法令信息搜集、法令信息化推进、行政复议运营机构支援等项事业的开支,其中相当部分属于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的经费开支。基本事业费则包括法令案起草审查费、法制实务人员资质提升经费(相当于中国的培训、进修费)、革新课题推进经费、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营经费、计算机运营经费等。基本事业费的主要用途,是维持法制处基本业务所需要的办公经费,如法规审查、行政复议办案、计算机运行等,但也包括人员培训、革新课题研究方面的经费。
韩国法制处的预算由韩国政府企划预算处负责编制,每年不同,由法制处与韩国政府企划预算处进行协调,目前呈逐年增长的势头。
至于立法时的经费,特别是起草时的经费,掌握在谁的手里的问题,据韩国法制处介绍,法制处在审查法令的时候发生的费用,由法制处承担,主要是研究和调查的费用。而起草的费用,则由承担该立法项目的部门承担。
六、2005年工作要点
韩国法制处2005年工作计划有六大内容:
(一)提高法制处审议法律的裁量行为的质量,促进法令的整备工作,增加法令的透明化。主要是让国民更容易地懂得法律条文(因为韩国的法律条文中有很多汉字,普通国发看不懂,所以要减少法律中的汉字,把法律条文中的汉字改为拼音形式的韩文,实现法律条文的韩文化)。
(二)全力支持立法活动,提高对法制处工作的满意度。加强法令、法规的审查管理,提高法令的品质,提高法令审查的水平,改善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提高法令审查的效率,缩短审查期间;完善和补充法令审查的文书和过程,实现法令审查的全部韩文化,使国民更容易地懂得法律;提高法制调整的灵活性;积极干预、协助解决部门之间存在的纠纷,督促政府部门及时调整相应的下位法令;法令制定后尽快制定下位法令。
(三)扩大国民参与,向立法民主化迈进。具体内容包括:在立法阶段采取多种渠道搜集各方面的、专家的意见,确保言路的畅通,并尽量听取专家的意见;在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公布法令的内容,让国民尽快、及时地知道;推动立法意见的收集渠道的多样化。
(四)要提高对立法信息的满意度。具体内容包括:扩充、修改法制处的网站,在法制处的网站上开通名为“综合法律信息服务”的内容,使国民在该网站上可以查到法令和案例的内容,向着迅速、准确、高品质地提供法律信息的方向不断努力。
(五)推进法制的国际化。具体内容包括:不断加强法令信息的对外传播与交流,翻译、出版涉及外国人的投资法令集(汉、英文)并对外宣布;进一步加强包括与中国在内的国家的法制交流。
(六)通过迅速、公正的行政复议制度,救济国民的权利。具体做法包括:
1、追求以申请人为中心的行政复议制度。为此,首先迅速救济国民的权利,加速推进行政复议的审理进程;为了扩大申请人的权利,放大了口头审理的范围,增加了电话辅助审理,增加小委员会的审查;为了申请人的便利,把审理过程的信息采用网上或者电话服务;在互联网上公布行政复议制度的信息和案例,并准备引入网上行政复议。
2、提高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引进各方面的专家。
3、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办事机构,除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复议委员会外,还要加强地方市、道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同时,要强化对地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扭转这些行政复议委员会与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存在的偏差。
㈣ 中国金融工作服务委员会是国企吗
不是,只能算是一个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收入来源主要是国家部分款项,还有就是会员会费。
㈤ 国家 金融服务 办公室
四、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专总局、国家质量监属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五、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六、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㈥ 韩国的银行体制是什么
亚洲金融危机之前,韩国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经济结构,金融监管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为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而服务。金融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能力,而是力图通过政府信用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无限担保,从而保护和扶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
与此相适应,韩国当时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多元化的分业监管模式。通过一系列金融立法,形成了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
韩国的银行制度分为一般商业银行和特殊银行(政策性银行)。一般商业银行依韩国银行法设立,监督机构叫做金融通货运营委员会(又叫银行监督院:Office of Bank Supervision,简称OBS);特殊银行依特别法设立,政府各部部长监管各个特殊银行,监事院最终监管其银行的运作。一般说来,OBS为银行监管机构。该委员会是通货信用运营管理的最高政策决定机构,同时监管一般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同时,根据财政经济院的委托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要求,银行监督院可以对特殊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也进行监管工作。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的统一金融监管模式
97年之后,韩国政府认为亚洲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金融监管体制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需要一个强势的金融监管机构来统一负责金融机构重整和监管活动。于是加快了金融改革,意欲通过大刀阔斧的手术,将“高费用低效率的金融结构”改革为“低费用高效率的结构” 。
韩国政府1997年修改《韩国银行法》取消了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增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1997年12月3日制定《金融监督机构法》而成立跨部门的金融监督委员会,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统一监管。
1998年,韩国政府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监管与推动金融重整工作,依《金融监督机构法》正式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简称FSC )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简称FSS ),将过去由财政经济部与中央银行掌握的金融监管工作转交给该委员会,使该委员会统一进行金融监管工作。为了脱离财政部门的传统影响,特意将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为国务总理的直辖机构。另外,根据《金融产业构造改善法律》由该委员会全权负责推动执行韩国金融重整工作。
于韩国银行,也就是韩国中央银行,改革后保留了间接监管功能,包括:1、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有权要求金融监督委员会提供金融机构经营资料 ;2、在法定范围之内,可以要求与金融监督院共同调查金融机构 ;3、有权根据调查结果要求金融监督院制裁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 。
资料来源: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与法律完善(之一)——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张明珅
㈦ 韩国银行的金融监管
韩国政府1997年修改《韩国银行法》,强化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改革前,韩国中央银行实际上是在财经部的严格控制之下,缺乏应有的相对独立性。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韩国政府已意识到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首先将强化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摆在重要位置上,改变了中央银行行长的任免程序,切断了财经部对中央银行的实际控制权。
改革后的韩国中央银行保留了间接监管功能,主要包括:第一,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有权要求金融监督委员会提供金融机构经营资料;第二,在法定范围之内,可以要求与金融监督院共同调查金融机构;第三,有权根据调查结果要求金融监督院制裁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
㈧ 韩国九大银行有哪些
韩国银行根据海外杂志发表的《世界1000个最大银行排名》对本土进行排名,该榜单上总回共有9家韩答国银行。分别是:
1、友利控股:全球第72位,位居韩国银行之首。
2、KB(国民银行)金融控股:排名第74。
3、新韩金融控股:排名第78。
4、农协:排名第第102
5、韩亚金融控股:排名第第112
6、企业银行:排名第116
7、外换银行:排名第157
8、大邱银行:排名第330
9、釜山银行
拓展资料:
中国人在韩国的银行办网银流程:
1、没有户头的一定要带上护照,手机,登陆证,到柜台填单就行了,和他们说要办网银,填单最好提前写,因为要签一堆字。
2、办理之后人家会给你一个密保卡,这个是免费的,还会告诉你网银的ID和密码,你自己回去后一定要改密码的。
3、都办好了就可以在网银上进入个人中心下载认证书了,这个认证比较复杂 ,不过需要你耐心些,内容不是太复杂。全部下载完认证后就可以在网站上购物了。
㈨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
2001年的韩国金融市场运行基本保持稳定。具体表现为:一,市场流动资金充
足,企业资金环境较宽松。二,外汇储备增加,经常项目继续保持顺差。这使
韩元对美元的汇率稳中有升,即使在“9·11”事件后也未出现大波动。三,
股市虽受“9·11”事件影响,一度跌破470点,但10月份以来连续攀升,并几
度刷新年中纪录,12月份最高超过了700点。金融市场能够稳定运行与韩国央
行执行的弹性货币政策有很大关系。今年以来,针对全球经济的不确定和不稳
定因素,央行及时跟踪分析,适时调整政策。年内共四次下调拆借利率,带动
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不断回落。这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融资负担,也减少了政府
财政的利息支出。尤其在“9·11”事件后,央行连续三次下调利率,对缓解
恐怖袭击事件的冲击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金融市场保持稳定的同时,金融业的改革调整仍在继续,
2001年的金融板块已发生很大变化。“大家金融持股公司”和“新韩金融持股
公司”相继出台,这两家公司分别由5家和6家金融机构合并而成。11月份,韩
国两家最有实力的民营银行———“国民银行”和“住宅银行”也合二为一。
这些兼并重组意味着韩国金融机构正在走向大型化和多元化的经营模式。据韩
国金融监督院有关人士称,目前其它一些银行间的合并也在进行当中,金融结
构调整仍将继续。
㈩ 韩国金融制度经历了怎样的改革
亚洲金融危机之前,韩国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经济结构,金融监管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为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而服务。金融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能力,而是力图通过政府信用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无限担保,从而保护和扶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
与此相适应,韩国当时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多元化的分业监管模式。通过一系列金融立法,形成了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
韩国的银行制度分为一般商业银行和特殊银行(政策性银行)。一般商业银行依韩国银行法设立,监督机构叫做金融通货运营委员会(又叫银行监督院:Office of Bank Supervision,简称OBS);特殊银行依特别法设立,政府各部部长监管各个特殊银行,监事院最终监管其银行的运作。一般说来,OBS为银行监管机构。该委员会是通货信用运营管理的最高政策决定机构,同时监管一般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同时,根据财政经济院的委托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要求,银行监督院可以对特殊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也进行监管工作。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的统一金融监管模式
97年之后,韩国政府认为亚洲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金融监管体制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需要一个强势的金融监管机构来统一负责金融机构重整和监管活动。于是加快了金融改革,意欲通过大刀阔斧的手术,将“高费用低效率的金融结构”改革为“低费用高效率的结构” 。
韩国政府1997年修改《韩国银行法》取消了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增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1997年12月3日制定《金融监督机构法》而成立跨部门的金融监督委员会,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统一监管。
1998年,韩国政府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监管与推动金融重整工作,依《金融监督机构法》正式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简称FSC )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简称FSS ),将过去由财政经济部与中央银行掌握的金融监管工作转交给该委员会,使该委员会统一进行金融监管工作。为了脱离财政部门的传统影响,特意将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为国务总理的直辖机构。另外,根据《金融产业构造改善法律》由该委员会全权负责推动执行韩国金融重整工作。
于韩国银行,也就是韩国中央银行,改革后保留了间接监管功能,包括:1、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有权要求金融监督委员会提供金融机构经营资料 ;2、在法定范围之内,可以要求与金融监督院共同调查金融机构 ;3、有权根据调查结果要求金融监督院制裁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