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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14 16:27:02

1. 中央银行的制度有哪些啊,

中央银行组织制度可分为
①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国国内单独设立一家中央银行,行使职能,领导并监督全国金融机构及市场的制度,它也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分机构;
②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也称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一国在中央设立一个一级中央银行机构,并在地方设立若干个二级中央银行机构的制度。中央一级机构享有制定货币政策与指导地方一级机构的权力,地方一级机构要中央一级机构的监管和指导,但它可在本地区内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享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③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参与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家共同建立一个跨国的、区域性的中央银行,各成员国内部不再设完全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④准中央银行制度。又称类似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一国并没有设立完全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是由几个政府机构,或者是由受政府委托的商业银行代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

2. 央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有哪些

中国复人民银行的
主要职责(《中国制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4、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5、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7、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8、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9、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10、经理国库;
11、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2、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3、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3. 央行如何对金融机构分类

金融机构对贷款分类的划分是怎样的?金融机构一般会把借款者分为两大类: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并通过分析判断贷款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确定机构自身将会承担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五类。

4. 存款准备金率如何影响存款利率

有关存款准备金制度在金融调控中的影响与作用,近来已成为业界关注的议题。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根据规定将其有关存款和负债按照一定比例交存到中央银行的部分。

存款准备金最初渊源于保证商业银行对客户提款进行支付,之后逐渐具备清算资金的功能,后来发展成为货币政策工具。近二十多年来,在部分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出现存款准备金率为零、存款准备金制度弱化的现象;但是在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欧元区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仍然是一项基本的货币政策制度,在货币信贷数量控制、货币市场流动性和利率调节,以及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限制货币替代和资本流出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对金融调控与金融稳定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趋势如何,值得探讨。

近年来存款准备金在货币政策调控中作用的变化

(一)存款准备金由货币政策调控工具转变为调控基础。存款准备金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存在局限性:一是准备金率调整对金融机构经营震动较大,准备金率变化需要银行重新调整资产组合,但是金融机构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如果市场发育不完善,超额准备金在金融机构间分配不平衡时,这种震动会更大。二是较高的准备金率会降低金融机构通过市场渠道运用资金的比例。并且,如果法定准备金调整频繁,银行会倾向保持较高超额准备金,进一步降低可用资金比例。三是由于多数国家对准备金存款不付息,准备金作为一种税收,容易引发金融机构及市场融资同行为逃避金融监管的现象,甚至形成脱媒。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要工业国家中央银行陆续将利率指标确定为货币政策调控的中介目标,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操作调控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水平的变动,通过利率风险结构、期限结构等机制影响金融市场各种利率变化,从而对金融运行和经济运行产生影响。随着货币政策调控趋向以价格调控为主,强调预调和微调的精细化操作,单纯依靠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式使用越来越少,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变化,更多是从配合其它金融制度实施和其它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角度出发,存款准备金制度逐步演变为约束货币供应增长、增强公开市场操作和利率调整有效性和灵敏性的基础性制度。

采取利率调控的国家中央银行多是将货币市场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其货币政策操作是确定和维护基准利率目标水平。为此中央银行必须对银行准备金供给及短期同业资金进行严格控制,并且对银行准备金的需求及同业资金有合理的预见性,然后才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整流动性和市场利率。保持稳定和可预计的法定准备金有利于保证公开市场操作顺利进行和避免货币市场急剧波动,使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资金需求存在结构性缺口,以增强中央银行调节货币市场利率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要规定适度的最低存款准备金率。由于存款准备金用于满足准备金要求和支付双重需要,一般只有将准备金要求保持在足够水平上,使法定准备金要求超过清算准备金要求,才会形成可预测的流动性缺口。否则,如果清算需求经常超过准备金要求,准备金需求将会变动不定,增加预测准备金需求的难度和政策实施的复杂性。

(二)准备金存款利率变化及影响。存款准备金是法律强制商业银行存在中央银行的资产,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水平以及是否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会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

一些国家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另有许多国家对准备金存款不付息。对准备金存款不付利息会产生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准备金的机会成本,银行大都以高息贷款或低息存款转嫁给了顾客,会促使资金融出融入者尽力避开银行体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避开准备金要求,这将不利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竞争,也不利于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效率。长期以来,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包括美联储都在考虑对法定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但是由于涉及部门多,至今尚无进展。

绝大多数国家对超额准备金存款不支付利息,否则商业银行可能会主动在中央银行存有超额准备金,使基础货币供求变得难以预测,不利于中央银行准确地调控基础货币和货币供应。在对超额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国家,降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将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交易,增强金融机构对货币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演进和创新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20多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多次调整。

1998年前,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需要在人民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清算。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将金融机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1999年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下调至6%,2003和2004年,为对冲外汇占款,适度控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人民银行两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达到7.5%。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一切吸收公众存款或负债并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或投资的关系。近年来,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加快,对哪些创新产品适用准备金要求关系到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目前在改进金融服务、鼓励直接融资和减轻间接融资压力的背景下,应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如发行金融债券、开办代理理财业务。但是从存款准备金管理来看,不能因为商业银行有关负债业务在名称上没有存款二字就不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对商业银行向公众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产品应考虑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恰当地把握存款准备金适用范围,在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改革、金融产品创新的形势下非常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地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改进金融服务。

目前我国对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都支付利息,但是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趋于下降。如前所述,对超额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超额准备金存款调整吸收过多流动性,不利于中央银行预测货币市场流动性。降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可以促使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流动性管理,调整利率货币市场交易融通流动性余缺,增强对货币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2004年,人民银行开始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越低。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综合了存款准备金制度、资本充足要求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思想,体现了我国关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综合考虑和安排。

从历史来看,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资本充足要求创建目的之一是防范金融风险。存款准备金最早用于保障银行支付,防范流动性风险,后来发展成为货币政策工具。资本充足要求以及存款保险制度根据金融机构评级收取差别保费的作法,都有约束金融机构信贷过度扩张的作用,促使金融机构本着质量、效益、市场的原则进行经营,有利于形成金融运行和货币政策调控的市场基础
希望采纳

5. 人民银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指引》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


金融机构可按照《指引》所确定的自主管理原则,决定是否执行《指引》。


(一)决定全部或部分执行《指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统称新内控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3.在2015年1月1日前实施新内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启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内控制度实施前已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风险等级的重新确认工作。工作量特别大的金融机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延长工作期限。


(二)决定不执行《指引》的金融机构应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评估论证工作,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金融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异议的,可不再执行本通知要求。


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工作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执行符合《指引》要求的新内控制度以及按自主管理原则确立的其他反洗钱措施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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