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邮政储蓄属于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么
是的,在税收征管和增值税税率列示中,都按金融服务业对待。
2. 邮政业营改增业务有哪些
邮政业从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主要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及邮政其他服务。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二)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 为什么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如下:
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保险业。金融保险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
一、金融业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注意征免税规则:
(1)金融机构往来不征收营业税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5)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6)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暂免征收营业税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金融机构小额(5万元以下)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9)农村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业
征税范围包括各种保险业务。
(1)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3)出口信用业务、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免征收营业税
(4)2011年8月日起,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新增)
(5)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新增)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①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②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 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金融服务,按6%征税的税目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6 36附件1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5. 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业务怎么征收营业税
邮政储蓄业务,是邮政部门利用其广泛的服务网点便利群众储蓄。邮局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利率吸收存款,又将其转存到银行,取得一定的利差。确切地讲,邮局将吸收的存款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收入,按照对存款利息不征税的原则,对邮局的此项收入也不应征税。但目前对邮政业征收的营业税,带有行业税的特点,不是存折的利息收入,而是邮政部门经营业务收入因此将邮政部门取得的此项收入,仍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
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很广,但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提供应税劳务并取得价款的行业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贷款、结算、信托、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面向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股东、个人独资企业主推出的贷款产品。包括小额贷款和个人商务贷款。
6. 邮政储蓄按( )税目征收营业税a金融业b邮政业c服务业中的代理业d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
B
目前,邮政部门自己的邮政储蓄按“邮电通讯业”3%税率征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邮政储蓄银行的业务很多地方是委托邮政代理的,对代理的业务按财税(2009)7号规定免税: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7. 邮政行业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依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邮政业,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函件,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 邮政特殊服务,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其他邮政服务,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小规模纳税人的涉税处理 某县邮政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假如2014年1月,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取得邮政服务收入8万元。与此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取得特殊服务收入6万元。另外,该邮政局还取得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其他邮政服务收入20.6万元。假定该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增值税免税手续,那么,该邮政局2014年1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其他邮政服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样,该邮政局当月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不缴纳增值税。因此,该邮政局2014年1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为0.6(20.6÷1.03×3%)万元,其他服务收入14(8+6)万元按免税收入申报,不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某市邮政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如2014年1月,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取得邮政服务收入价税合计290万元;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特殊服务业务,取得服务收入价税合计300万元。同时,提供其他邮政服务,取得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11万元;提供收派服务,取得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6万元。另外,该邮政局为其他企业出口货物,提供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收入价税合计80万元;给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办业务取得代理收入价税合计60万元;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代理收入价税合计70万元。已知该邮政局当月共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万元,但无法准确划分征免税进项税额。假定该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增值税免税手续,那么,该邮政局2014年1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邮政业在境内提供的其他邮政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邮政业在境内提供的收派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而收派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与此同时,财税〔2013〕106号文件还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另外,财税〔2013〕106号文件还延续了邮政业服务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据此,该市邮政局2014年1月份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 1.免税收入部分: 290+300+80+60+70=800(万元); 2.应税收入价税合计:111+106=217(万元); 3.应税收入不含税收入:111÷1.11+106÷1.06=200(万元); 4.进项税额转出:30×[800÷(800+200)]= 24(万元); 5.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11÷1.11×11%)+(106÷1.06×6%)-(30-24)=11(万元); 6.应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800万元。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属于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8. 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一:银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2-6-27
1、增值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2、营业税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已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此款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号)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
“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敖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3、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上述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符合条件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来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中国银联接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患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4、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修订并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5、房产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6、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7、契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8、印花税
◎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财税字[1988]255号)
◎国家开发银行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国家开发银行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