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有控股一把手是否可以兼职规定
[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自组织兼职。
⑵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可以在其他公司兼职吗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除了履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外,还有更大的责任,那就是对国家财产负责。因此,我国《公司法》第69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⑶ 公司高管兼职的法律规定
公司高管兼职有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就兼职行为本身来说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因为兼职实施了其他的违法行为,
比如泄露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虚假出资、职务侵占等那就构成违法甚至可能是犯罪。
(3)金融机构董事长兼职扩展阅读
公司法高管任职法条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⑷ 公司法规定一个人不能在同行业兼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吗
可以的吧,否则个体怎么办。
⑸ 董事长兼职ceo是什么意思啊
就是这个公司一个人说了算,家长式的单位,如果家长做好了,下面的员工跟着吃香喝辣,如果家长有一点做不好,那就完蛋了。
⑹ 请问银行的董事长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或董事吗
银行的董事长不能够在其他金融机构里面担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银行正式工作人员不能够在其他盈利机构兼职。
⑺ 高校 教授 违规兼职取酬
一些党政领导干部或主政一方、位高权重,或担任某个部门的一把手,把持着审批的关键环节。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把手中的权力视作变现的筹码,一边做着主管部门负责人,一边在关联企业违规兼职,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给“自家”企业大开方便之门的同时,自己赚得盆满钵满。
据媒体报道,吉林省曾清理出三名副省级“红顶商人”。这三名原副省长违规担任地方银行、担保公司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董事长。
除了在金融机构兼职外,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公司也是一些党政干部热衷的去处。近年来,多地都曾被曝政府官员在城投公司兼职的问题,如内蒙古赤峰市一副市长就曾兼任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一些市和县(区、市)的融资平台公司,掌门人很多是“红顶商人”,由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等兼任,公司关键岗位负责人也往往是当地政府部门负责人,甚至与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如果说直接担任企业高管树大招风,在某些官员看来,出任独董可谓是既“低调”又“高薪”。一方面,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内部任职,避免了涉事官员在公开场合抛头露面,授人以柄;另一方面,兼职官员不是通过直接参与企业业务,而是在幕后用施展人脉和影响力的方式为企业制造不正当优势,违规的证据很难收集。
⑻ 董事长可以兼职法人代表职位吗
项目中东部就开始找别的健康是国家比色卡感觉
⑼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能不能兼职
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9)金融机构董事长兼职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