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能才开金融公司
开金融公司的大概流程与绝大部分人开公司的流程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政策要求,具体额外要求一些什么证件或者什么手续需要咨询当地工商局才可以。
注册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材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公司在农业银行开银行承兑汇票需要,需要带的材料:
1、对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营业执照;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5、工商银行企业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
6、单位申请开银行承兑汇票银的报告、如果不是法人或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要委托书。
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证券、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等。
⑵ 注册一个金融类的公司,有哪些流程和注意事项
须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申请配案申请,必须提交办公场所合同申请,申请通过后再到工商部门填写相关的企业材料证书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须提交的材料
1-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1-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4、申请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面印有《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按要求填写并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相应的位置
2、企业设立登记
须提交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2-3、公司章程;
2-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5、验资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2-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⑶ 保险分公司筹建计划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八条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第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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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金融租赁公司成立需要哪些程序通过哪些些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隋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金 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人股。
不过金融租赁公司比较难申请,最好是办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这种公司的审批权已下放到市工商局。
⑸ 我要成立金融中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和程序
不知你所说的金融中介公司主要是什么业务?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证券公版司?
投资公司?
拿信权托公司举个例子吧: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现行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从业机构,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如果你所说的,金融中介机构很小的话,应该属于服务行业,注册资本只需十万吧。这个方面的话就去问问工商局吧。
⑹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哪些程序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也就是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第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第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第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第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第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蘑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另外,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第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第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第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第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第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第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第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脂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井予以公告。
⑺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⑻ 注册金融公司的流程和需要准备的东西
注册公司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称:
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入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一共5个),工商局会核查是否有重名,如无重名,即可使用并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此项不收费。
第二步 租个办公室
租写字楼的办公室,民用房屋不可以注册的。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屋的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再到税务局买印花税。税率是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将印花税票贴在合同的首页。
第三步 .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找人代写,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公司章程”样本,修改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第四步 .刻法人名章:
到刻章社,刻法人名章(方型)
第五步 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携带“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法人名章”“身份证”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是验资帐户,将各股东的资金存入帐户),银行出据“询征函”“股东缴款单”。
第六步 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股东缴款单”“询征函”“余额通知书”“公司章程”“核名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第七步 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填好,然后将“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合同)原件 ]”“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一般3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执照(各地时间略有差别)。
第八步 刻制公章:
参股股东中包括法人股的应持其中一家法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参股股东中无法入股,即全部为自然人参股的应由法人代表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章样一式两份。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财务专用章。
第九步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步 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的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第十一步 开基本户:
到银行开立基本帐号(同时注销验资帐户)。
⑼ 如何在外地成立分公司
注册公司 目录[隐藏]
公司注册的种类
公司注册的基本要素
注册公司的步骤一、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二、确定公司住所
三、形成公司章程
四、刻私章
五、办理验资
六、办理验资报告
七、报送工商登记机关要求的企业登记表格
八、刻章
九、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注册离岸公司
外资企业注册审批程序
注册公司的流程及时间
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一、企业登记流程
二、材料准备说明
三、注意的事项
四、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注意的事项
五、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六、企业经营中应注意的事项
七、关于企业注销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的用途
注册公司的原因公司注册的种类
公司注册的基本要素
注册公司的步骤 一、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二、确定公司住所
三、形成公司章程
四、刻私章
五、办理验资
六、办理验资报告
七、报送工商登记机关要求的企业登记表格
八、刻章
九、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注册离岸公司
外资企业注册审批程序
注册公司的流程及时间
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登记流程
二、材料准备说明
三、注意的事项
四、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注意的事项
五、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六、企业经营中应注意的事项
七、关于企业注销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的用途注册公司的原因
[编辑本段]公司注册的种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1]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如无限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称为资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编辑本段]公司注册的基本要素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人有限制为3万以上,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需一次缴足。 09年始,部分地区有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文件,但是对于此类申请人,申请对象有所限制,适用于注册资本低于10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编辑本段]注册公司的步骤
注册公司的步骤一、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③、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7、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备用名称若干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确定公司住所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性质为商用房),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三、形成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并署名日期。
四、刻私章
刻法人代表和其他股东的私章。
五、办理验资
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询征函”选择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六、办理验资报告
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由银行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送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12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七、报送工商登记机关要求的企业登记表格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②、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⑤、股东资格证明; ⑥、《指定(委托)书》; 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八、刻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九、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代码登记办事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 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卡 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⑸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
十、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税务登记机关窗口 提供材料:“个体经济”可不报送以下的⑵、⑷、⑸项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6)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印章; (8)从外区转入的企业,必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完税证明(纳税清算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十一、开立公司基本账户 根据规定,一般工商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向账户管理部门提供: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及印鉴章,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民办非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经民政部门登记颁发的组织机构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
[编辑本段]注册离岸公司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 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 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设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 一般来说,离岸公司或境外公司具有以下的特点: 1、完全秘密,不记名,一般无需申报年报 2、在注册地境外之商业活动,一般无需缴交当地之税款 3、允许一人董事,股东 4、无限制董事,股东之国籍及居地 5、可选择不记名股票 (以持有人名义bearer certificate) 6、可在其它国家开设银行户口 7、不必每年递交公司帐目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的优势 运用离岸公司进行贸易往来,利用离岸帐户进行海外结汇。 方便快捷,管理顺畅,合理避税 海外公司回国内再投资,享受国家三免两减半的国税政策,以及更加优惠的地方税务政策; 通过离岸公司为产品申请国内涉外商标,提高品牌形象; 通过离岸公司为产品申请外国商标,打开海外市场,保护产品品牌权益; 通过离岸公司为引进的外国产品申请商标,拥有独立的注册地产品市场和权利; 离岸公司可以使烦琐的海外投资过程变得简单而合法,并且得到严密的资料保密; 离岸公司可以让您并购海外企业的战略计划变得现实,以及保密效果;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活动: 实现海外上市,例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新加坡赛斯达克(SESDAQ),香港创业板…… 针对小型资本融入活动(小于5000万美金的小型融资),可以让您融到的海外个人资本或其他游动资本顺利到位,为您的企业发展实现传略发展; 离岸公司管理方便,经营范围宽松,有完善的英美公司法典作为基础; 离岸公司的维护费用相对较少,并不须浪费过多人力物力资源。
[编辑本段]外资企业注册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要经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外资企业无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合同、章程的审批三个步骤方才完成。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其他必要文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下一步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应 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合营中方基本情况,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营外方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和生产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区。 5.投资总额,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6.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包括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7.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8.主要原材料、水、电、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9.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10.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合营中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外,还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及特点向审批机 关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各方的合作意向书; 2.外商资信情况调查表; 3.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生产性项目的 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 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编辑本段]注册公司的流程及时间
一.公司查名所需材料如下: ①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证或者法人的身份证; ②注册资本金额及各股东投资比例; ③公司名称字号五个以上; ④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二.流程: 查名→验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刻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时间: ①查名:三个工作日; ②验资:三个工作日; ③营业执照:五个工作日;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二个工作日; ⑤税务登记: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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