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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库存现金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1-06-08 15:08:26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哪些大额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⑴ 单笔或者回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答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⑵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⑶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⑷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❷ 财务报表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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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哪些大额交易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金融机构回应当向中国答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❹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有哪些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的内容如下: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4)金融机构库存现金分析报告扩展阅读: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❺ 保险金融运行分析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包括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查看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❻ 财务分析报告怎样写(主要分析利润、库存、资金运用)

你可以从如下方面下手:
利润分析:销售,毛利,销货成本的同比和环比比较。
库存分析:库存金额,库存周转率,周转天数同比和环比比较。
资金运用:现金流量表分析,营运资本的同比和环比比较。

❼ 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实质性程序异同分析

包含关系:实质性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1、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与财务报表编制完成阶段相关的审计程序:(l)将财务报表与其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相核对;(2)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作出的重大会计分录和其他会计调整。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分录和其他会计调整检查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过程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由于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2、细节测试是对实质性程序进行分类中的一种(实质性程序分为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细节测试是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细节进行测试,目的在于直接识别财务报表认定是否存在错报,是审计中必须做的程序。如:函证应收账款,存货监盘,从原始凭证追查至会计账簿等适用于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的测试,尤其是对存在或发生、计价认定的测试;对在一段时期内存在可预期关系的大量交易,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❽ 急!! 金融企业财务分析

你根据这些自己好好分析一下吧

金融企业的财务分析1
1、 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
(1)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A、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
a、各项存款,包括企业、机关团体、居民的活期或定期存款;
b、金融机构同业拆入、存放款;
c、应汇或解缴汇款;
d、发行债券集资款;
e、自有资金,包括资本金和实现利润。
B、金融企业的资金占用:
a、现金及贵重金属占用;
b、各项贷款,包括向企业、机关团体、居民的长短期贷款;
c、金融结构同业拆放、往来占用款;
d、应收款项;
e、买入有价证券;
f、租赁资产,包括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
g、缴存风险准备金。
(2)金融企业的损益表:
A、金融企业收入:
a、贷款利息收入;
b、同业往来业务利息收入;
c、手续费收入;
d、证券买卖差价收入;
e、融资租赁业务净收益;
f、买卖兑换外汇的汇兑收益;
g、其他咨询服务业务收益。
B、金融业务支出:
a、存款利息支出;
b、同业往来业务利息支出;
c、手续费支出;
d、经营业务费用;
e、汇兑损失;
f、证券买卖损失;
g、其他业务支出。
(3)金融企业的现金流量表:
A、金融企业的现金流入:
a、吸收的存款;
b、收回的贷款本息;
c、同业拆入资金;
d、出售证券投资;
e、处置固定资产;
f、其他。
B、金融企业的现金流出:
a、发放贷款;
b、存款提取本息;
c、同业借出;
d、证券投资;
e、购置资产;
f、其他。
2、 金融企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金融企业的负债率较高,一般在90%左右。
金融企业的自有资金要求不得低于一定比例,通常为8%。
(1)资本充足率:是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主要衡量其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月均余额÷∑(各项资产数额×风险权重)×100%
A、核心资本: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合计。
B、附属资本:指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资产评估储备和累计折旧的合计。
C、风险加权资产总额:是将金融企业各资产按照其风险权数加权折算之后的风险资产总计。
D、一般规定,现金的风险权数为0,其加权后的风险资产也为0;政策性银行的担保贷款
风险权重为10%,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贷款风险权重为20%;非金融机构的担保贷款风险权重为50%;信用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
E、一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F、资本充足率管理的一个重要含义是要求金融企业资产扩张最高不得超过资本的的12.5倍,资产规模超过这个倍数就应当压缩资产(贷款)或者增加资本。
(2)存贷款比例:能从总体上控制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
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的月平均余额合计/各项存款的月平均余额合计×100%
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100%
A、旬末平均增加额=(上旬末增加额+中旬末增加额+下旬末增加额)÷3
B、一般要求,银行的存贷款比例应当低于或等于75%,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比例均超过75%。
(3)中长期贷款比例:反映资产流动性的强弱,比例越低,资产的流动性越强。
中长期贷款比例=贷款剩余期在1年及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剩余起在1年及1年以上的存款月末平均余额×100%
A、该指标一般要求不得超过120%;
B、该指标是保证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C、该指标也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变化的一个重要指标。
(4)资产流动性比例:反映银行支付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保证银行清偿能力的控制指标。
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旬末平均余额/流动性负债旬末平均余额×100%
注:该指标要求:正常情况下不得低于25%;通货膨胀和利率下降时,可提高这一要求。
(5)备付金比例:揭示银行对存款支取的保证程度,也是反映银行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一级备付金比例=(存放中央银行款+库存现金)÷各项存款×100%
二级备付金比例=(购买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人民银行融资债)÷各项存款×100%
A、一级该指标一般要求不低于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应当在5%~7%之间。
B、通常将人民银行存款与库存现金之和称为一级备付金,将银行购买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人民银行融资债之和称为二级备付金。
C、各项存款为各项存款平均余额。
(6)单个贷款比例:
A、单个贷款比例是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一般要求不得超过15%,以分散贷款风险。
B、对前10家最大客户的贷款总额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一般要求不得超过50%。
C、对单个项目的贷款总额要求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D、对最大10家客户的贷款总额要求不得超过银行贷款总额的50%。
(7)拆借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平均余额/各项存款平均余额×100%
拆出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各项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旬末平均占款×100%
注: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拆出资金比例不超过8%。
(8)贷款质量比例:
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不超过8%)
呆滞贷款比例=呆滞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不超过3%)
呆账贷款比例=呆账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不超过1%)
(9)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各项风险权重资产月末余额/总资产月末余额×100%(不超过60%)
(10)对股东贷款的比例:要求对股东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缴纳资本金的100%,同时还要求,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
(11)资金损失比例=逾期贷款报告期各项资金损失之和÷同期各项资产总数×100%
(12)负债成本比例=报告期各项成本÷同期负债总额×100%
A、各项成本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
B、负债总额为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减去财政性存款)、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之和。
C、反映银行吸收各项存款所支付的成本高低。
(13)资产盈利比例=报告期利润总额÷同期信贷资产月末余额×100%
注:信贷资产是资产总额减去代理政府投资、固定资产、财政性存款、代理贷款之后的差值。一般要求该指标大于1%。
(14)实收利息比例=(报告期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待转营业收入)
÷同期各项贷款应收利息之和×100%

金融企业的财务分析2
3、 金融企业的财务分析:
(1)清偿能力分析:
A、变现能力指标:
a、变现率:反映企业可立即变现资产所占的比例。
变现率=现金及各项存放款÷流动负债合计×100%
注:国际上一般认为该指标值应该在15%~20%之间;对无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来说,用该指标不适宜。
b、存款支付保障率:表示存款的多少被用于贷款,多少用来保证日常支付。
存款支付保障率=流动资产中的贷款总额÷流动负债总额×100%
Ⅰ、贷款总额包括拆放同业、短期贷款、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及委托贷款和投资等。
Ⅱ、正常情况下,主要从事信用风险业务的银行(如商业银行)该指标较高,一般在80%左右,但在专门从事信托贷款或长期投资业务的银行该指标较低。
Ⅲ、如该指标超过100%,表示没有现金储蓄保证提取存款;如低于70%,则可能是吸收存款过多,也可能是银行借入款较多,都对银行获利不利。
B、资金保障程度指标:
a、独立性指标=所有者权益合计÷资产总额×100%
注:比值较高说明银行发展能力有可能较快;但在国外,一般认为高于9%或10%,是不正常的,说明企业存款业务开展的不理想,如果低于5%,则表示资产调度余地很小。
b、风险耐力指标=所有者权益合计÷贷款总额×100%(一般在15%左右较好)
c、自有资金利润率:
(2)收益能力分析:
A、净利息率=(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利息收入×100%
a、该指标越高,说明银行业务的盈利水平,一般不应低于10%。
b、一般情况下,净收益与利息收入(毛收益)应该同步增减,但若有利率、特殊性项目和贷款损失准备金之一存在变化时,则可出现不同步增减的情况,一般两者不同步幅度不应超过4%~6%。
B、资产收益率=实现利润总额÷资产总额×100%
注:一般该指标投资银行比商业银行、储蓄银行高,国外要求该指标最低不应低于1%。
C、资本利润率:反映银行经营的资金效益,即银行自有资金经过1年后的获利率。
自有资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自有资金总额×100%
(3)管理效率分析:
A、贷款损失准备金与总总贷款量之比:
注:该指标是银行应付贷款风险能力的反映;贷款损失准备金越高,说明贷款业务风险大,或者是银行过于谨慎;如果该指标超过1%,则表明贷款业务质量差;过低也不好,过低表示银行没有准备足够的资金来应付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
B、呆账损失与总贷款量之比:指在一定时期通过贷款损失准备金弥补了呆账贷款的数额占总贷款量的比率,起伏过大应查明原因。
C、净营业收入与呆账损失之比:反映银行通过结清呆账损失之后,银行所创造的净利润,指标越高越好。
4、 企业资信评级:
评级指标通常由评级机构自己设计,一般包括信用指标、财务指标和发展能力指标三大类。资信等级通常分为A、B、C、D四级,在同一级内常常区分为三等,如在A级中分为AAA级、AA级、A级。
(1)信用指标:
A、商誉:指合同、协约的执行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一般根据过去经验和社会调查确定。
B、企业在银行的信用:包括贷款归还记录和企业在银行的结算记录两个方面。贷款归还记录根据企业逾期和欠息记录确定为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银行结算记录可通过企业在银行的平均存款与贷款比值(即结算记录=银行平均存款/贷款余额)
衡量,如果比值大于50%为优,在50%~30%为良,在30%~10%为一般,在10%以下为差。
C、企业领导信用:根据企业领导的品德、信誉确定出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
(2)财务指标:
A、净资产:反映企业的总体实力。
对于房地产企业,如大于1亿元为一级,1亿元与5000万元之间为二级,5000万元与1000万元之间为三级,少于1000万元为四级。
B、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的经济独立性。
一级:30%以内 二级:30%~50%三级:50%~70%四级:大于70%C、资产流动比率: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根据不同行业确定等级值。
D、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反映企业经营活跃程度和偿债能力。根据不同行业确定等级值。
E、存货周转次数:反映企业销售与生产各类情况及偿债能力。根据不同行业确定等级值。
F、资产利润率:反映企业资产经营的效率。
一级:大于50% 二级:50%~30%三级:30%~10%四级:小于10%
(3)企业发展能力指标:
A、企业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职工素质、应变能力等。可分为优、良、一般和差。
B、企业地位:企业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等。可分优、良、一般和差。
C、企业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地理位置等。
D、企业抵押资产:指企业用资产担保的贷款额与企业净资产的比值,反映企业创造发展的能力。
该指标值定级:一级:0 二级:小于10%三级:10%~30%四级:大于30%在确定信用指标、财务指标和企业发展能力指标三类指标的基础上,根据被评级单位的特点和各指标的重要性对各指标确定权重,然后加权计算出总分,确定其资信等级。

❾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分析报告报送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❿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般包括

大额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包括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查看 http://ke..com/view/2618228.htm?fr=ala0_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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