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电信增值业务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是什么关系
投资理财主要是考虑安全和收益,在稳健保本的基础上增加我们的收益,选择好的平台回和产品,就拿腾讯答理财通说就如银行一样的,你肯定去过银行存钱吧,这个就像你的钱存到银行一样,不仅可以保障你的钱财,还可以有所收益的,并且比你去银行更加方便快捷,并且是由PICC承保的,现在有4种金融产品类型,分别为货币基金、定期理财、保险理财、指数基金,你选择的不一样,风险是不一样的,货币基金风险较低,望采纳
㈡ 运营商做互联网金融 到底靠不靠谱
初阶段类机构存仅仅满足自电商平台支付需求简单提供与各家银行间网关接口随着电商务蓬勃发展尤其随着海量用户数据积累互联网企业逐渐解用户金融服务面需求偏其提供金融服务便始简单支付渗透转账汇款、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保险代销等银行核业务领域金融脱媒背景种渗透尤显令担忧意味着金融业互联网企业转型向现战略重叠均朝着金融服务案提供者条高附加值路线进军 现今市场根植于互联网行业类金融公司主要四种类型: 平台依托型类互联网金融公司拥熟电商平台庞用户基础通与各银行、通信服务商等合作搭建 网线全覆盖支付渠道牢牢握支付终端基础经整合、包装商业银行产品服务赚取手续费息差并进步推广其增值金融服务代表企业包括阿巴巴集团旗支付宝、腾讯集团旗财付通、盛集团旗盛付通等 行业应用型面向企业用户通深度行业挖掘供应链游提供包括金融服务、营销推广、行业解决案等揽服务获取服务费、信贷滞纳金等收入代表企业包括汇付、快钱易宝 银行卡收单型类互联网金融公司发展初期通电账单处理平台银联POS终端线商户提供账单号收款、账户直冲等服务获支付牌照转银行卡收单盈利模式拉卡拉其较功典型 预付卡型通发行面向企业或者预付卡向购买收取手续费与银行产品形替代挤占银行用户资源代表企业包括资信、商服通、百联集团等 2005互联网金融发展谓风起云涌近银行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企业闸发放支付结算、金融产品代销等牌照更类公司规范健康发展进步夯实基础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整合、定制化服务面拥核优势通运用云计算、数据、物联网、定位服务等前沿信息技术量进行金融服务创新;通打通金融机构、移运营商、商户、用户等产业链各环节进行金融服务整合;通数据挖掘精确握产业链资金流向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充满创新精神互联网企业沿着数据路线迅速侵吞传统银行业版图 便捷与安全互联网金融两要素 互联网金融企业优势种种终落实用户端简化两字:便捷关注用户体验致力界面友互联网产品设计理念金融支付应用亦体现淋漓尽致额快捷支付使用户摆脱U盾等安全防护产品繁琐操作二维码扫描、语音支付等近场NFC应用使磁密概念延伸线阿金融甚至革新传统信贷理念商家淘宝或猫现金流交易额作放贷评估标准建立担保、抵押、纯信用额信贷模型申请贷款发放需要几秒钟 越越快节奏使便捷数用户首选点体现金融支付工具功能集化与单独某家银行或基金公司所能提供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虚拟钱包更接口所能集功能更加元疑简化用户支付界面更容易赢使用者青睐 金融特殊产品言便捷性与安全性存显著矛盾立何保证自资金、客户备付金、客户信息、运行业务系统安全强化客户身份识别规范业务运作跨界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着重考虑问题外全新信贷模式涉足贷款领域未究竟否积累巨风险新兴网络金融公司给肯定答案目前互联网支付公司客户交易数据没资金流向数据数据库能效掌握贷款资金流向信用风险判断能发失误交易数据否能支撑金融模型金融模型否能确定违约率降定概率都需要间验证 风险控制言传统银行毫悬念完胜互联网支付公司外富操作经验、软硬件投入巨资商业银行处理批量订单更保持系统稳定性双十网络购物节由于百万订单同涌入支付宝度支付根据易观智库预测2015第三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13.9万亿元于资本短缺、盈利渐薄第三支付企业说否能力提升安全稳定性迟早面问题或者传统商业银行参与竞争提供砝码 信息决战互联网金融核价值 企业通与IT公司、银行、物流公司三合作整合三流今现跨界于IT银行间互联网金融企业其本身已做合比银行更具数据挖掘面优势除资金流信息外互联网金融公司留存海量结构非结构化交易信息包括历史交易记录、客户交互行、海关进明细等精准营销定制服务提供数据支撑进步增加客户黏性 拿更信息做精准定位推送才能设计客户更吸引力金融服务案互联网金融传统银行间核战略冲突--谁都想真具高附加值、通信息挖掘发现增值业务拿自手互联网金融公司未蓝图金融业划江治:银行市场定位金融基础网络、业务骨干金融台支付公司则业务触角支付前端种合作描述江河终汇入海商业银行角色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备付金自资金托管服务工具 界线疑切断银行客户间联系谁掌握支付终端谁掌握客户全部信息及基于数据挖掘产系列手续费佣金收入客户再使用信用卡银行再掌握用户支付通道该通道所连接全部用户信息论产品发、市场营销、交叉销售都根源银行彻底丢失丰富前端信息互联网企业工具其业务含金量打折扣目前美互联网金融企业Paypal例该公司网支付主要包括四环节:终端、交换器、买卖处理器、清算结算环连接银行处理器环节清算结算业务免费提供给客户前三环节才真数据业务通获信息交易细节形收费性服务解决案免费基础业务与收费数据增值业务互联网金融发展向银行继续放弃用户支付终端信息争取其信贷转型(偏向零售微企业)经营转型(提供金融解决案服务型企业)遭遇自行业外强力冲击 巨压力商业银行物流行业纷纷往三流合向探索前者自建电商平台物流公司者自建电商平台金融服务公司定代表通往未确向毕竟行业工精细化才终趋势全企业难满足客户全位需求体现种放态度即信息宝贵资源争夺必须超越行业概念与互联网公司、物流公司电信运营商充竞合尽量自身划入信息掌握者疆域才能确保未蛋糕 移支付零售银行何破局 目前言互联网金融公司通掌握支付通道银行产威胁主要落零售面(微企业)B2B领域由于交易单笔金额较交易双资金安全顾虑较客户更愿意选择安全信用度更传统商业银行零售业务面何通握住支付终端黏住客户却商业银行亟需思考问题 互联网企业经提ABC概念即Application(应用)-Bank(银行)-Customer(客户)希望通牢牢掌握应用(支付终端)确保自身客户流失身处链条银行需要考虑则未应用意味着唯终端客户要选择功能银行IC卡要选择手机虚拟钱包究竟要何场非即彼零竞争胜避免朝客户跳银行ABC简化AC 轮线支付终端竞争商业银行疑失先机并意味着彻底失机事实目前第三支付已进入战略转型期趋势O2O(Online to Offline线线)通全业务线满足用户整体支付需求;趋势二自营电商助力传统行业电商化由满足需求向创造需求转型程商业银行移运营商同看机所谓O2O主要满足3A(Anytime, Anywhere, Anyway任何间、任何任何式)消费需求围绕移支付解决案展由于2013要台移支付家标准银行、第三支付、移运营商起蓄势待发始布局 2010美移支付公司Square块刷卡器现引领场支付革命丢弃繁琐现金交易名目繁银行卡需要部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能完付款现金、卡片、收据其谷歌钱包Paypal扫码技术现始与移刷卡器Square争夺市场份额 说即使熟美市场移支付市场仍处于百家争鸣战期今移支付市场性竞争激烈程度亦拉卡拉刷卡器采取类似Square便携刷卡器发展模式支付宝钱包类似于谷歌钱包微信扫码类似于Paypal扫码核价值于实现全银行支付功能聚合信用卡刷线POS机代银联提供种聚合;网支付代第三支付提供种聚合;尘埃尚未落定移支付代究竟哪种产品更受欢迎移刷卡器虚拟钱包即换代实现NFC近场支付功能金融IC卡;究竟哪种合作模式更容易胜第三支付+银行银联+通讯银联+银行银行+手机制造商跨平台广泛合作所都知唯肯定简便易用永恒向现金发展用300银行卡发展用50网络支付发展已经10移支付主流许速度更加惊 互联网金融角度重新审视商业银行运营 立足客户体验提升重新审视金融产品设计互联网金融所异军突起重要原提供更加简便性化金融解决案介质单化、功能元化未向要求商业银行重新思索用户界面柜面摆满琳琅满目信用卡、理财或者其产品给客户提供唯使用终端终端(卡手机或者其)初始状态或许加载基本使用功能需要其附加功能模块线商店自助添置选择单币种币种卡货币基金信用卡特约商户信用卡线购买贵金属扫描支付租车费?理想状态应该做卡走自2013起新代金融IC磁条信用卡替代持续提速给银行支付终端更新换代提供绝契机掌控支付终端提供增值信息服务战争银行界线究竟勘定勘定哪需要银行充参与竞争合作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参与并力争主导用户习惯培养跨行业标准制订并体现产品设计理念 立足客户结构层演进重新审视金融渠道建设线支付代电银行与物理网点两种渠道属于互补充并存关系电支付线进入线随随满足任何环境金融服务需求物理渠道制宜性化设计显格外重要银行网点应该能再千面初选址产品陈列前台风格台处理未银行物体渠道应体现精准定位区别化服务概念做制宜 力争客户服务效率改善重新审视银行管理模式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带挑战同带放合作契机三流合非金融企业通精准定位零售客户偏向其推送包括金融产品内各种消费品服务种毛细血管发达许降低银行微零售本或者间接带银行涵盖客户使银行变更加高效未零售业务标准化批发化运作能离与包括第三支付内其非金融机构广泛合作客户越越要求服务性化集化银行或许需要重新考虑管理集布概念业务需求挖掘、客户评价反馈、产品收机制面贴近客户各支机构与手握海量数据数据或许承担更职责何依托数据挖掘信息平台性化满足每名客户性化需求商业银行仍需细化思考问题 立足跨行业资本竞争重新审视市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即使于熟美市场O2O全新概念说物联网、云计算移支付几乎同间改变着球两端金融版图面貌面银行业并没太借鉴象虽目前境内外银行业析师没及目光转移问题资本市场资金流向其实已闻风市场互联网金融未疑看阿巴巴集团私化引入PE投资20亿美元名单包括投、金融、信淡马锡京东商城再融资4亿美元领投加拿安略教师退休基金述投资者都资产组合重仓配置银行股或者更偏稳定具期报公司资本总稀缺种投资偏重叠竞争向重叠同令警钟鸣提示商业银行未市值管理资本规划需要更加关注资本市场资金流向及相关投资者行变化 (作者单位: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
㈢ 请问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办理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
互联网金融平台来是撮源合式交易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是典型的经营性信息服务,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要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㈣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㈤ 互联网金融平台办理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为什么很难
因为竞争对手多,审核严格的原因。
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撮合式交易平台,为投专融资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属从中收取费用,是典型的经营性信息服务,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要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可见,ICP许可证是网贷平台运营下去的必要条件。
㈥ 互联网金融平台电信备案要什么资料
互联网金融平台电信备案需要以下几个部分材料:
1、网贷平台本信息,如名版称、权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2、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出资额、股权结构;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4、合规经营承诺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信息资料;
7、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8、网贷平台网站及APP名称;
9、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下称“备案登记指引”),新设立的网贷平台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已设立的网贷平台,依据P2P网贷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㈦ 运营商做互联网金融的18个月后,都发生了啥
在最初阶段,此类机构的存在仅仅是为了满足自有电商平台的支付需求,简单提供与各家银行之间的网关接口。但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蓬勃发展,尤其随着海量用户数据的积累,互联网企业逐渐了解到用户在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和偏好,其提供的金融服务便开始从简单的支付渗透到了转账汇款、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等银行核心业务领域。在金融脱媒的背景下,这种渗透尤为显得令人担忧,意味着金融业和互联网企业的转型方向出现了战略重叠,均朝着“金融服务方案提供者”这条高附加值的路线进军。 在现今中国市场,根植于互联网行业的“类金融公司”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平台依托型。此类互联网金融公司拥有成熟的电商平台和庞大的用户基础,通过与各大银行、通信服务商等合作,搭建 “网上线下”全覆盖的支付渠道,在牢牢把握支付终端的基础上,经过整合、包装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从中赚取手续费和息差,并进一步推广其他增值金融服务。代表企业包括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腾讯集团旗下的财付通、盛大集团旗下的盛付通等。 行业应用型。面向企业用户,通过深度行业挖掘,为供应链上下游提供包括金融服务、营销推广、行业解决方案等一揽子服务,获取服务费、信贷滞纳金等收入。代表企业包括汇付天下、快钱和易宝。 银行卡收单型。此类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发展初期通过电子账单处理平台和银联POS终端为线上商户提供账单号收款、账户直冲等服务,获得支付牌照后转为银行卡收单盈利模式。拉卡拉为其中较为成功的典型。 预付卡型。通过发行面向企业或者个人的预付卡,向购买人收取手续费,与银行产品形成替代,挤占银行用户资源。代表企业包括资和信、商服通、百联集团等。 200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谓风起云涌。近年银行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开闸发放支付结算、金融产品代销等牌照,更为此类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夯实了基础。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创新、整合、定制化服务方面拥有核心优势。通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定位服务等前沿信息技术大量进行金融服务创新;通过打通金融机构、移动运营商、商户、用户等产业链各环节进行金融服务整合;通过数据挖掘,精确把握产业链资金流向,以此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充满创新精神的互联网企业正在沿着数据的路线,迅速侵吞传统银行业的版图。 便捷与安全,互联网金融的两要素 互联网金融企业优势种种,最终落实在用户端只简化成两个字:便捷。“关注用户体验”“致力界面友好”,互联网产品的设计理念在金融支付应用中亦体现得淋漓尽致。“小额快捷支付”使用户摆脱了U盾等安全防护产品的繁琐操作,二维码扫描、语音支付等近场NFC应用使“无磁无密”概念延伸到线下,阿里金融甚至革新了传统的信贷理念,以商家在淘宝或天猫上的现金流和交易额作为放贷评估标准,建立了无担保、无抵押、纯信用的小额信贷模型,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 越来越快的生活节奏使“便捷”成为多数用户的首选,这一点还体现在金融支付工具的功能集成化。与单独某一家银行或基金公司所能提供的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虚拟钱包有更多接口,所能集成的功能更加多元,这无疑简化了用户的支付界面,更容易赢得使用者的青睐。 然而就金融这一特殊产品而言,便捷性与安全性存在显著的矛盾对立。如何保证自有资金、客户备付金、客户信息、运行和业务系统的安全,强化客户身份的识别,规范业务运作,是跨界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此外,以全新的信贷模式涉足贷款领域,未来究竟是否会积累巨大风险,新兴的网络金融公司无法给出肯定的答案。目前,互联网支付公司只有客户交易数据,没有资金流向数据,数据库不能有效掌握贷款人的资金流向,信用风险判断可能发生失误。交易数据是否能支撑金融模型,金融模型是否能确定把违约率降到一定概率,都需要时间来验证。 就风险控制而言,传统银行毫无悬念地完胜了互联网支付公司。此外,富有操作经验、对软硬件投入巨资的商业银行在处理大批量订单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持系统稳定性。“双十一”网络购物节当天,由于百万订单同时涌入,支付宝一度无法正常支付。根据易观智库预测,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将达到13.9万亿元,对于资本短缺、盈利渐薄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是否有能力提升安全和稳定性,迟早会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或者也为传统商业银行参与竞争提供了砝码。 信息,决战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价值 过去,企业通过与IT公司、银行、物流公司三方合作来整合“三流”,如今出现了跨界于IT和银行之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本身就已做到“合一”,天然比银行更具有数据挖掘方面的优势。除资金流信息以外,互联网金融公司还留存了海量的结构和非结构化交易信息,包括历史交易记录、客户交互行为、海关进出明细等,可为精准营销和定制服务提供数据支撑,进一步增加客户黏性。 只有拿到更多的信息,做到精准定位和推送,才能设计出对客户更有吸引力的金融服务方案,这就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之间的核心战略冲突--谁都想将真正具有高附加值的、通过信息挖掘发现的增值业务拿在自己手中。在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未来蓝图中,金融业将会划江而治:银行的市场定位是金融基础网络、业务骨干和金融后台,支付公司则是业务触角和支付前端。它们将这种合作描述为“小江小河最终汇入大海”,商业银行的角色将成为只是为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备付金和自有资金托管服务的工具。 这样的界线无疑切断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联系,因为谁掌握了支付终端,谁就掌握了客户的全部信息,以及基于数据挖掘而产生一系列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如果客户不再使用信用卡,银行就不再掌握用户支付通道和该通道所连接的全部用户信息,无论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交叉销售都成为了无根之源。当银行彻底丢失丰富的前端信息,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工具,其业务含金量就会大打折扣。以目前美国最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Paypal为例,该公司网上支付主要包括四个环节:终端、交换器、买卖处理器、清算和结算,只有最后一环连接到银行处理器,这一环节的清算结算业务免费提供给客户,前三个环节才是真正的数据业务,通过获得信息和交易细节形成收费性服务解决方案。免费的基础业务与收费的数据增值业务,这也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如果银行继续放弃对用户支付终端和信息的争取,其信贷转型(偏向零售和小微企业)和经营转型(成为提供金融解决方案的服务型企业)将会遭遇来自行业外的强有力的冲击。 在巨大压力下,商业银行和物流行业纷纷往“三流合一”的方向探索,前者自建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后者自建电商平台和金融服务公司。这不一定代表了通往未来的正确方向,毕竟行业分工精细化才是最终趋势,“大而全”的企业很难满足客户的全方位需求。但它体现出一种开放的态度,即在对“信息”这一宝贵资源的争夺中,必须超越行业的概念,与互联网公司、物流公司和电信运营商充分竞合,尽量将自身划入“信息掌握者”这一疆域,才能确保在未来有蛋糕可分。 移动支付,零售银行如何破局 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掌握“支付通道”而对银行产生威胁主要落在零售方面(个人和小微企业)。在B2B领域,由于交易单笔金额较大,交易双方对资金安全顾虑较多,客户更愿意选择安全信用度更好的传统商业银行。然而在零售业务方面,如何通过握住支付终端来黏住客户,却是商业银行亟需思考的问题。 互联网企业经常提到“ABC”这个概念,即Application(应用)-Bank(银行)-Customer(客户),希望通过牢牢掌握“应用”(支付终端),确保自身“客户”不流失。身处这个链条中的“银行”需要考虑的则是,未来如果“应用”意味着唯一终端,“客户”要么选择多功能银行IC卡,要么选择手机虚拟钱包,究竟要如何在这场非此即彼的零和竞争中胜出,避免有朝一日客户跳开银行,“ABC”简化成为“AC”。 在上一轮线上支付终端的竞争中,商业银行无疑失去了先机,但这并不意味着彻底失去机会。事实上,目前第三方支付已进入战略转型期,趋势之一是O2O(Online to Offline从线上到线下),通过全业务线满足用户的整体支付需求;趋势之二是从自营电商到助力传统行业电商化,由满足需求向创造需求转型。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和移动运营商同样也看到了机会。所谓O2O,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3A”(Anytime, Anywhere, Anyway,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和任何方式)的消费需求,围绕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由于2013年将要出台移动支付国家标准,银行、第三方支付、移动运营商从去年起就蓄势待发开始布局。 2010年,美国移动支付公司Square方块刷卡器的出现引领了一场支付革命。丢弃了繁琐的现金交易和名目繁多的银行卡,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就能完成付款,无现金、无卡片、无收据。其后,谷歌钱包和Paypal扫码技术出现,开始与移动刷卡器Square争夺市场份额。 可以说,即使在成熟的美国市场,移动支付市场也仍处于百家争鸣的战国时期。今天的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在成长性和竞争激烈程度上亦是如此。拉卡拉刷卡器采取类似Square便携刷卡器的发展模式,支付宝钱包类似于谷歌钱包,微信扫码类似于Paypal扫码,它们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了全银行支付功能的聚合。在信用卡刷线下POS机的时代,银联提供了这种聚合;在网上支付的时代,第三方支付提供了这种聚合;而在尘埃尚未落定的移动支付时代,究竟哪种产品更受欢迎,是“移动刷卡器”,“虚拟钱包”,还是即将换代的可实现NFC近场支付功能的“金融IC卡”;究竟哪种合作模式更容易胜出,是“第三方支付+银行”“银联+通讯”“银联+银行”“银行+手机制造商”,还是跨平台的广泛合作,所有人都不得而知。唯一可以肯定的是,简便易用是永恒的方向。现金的发展用了300年,银行卡的发展用了50年,网络支付发展已经有10年,而移动支付成为主流,也许速度会更加惊人。 从互联网金融角度重新审视商业银行运营 立足客户体验提升,重新审视金融产品设计。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异军突起,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提供了更加简便和个性化的金融解决方案。介质单一化、功能多元化是未来的大方向,这就要求商业银行重新思索“用户界面”,是在柜面摆满琳琅满目的信用卡、理财或者其他产品,还是给客户提供一个唯一的使用终端。这个终端(可以是卡,手机或者其他)的初始状态或许只加载了最基本的使用功能,如果需要其他附加功能模块,可以到“在线商店”自助添置,选择是单币种还是多币种卡,是货币基金信用卡还是特约商户信用卡,是可以在线购买贵金属还是扫描支付出租车费?在理想状态下,它应该做到“一卡走天下”。自2013年起,新一代金融IC对磁条信用卡的替代将会持续提速,给银行支付终端的更新换代提供了绝好契机。在掌控支付终端和提供增值信息服务的战争中,银行的“国界线”究竟怎么勘定,勘定在哪里,需要银行充分地参与竞争合作,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参与并力争主导用户习惯的培养和跨行业标准的制订,并将之体现在产品设计理念中。 立足客户结构层次演进,重新审视金融渠道建设。在线上支付时代,电子银行与物理网点两种渠道属于互为补充的并存关系。当电子支付从线上进入线下,可以随时随地满足任何环境下的金融服务需求,物理渠道因时因地制宜的个性化设计就显得格外重要。银行网点不应该也不能再“千人一面”,从最初选址到产品陈列,从前台风格到后台处理,未来银行物体渠道应当体现精准定位和区别化服务的概念,做到因时因地因人制宜。 力争客户服务效率改善,重新审视银行管理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开放合作的契机。“三流合一”的非金融企业通过精准定位零售客户的偏好,向其推送包括金融产品在内的各种消费品和服务,这种毛细血管的发达也许可以降低银行微零售的成本,或者间接带来银行日常涵盖不到的客户,从而使银行变得更加高效。未来,零售业务的标准化和批发化运作,可能离不开与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其他非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当客户越来越要求服务的个性化和集成化,银行或许需要重新考虑管理的“集中”和“分布”概念。在业务需求挖掘、客户评价反馈、产品回收机制方面,贴近客户的各地分支机构与手握海量数据的数据中心或许可以承担更多的职责。如何依托数据挖掘和信息平台,个性化满足每一名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是商业银行仍需细化思考的问题。 立足跨行业资本竞争,重新审视上市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即使对于成熟的美国市场,O2O也是一个全新概念,可以说,物联网、云计算和移动支付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改变着地球两端金融版图的面貌。在这方面,中国的银行业并没有太多可以借鉴的对象。虽然目前,境内外银行业分析师还没有来得及将目光转移到这个问题上,但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其实已闻风而动。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无疑是看好的,阿里巴巴集团私有化引入PE投资20亿美元,名单包括了中投、国开金融、中信和淡马锡。京东商城再融资4亿美元,领投方为加拿大安大略教师退休基金。上述投资者都在资产组合中重仓配置了银行股,或者更偏好稳定而具有长期回报的公司。“资本总是稀缺的”,这种投资偏好的重叠和竞争方向的重叠同样令人警钟长鸣,提示商业银行在未来市值管理和资本规划中,需要更加关注资本市场资金流向及相关投资者行为的变化。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
㈧ 互联网十金融十倍增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