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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保全证明

发布时间:2021-06-20 00:20:17

⑴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出具单位是

一、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办理程序: (一)改制企业领取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 (二)改制企业要求债权银行填报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 (三)改制企业退回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 (四)办理部门核查改制企业金融债权保全情况; (五)办理部门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一。二、办理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的时间: (一)周一至周三为回收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时间; (二)次周的周一至周二为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一时间。三、办理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的法律依据: 《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33号)四、办理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SPAN>重庆银行业协会二00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1: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xls [点击下载]</SPAN></p>http://www.cqbanker.com/newsend.asp?id=4868

⑵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

金融债权保全文件一般是由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由人民银行确认。债的保全,主要运用与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债的保全属于法律制度。如果

⑶ 鲁政发[2002]62号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2]6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省属企业改革,搞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现就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原则
(一)适应经济管理国际化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突出外经贸、高新技术、民营经济“三个亮点”,发展壮大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提高省属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外商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充分进入,参与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优化结构为主要目的,把国有资本集中到有利于提高我省综合竞争力的相关领域。通过减持或退出国有产(股)权,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国有股可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实行国有民营,使国有经济进而有为,退而有序,以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
(一)国有企业改制时,由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可采取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的方式。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可在国有企业间进行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也可有偿转让给外商、民营企业或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转让产(股)权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净资产减去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的数额后的价值。
(三)国有企业改制时,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已为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企业,其改制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四)国有企业改制时,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根据中介机构的落实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设立的全资子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建时,需要冲减净资产的资产损失,由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审批。
(五)国有企业改制时,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费,经中介机构审定核实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对于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的补助费,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人数和标准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未办理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乘以10年的标准;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以省属企业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乘以5年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人数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以上各项费用均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此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企业支付。
三、国有企业改革中产(股)权变动管理权限
(一)国有企业发生产(股)权变动行为时,要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行为须由两家中介机构分别进行。对实际存在但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专营权、商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应一并进行评估。审计调账价值和资产评估价值与原企业账面价值增减较大的,中介机构要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国有企业之间的产(股)权变动行为,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数据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直接办理资产变动报批手续。
(二)已建立产权关系的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在其内部企业间进行的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由部门或行业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在本部门或本行业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公司审批。
(三)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产权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出资转让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批复改制方案,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批;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所属子企业设立的企业改制和产(股)权或国有出资转让,由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审批,抄送省财政厅。
四、企业改制的程序
(一)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企业改制方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意见后,报省经贸委、财政厅批准,然后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方案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拟新设立的企业章程;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及职工安置方案;
3.企业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
4.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出资转让的程序:转让方案经被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同意后,转让双方草签转让协议,报省经贸委、财政厅批准,然后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转让方案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转让双方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的申请受让和出让文件;
2.被转让企业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东决议和转让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3.被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及职工安置方案;
4.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
5.转让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国有企业之间跨市、跨行业办理无偿划转的程序:划入、划出双方的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据被划转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向省财政厅提出划转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省经贸委关于同意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批复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划转双方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和资产划转等产权变动行为完成后必须进行产权变动登记。省财政厅要重点抓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理顺产权关系,明确投资主体。
五、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及受让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一律界定为国有股。
(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公司需要进行资产重组的,其发起人提出的资产重组方案,须在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前征得出资人同意。
参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批事宜。
(三)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因送股、转增股、实施配股、增发新股等造成国有股数量、结构以及持股单位发生变动的,国有股股东应在此项工作完成后,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国有股股权性质、持股单位和数量,依据经批准的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登记事宜,抄送省财政厅。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国有股股东,更不得变更股权性质。
(四)国有企业持有的国有股的转让,应由国有股股东(或持股单位)提出转让或划转的意向申请和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转让的目的、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数额、转让价格、转让时间以及转让收入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等,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由国有股股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受让方草签协议,报省财政厅审批。
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及其他股份公司重大转让事项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五)国有股回购和股权置换、“壳式”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国有股权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股股东比照上述程序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六)集团母公司以其全部净资产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组成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集团母公司原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应由国有独资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特殊情况也可由新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但新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对国有股权进行处置。
(七)股份公司各国有股股东不能同比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须经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政府同意。
(八)国有股股东应依据持有的公司股票份额,经股东大会提名,选举尽职尽责的董事进入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也可直接委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代表国有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在授权的权限内进行表决。凡违背国有股股东意见的,国有股股东应予以追究。
六、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缴入省财政厅产权转让收入专户,纳入国库。对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企业集团子企业进行改制形成的产权转让收入和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可由集团母公司收取,集中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职能部门持有国有股的股利和转让收入,由省财政厅收缴,纳入国库,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法人持有的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和股权转让收入,由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法人监督收缴。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应在证券登记公司开设单独的资金账户,用于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现金红利。
(三)省政府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有权进行调剂。
(四)省级国有资产收益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专项存储,主要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和社会保障事业等。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⑷ 请教国有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可直接协议转让

参见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说得很明确,楼主参考一下吧。

⑸ 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应当考虑哪些问题

核心内容: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应该关注些什么?金融机构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又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在金融债权中应该关注的点。
(一)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虽然没有具体标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同时形成代位权行使的必要:①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②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通过诉讼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④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⑤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由于金融机构是主张行使代位权权利的当事人,因而,其应当按照主张要求,在诉讼中向法院举证。
(二)借款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必须且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来行使代位权,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当事人诉讼地位。按照这一精神,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当无异议。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则颇有分歧,究竟是作为第三人,还是作为共同被告,甚或是证人,因各种意见侧重的角度不同自然众说纷纭。但是,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此外,将债务人列为证人也不尽合理,毕竟债务人不是“局外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债权人败诉,债务人的债权将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如果胜诉,则产生债务人债权实现的效果。因此,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符合立法精神。
(三)金融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时如何确定诉讼标的
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确定诉讼标的,除了自身未受清偿的债权数额以外,还应当结合代位权的学理考虑以下一些因素:①“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标的最大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上限,而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金融机构有权根据次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②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金融机构的全部到期债权,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包括有保全必要的未到期债权;③就次债务人而言,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不得超过被代位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另外,由于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可行使的债权范围往往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利息部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确定诉讼标的,需要明确一个时间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确定时间界限呢?按照现在诉讼中的通行方法,一般应依债权人起诉时为准。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出现新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增加诉讼标的。上述应当考虑的因素不应忽视。
延伸阅读:
金融债权的转让方式
金融债权保全怎么进行
金融债权案件如何执行

⑹ 申请财产保全,对方公司账户没资金怎么办

申请财产保全,对方公司账户没资金的,仍可以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在冻结的限额之内,对方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进,但不能使用或转出。同时,也可以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对方公司的其它资产,包括机器设备、产品、车辆、房屋等。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当时财产保全的账户金额不足的,可以由法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其它账户,或执行归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6)金融机构保全证明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⑺ 发改委有关项目申请的相应法规有哪些请列举,越详细越好,谢谢!

如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母公司;
2、改制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
3、已在市局登记的企业改制;
4、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界定为集体共同共有,成立集体资产协会,且改制为有限公司;
5、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企业改制为公司;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改制企业;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改制企业;
8、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下列改制登记由海淀分局负责:
1、海淀区内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海淀区内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除母公司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集团母公司;
3.海淀区内改制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
4、海淀区内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改制为公司。
区(县)分局改制登记管辖范围:
1、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负责改制登记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2、已在分局登记的企业改制;
3、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改制登记的企业。
收费标准
企业改制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注册资本(金)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金)未 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2、原有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金没有增加的,按变更登记收费50元。
办理企业改制程序
办理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前期准备阶段:
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取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改制文件的决议;
第二步,申请登记手续:
1、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
2、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4、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改制企业名称规定: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为公司、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其名称中有“集团”字样,且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直接使用“集团”字样。
改制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
(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8)、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2)、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也可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权限的企业或者部门备案;转换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的,可不提交评估报告,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转换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和金融担保函,以及产权登记证明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1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
(14)、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15)、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
(1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
(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
(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
(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中关村示范区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
(8)、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1)、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12)、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指资金申报表、资金审核表、产权界定协议书或者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如上级单位为农工商总公司)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镇)政府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如有集体共有股应由区政府指定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进行量化)
(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
(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
(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8)、《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⑻ 求:.”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的确认文件”的格式

我今天跟你一样,去工商办理公司改制,然后也是需要这份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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