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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清算

发布时间:2021-06-09 07:39:54

㈠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㈡ 互联网金融第三方资金托管是什么意思

第三方资金托管是指为P2P平台开发定制账户系统,提供系统外包运营专服务;另一方面,为属P2P平台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帮助平台和用户实现充值、取现、资金划拨等;同时,保障用户资金由银行全程监管,投资人资金划入虚拟账户后,纳入汇付客户备付金管理体系。

㈢ 互联网金融P2P 里面 ROI CPA CPS 是怎么样的结算方式 能详细给我解释一下吗

ROI是按效果付费,看你怎么定这个值。。
CPA是按点击数
CPS按带来的资金量
合作的钱冠理财用的CPA+CPS

㈣ 互联网金融对企业财务管理有哪些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由于传统金融业态边界的模糊、机构综合化经营的深入,再加上企业对于财务管理的需求迅速膨胀等,都使得面向企业提供系统性、多元化财务管理方案变得愈加迫切。互联网金融不断地震撼着传统金融体系下的财务管理模式,从根本上完善了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并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了深刻影响。
1、有效结合技术与财务管理工具。例如支付领域的工具创新,我国已经有部分证券及基金公司启用了新型消费支付工具,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资金账户等进行消费。这将深刻影响与推进我国投资及财务管理的模式创新。另外,互联网信息技术使得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使得理财者能够实时与财务管理机构进行互动。
2、创新了企业主动财务管理模式,扩大了财务管理需求者范围。互联网金融不仅减轻了财务管理需求者与财务管理工具媒介等对接的难度,而且使越来越多的个人与企业能够自主地运行财务管理。
3、促进了财务管理工具的平台化融合。互联网金融行业技术飞速发展,深刻影响银行业等传统业态,体现出包含不同金融业务形态的大财务管理平台的发展趋势与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受到互联网技术浪潮的影响,逐渐创新与完善财务管理的模式,财务管理平台也将慢慢走出传统模式,成为面向更广泛客户的金融与消费服务型等综合平台。
4、新型财务管理与融资模式在不断涌现。例如近年来的P2P借贷平台,为许多拥有闲置资金的企业提供了一种新型财务管理模式。网络融资业务的发展,使得企业家和投资需求者能够获得资金的来源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而是可以通过那些认可其创业计划的投资者大众来直接筹集资金。例如众筹。
5、通过发现与整理大数据创新财务管理模式。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大数据发掘,可以找出评估小微企业信用及运行模式的基础数据,大大方便了小微企业信贷融资。诸如此类,可以逐渐形成良性的投资循环与业绩回报,给企业财务管理节约资金空间,可以为新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财务管理模式创新奠定基础。
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将导致一系列新的管理问题,如企业的风险控制,会计调整,税收政策跟进。但究竟怎样改善风险管理与控制,客观地说,国内的实践与研究经验尚且不足。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浪潮,也在无形中影响着整个财务管理体系的变革与升级。企业财务管理的转型不能脱离财务业务一体化,更加要求有管理模式和运营的创新,严格的风险控制。企业需要学习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思维推进财务管理的变革,使企业财务管理更加适应现代化信息技术及现代化企业的发展需要。

㈤ 我的工商卡里多了1200,是一个叫支付平台资金清算户7-移动金融部打的,我想知道这个平台是干嘛的

是骗子 大家不要相信 把钱都给骗走了

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接入的平台有哪些

2016年2月22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下称“互金系统”)完成了专第二批互联网金属融企业的系统对接,实现此次对接的有捷越联合、京东金融、美利金融等50多家企业。至此,系统累计接入企业达到60家,通过接入企业的风险数据共享,互金行业有望打破行业黑名单信息不共享的僵局。

㈦ 支付平台资金清算户-移动金融部是什么意思

我收到一笔支付平台转过来的钱是怎么回事

㈧ 法律规定,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况退出时,消费者的资金怎么办

破产清算需要提前公告。这样投资者就有时间去处理
兼并后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由兼并后的企业负责。依据《公司法》企业合并,权利义务自然转移到新的企业手中

㈨ 互联网金融平台想要全身而退 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互联网金融平台想要全身而退,必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一定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合规平台:决意关闭P2P平台,首先要协调“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平台协助借款人将出借人本金及适当利息偿还到位。如借款人资金吃紧,平台应当派驻法务人员协助借款人起草“还款协议”,将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一一列明,必要时候可以采取公证等手段增加合同证明力。
灰色平台:无论协助签署任何文件,平台都应该清晰自己的法律定位:居间人,即信息撮合机构。如果有期限错配、代客理财等情况,资金周转不灵,应当向监管机构汇报,争取时间抓紧解决;解决无望者,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应考虑到公安机关“自首”,减轻社会危害性,争取较轻处理结果。
保障措施:原有平台存在维权援助基金的建议以信托等方式继续独立存在,触发某类事件或条件,自动划拨资金给“金融消费者代表”维权使用。
2、组成“关停清算小组”,公开信息
关停清算小组,由公司高管、律师、会计师组成,主要负责3-5个月内,互联网金融平台顺利关停的具体工作。关停小组不定时发布公告,向“投资人”群体通报企业职能部门的关停情况,财务清理状况,诉讼和法律处理进度。同时,公告抄送平台所属公司的股东及对口监管部门知悉。
3、截止日期,心中有数
网贷平台整改期,至2017年8月23日止。灰色平台建议在此之前关停完毕;虽然市场上有风声,深圳、上海整改期有可能延后6个月,建议谨慎,以法规规定为准。合规平台,关停时间自便。
4、证据数据,不能随意销毁
根据去年“8.24”网贷暂行管理办法,网络借贷合同需要存留到合同执行完毕后五年。由于互金平台的涉众型风险和刑法风险,建议关停小组将平台所有数据、合同、会议纪要等证据永久封存,以备监管机关、司法机关查阅。
5、关停文书,切记谨慎
任意在网站上挂一篇“我走了”就关门,这种做法是不智慧的。关停需要给上下都有说法,某些抱上国企大腿的网贷平台,要给股东一个正式的报告,说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的真实情况;给员工们也有说法,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补偿到位;对于借款商户和投资人分别说明情况,表明良好愿望,防止出现涉众事件,影响地方大局。
6、如果诉讼在所难免,提前备好文书
民事诉讼:为应对上下游的大批量诉讼,建议关停期间将所有文书的“管辖权”一项,都约定在平台实际经营地附近的仲裁委员会,理由是:一裁终局,省时省力。约定在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也不是不行,就是时间成本略高。
刑事诉讼:全体公司高管应当具备基本刑法常识;了解刑事政策;知道刑事诉讼流程;确有必要者,携家属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书以备突发刑拘。更多财经资讯请参看炎黄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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