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为什么说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因为商业银行是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既有别于国家的中央银行,又有别于专业银行
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当局和金融体系的核心,具有很高的独互性,不对客户办理具体的信贷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专业银行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只限于办理某方面和几种特定的金融业务,业务经营具有明显局限性。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则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综合性,既经营零售业务,叉经营批发业务,已经成为业务姓角延伸至社会经济生活各个角落的金融”百货公司“和“万能银行”。
『贰』 金融机构的高杠杆运作是什么意思
杠杆,是在来炒外汇中,所用源的外汇保证金的杠杆比例。杠杆越大,风险也越大,当然利润也越大!
高杠杆运作本身具有无法克服的先天缺陷:
首先,投资银行等机构自有资金有限,主要靠货币市场上的大宗借款来放大资产倍数;
其次,这些机构投资的衍生产品具有高杠杆属性,保证金交易制度使衍生产品投资的杠杆效应倍数放大;
最后,无节制地开发过度打包的基础产品,导致产品的风险程度不透明,链条层次过长使得高杠杆运作的风险放大,不易被投资者察觉,加剧高杠杆产品风险的蔓延。
『叁』 企业内部银行是一种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设立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 ,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肆』 金融杠杆(leverage)是什么意思
金融杠杆(leverage)简单地说来就是一个乘号(*)。使用这个工具,可以放大投资的结果,无论最终的结果是收益还是损失,都会以一个固定的比例增加,所以,在使用这个工具之前,投资者必须仔细分析投资项目中的收益预期。
还有可能遭遇的风险,其实最安全的方法是将收益预期尽可能缩小,而风险预期尽可能扩大,这样做出的投资决策所得到的结果则必然落在您的预料之中。
使用金融杠杆这个工具的时候,现金流的支出可能会增大,必须要考虑到这方面的事情,否则资金链一旦断裂,即使最后的结果可以是巨大的收益,您也必须要面对提前出局的下场。
(4)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一种高杠杆企业扩展阅读:
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
1、不确定性: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难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关性: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4、传染性: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伍』 什么是国有企业杠杆率
杠杆率一般是指权益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的比率。杠杆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回债风险的答指标,从侧面反映出公司的还款能力。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5)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一种高杠杆企业扩展阅读:
杠杆率的优点
引入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补充手段,其主要优点为:
1、是反映股东出资的真金白银对存款人的保护和抵御风险的作用,有利于维持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确保银行拥有一定水平的高质量资本(普通股和留存利润)。
2、是能够避免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的复杂性问题,减少资本套利空间。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如果商业银行利用新资本协议的复杂性进行监管套利, 将会严重影响银行的资本水平。
3、是有利于控制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过快增长。通过引入杠杆率,使得资本扩张的规模控制在银行有形资本的一定倍数之内,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过快增长。
『陆』 什么是非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是指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和回开展指定范围内的业务,一般不答具有创造信用的功能。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
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是随着金融资产多元化、金融业务专业化而产生的。早期的非金融机构大多同商业银行有着密切的联系。
金融机构的分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职能: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柒』 传统制造业是高杠杆企业吗
当前中国经济的高杠杆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大家讨论中国经济风险,几乎三句话不离高杠杆。中国经济是否进入了风险铁三角?
美国经济学家雷恩哈特和罗格夫在2009年出了一本畅销书:《这次不一样》。一个主要的结论,是钱借多了、杠杆太高,容易出问题。自2008年以来,中国的杠杆率一直在快速上升,这让人担心中国版金融危机是否正在不断逼近。最近国际清算银行做了一个研究报告,提出在很多国家出现了风险铁三角现象:第一,生产率下降;第二,杠杆率上升;第三,政策空间收窄。三个因素搅合在一起,很难走出来,所以叫风险铁三角。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当前中国经济中似乎也都存在。
今年政府提出五大经济政策任务“三去一降一补”,其中一个是去杠杆。目前看,去杠杆政策的成效不大,任重道远。实际上,无论是学界、业界还是政界,对高杠杆问题有普遍的担忧,但在很多具体问题上,认识并不深入,起码共识不清晰。
谈到杠杆率,国际比较中常用综合性指标是M2/GDP。中国的负债率做一个简单的跨国比较可以看到,M2占GDP比率已经达到200%,美国是80%。除了日本比我们高,再比我们高的已经不多。还有一个更常见的综合性指标是非金融负债与GDP之比,我国目前是240%左右,这个数字超过多数新兴市场经济的水平,但跟发达经济比的水平相似。
但如果我们简单地拿这类数字来下结论,还需要考虑一些结构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中国杠杆率太高其实还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如果细分一下,比如把非金融部门再分成政府、家庭和企业来研究,我们发现其实政府的负债率并不高,居民部门也不算太高,负债率最高的是企业,非金融企业负债与GDP之比达到160%,在全世界都算是很高的比率了。继续细分下去,我们再把政府分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发现地方比中央的高。
政府杠杆率太高有什么问题?研究发现,如果一个国家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在30%以下,GDP增长率平均为4.1%;这一比重在30%-90%时,GDP平均增长率大概在2.8%;这一比例超过90%,GDP平均增长率为2.2%。显然,政府举债对GDP增长的效应有负面影响。
中国企业的负债率太高似乎是共识,总体达到160%。但各行业的杠杆率差异很大,最高的是房地产与采矿业。如果进一步分解成国企与民营企业,它们的杠杆率也不相同。另外,研究也发现民营企业的杠杆率的提升对GDP增长贡献比较大,国企差一些。这样看来,如果加杠杆,加民营企业的杠杆更好,如果去杠杆,去国企的杠杆更好。但现实情况恰恰相反,在经济前景不确定的情况下,银行更愿意把钱借给国企,民企反而会变得更加保守,它们的杠杆率会下降。这意味着即使政府想刺激经济增长,但发出的钱更多地流入到了效率相对较低的国企。国企加杠杆、民企去杠杆,从效率的角度看,这可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现象,换句话说,杠杆的质量在下降。这不但令生产率下降,政策空间也会大打折扣,因而出现了风险铁三角。这就是当前最令人头痛的困局。
为什么会走入这样一个境地?我的解释是三个双轨制。第一个双轨制是国企和非国企的双轨制;第二是要素市场的双轨制,政府对金融、土地等诸多生产要素的干预还很明显;第三是金融行业的双轨制,传统大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等市场化金融并行。我们国企与民企杠杆率的分化问题,其实也与这三个双轨制有关,简单地看,国企和民企所受到的政府的支持是不一样的。国企面对软预算约束,受市场纪律约束相对较少,即便绩效一般,银行也会认为把钱借给国企更安全。从微观层面看,这完全没问题。从宏观层面看,资源不断流向效率相对较低的部门,这就是一个大问题。
当前中国经济要往前走,关键是新旧产业的更替。今后要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但新产业往往得不到好的金融服务。传统的制造业有很多国企,杠杆率已经很高,下不来,继续占用大量的金融资源。无论是东南沿海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还是西北、东北的资源型企业,很多已经失去自生能力。但东南沿海的产业调整非常快,东北、西北的产业调整比较艰难,因此形成了很多僵尸企业。中国当前过剩产能问题严重的领域,僵尸企业也很多。
但是对于去杠杆,我们的预期也应该切合实际。去杠杆的重点应该放在改善杠杆的构成与质量,一句话就是增加好杠杆、减少坏杠杆。第一个建议是去僵尸。当然,去僵尸也不是说简单关门了事,中央政府还应该在就业安排和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提供支持,尽量让这个过程变得相对平稳。
第二个建议是终结双轨制。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尤其是金融体系的改革。让国
『捌』 什么是金融机构高杠杆经营怎样理解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
杠杆操作应该不难抄理解,一般人都可以。
比如甲某只有本金100元,投资一项目预期能回报20%,利润预期有20元。甲的回报率是20%,杠杆率是零。项目如此好,不如借他人的钱来投资?甲某从乙某借入100元,年利率5%,并将此100元也投入于该项目。扣除5元利息,甲获得利润=20+20-5=35元,回报率现在是35%!当然,如果项目失败,甲将亏得更多,这就是利用杠杆将风险报酬放大。日常常见的有外汇保证金买卖,股票有融资融券业务等。
“持有证券债券和复杂的信贷产品,以高杠杆投资方式将利润急剧放大”原因就是证券化的风险分层效果。证券化分为多种优先档次,最低档次的承担最多风险获得最多报酬,就如同优先档是乙某给最低档甲某借钱一样。乙某不要高回报,要安全。甲某要高回报,不在乎风险。
去杠杆化就是要减低负债,减低杠杆。最常见的只能是变卖家当了。因此,在美国机构去杠杆化的时候,往往也是其他国家机构购入资产的时机。
『玖』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拾』 请问一般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不知道您主要向表达“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