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企业之间借贷是否被法律允许
根据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历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效力都抱以否定态度。但是这种状况也因《合同法》的出台引起了学者的广泛质疑,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在决定与企业之间进行借贷行为时仍然应当慎重处理。因为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种借贷形式,借贷双方对法律规定并不熟悉,对此均要面临着很高的风险,特别是贷款一方。主要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有:《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商事裁判标准规范》在 “关于几种特殊主体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中的论述:“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也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是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同时在企业之间借贷的实践中也存在企业将其资金借贷他人以牟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所以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允许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的情况下,仍然应当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无效。”
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抵扣吗
要区分情况:
企业向非关联企业借款,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银行)同期同类回贷款利率计算的数答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利率制约(“3步法”)
企业向非关联企业借款,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基础上,遵循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债资比”:防止资本弱化)的制约
①金融企业——5:1
②其他企业——2:1
特例: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③ 向非金融机构借入一年以上借款在什么科目核算
非金融机构,就是企业间或个人间的 私下借贷咯? 那就放在其他应付款里吧,然后做个对应债权人的二级科目进行明细记账,注意登记好账期,以便审计。
④ 关联方:“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怎么理解
“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回上”是指贵司答向独立金融机构之外的一家企业借贷款项金额超过了公司实收资本的50%,那么向贵司提供借贷资金的那家企业和贵司就互为关联方企业。
那笔其他应收款的实质是怎样的,如果是贵司的借款那么对方企业就是关联方;但是如果实质是业务往来款项(比如押金、保证金等),那么就不是关联方。
⑤ 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怎么抵扣
他这么做你看不懂呀.我帮你分解一下吧.
借款利息72万元=06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关联专方---乙公司属借款1200万元
我们反求利息为6%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2000*50%=1000万*6%=60万.
他只不过是简便的算了一下.答案是正确的.
⑥ 向关联企业和非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以对方单位所开具的收据入账并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向关联企业和非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时,应向其索取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有效发票。企业临时发生资金拆借收取利息的,可至主管税务机关就收取的利息部分申请代为开具发票。
⑦ 关于关联方短期借款
关联企业之间的这种借款,在实质上仍然属于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度,不同于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所以,该款项不计入短期借款科目,而是计入往来科目。一般应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或者设立内部往来帐目的,记入内部应收(付)款科目中。
当然,在收付利息时,应当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其他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中。
对于补充问题。
关联企业当然是不同的两个或几个独立的法人企业。
问题的关键在于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短期借款(包括长期借款)核算的是向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借入的各项借款。
所以,对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购销业务资金,通过应收应付核算,属于非购销业务资金,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核算。
⑧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账务处理
通常还是记入其他应付款的,如果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短期的计入专短期借款,长期的计入长属期借款。如果你觉得不好,增设一个其他长期应付款科目也可以,只要是企业需要,这个不违反制度。但一般年末,往来款的余额不要太大,尤其是其他应收应付,否则税务局会找麻烦的。
⑨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一步明确,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9)非金融机构向关联方借款扩展阅读:
主要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