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性存款和同业存款分别是什么
一般性存款和同业存款的存款人不同,一般性存款的存款主体为单位(企业、机构)存款和个人存款;同业存款的存款主体为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一般存款账户自正式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又可以分散在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3、同业存款是指针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存款业务. 属于对公存款种类,一般情况都会对其进行利率浮动,浮动比例与银行协商。
(1)金融机构同业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扩展阅读:
细分种类:
1、商业银行存款:是指其它商业银行存放在本行的存款;
2、证券公司存款:是指证券公司存放在本行的存款;
3、保险公司存款:是指保险公司存放在本行的存款;
4、期货结算存款:是指用作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结算款项而在本行的存款;
5、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存放本行的资金。
B. 在工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需提供什么资料
存款银行在工行开立抄同业存放结袭算账户,应出具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制度规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等开户证明资料;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明确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
(作答时间:2020年2月12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C. 基金公司在银行开立一般账户还是同业账户
基金公司的托管账户存款是同业存款。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属于对公存款种类,一般情况都会对其进行利率浮动,浮动比例与银行协商。
同业存款可分为国内同业存款和国外同业存款两方面。国内同业存款,是指国内各银行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方便结算,在各自有关的结算地点开立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笔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
国外同业存款,是指各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了便于国际业务的收付,在某种货币的结算地点开立的该货币的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
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凡专业银行间的资金划拨和结算,应根据双方协议,相互开立往来账户,一般称为跨系统资金划拨,其核算应以“同业往来”科目往来账户清算。
往来账户的存款余额,相互逐日通过“人民银行往来”科目存款户进行清算。各行处如果资金有多余或者资金临时不足,与其他专业银行发生临时拆借时,可开立同业拆借账户,“以同业往来”科目核算。
D. 财务公司也属同业存款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吗
可以开的,你要的话可以咨询成都远帆财税咨询。地址成都武侯红牌楼长益街3号。
E. 同业存款开什么账户
指国内各银行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方便结算,在各自有关的结算地点开立存款账户,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F. 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开户需要哪些资料啊(比如开立同业存款帐户)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全部资料,基本帐户许可证,专项资金证明文件,如果是预算单位的话,还需要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批复.开同业存款帐户的应该是金融机构,那就不需要财政的批复了.如果该帐户需要支取现金的话,需报管辖地人民银行帐户管理部门审批.
全部需要的资料都列出来了啊.哦,开基本帐户需要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你显然不是法人,还需要法人的委托书,你自己的身份证.
以上东西(包括上面的基本帐户许可证,专项资金证明文件)均需要原件正本及其复印件.一并提交开户银行,并需要填制开户申请书.剩下的事一般就由开户银行办了
G. 公司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申请书如何写
企业:根本账户,普通账户,暂时账户,专用账户等等 小我:储蓄账户,结算账户 详细请求应参照下文: 钱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方法 中 国 人 平易近银 行 令 〔2003〕第5号 为标准钱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运用,维护经济金融次序不变,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拟定了《钱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方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钱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标准钱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运用,增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维护经济金融次序不变,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等法令律例,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合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集体、军队、企业、事业单元、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元)、个别工商户和天然人。 本方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核准运营付出结算营业的┞服策性银行、贸易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伙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誉协作社、乡村信誉协作社。 本方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打点资金收付结算的钱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元银行结算账户和小我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元称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元银行结算账户。单元银行结算账户按用处分为根本存款账户、普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暂时存款账户。 个别工商户凭停业执照以字号或运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归入单元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二)存款人凭小我身份证件以天然人称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小我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打点银行卡营业开立的┞匪户归入小我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第四条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根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居处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契合本方法规则能够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根本存款账户、暂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元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施核准轨制,经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注销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求开立的暂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能够自立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度法令、行政律例和国务院规则外,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运用该当恪守法令、行政律例,不得应用银行结算账户停止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立功勾当。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失密。对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材料,除国度法令、行政律例还有规则外,银行有权回绝任何单元或小我查询。对小我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材料,除国度法令还有规则外,银行有权回绝任何单元或小我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视办理部分。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根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打点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求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能够申请开立根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不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元。 (四)团级(含)以上戎行、武警军队及分离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集体。 (六)平易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别工商户。 (十)居平易近委员会、村平易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元设立的自力核算的隶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普通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告贷或其他结算需求,在根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停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依照法令、行政律例和规章,对其特定用处资金停止专项办理和运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办理与运用,存款人能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根本建立资金。 (二)更新革新资金。 (三)财务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买资金。 (五)证券买卖结算资金。 (六)期货买卖包管金。 (七)信任基金。 (八)金融机构寄存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辟资金。 (十)单元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证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营业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元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求专项办理和运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营业支出资金,是指根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隶属的非自力核算单元或派出机构发作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营业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运用从属单元的称号。 第十四条暂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暂时需求并在规则刻日内运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状况的,存款人能够申请开立暂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暂时机构。 (二)异地暂时运营勾当。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小我银行结算账户是天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打点付出结算营业的存款账户。有下列状况的,能够申请开立小我银行结算账户: (一)运用支票、信誉卡等信誉付出东西的。 (二)打点汇兑、按期借记、按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营业的。 天然人可依据需求申请开立小我银行结算账户,也能够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当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以为小我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停业执照注册地与运营地不在统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求开立根本存款账户的。 (二)打点异地告贷和其他结算需求开立普通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隶属的非自力核算单元或派出机构发作的收入汇缴或营业支出需求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暂时运营勾当需求开立暂时存款账户的。 (五)天然人依据需求在异地开立小我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根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实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停业执照正本。 (二)不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停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施预算办理的事业单元,应出具当局人事部分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注销证书和财务部分赞成其开户的证实;非预算办理的事业单元,应出具当局人事部分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注销证书。 (四)戎行、武警团级(含)以上单元以及分离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戎行军级以上单元财政部分、武警总队财政部分的开户证实。 (五)社会集体,应出具社会集体注销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办理部分的批文或证实。 (六)平易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平易近办非企业注销证书。 (七)外埠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当局主管部分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度有关主管部分的批文或证实;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处事处应出具国度注销机关颁布的注销证。 (九)个别工商户,应出具个别工商户停业执照正本。 (十)居平易近委员会、村平易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分的批文或证实。 (十一)自力核算的隶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分的根本存款账户开户注销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当局主管部分的批文或证实。 本条中的存款报酬从事消费、运营勾当征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分颁布的税务注销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普通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根本存款账户规则的证实文件⒏敬婵钫嘶Эё⑾ず拖铝兄な滴募?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告贷需求,应出具告贷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求,应出具有关证实。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根本存款账户规则的证实文件、根本存款账户开户注销证和下列证实文件: (一)根本建立资金、更新革新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辟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证基金,应出具主管部分批文。 (二)财务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务部分的证实。 (三)粮、棉、油收买资金,应出具主管部分批文。 (四)单元银行卡备用金,应依照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核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则出具有关证实和材料。 (五)证券买卖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办理部分的证实。 (六)期货买卖包管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办理部分的证实。 (七)金融机构寄存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实。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营业支出资金,应出具根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实。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元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元或有关部分的批文或证实。 (十)其他按规则需求专项办理和运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律例、规章或当局部分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及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钱特别账户和钱结算资金账户归入专用存款账户办理。其开立钱特别账户时应出具国度外汇办理部分的批复文件,开立钱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办理部分的证券投资营业答应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暂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实文件: (一)暂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田主管部分赞成设立暂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装置单元,应出具其停业执照正本或其从属单元的停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装置地建立主管部分核发的答应证或建筑施工及装置合同。 (三)异地从事暂时运营勾当的单元,应出具其停业执照正本以及暂时运营地工商行政办理部分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核发的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分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根本存款账户开户注销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小我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实文件: (一)中国居平易近,应出具居平易近身份证或暂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平易近解放军甲士,应出具甲士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平易近武装差人,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喷鼻港、澳门居平易近,应出具港澳居平易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平易近,应出具台湾居平易近交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五)外国公平易近,应出具护照。 (六)法令、律例和国度有关文件规则的其他有用证件。 银行为小我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依据需求还可请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用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求在异地开立单元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方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则的有关证实文件外,应出具下列响应的证实文件: (一)运营地与注册地不在统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根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根本存款账户的证实。 (二)异地告贷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普通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获得贷款的告贷合同。 (三)因运营需求在异地打点收入汇缴和营业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从属单元的证实。 属本条第二、三项状况的,还应出具其根本存款账户开户注销证。 存款人需求在异地开立小我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证实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元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称号应与其供给的申请开户的证实文件的称号全称相分歧。有字号的个别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称号应与其停业执照的字号相分歧;无字号的个别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称号,由“个别户”字样和停业执照记录的运营者姓名构成。天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称号应与其供给的有用身份证件中的称号全称相分歧。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普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暂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根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元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元担任人直接手理,也可受权别人打点。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元担任人直接手理的,除出具响应的证实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元担任人的身份证件;受权别人打点的,除出具响应的证实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元担任人的受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受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依照中国人平易近银行的规则记录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实文件的┞锋实性、完好性、合规性停止当真检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备,契合开立根本存款账户、暂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元专用存款账户前提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实文件和银行审核定见等开户材料报送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本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打点开户手续;契合开立普通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小我银行结算账户前提的,银行应打点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本地分支行存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根本存款账户、暂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元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材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契合开户前提的,予以核准;不契合开户前提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订定见,连同有关证实文件一并退报答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署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和谈,明白两边的权益与义务。除中国人平易近银行还有规则的以外,应树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实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注销证是记录单元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用证实,存款人应按本方法的规则运用,并妥帖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普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暂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根本存款账户开户注销证上注销账户称号、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暂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求开立的暂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根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运营勾当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经过该账户打点。 第三十四条普通存款账户用于打点存款人告贷转存、告贷出借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能够打点现金缴存,但不得打点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打点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元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需由其根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打点现金收付营业。 财务预算外资金、证券买卖结算资金、期货买卖包管金和信任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根本建立资金、更新革新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辟资金、金融机构寄存同业资金账户需求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本地分支行核准。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本地分支行应依据国度现金办理的规则检查核准。 粮、棉、油收买资金、社会保证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依照国度现金办理的规则打点。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根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务专用存款户划缴金钱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营业支出账户除从其根本存款账户拨进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需依照国度现金办理的规则打点。 银行应依照本条的各项规则和国度对粮、棉、油收买资金运用办理规则增强监视,对不契合规则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打点。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运用不负监视义务。 第三十六条暂时存款账户用于打点暂时机构以及存款人暂时运营勾当发作的资金收付。 暂时存款账户应依据有关开户证实文件肯定的刻日或存款人的需求肯定其有用刻日。存款人在账户的运用中需求耽误刻日的,应在有用刻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本地分支行核准后打点展期。暂时存款账户的有用期最长不得超越2年。 暂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依照国度现金办理的规则打点。 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暂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时代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称号分歧。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元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打点付款营业。但注册验资的暂时存款账户转为根本存款账户和因告贷转存开立的普通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小我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打点小我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金钱能够转入小我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表演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任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小我债权或产权让渡收益。 (五)小我贷款转存。 (六)证券买卖结算资金和期货买卖包管金。 (七)担当、赠与金钱。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金钱。 (九)征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物发卖收入。 (十一)其他正当金钱。 第四十条单元从其银行结算账户付出给小我银行结算账户的金钱,每笔超越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供给下列付款根据: (一)代发工资和谈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实。 (三)新闻出书、表演主办等单元与收款人签署的劳务合同或付出给小我金钱的证实。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任投资公司、奖券刊行或承销部分付出或退还给天然人金钱的证实。 (五)债权或产权让渡和谈。 (六)告贷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实。 (八)税收征管部分的证实。 (九)农、副、矿产物购销合同。 (十)其他正当金钱的证实。 从单元银行结算账户付出给小我银行结算账户的金钱应征税的,税收代扣单元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供给完税证实。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小我应出具本方法第四十条规则的有关收款根据。 (一)小我持出票报酬单元的支票向开户银行拜托收款,将金钱转入其小我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小我持申请报酬单元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醒付款,将金钱转入其小我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元银行结算账户付出给小我银行结算账户金钱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则当真检查付款根据或收款根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管帐档案保管。未供给相关根据或相关根据不契合规则的,银行应回绝打点。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打点现金存取营业,不得打点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则与存款人查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实时查对账务并在规则刻日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依照本方法的规则运用银行结算账户打点结算营业。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应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誉。 第四┞仿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卦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更名称,但不改动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卦申请,并出具有关部分的证实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首要担任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材料发作变卦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供给有关证实。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卦通知后,应实时打点变卦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平易近银行陈述。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闭幕、宣布破产或封闭的。 (二)刊出、被撤消停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求变卦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缘由需求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景象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历或其他缘由终止银行结算账户运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方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缘由撤销根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根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根本存款账户的状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打点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方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状况,存款人超越规则刻日未自动打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中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付出。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核准注销的单元,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暂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体例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用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了债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需与开户银行查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类主要空白单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注销证,银行查对无误前方可打点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则交回各类主要空白单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实,形成损掉的,由其自行承当。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元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根本存款账户开户注销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平易近银行陈述。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作收付勾当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元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元自觉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打点销户手续,过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金钱列入久悬未取专户办理。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办理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担任监视、查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运用,对存款人、银行违背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规则的行为予以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运用施行监控和办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担任根本存款账户、暂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元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注销证的办理。 任何单元及小我不得伪造、变造及擅自印制开户注销证。 第六十条银行担任所属停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运用的办理,监视和查抄其执行本方法的状况,改正违规开立和运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白专人担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运用和撤销的检查和办理,担任对存款人开户申请材料的检查,并依照本方法的规则实时报送存款人开支户信息材料,树立健全开支户注销轨制,树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档案,按管帐档案停止办理。 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档案的保管刻日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H. 商业银行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有哪几种开立存款账户的基本要求如何
企业: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专用账户等等
个人:储蓄账户,结算账户
具体要求应参照下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令
〔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下略
I. 金融机构同业外汇存款账户可以取现吗
可以的,每做一笔新开一个一般存款开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