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您提交查询的个人信用信息产品未通过身份验证。如需查询,请重新提交查询申请。【人行征信中心】怎么弄
可重新提交身份信息申请查询。
未通过原因可能是输入信息有误,或者验证方式操作有误。故再次提交申请查询时要认真核对信息后提交。
目前个人查询征信不仅可以去柜台打印,还可以自行通过身份验证查询个人信用情况,更加方便。
通过身份验证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持有带银联标识且开通银联在线支付的银行卡,可以选择"银行卡验证"方式验证身份。
(1)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联网核查扩展阅读
目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渠道有以下3种方式:
1、互联网查询,登录央行征信中心官网,通过身份验证后即可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2、人工柜台查询,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前往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柜台现场查询。
3、自助查询机查询,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个人征信自助查询网点,通过刷脸和刷身份证查询。
对于个人信用记录,除了定期查询、及时纠正错误信息之外,还要注意如果有信用卡、贷款,要记清还款日期,按时、足额还款。
央行征信中心提醒,个人要保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安全,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注明用途;保管好个人信用报告,不随意丢弃信用报告,不要轻易把信用报告提供给其他商业机构;在公共网络查询、保存信用报告后要及时删除。
㈡ 中行需要复印身份证,需要联网核查的业务有哪些
为确保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现就联网核查若干业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时的业务处理原则
由于数据采集和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公安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尚存在少量误差数据。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个人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原则上应先办理业务,事后再及时进行进一步核实。
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为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银行机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要求客户出示相关个人的户口簿、护照、驾照等其他有效证件,如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银行机构也可使用第二代身份鉴别仪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二、关于客户持贵阳等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银行业务时的业务处理问题
由于目前公安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中缺少贵州省贵阳市及其直辖县、贵州省铜仁市及其直辖县、广东省云浮市及其直辖县、吉林省长春市及其直辖县、吉林省辽原市及其直辖县等地的人口基本信息,因此银行机构暂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上述地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
银行机构为客户办理相关银行业务进行联网核查,若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上述地区公安机关时,银行机构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规定,采取其它有效方式核实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并为其办理相关银行业务。
三、关于高校入学新生和高校学生申请办理银行业务时的业务处理问题
考虑到高校入学新生和高校学生一般无护照、驾照等证件且在外地就学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高校入学新生和高校在校学生,银行机构除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一)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且无法判别其居民身份证真伪时,对于本年度高校入学新生,银行机构可要求其出示本年度学校录取通知书,并核对录取通知书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核对一致的,银行机构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同时留存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二)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且无法判别其居民身份证真伪时,对于高校在读学生,银行机构可要求其出示本人学生证,并核对学生证与居民身份证记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核对一致的,银行机构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同时留存学生证复印件,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三、其他要求
(一)请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及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的相关部门。
(二)当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或核实结果存在异议时,银行机构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要求客户直接向公安部信息中心申请核实。对于客户或银行机构提出的相关咨询,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联网核查工作中出现的客户投诉等问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主动协调相关银行机构予以解决,确保辖内联网核查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㈢ 有人知道中国人民银行直属机构(金融信息中心)的工资待遇好不好吗急急急。。。
也不说明白点,要是进去能负责某个部门的话,还要看着部们怎么样,不过工资和商业银行肯定比不了,但是轻松
㈣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4)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联网核查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㈤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的机构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统一管理、运行和维护人民银行业务应用系统(支付系回统类、征信系统类除外答); 采集、汇总和分析相关信息数据;承担人民银行电子政务工作;管理人民银行总行机关、上海总部及分支机构网络;负责人民银行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工作。
㈥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信息中心 文电中心是干什么的急急急。。。
文电中心,文电:即办理公文。主要是在机关工作的一个基本形式。
金融信息中心作为国家“核高基”项目新华社金融信息平台的重要载体、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大基础工程,中国金融信息中心2014年1月1日在上海浦东陆家嘴正式启用,璀璨的蓝宝石造型与东方明珠塔交相辉映,成为陆家嘴金融城的新地标。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背景下,金融信息引导着资金,引领着资本,影响着决策,决定着交易,金融信息话语权是金融中心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中国金融信息中心这一“航母”正式起航,将大大提升上海软实力,全球金融市场将会听到越来越多的“中国声音”,使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如虎添翼。
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货币监督功能。
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供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提供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他生活贷款。
这种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财政、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期间虽有几次变动,基本格局变化不大。
㈦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的下设部门
综合部 技术总体部 调度保障部 运行一部 运行二部 运行三部 运行四部 运行五部 运行六部 信息数据服务部 信息安全部 网络管理部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㈧ 在银行机构进行联网核查是否需要缴纳查询费用
在银行机构进行联网核查是不需要缴纳查询费用的。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人民银行现有的内网和网间互联平台为基础,向公安部的信息共享系统转发人民银行用户以及通过帐户系统、征信系统、反洗钱系统各自的前置系统发出的核查请求;接受并转发商业银行用户以及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通过其前置系统发出的核查请求;接受并转发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的核查结果。
2007年6月,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成运行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连接了全国17万个银行机构网点。银行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核对相关自然人居民身份证的,可通过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信息,从而方便、快捷地验证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联网核查的基本方法是,银行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相关个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当系统核对一致时,反馈核对一致的提示以及相关个人的身份证照片;当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者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时,系统进行相应的提示。
㈨ 我的身份证信息在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中,上个月能查到,现在却查不到了我的是二代新证,05年换的
二代身份证不能被银行等系统识别的问题
这是由于银行系统信息滞后造成的, 全国大部分省的省内各派出所已做到实时联网,所以只要一办理业务,信息会立即更新至省级人口库。全国库的数据依旧得靠各省报送,所以会有延迟,大概3到6个月不等。
银行系统信息一般录制至2006年止,之后若有更新变动,一般不会自动添加进去,造成不能识别有的二代证.
解决方法是:到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一张”户籍证明”,加上你的户口簿,身份证,拿到开户银行重新登记一下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