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M1、M2、M3是用来反映货币供应量的指标。M1反映经济中的现实购买力,M2同时反映现实和潜在购买力。
若M1增速较快,则消费和终端市场活跃;若M2增速较快,则投资和中间市场活跃。
M1过高,M2过低,表明需求强劲,投资不足,存在通货膨胀风险;M2过高,而M1过低,表明投资过热,需求不旺,存在资产泡沫风险。
通常,M2主要衡量经济体系中投资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买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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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央行金融机构本外币收支信贷表和人民币收支信贷表中的本外币的人民币的区别是什么
本外币=人民币+外汇*汇率,也就是说是人民币和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数据回的合计数答。而人民币数据,只是单纯的人民币,不包含外汇数据。
本外币和人民币的数据来源,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外汇的资产负债表,以上两者通过会计指标向统计指标的转换,最终成为可以看到的信贷收支表。
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除去存款, 金融债券,境外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后的数字。应该包括比如所有者权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长期应付款和金融负债等等项目。
由于本外币信贷收支表中,已经不包括外汇占款,具体原因不明。所以在负债方也要减去相同的金额,所以其他一栏为负数。对于同业存款和流通中现金,在合并报表时能够抵减的项目都已经抵减,所以本表中看不到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商业银行持有的现金数。
㈢ 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是多少
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需要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上半年,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9.03万亿元,这些贷款都投向了哪些领域?
在投向实体企业的贷款中,上半年工业中长期贷款增速明显提高,同比多增1069亿元;服务业中长期贷款平稳较快增长,占全部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量的近八成;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保持较高水平,6月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3.1%。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内,随着金融去杠杆和监管政策持续推进,表外融资渠道将继续收紧,企业对信贷融资需求会进一步增加。未来,定向调控政策将围绕增强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展开,企业整体信贷融资仍将保持较为稳定的增长。
在企业信贷融资稳中有增的同时,普惠金融信贷投放质量有所提高。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次发布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将新增信贷资金更多地投向小微企业。从政策落地情况看,这些精准聚焦的措施已经开始取得成效。
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5.4万亿元,同比增长12.2%,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业贷款增速分别高1.2个和2.5个百分点。上半年小微企业贷款增加1.07万亿元,增量占同期企业贷款增加额的20.9%。
不过,同样是普惠金融领域,农村和农业贷款增速却有所减缓。数据显示,上半年本外币涉农贷款增加1.71万亿元,同比少增3864亿元。6月末,本外币农村贷款余额同比增长6.9%,增速比上季末低0.7个百分点;农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3.6%,增速比上季末低1个百分点。
在房地产市场严格调控的背景下,房地产贷款增速持续回落。6月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35.78万亿元,同比增长20.4%,增速比上年末回落0.5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54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比重较2017年占比水平低1.9个百分点。
连平表示,在各项融资渠道都明显收紧的形势下,房地产行业作为去杠杆的重点领域,银行信贷也在不断收紧,房地产贷款增速多个季度持续回落。未来,随着棚改续建项目的不断加快,国家重点支持的各项政策性住房建设的力度加大,在房地产贷款稳中有降的同时,开发贷款仍将保持低增长态势。
来自新华社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三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七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钱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和发行。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的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发行人民币以来,历时60多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完善和提高,至今已发行五套人民币,形成纸币与金属币、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等多品种、多系列的货币体系。
除1、2、5分三种硬币外,第一套、第二套和第三套人民币已经退出流通,第四套人民币于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流通(1角、5角纸币和5角、1元硬币除外)。目前流通的人民币,主要是1999年发行的第五套人民币 。
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此间举行的会议上透露信息:将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会议认为,在中国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探索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正式将人民币纳入IMF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权重为10.92%,决议将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㈤ 人民币流通规定
在超市购物时给找的一份硬币和两分硬币还后五分硬币者可以流通
据中版国人民银行权公告,从11月1日开始,第二套人民币纸分币禁止流通,硬币不在禁止之列。持有纸分币的市民可随时到银行兑换现行人民币,或者直接当现金存进账户。
上世纪50年代我国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时,分别发行了1分、2分和5分的纸币和硬币。之后我国没有再发行新的分币。2000年7月1日,第二套人民币(除分币外)被禁止流通,但其分币一直持续流通至今。
此次禁止流通其中的纸分币,是由于发行日久,它们大多已破损,日常生活中也不便使用。
目前在超市、商场乃至路边摊等,商品的标价几乎没有精确到分。而在银行里,还坚持精确到分。农行、工行有关人士表示,当市民通过银行获得代缴水电费、存取款、购买基金、支付利息等任何服务时,只要所涉现金精确到分,银行都会收取或支付分币。
银行人士表示,近年来银行一般都对分币采取“只进不出”的做法。市民随时可将手头无法流通的纸分币拿到银行兑换硬币、角币等,或者直接当现金存进账户也可。
㈥ 金融机构向发行库交存的现金必须达到哪些要求
一、整点现金要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同一捆钱腰条与封签名上的封捆员的名章必须是同一个人(当地人民银行另规定的,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三、纸币的捆扎标准
1、纸币按券别、套别清分,将同券同套的钞票定100张为把,平铺,墩齐,第一张向外表露出来的是钞票正面,最后一张向外表露出来的是钞票背面,面和底两张钞票必须同向,使整把钞票形成正放状态。
2、使用捆钞纸捆扎,捆钞纸在钞票正中经过。捆扎纸币不少于两圈,纱纸收尾时要在整把钞票的正面下方三分之一处对捆扎方向的纱纸绕两圈,保证不翻松。纸币扎把要求扎紧,保证捏着任何一张正常甩动不会散把。同时要求正面和底面钞票不出现明显的皱纹。
3、扎把人在把边纱纸处同向盖整钞边章。要求印章清晰,不出现笔画断开和缺少,不出现印色连成一遍,能够清晰辨认全部文字。
4、纸币以10把为捆,第一把表露出来的是钞票正面,最后一把表露出来的是钞票背面,面和底同向。每捆正面垫以衬纸,用捆钞绳以双十字捆扎,两个十字都必须在钞票正面和反面上经过,不得在钞票侧面经过,然后扎紧,最后打死结。要保证扎带交叉部位融合,扎带不滑动。
5、标准捆扎可以保证捆钞绳和纱纸将钞票面基本均匀地平分四份。并且每把钞票捆扎纱纸之间的最大错位不得超过纱纸宽度的三分之一。
6、准确填写钞票封签,两个封包员其中一个与扎把人相同。压币章的盖章方向相同。
7、在封签背面均匀涂上胶水,正向粘贴在整捆钞票的垫纸上,保证覆盖捆扎绳的两个十字和打结。
四、硬币捆扎标准
1、硬币按面额、大小清分,同面额同大小的硬币顶100枚为卷。
2、使用A4大小坚韧纸张封卷硬币,收口处用胶水粘牢。
3、按每卷硬币横向用正体字按顺序批注面额和枚数,并在收口骑缝处加盖卷封人整钞边章。批注文字和边章成一线。
4、10卷为捆,分三层码放,每层卷数分别为3、4、3。
5、10卷硬币的批注和名章必须同向。然后用捆钞绳分别通过三分之一处和三分之二处进行捆扎,每处捆扎要保证绕两圈以上,打死结。
6、再用坚韧的牛皮纸包装整捆硬币,用胶水封口。
7、准确填写钞票封签,其中封包员与卷封人相同。整捆硬币的卷封必须为同一人。
8、封签背面均匀涂上胶水,粘贴在整捆硬币的封口处。
㈦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 是什么
存款余额是指商业银行在截止到某一日以前的存款总和,包括储蓄和对公回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答放同业及存放中央银行等的存款之和。
银行的考核指标中有存贷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否则就会违规,并存在很大风险,存款余额为负债指标,贷款余额为资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