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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特定金融机构利润上缴

发布时间:2021-06-09 04:46:18

⑴ 国有企业中什么样的企业上缴利润 交多少

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需要上交利润,具体上交的比例由国资委确定。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每年会对出资企业进行利润收缴,收缴的是净利润。同其他形式的企业的利润分配的性质相似,给股东分利。

⑵ 对今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有什么看法

2019年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
1,这会给各级财政带来很大压力,各级政府要过紧日子,想方设法筹集资金

2,增加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央企上缴利润,一般性支出压减5%以上、“三公”经费再压减3%左右,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⑶ 请问4月1号增值税下降了,我们公司一个月前购了一批

这个不用担心。
1、4月1号执行也有个过程,该笔采购业务发生在4月份之前,按理属于税率改变之前发生的业务,应该可以开16%税率的发票。到时候看政府出台具体的政策执行。
2、就算到时候不能开16%税率的发票,一般的商品采购合同,都会约定采购单价、采购数量和税率,如果合同约定16%的税率,4月1后以后只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更改合同,要求对方退回税差部分。

⑷ 重磅,如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推进集

在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方面,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全面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结合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机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财务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重点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继续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领域保障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⑸ 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某金融机构的款项无法收回,记什么科目影响营业利润吗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不影响营业利润。但是影响利润总额。这个存专款如果属是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的话,在确认损失时一定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的话汇算清缴的时候是要调整的。

⑹ 怎么样加强同业业务管理,增加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正确答案:C 解析: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⑺ 现在对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润的所得税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因此,现行政策明确房地产集团统借统贷可以税前扣除,实际工作中其他性质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⑻ 政府发行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在早先,比如国民党时代,货币是根据政府的意志来发行的,政府一缺钱就发钱,这样,往往导致货币的滥发,进而形成通货膨胀再进而导致经济危机.

后来为了限制货币发行的政治化无序化,政府如果再缺钱,只能以向其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借债的形式发行货币,并要求在以后偿还.

现代的货币已经不是债券,更不是政府债券;而是由政府强制执行的价值符号.也就是说,现今你没有权利拿着政府发行的货币要求政府将其兑换成黄金贵金属.而,这在以前是可以的.

现今央行调节货币供应量,一个主要方法就是通过公开市场买卖债券,这也是国际流行做法.但在我国由于公开市场规模较小,所以还不是主要方法.
政府发行的货币,在货币银行学里,是所谓的基础货币.它经过商业银行的乘数作用得以扩大,形成货币统计上的M1,也是我们平常所谓的货币总量.

⑼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哪些行为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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