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正确理解并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倡议对于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已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公平、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推行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保障。近期,中国进一步倡导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这无疑又是一项颇富有远见卓识的伟大构想。但对于何谓“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以及该项工作应如何具体推进和开展,各界尚存较多的困惑和疑虑。
为加强对这一重要命题的基础性研究,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组织人手,于近期撰写了《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报告》,全文将分期转载于本公众号,以飨读者。
报告将首先探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的基本定位,并就“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在借鉴现有各类争端解决机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为推动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提供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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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现状与问题
(一)“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解决
民商事争议主要是指私人主体在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违约和财产性侵权纠纷。由于民商事关系往往基于民商事合同,其中大都会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因此违约纠纷一般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有些侵权纠纷,也可以由双方在事后达成约定解决。通过合同和双方协商所不能解决的民商事争议,一般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方式解决。
1.“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的诉讼解决
依据一国国内法,寻求法院等司法机构的救济是最根本的争端解决方式。“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都能提供基本的司法救济手段。但要想通过当地诉讼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仍存在较大难度和一系列的问题:
(1)沿线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大。“一带一路”沿线既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又有信奉伊斯兰法律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同时融合了这几种法系的特征。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很大,对于从事跨国商事活动的外国私人而言,很难掌握甚至通晓当地法律。
(2)沿线多国政局不稳、法制不健全。有些国家由于战乱和恐怖活动频发、政局不稳等因素,例如伊朗、阿富汗、也门;有的国家则因为独立或分立不久,法治建设起步晚,发展慢,例如原南联盟分立的黑山、塞尔维亚等。有的国家虽然法制较全,但并不完善,如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1]
(3)沿线多国民族主义和排外势力强烈。有些国家在司法程序中对外国当事人不公,如也门、印度尼西亚、土库曼斯坦等。以也门为例,该国政府部门对当地企业采取特殊的庇护措施,外国投资者却经常遭到地方部落索要保护费。在劳资纠纷处理过程中,外国投资者也很难得到劳动管理部门的公平对待。当外国投资者利益遭受当地投资伙伴侵犯时,警察等执法部门很少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2]
(4)执法和司法程序繁琐或缓慢,司法判决执行难。一些国家,如文莱,由于生活安逸,生活节奏很慢,反映到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上,行政审批等程序随意性较强、耗时较长。[3]司法判决执行难也是沿线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约旦、越南、阿塞拜疆等国尤为典型。以约旦为例,根据《对外投资合作指南》对约旦法律制度的调研显示,该国司法程序一般要经历3到4年,而从获得裁决到执行一般要等待12到18个月。[4]
因此,通过诉讼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在很多国家都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往往并非当事人的最佳选择。如何克服属地管辖和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力争民商事纠纷的域外管辖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是构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中心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2.“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
无论是从“一带一路”所倡导的“以和为贵”的理念,还是从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实际效果来看,非诉讼解决争端的方式相对而言能够更好地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争议。2016年5月“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通过的《苏州共识》指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认同调解、仲裁等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民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5]在各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中,仲裁和调解尤受肯定和青睐。
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5个国家中,“大部分沿线国家(35个)都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了本国的仲裁立法,这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争议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6]对于仲裁立法,存在“双轨制”和“单一制”两种模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双轨制”,如新加坡,针对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分别适用《新加坡仲仲裁法》和《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采用此制的还有俄罗斯、菲律宾、越南、缅甸、文莱等国。“单一制”则是指,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适用统一的法律。采用“单一制”的国家包括英国、荷兰、埃及、毛里求斯、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老挝、柬浦寨等国。我国亦属此列,有关仲裁的法律即《仲裁法》,其中对国际仲裁进行了专章规定。
“一带一路”沿线仲裁和调解机构众多,专门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主要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泰国仲裁协会、泰国商事仲裁协会、柬埔寨国家商务仲裁中心、越南国际仲裁中心、黎巴嫩仲裁中心、阿布扎比商务调解仲裁中心、迪拜国际仲裁中心、迪拜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德里国际仲裁中心、俄罗斯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阿富汗商业纠纷仲裁中心、蒙古国国际及国内仲裁委员会、克罗地亚经济商会调解中心、罗马尼亚国际商业仲裁法院,等等。此外,很多国家国内司法机构中还设立了可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的法庭,如匈牙利的调解庭和仲裁庭,它们做出的裁决与普通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7]
中国的仲裁制度发展也很快。从中国商事仲裁网公布的消息来看,我国国内仲裁机构目前已超过160家。[8]最近几年,我国国际仲裁制度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出现了一系列的重大革新:(1)涉外仲裁机构大量涌现。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贸仲委”)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外,新兴的涉外仲裁机构(包括原国内仲裁机构的转型)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即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由广州仲裁委员会、香港、澳门地区的仲裁机构及法律专家共同组建设立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等。(2)临时仲裁得到承认。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严格的“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是不承认临时仲裁的。2017年3月23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正式颁布,标志着临时仲裁在中国境内的真正落地。[9]可以预见,临时仲裁将会逐渐在我国仲裁实践中得到推广。(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引入。国际上许多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会仲裁院都已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办事处。这将有助于我国对这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利用,拓宽纠纷解决的选择渠道。
“一带一路”沿线众多仲裁和调解机构为“一带一路”民商事主体纠纷解决提供了较多选择,但是目前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还存在以下问题:(1)仲裁机构进入他国市场的待遇问题。以我国为例,虽然众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上海自贸区设立了办事处,但中国WTO 入世议定书(“附件9”中关于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均没有对仲裁机构法律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境外仲裁机构入驻后能否在华享受同国内仲裁机构相同的待遇,尚不明确。[10](2)仲裁和调解机构选择多但仲裁制度并不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仲裁制度在适用规则、临时仲裁、友好仲裁、证据制度等重要问题上有很大差异。有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局限性很大。以我国为例,我国如今仍然有很多仲裁机构不承认临时仲裁,未采纳友好仲裁。(3)裁决的执行问题。“一带一路”沿线目前还有伊拉克、土库曼斯坦、马尔代夫、也门等国没有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为《纽约公约》)。即便是《纽约公约》的成员,有些国家在加入时也做出了“互惠”保留,只对同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所做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如俄罗斯。因此,仲裁裁决在“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一带一路”混合争议解决
混合争议是指因国家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私人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主要表现为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
1.“一带一路”投资环境
本文所指投资环境主要是政治法律环境,不考虑“一带一路”很多地区所存在的恐怖主义、战乱、武装冲突、自然灾害等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法治文化和政治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来自不同背景的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面临较高的政治风险,尤其是东道国投资管制行为和税收行为产生的征收风险和法律政策变动等带来的违约风险。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外资立法,及相关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没有为外资提供充分保护。
外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有些国家没有专门的外资立法,关于外国投资的准入、投资行业、待遇等问题的规定散落在民法、商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如印度、阿联酋、巴林、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等。(2)有些国家虽有专门的外资立法,但并不是正式的法律。这类国家包括土库曼斯坦、罗马尼亚和不丹等。以罗马尼亚为例,除公司法外,其有关投资的重要法律文件为1992年《促进直接投资政府经济法令》、2008年《促进投资政府紧急法令》、2014年《关于设立鼓励对经济领域有重要影响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和《关于设立鼓励对创造工作岗位镀金地区发展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11]以法规、法令,甚至政府政令的形式调整投资活动,由于政策的轻率性和多变性,很容易给投资者及其投资带来风险。(3)外资法缺乏操作性。以也门为例,虽然也门有专门的《投资法》,但并未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致使有关规定和政策缺乏操作性,形同虚设。[12]
执法与司法方面的问题包括:(1)程序随意且缺乏透明度,以土库曼斯坦为例,由于该国法治建设慢,常以总统令、政府决定等调整外资活动,执法过程随意,透明度较低[13];(2)执法和司法不公。这一点上文已经有所介绍,兹不赘述。
综上可知,通过国内司法途径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争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近年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如通过商事仲裁机构解决投资争端。“一带一路”域内已有一些商事仲裁机构可受理投资争端,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14]、迪拜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中心等。另外,我国深圳国际仲裁院2016年新版仲裁规则规定:“仲裁院受理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15]此外,哈萨克斯坦也表示,将借鉴迪拜的做法,在阿斯塔纳建立具有国际大部分仲裁员参与的国际仲裁中心,其中专门设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6]除了传统的法院诉讼、仲裁机制以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针对投资争端的解决还创立了一些有特色的制度。比如,埃及所创设的争议解决委员会,专门为解决投资者和政府机构之间的争议提供建议。[17]另外,我国商务部于2015年1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条还建立了专门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和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中心,负责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投资争议的协调和处理。这些可能成为未来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构建具体制度过程中可以考虑并参考相关的制度。
2.“一带一路”与投资有关的条约缔结情况
从双边层面来看,“一带一路”域内已有53个国家同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57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其中有49个BITs引入了国际仲裁机制,以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多边层面最具影响力的投资条约是《华盛顿公约》。根据公约建立的ICSID主要通过仲裁和调解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须基于一国对公约的批准加入,以及一国对“中心”管辖的同意。我国虽然很早就加入了《华盛顿公约》,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保留了对ICSID机制的引入。近年来,我国在对外签订投资协定时,逐渐放开,越来越多地引入ICSID机制。至今为止,在我国对外签订的BITs中,共有14个引入了ICSID机制。从ICSID的仲裁实践来看,如2014年北京城建集团公司诉也门政府案,建设工程项目被仲裁庭认定为符合《华盛顿公约》项下关于投资的要求。[18]因此,“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许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争端,是可以通过这一机制解决的。“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只有少数国家没有加入该公约,包括缅甸、老挝、泰国、巴勒斯坦、波兰、塔吉克斯坦、印度、马尔代夫和不丹。
总的来说,“一带一路”国家在缔结与投资有关的条约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各国之间BIT缔约不充分,不能覆盖“一带一路”所有投资者及其投资。由于目前世界上不存在多边投资条约。BIT是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主要国际法维权手段。从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BITs情况来看,“一带一路”各国之间的BIT仍然有很大的缔约空间。(2)有些BITs缺乏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简称为“ISDS机制”)。以中外BITs为例,其中仍有少数缺乏ISDS机制,如中国与泰国,以及中国与土库曼斯坦间的BITs。(3)国际仲裁适用的争议范围有限。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之间的BITs来看,大部分BITs都规定,只有与征收补偿数额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有部分BITs则规定,除补偿数额争议之外,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只有与缅甸、伊朗、土耳其、也门、希腊、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乌兹别克斯坦、俄罗斯、印度之间的BITs将国际仲裁适用的投资争端扩大到了其他投资争议。(4)ICSID机制的适用范围受限。由于“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未加入ICSID公约,ICSID仲裁机制不能完全覆盖到“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者及其投资。以上这些问题都为“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带来了阻碍。
3.“一带一路”投资争端仲裁实践
从“一带一路”国家在投资仲裁案件中的被诉情况来看,“一带一路”沿线有不少国家屡遭投资者起诉。其中,被诉超过10次及以上的国家包括捷克、埃及、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俄罗斯、波兰、哈萨克斯坦、印度、斯洛伐克、土耳其。这直接体现出,这些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利益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国家频频被诉诸国际仲裁,一方面说明,这些国家国内法为投资者提供的救济是不充分或不被投资者所信赖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国际仲裁机制在这些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方面比较畅通。
另外,从“一带一路”国家投资仲裁所适用的仲裁机制来看,机构仲裁远比专设仲裁多。而且,在各个仲裁机构中,ICSID被适用的最多,足见这一多边投资仲裁机制的重要性。其次,SCC、ICC和PCA被适用的情况也比较多。可见西欧发达国家所建立的仲裁机制颇受“一带一路”投资者的青睐。相反,“一带一路”域内的仲裁机构,如CRCICA,明显受到冷落。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域内的仲裁机制亟待完善,以取得“一带一路”域内投资者的信赖。
(三)国家间的经贸争端解决
国家间的经贸争端,主要是在贸易和投资协定适用和解释过程中产生的国家间贸易和投资争端,具体包括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所产生的国家间争端、国家因违反WTO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的义务所产生的的争端,以及WTO和其他贸易协定的解释所产生的争端。
1.“一带一路”国家与国家间投资条约争端解决
对于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所产生的争端,主要通过投资条约规定的国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State-StateDispute Settlement,SSDS)来解决。SSDS机制具体适用于三种情形[19]:(1)条约规定含义不明或缔约方对条约规定有不同解读时,所引发的条约解释争端;(2)缔约一方投资者遭受缔约另一方侵害时,所触发的外交保护争端;(3)缔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之前,先行确认缔约另一方行为违反条约的程序。
SSDS机制中的争端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外交谈判和国家间仲裁。实践中,基于投资条约的国家间仲裁案件,目前已知的总共只有三例[20]。且三案当事人都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见,“一带一路”国家因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产生的国家间争端主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会选择诉诸国际仲裁。
2.“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大体有两种类型。比较多的一类是国家之间基于友好关系,为加强经贸合作而建立的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区域经贸协定及组织。如,上海合作组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欧亚经济共同体等。这些组织和协定主要不是以规则来维系,更多地是依赖于各国之间的伙伴关系,因此很少有关于争端解决的安排。[21]
另一类则是规则主导型的区域贸易协定,以中国与东盟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双方订有专门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协议》[22](以下简称为《争端解决协议》)。《争端解决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磋商、调解、调停、仲裁,且非常注重非诉讼方式。在仲裁程序中,争端当事方可以随时同意进行调解或调停。[23]另外,《争端解决协议》并没有设立实体性的裁决机构,而是采用了临时仲裁的形式,且仲裁没有上诉程序。裁决的执行方面,虽然规定了一系列针对不履行仲裁裁决行为的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规定,但补偿是自愿的,中止减让或利益需满足许多条件。[24]另外,由于缺乏负责执行监督的常设机构,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争端方的自律。总体而言,“一带一路”沿线的区域贸易协定欠缺有强制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3.“一带一路”国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成员方违反WTO义务而产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争端。争端解决适用的规则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即DSU)以及WTO协定各涵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争端解决步骤包括磋商、专家组审查、上诉机构审查、报告的执行及其监督。相比“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有如下优越之处:(1)上诉机制。这有效地避免了专家组审理的许多错误。而且由于上诉机构是常设性的,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WTO争端解决裁决的一致性以及成员方的预期。(2)执行机制。WTO有专门的执行监督机构,对违约方实施报告中建议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这就保证了违约方的执行。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全球范围内最成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国家经贸争端的解决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关系深切。这一方面体现在,“一带一路”沿线有许多国家都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常用客户”。在WTO进行申诉超过十次及以上的“一带一路”国家包括印度(24次)、中国(17次,仅指中国大陆)、泰国(13次)和印度尼西亚(10次)。在WTO被诉十次及以上的“一带一路”国家包括中国(39次)、印度(24次)和印度尼西亚(14次)。[25]另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订立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在争端解决部分很多都依赖于WTO。以中国为例,中国与东盟以及中国与新加坡间的贸易协定,在争端解决部分都规定,当争端当事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就仲裁庭主席的任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请求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庭主席。[26]
“一带一路”国家在经贸争端解决中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目前“一带一路”沿线有很多并非WTO成员,包括哈萨克斯坦等13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完全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贸易争端。
Ⅱ 英国公布伊拉克真相对美国有什么影响
英国此时公布伊拉克结果,既有跟中国选边站队的意思,又有逼迫美国让自己坐实北约老二的意思。
美国表现低调,主要考量:
1.美国想集中精力搞大北约峰会,不想在此时与英国搞得太僵。大家都知道,从伊拉克战争开始,英国就成为美国都欧盟施加压力的最佳传话筒,英国虽然在欧盟处于老三位置,但英国的金融是欧盟的支柱。
现在英国脱欧了,但还没有真正启动,这个时候美国知道英国此时公布伊战内幕,是有逼宫美国、逼宫北约之嫌。
2.美国现在重心在南海和围困俄罗斯,此时跟英国闹僵,势必影响北约剑指俄罗斯的效果。对伊作战,北约很多国家都参加了,如果此时跟英国闹腾,本身就会使北约内部其他国家有想法。毕竟,一个谎言让很多北约国家参加打击伊拉克,还是很尴尬的事情。
3.美韩宣布2017部署完毕反导系统,亚太中美角力升级,不想这个时候批评英国导致在南海、半岛问题上得不到欧盟支持。韩国部署反导,就是逼迫中俄背靠背,这个时候尤其是7.12仲裁结果出来之际,美国需要欧盟、北约支持美国立场,逼迫中国按照美国逻辑思维做事,这个是中国坚决不同意的!所以,美国现在对英国是忍让阶段,但后面会有动作的!
4.美国、中国对朝鲜外交政策才是重点,这个时候对于脱欧已经是事实的英国先放一次边。韩国部署反导系统,是美日韩形成“亚太版小北约”的关键一步,但对朝鲜政策是中美必须改变的,而且中国势必会选择站在朝鲜一方,该给的装备给,该搞得动作搞……这个时候美国也会格外用力,所以与此相比,英国毕竟还在自己可控制范围内,跳跳也没事,反正美国不接话就是了!
5.美国围困中国的TPP需要英国支持。现在欧盟内部因为英国脱欧、难民问题和暴恐袭击已经搞得焦头烂额,但是美国围困中国的TPP需要英国这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支持,毕竟曾经很多东欧国家可是英国得“菜地”,英国的金融中心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6.英国的闹腾给我美国以后转移国内矛盾的绝佳机会。现在美国暴恐袭击半年内两次,美国国内对之前几场战争也有反思,尤其是美国警察枪杀黑人事件突然增加,令美国政府很头疼!这个关键时刻昨天又发生了一人单挑11个警察的事件……这就瞬间将警察袭击黑人剧情翻转,是黑人一个人跟11个警察斗争……至于英国这个时候挑起伊拉克战争真相调查,美国完全可以作为下一个国内矛盾转移的对象!
总之,因为美国忙于围困中俄,英国这个跟屁虫是不敢离开自己的!
Ⅲ 2017 ALB十五佳诉讼律师榜,谁是最牛大状”
2017年2月20日,《亚洲法律杂志》(ALB)的年度最佳诉讼律师榜单新鲜出炉,本次共有15位知名律师获此殊荣。
2016年,包律师代表SOHO处理外滩8-1地块相关纠纷;代表喜力控股公司处理其与大富豪商业纠纷;代表上海洛克菲勒集团外滩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处理其与中行借款合同纠纷等。
2014年,荣获汤森路透ALB 2014“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2015年,荣获钱伯斯“全球2015领先律师”称号。
本科: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先后任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诉讼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
起点:1991年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3年获得律师执业证。
在过去一年里,封律师代理了数起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新时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等。除了律师的本职工作外,封映辉律师还将多年来形成的办案经验及教训传授给年轻人,曾在河北律协主办的律师初任及中央民族大学的法律诊所授课。
从业26年之久,其经办典型案例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清华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2006年加入天达前,曾供职于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特长: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起点:1986年河北省司法厅
2016年,傅钢律师全程参与大众点评网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等公司“奇迹MU”网络游戏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代理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
曾主办上海反垄断第一案“书生公司诉盛大网络”垄断纠纷案、“龙之谷”确认不侵权案、土豆系列著作权纠纷案等知名案例。
学术造诣
1、国内第一本有关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著《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副主编。
2、个人专著《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管理》。
3、发表专业论文《商标合理使用及其实务判断》、《困境与出路—DVD专利纠纷的法律思考》等数十篇,并参与多项知识产权课题。
江湖地位
现任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中共市委宣传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沪江网等多家知名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 知识产权、IT法律、网络法、电子商务
2016年,黄律师代理过的重要案件包括: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申请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产业进行反倾销调查;代表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合同争议案等。
具有近20年处理国际商事、海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执业经验,曾先后在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代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案件逾百起。
2015年,黄滔律师被《法律500强》评选为中国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
本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金杜事务所争议解决与诉讼组合伙人。曾担任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组的主要负责人。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法律主题陈述人。曾作为访问律师在纽约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律师事务所工作。
特长:国际和涉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
起点: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1994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
过去一年里,刘炯律师成功代理了国内第一起由消费者提起的民事反垄断诉讼,中国民事判决在加拿大的首起承认与执行案,系争金额高达数亿美元的合同纠纷,多个跨境中英双语商事仲裁案件等案件。
刘律师有着近20年的从业经验,在上海高院、广东高院、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优异的出庭表现。曾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政策起草出具专业指导意见。
2016年,刘律师被汤森路透评选为“中国律师新星”。此外,还曾被评为全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本科: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复旦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和吉隆坡区际仲裁中心(KLRCA)的仲裁员以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调解员。
特长:争议解决、外商投资、房地产及公司并购
起点:2000年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16年,刘艳锋律师成功代理了采蝶轩和庆丰包子铺最高院再审案、非诚勿扰案、嘀嘀打车案、恒大冰泉案、雷军电动小米案、中国黄金系列案等大量具有影响的案件。
此外,还曾代理包括“网络”避孕套商标抢注行政诉讼案(2012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混淆认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巨人公司诉北京银行“小巨人”商标侵权案(2013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等著名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刘律师在成功完成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知识产权保护、运营项目后,又再次中标2022年冬奥会场馆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学术造诣
1、多次应司法部、全国律协、伊利、网络等政府、企事业邀请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讲座。
2、发表《服务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实证分析——以齐鲁证券案与北京银行“小巨人”案为视角》、《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品牌保护及运营》等多篇优秀论文,并参与编写多部书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商标诉讼部主任,兼任北京市朝阳律协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主任。长期担任“中国黄金集团”、“网络”、“国家游泳中心”、“万达集团”、“华谊兄弟”等公司常年或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特长:知识产权法、公司法
世行和IMF中国金融评估约谈的唯一律师。孙敬泽律师擅长引入创新的诉讼思维和策略,多次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综合运用债转股、债务重组等非诉与诉讼手段,涉案金额数百亿元。代理香港拉律达南公司与邱维廉的民事纠纷申诉案,历时十年,八次再审,均胜诉。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金融学院金融学学士
江湖地位
现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供职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和中嘉。曾服务过的金融机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北京分行等。
特长:不良资产处置、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疑难的二审、再审
起点: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经理
孙彦律师曾多次代理当事人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如微软公司在国内独立提起诉讼第一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民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国第一例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件。
2010年被评为京城首届“十大版权维权律师”。
2013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为“十佳知识产权律师”。
本科: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
江湖地位
现任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验班硕士联合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特长: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
近年来杨铭律师代理的国内外客户百余起诉讼及仲裁案件,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的案件。如在被称为中国商标争议第一案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案仲裁案中,杨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获得胜诉,成功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在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速腾”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中,杨律师代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全国十余城市参与法院审理320余案,均取得胜诉结果。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加拿大圣克莱尔学院国际贸易管理专业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委员会委员。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杨铭律师曾在四通集团公司法务部工作,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起点:2002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特长:争议解决
杨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20年的执业经验,近年来代理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 如四川省高院一审的涉及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纠纷案件,尤其是代理了十余家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处理其与投资者之间的数十起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纠纷, 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2014年和2016年,两次荣获汤森路透ALB “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本科: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
江湖地位
现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选派至英国高伟绅香港分所接受培训及工作。多次参加律师辩论比赛,并获得最佳辩手等各项荣誉称号。
特长:金融、外商投资、涉外经贸合同、股权投资
起点:1997年开始执业
姚律师带领的业务团队为超过一百家大中型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代理的多个案件获得权威机构评选为优秀或典型案例,如首例恶搞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案、首例网络剧与综艺节目同名不正当竞争案、首例机顶盒网络版权纠纷案、首例博客告博客名誉权案等。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拍卖从业资格、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资格。先后于《人民日报》、《方圆律政》等杂志上发表《利于信息安全流动》 、《娱乐作品名称撞车的分析和应对》等数十篇优秀多篇论文。
2016年,荣获“汤森路透ALB2016年客户首选20强律师”大奖。
2015年,被汤森路透ALB评选为“中国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
此外,姚律师还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6年十佳优秀案例奖,并入选北京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专家(43人)。
本科:北京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第二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浪网、奇虎360、优酷网、土豆网、今日头条、酷我音乐等多家知名网站、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公司法、投融资与并购、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知识产权
臧律师在公司改制购并、境内外上市、航空器购租等领域均有代表性的法律服务项目,如华润集团医药板块境内外重组项目、南水北调一期主体工程银团贷款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案件等。
2014年—2016年,曾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定的马航MH370中国乘客家属索赔谈判团的副团长,为中国乘客家属提供索赔谈判公益法律服务。
本科:厦门大学法学院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兼任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航空法、建筑与工程、投资并购、重组上市与争议解决
起点:1994年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京)法律顾问,1994年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国内外公认为中国顶尖的商事律师之一。从业至今,赵律师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和仲裁业务,成功承办了多宗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处理海洋工程、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外商投资及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2013年,在《亚洲法律杂志》举办的“中国法律大奖”评选中荣获中国“十佳诉讼律师”。
本科: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海运管理与海商法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敬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海商部负责人,兼任中国海商法协会法律法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同时还是中国首家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和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的专业性会员。
特长:海洋工程、国际物流、国际贸易、航运投资、海商海事、保险
起点:1992年获律师执照执业至今
郑律师处理的案件标的大都在亿元以上。
拥有20年执业经验的郑艳丽律师,其擅长于处理各种复杂的境内外民商事争议,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和其它民商事领域的复杂纠纷,以及证监会、药监局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反腐败调查。
郑律师在担任法官期间获得三等功两次(最高法院授予),并连续三年获得“北京市法院学术讨论先进个人”称号。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北京大学民商法&伦敦大学国际比较法
博士:北京大学民商法
江湖地位
郑律师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及兼职研究生导师、全美律师协会(ABA)中国法律委员会执行理事。曾供职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英国EVERSHEDS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特长:境内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境内外仲裁决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起点:1997年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邹律师是该榜单中唯一一位专职刑辩律师。
曾作为辩护律师代理李佳明涉嫌故意杀人案,担任曾有焕涉嫌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律师。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专著一部。多次接受《人民网》《财新》《新京报》《法治晚报》等媒体采访,为《财新网·观点》专栏作家。
2015年,荣获ALB评选的“ALB2015年最佳女律师”称号。
博士: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
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江湖地位
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兼任高校刑法学硕士导师。
特长:刑事辩护
起点: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执业。
Ⅳ 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联合国仲裁委员会.海牙国际仲裁委员会.
纽约证券仲裁委员会.
伦敦仲裁会计所.
慕尼黑金融事务所.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公司.
Ⅳ 迪拜有外汇管制吗
没有外汇管制,也没有任何税收,是一个开放、自由的金融城市。而且迪拜的货版币迪拉姆和美元权是绑定的,汇率恒定不变,在世界上属于强势货币。1美元=3.67AED,配置迪拜资产就等于美元资产。投资迪拜是很不错的,租金回报高达8%以上,可以加wechat(用户名)。
Ⅵ 英"脱欧"白皮书公布都有哪些重点内容
中新社伦敦2月2日电 (记者 周兆军)英国政府2日发表“脱欧”白皮书,列出了英国政府在未来“脱欧”谈判中将秉持的12项准则,包括限制移民、保护劳工利益、与欧盟达成自由贸易协定等。 此前一天,英国议会下议院以498票支持、114票反对的压倒性多数通过脱欧法案,授权首相特雷莎·梅启动脱欧程序。英国将在3月底之前触发《里斯本条约》第50条,正式开启脱欧谈判。 这份白皮书长达75页,强调英国关切的重点是避免破坏性的断崖式脱欧,使英国脱离欧盟的过程平稳、有序。在进行脱欧谈判时,英国将尽力向金融市场提供确定性。 白皮书指出,脱离欧盟后,英国将拿回对本国法律的控制权,拿回对移民政策的掌控权。英国政府将保障已在英国的欧盟公民的权利,同时保障英国公民在欧盟的权利。白皮书强调,退出欧盟后,英国与欧盟在打击犯罪和反恐领域仍将保持密切合作。英国与爱尔兰之间目前的边境管理办法不会改变,继续保留英爱共同旅游区。英国脱欧事务大臣戴维斯表示,这份白皮书制定了英国脱欧的目标和方针,寻求与欧盟建立全新的良好关系。脱离欧盟后,英国将离开欧洲单一市场,希望与欧盟之间达成新的自由贸易协定。 他表示,脱离欧盟后,英国将成为一个更加全球化的国家,不仅要与欧盟合作,也要与欧洲以外的国家加强联系,英国将成为一个更强大、更公平、更团结、更开放的国家。
Ⅶ 哪个国家的外汇监管牌照有价值
目前比较权威的监管国家属于英国和澳大利亚。
Ⅷ 英国伦敦市都有哪些大学去读硕士。完整的要
你好,关于英国伦敦市都有哪些大学?去读硕士。完整的要
1、布鲁内尔大学,这所大学特别出名的是工程和设计课程,但是与此同时也提供一系列的艺术、商业、法律、健康和社会科学、信息系统和体育课程。与其他伦敦的顶尖大学一样,布鲁内尔大学拥有国际多元化的学生群体,有来自110多个国家的超过12,700名学生。
2、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提供范围广泛的专业的教学和研究,其中包括在巴兹的医学和牙科专业,以及伦敦医学和牙科学院。在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就读的21,187名学生中,超过三千名学生正在中国、希腊和法国这些海外国家完成合作课程。
3、皇家霍洛威学院位于埃格姆镇,这里离伦敦也很近,如果你从伦敦市中心搭乘火车过来只需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这也是另一所全球性的大学,在读的9265名学生中,有超过20%的学生来自欧盟之外的国家。
4、伦敦大学学院,也被简称为UCL,在2016-2017年QS世界大学排名中保持了世界第7位的位置。伦敦大学学院非常受国际留学生欢迎,国际留学生的人数占伦敦大学学院学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5、伦敦帝国理工学院是一所专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研究型大学,尤其是在工程和自然科学方面非常出类拔萃,并且还有一所颇有名望的商学院,还有英国最大的医学学院之一。
6、伦敦大学国王学院是伦敦大学各学院里面最大和最古老的学院之一,这所综合性的研究型大学也是非常受国际留学生的喜爱,国际留学生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左右,在注册在读的两万六千名学生中,研究生所占比例接近40%。
7、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与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学院、帝国理工学院一起并成为G5超级精英大学,这也证明了学校一流的实力和良好的口碑,这也使得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入学竞争极其激烈,成功申请的学生也是个中佼佼者。
Ⅸ 国际上有名的仲裁机构有哪些啊
联合国仲裁委员会.海牙国际仲裁委员会.
纽约证券仲裁委员会.
伦敦仲裁会计所.
慕尼黑金融事务所.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公司.
事实上每个国家都有一个国家级的仲裁机构,只是说到出名只有政治交集和经济热点地区的才有可能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