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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6-04 14:08:26

⑴ 金融资产在处置时,是怎样税前扣除的,用什么科目抵扣利润的会计上和税法上分别用什么成本费用科目。。

金融资产分很多种,只有国债利息收入允许抵减利润,其他不允许。税法中不考虑科目的问题,只考虑是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税前能扣除吗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处理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 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在处置时税前扣除.

⑶ 税项扣除的税项扣除的主要项目

(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项扣除项目
1.税前扣除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
2.国际运输业务税项扣除。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7条)
3.法定扣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1)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费,准予列支。(细则第20条)
(2)借款利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且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合理借款利息支出,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1条)
(3)交际应酬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2条)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4)汇兑损失。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3条)
(5)工资和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4条)
(6)坏账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金,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年度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5条)
(7)境外已缴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8条)
(8)勘探费用。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
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合同,其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8条)
(9)筹办期费用摊销。企业从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应从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9条)
4.租金扣除。租用厂房、场地、宾馆、饭店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按出租方开具的租金收入发票所列场地租金数额,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函发[1994]80号)
5.捐赠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经营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准予在计税时扣除。(国税函发[1995]175号)
6.服务费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价格,向有关部门支付的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国税函发[1993]469号)
7.特许权使用费营业税扣除。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其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财税字[1998]59号)
8.福利费用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雇员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还可按财会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5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额在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此类福利费用的数额,不得超过全年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国税函[1999]709号)
9.捐赠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的捐赠,视同向国内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发[1999]77号)
10.资助的研究开发费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中国境内不是所属或投资,且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费,可比照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计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11.技术开发费扣除。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各类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果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扣除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企业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国税发[1999]173号)
12.劳务费用扣除。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代销、包销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其支付给境外代销、包销企业的各种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不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数额,在税前据实列支。(国税发[1999]242号)
13.非货币资产捐赠平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1999]195号)
14.非常损失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当期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可由企业申请,先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对其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超过征管法第30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超过时效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国税发[2000]46号)
15.境外费用扣除。中国境内各家麦当劳公司向香港麦当劳所支付的发生在境外的广告制作、技术研究和开发、员工培训及特殊软件开发等各项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1]191号)
16.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费支出扣除。
从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其按规定分摊标准或方法摊列总行管理费,一般在不超过以下限额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11号)
(1)外国银行分行自开业起3年内,不超过其当年各类业务收入5%的部分;
(2)外国银行分行自开业的第4年度起,不超过其当年业务收入3%的部分。
17.保险支出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中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2]31号)
18.处置重置资产损失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中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处置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发生的损失,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2003]3号)
19.报刊捐赠扣除。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3]224号)
20.防治“非典”捐赠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纳税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2106号)
21.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对下列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从2003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其后续管理。(国税发[2003]127号)
(1)取消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
(2)取消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批准。
(3)取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
(4)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后,对企业所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5)取消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6)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审批后,企业取得的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
(8)取消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计算纳税审批后,企业取得的上述收益,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有关土地增值税的税项扣除项目
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项目,准予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两项之和金额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即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
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财税字[1995]48号)
3.地价款和税费扣除。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该项地价款的金额。(财税字[1995]48号)
4.评估费用扣除。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据实扣除

⑷ 交易性金融资产,其计税基础是如何在计税时税前扣除的在利润表中用的什么科目抵扣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不是太明确。计税基础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上来说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是用来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是购入时的价格,账面价值则是期末的公允价值。从利润表的角度上来说,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一个新的单独的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其出售时按出售价格-原始购入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未实际出售时,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⑸ 请问应纳税所得额是不是要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不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收益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纳税调整时要调减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调增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贷方的,是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借方的,就是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

(5)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⑹ 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吗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收到的利息,应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影响企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⑺ 小额贷款公司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小额贷款公司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中有“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的描述。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⑻ 金融企业风险资产减值准备税前扣除

( 财 税 [ 2 0 0 9 ] 9 9 号 )财税[2012]5号财税[2011]104号

⑼ 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

请参考下列例题: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h居民企业2008年4月8日购入居民企业g公司股票8万股,作为交易性投资。每股成交价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支付相关交易税费10万元。所得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g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2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2008年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需作纳税调整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当年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1、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36万元
应收股利
8万元
投资收益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4万元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万元
贷:应收股利
8万元
3、资产负债表日
(1)递延所得税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帐面价值为136万元,期末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帐面价值为136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交易性金金融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资产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以该案例来说,企业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154万元,其中含应收未收股利对价款8万元,应作债权处理,不能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成本,该金融资产的计税成本146万元(154-8)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帐面价值136万元小于计税成本10万元,该差异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25)
(2)、应交所得税分析
2008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时,企业将本该计入资产计税成本的交易费用10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100+10),应交所得税27.5万元(10×0.25)。
4、利润表中应确认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27.5-2.5=25万元。确认所得税费用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5万元

⑽ 金融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以下几项。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注意四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二是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本规定。四是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执行。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明确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包括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两类。
证券类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及扣除标准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期货类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及扣除标准如下。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证监函[2009]407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另外,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执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在日常业务中,金融企业往往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的要求,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对正常贷款以外的四类贷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100%。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将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到期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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