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投资金融类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材料大概要多久
您好,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注册投资有限公司需要具备条件:1、公司股东一个及以上股东。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东投资注册公司。
2、监事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担任监事;二人及以上的股东,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
3、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注册资本。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投资管理公司根据注册性质不同要求资本金,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2个股东以上为3万,一个股东需10万以上)
4、公司名称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网上注册核准公司名称(用户名必须是拟设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之一或法人股东的职工),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
5、公司经营范围
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将现在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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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法院需破产企业提供在金融机构开户审批材料无法查找怎么办
你问的问来题很模糊。如果你是破产自企业,那这个企业到底有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如果法院还没有正式立破产案件,那你就还不是破产企业,只能是陷入债务危机、濒临破产的企业。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控制股东,应该有能力提供该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审批的材料,要么在企业财会那里,要么在企业实际控制人那里。可能在企业的工商登记备案处也有一些记载,可以去看看。因为企业肯定得有一个开户行。否则,根本没有正常经营。所以,直接找企业老板。如果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即出具了裁定书,此时该企业就是破产企业了,这个时候,企业的控制权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同时,作为企业的股东或者说控制人,应该将相应公章、账册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管理人,所以可以找管理人要,如果管理人没有,那就是在企业老板处。同时,管理人也可以与企业的开户银行联系,银行那里应该也有备案。如果银行不给,就叫承办破产案件的法官出马,给银行发个协助查询通知书,让银行提供。
③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3)金融机构收集材料为何要公司简介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④ 车辆贷款无法偿还,自愿提供车辆给金融机构进行处理,需要写什么材料
车辆贷款无法偿还,自愿提供车辆给金融机构进行处理,谢谢你自愿提供就可以
⑤ 金融中介机构为何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
我觉得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吧,因为很多企业都没有金融融资方面的专业人士或者说人才吧,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获得融资,应该是他们比较靠谱,也比较方便的一个渠道。
⑥ 金融机构未经本人同意把个人的信息资料泄露出去属于什么性质
12321有你需要解决问题的方法。
⑦ 公司找第三方金融机构合作的时候,被问了很多杂七杂八的问题,我们提供了很多资料,我们应该提供吗
如果对方的要求是合法的,那就是要提供资料的
⑧ 合伙企业到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哪些资料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简介、贷款申请、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简历、主要股东的身份证
及简历
、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
及简历
、近三年(或两年)财务报表及即期财务报表、贷款用途佐证资料、银行流水等。
⑨ 办理企业征信报告需要什么材料
一、个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本企业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查询所需材料:
1、查询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查询企业开具的介绍信(须注明查询内容、查询人员);
3、企业查询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4、查询企业的贷款卡。
二、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2、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解读
一、报告用途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以下简称“信用报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用途:
一是供企业主动了解自己的征信记录,如:查看信用报告中是否存在不良信贷信息、比较信用报告中的贷款余额与自身实际的借款账面余额是否相符等。
二是企业查询后提供给交易对手、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使用,作为自身资质及信用状况的证明,以取得对方的信任,如:提供给拟合作的投资伙伴、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各类招标时要求企业提供自己的信用报告以了解企业有无不良记录。
二、信息展示说明
信用报告的结构主要分为八个部分:报告头、报告说明、基本信息、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信息概要、信贷记录明细、公共记录明细和声明信息明细,分别如下。
(一)报告头
报告头为信用报告的起始部分,用于描述信用报告的生成时间、查询信息等基本要素。用户在线浏览时,展示具体包括机构信用代码、贷款卡编码、报告日期等要素。
打印和下载时,报告头以封面的形式呈现,封面展示的数据项包括报告编号、信息主体的名称、机构信用代码、贷款卡编码、报告日期等要素。
(二)报告说明
报告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对信用报告中的数据源、部分专有名词,以及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在线浏览时,不展示报告说明。
打印和下载时,报告说明在封面的后一页展示。
(三)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展示信息主体的一些基本属性,内容包括身份信息、主要出资人信息、高管人员信息等。
1.身份信息
身份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登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国税登记号、地税登记号、贷款卡状态、最后一次年审日期等。
2.主要出资人信息
主要出资人信息包括注册资金、出资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币种、出资金额、出资占比等。
3.高管人员信息
高管人员信息包括职务、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年月等,按照高管人员类别依次展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信息。
(四)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
展示与该企业存在一级关联关系的企业。关系类别只展示大类,依次为家族企业、母子公司、投资关联、担保关联、出资人关联、高管人员关联、担保人关联。对于同一个贷款卡编码,在“关系”中列出所有的关联关系类别,企业按照关系类别的多少进行排序。
(五)信息概要
概要信息主要是让企业能够迅速了解自己的信用报告主要包含哪些内容,总体的违约情况和负债情况,提高了阅读后面明细记录的针对性,提升了解读信用报告的效率。
概要信息的具体内容先展示一段描述性文字,再依次展示当前负债信息概要、已还清债务信息概要和对外担保信息概要。
1.描述性文字
此部分描述信息主体的总体信用状况,具体包括三部分:
一是信贷信息总体描述,包括信息主体首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的年份,发生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数量,以及目前仍存在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数量。
二是公共信息总体描述,即对信息主体在遵纪守法方面的表现做提示性说明,主要展示信息主体有几条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
三是声明信息总体描述,即对信用主体项下是否存在报数机构说明、征信中心标注和信息主体声明等信息进行提示。
2.当前负债信息概要
此部分主要描述信息主体当前负债及或有负债的总体情况,包括未结清的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债务、担保代偿、欠息和垫款汇总信息,和七类未结清信贷业务汇总信息。
3.已还清债务信息概要
此部分主要展示该信息主体已还清债务的总体情况,具体包括已结清的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债务、担保代偿、垫款汇总及七类信贷信息的汇总信息。
4.对外担保信息概要
此部分展示信息主体名下当前有效的对外担保汇总信息。
(六)信贷记录明细
信贷记录明细通过逐笔详细描述信息主体的信贷业务信息,反映信用主体借钱和还钱的历史。
首先展示当前负债,再展示已还清债务,最后展示对外担保。按照信息受金融机构关注程度由高到低,当前负债依次展示: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债务、担保代偿、欠息、垫款、不良和关注类业务、正常类业务;已结清债务依次展示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负债、担保代偿、垫款、贷款、贸易融资、保理、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对外担保依次展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信贷业务按照先表内、后表外的顺序依次展示贷款、贸易融资、保理、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
当某类信贷业务存在多笔时,同一顶级机构名下的业务放在一起展示;在当前负债中,不同顶级机构之间按照同一顶机构项下的余额汇总值大小降序排列;在已结清债务中,不同顶级机构之间按照发生额汇总值大小降序排列。同一顶级机构名下的业务则按照“五级分类”严重程度由高到低(损失、可疑、次级、关注、正常)排列,“五级分类”相同的,当前负债按照到期日由近到远展示,已结清债务业务按照结清时间由近到远展示。
(七)公共记录明细
依次展示,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获得许可记录、获得认证记录、获得资质记录、获得奖励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绿色通道信息、进出口商品免检信息、进出口免检分类监管信息、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拥有专利情况、公共事业缴费记录。调整展示顺序,是为了先展示信息主体不遵纪守法的信息,再展示一些正面公共信息,最后展示一些比较敏感的信息。
(八)声明信息明细
依次展示报数机构说明、征信中心标注、信息主体声明。报数机构说明通常为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一部分,所以优先展示。征信中心标注通常包括两方面信息,一是描述一些与信息主体有关的重要事项,二是对信用报告中所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异议标注,所以放在报数机构说明之后展示。信息主体声明主要是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的申述,所以将其放在最后展示。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服务