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类似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批准。
中华人民版共和国银行业权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② 什么是海外并购,海外并购有什么特点
海外并购是指一国,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内份额的股权直至资容产收买下来。海外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
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支付手段,包括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形式。
2015年中国企业实施的海外并购项目总共有593个,累计交易金额401亿美元(包括境外融资),其中直接投资338亿美元,占84.3%,几乎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
③ 中国银行业在海外实施并购战略有何意义
通过收购获取海外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和团队(比如券商投行等)
间接控制在海外金融机构被抵押的有价值资产(比如大公司债权和股权,私募等等...)
国际化可以增强人民币国际化的地位(比如用人民币结算贸易等等)
为国内企业走出去铺路,金融服务永远跟着客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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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什么条件
①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回2个会计年度连答续盈利。③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④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⑤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⑥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⑦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⑧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⑤ 除了中国平安收购富通集团,中国还有哪些保险公司尝试海外并购外国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
什么收购不收购
中国人寿是中国第一的保险公司
是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是民营的
⑥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 投资入股来中资商业银行源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 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⑦ 金融机构海外业务包括哪些
外资商业银行可分两类: local in VS 没有local in的银行。简单说就是是否在国内有独立法人,有人民币牌照可以做业务。
没有local in的银行在中国国内通常做的业务就是总部global banking业务的延续,local in的银行业务可以分位Consumer Banking,Global Banking,Corporate Banking,Global Market。
打了很多,还是删了。
做一个总结 - local in的外资银行在国内基本上都是不赚钱的或者只赚很少,公司不赚钱,在员工身上的投入自然不会很多。现在所有的外资行都在裁人或者变相裁人。在RBS,ANZ把自己零售银行的业务卖掉之后,可能还会有其他外资行考虑售卖自己在中国的业务。因为不赚钱呀!!
工作内容呢,很多职位只有外资行才有或者听上去职位名称是一样的但做的内容不一样的。外资行跳来跳去现在看来其实没什么意思了。
我们常说外资行有一大批职位的人真的废了,他们出了外资行这个圈子根本找不到工作。但这个圈子又在一步步的缩小。
嗯。。。如果你是做FI,TB或者dealer,外资行还能做一做,其它位置不建议
⑧ 国外金融机构怎么盈利
金融机构盈利的话,要知道他的那个所在的利益在哪里,他们是非常现实的一个社会主义
⑨ 中国银行业在海外实施并购战略有何意义
通过收购获取海外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和团队(比如券商投行等)
间接控制在海外金融机构被抵押的有价值资产(比如大公司债权和股权,私募等等...)
国际化可以增强人民币国际化的地位(比如用人民币结算贸易等等)
为国内企业走出去铺路,金融服务永远跟着客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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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做为全球中国企业领先的几个行业(金融,制造,通讯,能源等等,看看五百强里面的中国公司名单就清楚了)之一,做大做强符合公司乃至国家长远战略利益...
⑩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的比例。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九条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中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吸收投资入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资金融机构吸收投资入股的申请书;
(二)中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投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四)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五)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中资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的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划入中资金融机构账户,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四条中资金融机构因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中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已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境外金融机构增加持股比例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