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应告之持有人哪些权利
柜员应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且收缴假币须有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应给客户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客户有向人民银行申请鉴定的权利。
⑵ 金融机构收缴的外币纸币
金融机构收缴的外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有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换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⑶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会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人复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制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⑷ 向金融机构一次性支付的债券发行费用什么意思
债券基金该怎么选?
首先,看历史收益,就像我们认为,期中考试的成绩第一名,期末考试的成绩也不会太差,去年表现优秀的债券基金经理,今年的表现也不会太差。
毕竟债券市场相比较股市而言,更纯粹一些,不会涉及到风格切换与大小盘的轮动。
但是,只看历史收益是不够的,我们要去分析历史获得的收益来源,是不是真的是基金经理靠投资赚来的,还是异常的涨幅。如果是异常的,那就没有买入的价值了,比如:基金巨额赎回产生的基金赎回费计入资产造成的基金上涨、基金投资债券踩雷之后又兑付造成的基金上涨,这些我们都要排除在外。
因为这些上涨,并不是基金经理真实能力的反应,只是偶然事件。
其次,我们要看债券基金的类型:纯债、一级债、二级债。纯债基金,是只投债券,不投可转债、股票等任何权益资产,所以不会受股票市场的波动影响;一级债基,除了投资债券之外,还会参与一级的股票市场,比如打新、定增;二级债基,是除了投资债券之外,直接参与股市。
所以我们在选择基金类型的时候,要结合当前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行情,以及个人的风险偏好进行选择。比如:投资者预期股市不会有什么机会,而且自己也不想投资股市,那就选择纯债;相反,如果我们觉得股市可能会触底反弹,自己呢也可以接受20%以下的仓位,去投资股市,那么可以选择二级债券基金。
最后,那我们是要长期持有,还是短期获利了结呢?
选择债券基金,和选择其他基金公司的方法基本一致,主要目标不是放在操作上,什么买入后不管不问,也不是玩长期短期的问题。更不是低买高抛大赚一把什么的,这个巴菲特也做不到。想玩投机博弈的,可以杀入股票市场,先当一回韭菜。
我们主要目的是放在如何选择出一个靠谱的债券基金去投资,靠谱的基金公司先要符合以下几点:
1、成立年限。
筛选大于成立5年以上的基金公司,越长越好。可以上天天基金网,在基金筛选栏目,选这基金类型,选择成立年限大于7年的,将近3年的进行排序。
2、收益率。
将近3年公司的收益率由高到低排序,选择排名前10的公司做分析。债券基金收益率一般也就在5%~6%左右。
3、基金规模。
在筛选出来的公司中尽量选择规模大的,越大越有利。
4、费率。
费率越低越好。
5、基金经理。
在基金经理变动一栏,可以查看他们的基金经理有没有频繁更换,选择不经常跟换经理的公司。
按照这5个标准选择出来的公司,就可以计划做投资,在偏低估值的情况下买入,主要以长期定投为主。
债基主要以稳定的投资为主,所以收益率也不会很高。投资者可以利用投资债基,进行分散投资,获得部分稳定的收益。
我建议是中长期持有,因为债券基金不像股票基金每天涨跌幅比较大,债基每天可能波动也就百分之零点几,甚至更少,不会大涨大跌,如果涨一点就卖出,再扣掉申购费、赎回费基本上就不剩钱了。
⑸ 金融机构应该多多长时间向人民银行移送临柜收缴的假币
一个季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商业版银行收缴的假币权,应该每个季度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划缴一次。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⑹ 银行在一次性收缴假币多少张以上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一次性收缴假人民币20张及以上,假外币10张及以上应当报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专收缴、鉴属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6)金融机构一次收缴扩展阅读:
假币的收缴方式: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⑺ 金融机构收缴的外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由鉴定单元退还持有人;鉴定为假币的,鉴
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回构鉴定货币答真伪。《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法》:第二条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法。
⑻ 银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一次性发现假币多少张以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如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两名以上业务人员收缴;
2、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当面收缴;
3、加盖“假币”章或用专用袋加封;
4、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5、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
拓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该办法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⑼ 营改增后金融机构汇总纳税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内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容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