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银行结汇之后,怎么在外汇管理局应用平台申报
银行结汇后是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应用平台做申报的。
外汇管理应用平台有两个系统。一是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企业需要在收到外汇后5天内进入系统在线申报国际收支平衡,才能进行结汇。
另一个系统是贸易收支核查系统(企业版)。本系统用于进口验证。企业收到报关单后,在本系统中进行网上核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平台是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统计所有涉外收支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则是统计对外贸易中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即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1)金融服务国际收支申报扩展阅读:
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
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完整申报,作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要求银行加强合规性管理,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3号)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
对于存在误导个人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不严、协助个人违规购付汇、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B. 怎样办理招行国际收支申报。
您好,请登录大众版或专业版后选择上方第一行“外汇管理”-“国际汇款收入申专报”属,点击表格中蓝色字体“申报”,您打开申报界面后,灰色的部分不用填写,您仅填写:1、身份标志:“居民”或非居民;2、输入身份证号码;3、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4、交易编码;5、填报人电话;除了以上内容,其它申报项不需要填写。您成功操作申报后,一般需要1-2个工作日,需要清算部门审核之后才能入账。如遇周末节假日,时间会顺延,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登录“在线客服”咨询(网址:https://forum.cmbchina.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 ),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对招商银行的关注与支持!
C. 国际收支申报怎么回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各国政府为完成国际收支统计所需数据的搜集方式。它可以采取直接申报的办法,即申报人一与国外发生交易的居民(个人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政府部门直接申报的办法,如澳大利亚采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单位申报的办法,即申报人通过金融机构向政府部门申报,如欧洲主要采取这种方式。申报办法往往不能覆盖所有的涉外交易,还需要采取抽样调查或普查的方式搜集信息。有些中国人在国外旅游时,会遇到旅游支出方面的抽样调查,这一调查往往就是为国际收支统计服务的。
至于详细的法律方面是:
http://www.pbc.gov.cn/rhwg/960901f.htm
D.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置。
第五条 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 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第九条 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E. 什么是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是当外汇从境外到境内是会向外管局做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编制国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重要数据来源,也是国家制订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境内个人或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收款或对外付款,都必须通过交易银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5)金融服务国际收支申报扩展阅读
一、需要办理收支申报的业务
(1)申报主体
①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通过我行发生的跨境汇款交易,应由交易主体在境内的一方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②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通过我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申报范围
①居民个人: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应逐笔申报;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实行限额申报,即只报送基础信息,不报送申报信息,但涉及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②非居民个人:跨境收付款应逐笔申报。
二、申报注意事项
客户应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申报单的各项内容,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填报申报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除“申报号码”等信息由银行填写外,其余各项均由客户填写。
(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根据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由客户准确填写。
(三)“交易附言”填写涉外收支交易的性质,应与交易编码对应的交易内容相吻合。
(四)“收/付款人国别”填写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收支申报
F.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境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对关键要素进行修改。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内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四条 《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该经办银行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机构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经办银行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外汇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分局的意见进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
G.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六章 逾期未申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外汇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外汇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
第四十四条 外汇分局在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已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应当以书面方式解除该机构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外汇分局应当根据辖内申报业务情况制定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并将该标准和程序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H. 什么叫国际收支申报号
去中国银行收汇时,
会出具一式三联的申报单,
根据申报单银行开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单据内的第一行申报号码就是你所要的国际收支申报号,
其实国际申报号,是你填《企业一般批次核销报告表》上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号码 ,
这个号码共22位
I.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七章 外汇局职责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二)核查全国范围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的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维护全国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按境内银行总行开通/关闭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七)考核、考评外汇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八)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定期清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十)分析、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 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管理辖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核查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建立和维护辖内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核查和修改辖内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根据辖内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六)考核下级外汇局和辖内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七)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
(八)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分析、编制、提供辖内有关统计资料;
(十)上级外汇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J.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五章 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
第三十九条 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第四十条 纸质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修改。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
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报主体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